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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A (4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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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增强收益债券A48510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7-05-11     基金规模:4.56亿份     基金经理: 张略钊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13%
  • 近一月增长率
    1.98%
  • 近一季增长率
    3.25%
  • 近半年增长率
    3.1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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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7] 11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11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2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i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1

二十四、备查文件.......................................................... 81

附件一 ................................................................. 82

附件二 ................................................................. 96



ii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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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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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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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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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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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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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

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商

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等职。目前兼任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

专业委员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

责资产管理部的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

任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 年重返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

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 2006 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Harvey 先生合作创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

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 资产管理公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次加入瑞士信

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

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

立并管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导

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

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

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

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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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

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

(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席、

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

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

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

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 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1998.8-2000.11 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

委委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

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 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AG (瑞士信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

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

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

合,2007 年以来任职于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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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

2006 年加入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

部总监;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5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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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

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

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

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联和运通投

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国际业务总监,现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杨军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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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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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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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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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

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7,723.3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90%。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2%。利息净收

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净利差为 2.56%,净利息收益率为 2.68%,分别

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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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

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

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

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 9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

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

品牌 500 强”列第 13 位,并被评委 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

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

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

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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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1 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2011 年

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 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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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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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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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总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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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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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话:96198

公司网址:www.bjrcb.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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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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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光明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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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w2000.com.cn

(2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传真电话: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

安徽省: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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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站: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400-8888-555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 6 楼、7 楼

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 http://www.glsc.com.cn

(3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路 8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140

负 责 人:赵大建

投诉电话:400-88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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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3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3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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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7)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3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客服电话:4008-000-562

(3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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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4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传真:0791-6789414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4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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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4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4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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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9)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联系人:俞会亮

联系电话:0571-85776115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5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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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王雪筠

(52)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人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徐雅筠
联系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联系方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5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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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56)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7)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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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电话:025-95597(江苏省外需加区号)

网址:www.htsc.com.cn

(6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客服电话:967218 400-813-9666

(6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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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6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6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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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陈晓瑾、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展恒基金网:www.myfund.com

(6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 话:010-665830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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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20 日证监基金字

[2007] 117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或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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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前端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B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5月1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

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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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5 月 25 日开放了日常申购业务,自 2007 年 6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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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 T+2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 T+3 日内

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

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持有年限 Y)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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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后端申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M 为申购金额,1 年指 365 天。



对于养老金客户,本基金 A 类份额(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B 类份额(销

售服务费模式)维持原有费率。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本基金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基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的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15%

300 万≤M<500 万 0.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3%,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

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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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的原赎回费率为 0,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表: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T≥7 日 0




即自 2012 年 9 月 14 日起,赎回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的持

有人,且其持有期不满 7 日的,需按其赎回金额的 1.5%承担赎回费。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按以上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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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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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端收费模式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持有时

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A. 如果投资人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当日基金份额面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认购费率模式,持有时

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4%,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4%=4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40-0=12,4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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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0元。

B.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申购费率模式,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0.5%,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5%=52.5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47.5 元。

2)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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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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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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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

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
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各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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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

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波动性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追求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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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

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定收益基础上,根据股票市

场一级市场股票及资金供求关系,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风险较低的投资

品种,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票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只进行首次发行及增发新股投资,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四)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小组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提出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

该小组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小组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

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

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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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

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

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

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

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

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

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

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

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投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

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

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8)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
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
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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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
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
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

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

全过程,如图1所示。



相对价值
利率策略 风险管理及绩效
- 久期策略 评估
- 收益率曲线斜度策略
短期因素


类属配置策略 投资组合构建

市场分割




信用策略
交易执行 风险偏好
税收处理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

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

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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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

