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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沪深300ETF (5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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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沪深300ETF510350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9-05-20     基金规模:8.09亿份     基金经理: 刘伟琳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70%
  • 近一月增长率
    4.70%
  • 近一季增长率
    9.06%
  • 近半年增长率
    2.52%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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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510350, 场内扩位简称:工银沪深300ETF,以下简称“本基金” )自2023年12月19日起开通

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扩位简称 工银沪深300ETF

基金代码 51035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5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公告依据 合同” )、《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 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

常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等形式设定成份证券的具体条件。

2、业务办理时间

自2023年12月19日起, 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 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

单。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3、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 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 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

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

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

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

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

规则。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

记,并将结果发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5、集合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

调整。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9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集合申

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定用以进行

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

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

申请。

6、集合申购的对价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 集合申购对价根据

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

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

进行调整并公告。

(3) 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需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集合申购开放日前30个交易日的

振幅小于30%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停牌证券不得用于参与集合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可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7、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

集合申购证券。 基金管理人自T+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

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

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 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

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和交收,如果预

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9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

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9日日终仍未能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

上按照T+9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 若因

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集合申购业务特有风险提示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从而
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股范围和成份股数量进行了限定,因此,投资者
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导致参与本基金
该次集合申购的所有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投资组合的时点、相关证券价格市场波动等均可能对投资者集合申购退补款金额产生
影响。 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
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
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退补款交收完成前因成份股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时,
未卖出部分成份股对应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代为赎回,并退回相应成份股。 投资者应自行承担
该部分成份股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其他证券的买入成本
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集合申购业务
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2、本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十、

风险揭示” 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示例及其他相关信息敬请查阅本公司于
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 《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3号)》。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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