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全部固定收益证券,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因此,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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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上述(1)、(3)、(4)、(5)、(6)及(8)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是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制定的,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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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2 年 7 月 01 日起至 09 月 30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9,385,217.56 2.95
其中:股票 189,385,217.56 2.95
2 固定收益投资 6,009,793,514.62 93.66
其中:债券 6,009,793,514.62 93.6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9,748,465.96 1.55
6 其他资产 117,657,280.07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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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计 6,416,584,478.2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62,997,393.00 1.49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20,057,826.69 0.4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95,795,000.00 2.27
M 综合类 10,534,997.87 0.25
合计 189,385,217.56 4.4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1928 凤凰传媒 11,500,000 95,795,000.00 2.27
2 600886 国投电力 14,822,916 62,997,393.00 1.49
3 601965 中国汽研 2,945,349 20,057,826.69 0.48
4 603000 人民网 245,171 10,534,997.87 0.2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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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49,300,000.00 1.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52,728,000.00 29.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48,213,000.00 22.46
4 企业债券 3,385,960,892.42 80.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57,345,000.00 13.20
7 可转债 764,459,622.20 18.11
8 其他 - -
9 合计 6,009,793,514.62 142.3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0230 12 国开 30 5,000,000 493,300,000.00 11.68
2 113001 中行转债 2,408,170 231,569,627.20 5.48
3 113003 重工转债 1,990,000 204,711,300.00 4.85
4 120228 12 国开 28 1,800,000 179,424,000.00 4.25
5 1182289 11 电网 MTN2 1,600,000 166,640,000.00 3.9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2,991.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09,673.3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3,622,143.71
5 应收申购款 582,471.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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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117,657,280.07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231,569,627.20 5.48
2 110018 国电转债 115,324,000.00 2.73
3 110015 石化转债 108,294,900.00 2.56
4 110013 国投转债 79,699,499.40 1.89
5 110012 海运转债 19,613,545.60 0.46
6 125887 中鼎转债 5,246,750.00 0.12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5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2年9月30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A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④
2007.5.11-2007.
13.07% 0.37% -0.79% 0.08% 13.86% 0.29%
12.31
2008 年 9.85% 0.22% 9.32% 0.08% 0.53% 0.14%
2009 年 3.95% 0.25% 1.90% 0.05% 2.05% 0.20%
2010 年 8.42% 0.29% 2.71% 0.07% 5.71% 0.22%
2011 年 -1.19% 0.31% 4.30% 0.04% -5.49% 0.27%
2012.1.1-2012.
5.51% 0.22% 3.46% 0.07% 2.05% 0.15%
9.30
自基金合同生
45.95% 0.28% 22.50% 0.07% 23.45% 0.21%
效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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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增强收益债券B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④
2007.5.11-2007.
12.77% 0.37% -0.79% 0.08% 13.56% 0.29%
12.31
2008 年 9.39% 0.22% 9.32% 0.08% 0.07% 0.14%
2009 年 3.52% 0.25% 1.90% 0.05% 1.62% 0.20%
2010 年 7.97% 0.29% 2.71% 0.07% 5.26% 0.22%
2011 年 -1.59% 0.31% 4.30% 0.04% -5.89% 0.27%
2012.1.1-2012.
5.20% 0.22% 3.46% 0.07% 1.74% 0.15%
9.30
自基金合同生
42.74% 0.28% 22.50% 0.07% 20.24% 0.21%
效起至今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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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第十二条(三)投资范围、(八)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

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只进行首次发行及增发新股投

资,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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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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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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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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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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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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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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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80%;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

红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

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可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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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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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

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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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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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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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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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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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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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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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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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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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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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户确

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

入身份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对账单。上述

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手机彩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彩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彩信账单。手机彩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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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网站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

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

热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人工服务(9:00-17:00)。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公司在线客服的时间是:工作日9:00-17:00。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

话(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两种: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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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固有资金投资的公告,2012 年 5 月 18 日;

2、关于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公告,2012
年 5 月 18 日;

3、关于参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2 年 5 月 29 日;

4、关于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公告,2012
年 5 月 29 日;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
券型,2012 年 6 月 18 日;

6、关于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2012 年 7 月 2 日;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
公告,2012 年 7 月 10 日;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代销旗下八只基金的公告,
2012 年 7 月 12 日;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通基金约定交易业务的公告,2012
年 8 月 31 日;

10、关于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基
金 B 类份额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2012 年 9 月 7 日;

1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交易及电话交易农行支付渠道在线支付费率的

公告,2012 年 9 月 18 日;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代销旗下八支基金的公
告,201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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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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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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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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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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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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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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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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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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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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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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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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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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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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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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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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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时间: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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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票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只进行首次发行及增发新股投资,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 上述(1)、(3)、(4)、(5)及(7)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是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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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制定的,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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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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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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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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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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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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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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