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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泰达宏利瑞利债券A (0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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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瑞利债券A00038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11-14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庞宝臣 
基金全称: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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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93 号文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和其他风险等等。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
风险基金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瑞
利 A 为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瑞利 B 为中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42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47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8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49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59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 68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69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0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74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5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77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8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9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84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87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9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5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13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14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6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116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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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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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
两个级别,即瑞利 A 份额和瑞利 B 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22、瑞利 A: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利 A 份额,瑞
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3、瑞利 B: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利 B 份额,本
基金在扣除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瑞利 B 所有,亏损以
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 B 首先承担;并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4、运作周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
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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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25、对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月/年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 2013 年 8 月 1 日
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 8 月 1 日,即 2014 年 8 月 1 日、 2015 年 8 月 1 日

26、半年度开放期:指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对瑞利 A 份额开放一次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期间,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的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半年度开放期首
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期将持续 1-3 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持
续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半年度开放期仅开放瑞利 A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 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
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不接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
末瑞利 A 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则该半年度开放期结束。如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半年度开放期
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7、年度开放期:指每个运作周年对瑞利 A、瑞利 B 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期间,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期将持续 1-3 个工
作日,具体开放期持续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年度开放期开
放瑞利 A 份额和瑞利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
利 A、瑞利 B 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
申购,不接受瑞利 A 赎回和瑞利 B 的申购、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
额等于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则该年度开放期结束。如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年度开放期顺延,具体日期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8、折算基准日:指基金管理人在该日日终将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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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n 日:指 T 日前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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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 指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 A 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
括瑞利 A 自动赎回金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或年度开放
期首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
成交确认后,瑞利 A 及瑞利 B 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瑞利 A 自动赎回金额)
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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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 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是中国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
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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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
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
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迪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
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
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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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
位。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
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
括个人保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
际)有限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
期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
主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
省级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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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 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 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
府,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
律顾问,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
金融、房地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 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
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 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
洛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
曾担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
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 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
(波士顿)董事, 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 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
副执行董事,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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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
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
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
司、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007 年 6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金融学在职研究生。 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经理、机构主管、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 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
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
大和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 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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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股票投资主管;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执行长; 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 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
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庞宝臣先生,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职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投资经理,负责债券研究与投资工作; 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职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室负责人,
负责债券投资工作;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担任高级主管一职;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 7 日,任职于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一职; 2016 年 3 月 10 日加入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一职,现任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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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由熊壮先生担任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由卓若伟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总监戴洁、 研究部总监陈
伯祯、 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 戴洁、 陈伯祯、 庄腾飞表决。
(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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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承销证券;
(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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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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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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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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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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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 010-66577619、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传真: 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
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
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快钱
支付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 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汇
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快钱支付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 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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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银行网站: 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银行网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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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 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 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 962699,其他地区( 0577) 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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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 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时间: 1998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91173.904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1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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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709
传真: 022-28451892
电子邮箱: 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 邓颜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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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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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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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 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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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020-961303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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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 www.gzs.com.cn
3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3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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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www.jyzq.cn
3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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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410005)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3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 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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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 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 95548
42)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公司网址: www.xzsec.com
客服热线: 400-91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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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 95582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6-2288
4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 www.w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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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400-888-8133
4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 95548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 400-809-6096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5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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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400-821-5399
5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5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5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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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 021-021-2069194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817
传真号码: 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5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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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5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6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6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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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6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 1幢10楼1001室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 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6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6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6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 4000-618-518
网址: www.ncfjj.com
6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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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
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城7栋2301、 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 400-027-9899
6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6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 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7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公司网址: 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 400-818-8866
7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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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7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7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74)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5
网址: www.fundzone.cn
7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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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7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5071 0161
7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 400-111-0889
79)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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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igesafe.com
8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 010-66577769
传真: 010-6657775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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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六、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瑞利 A 份额和瑞利 B 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瑞利 A、瑞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到
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
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8 月 20 日(周二),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
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 2014 年 8 月 20 日(周三)、 2015 年 8 月 20 日
(周四)。假设 2014 年 8 月 20 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3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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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20 日止。假设 2014 年 8 月 20 日为非工作日,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8 月 19 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3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19 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四)基金份额的收益
1、瑞利 A 的约定收益
瑞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及年度开放期首日前第
二个工作日设定,并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和年度开放期首日
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瑞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利差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内市场利率变化约定,在每个运作周年首日前
公告该运作周年瑞利 A 适用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 (含)到 3% (含)。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年度开放期首日
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更新公式中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设定瑞利 A 年约定收益率。
瑞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瑞利 A 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
情况下,瑞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2、瑞利 B 的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瑞利 A 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瑞利 B 享有,亏
损以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 B 首先承担。
(五)基金份额开放日的设定
本基金将设定两类开放期,分别为半年度开放期和年度开放期。
本基金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的对日,如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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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工作日,开放期将持续 1-3 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持续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半年度开放期仅开放瑞利 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半
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 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
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不接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额等于
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则该半年度开放期结束。本基金的第一个半年度
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即第一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第二个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第二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期将持续 1-3 个工作
日,具体开放期持续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年度开放期开放
瑞利 A 份额和瑞利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瑞利 B 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
不接受瑞利 A 赎回和瑞利 B 的申购、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额等于
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则该年度开放期结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半年度开放期
或年度开放期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半年度开放期的首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瑞利 A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 A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本基金年度开放期前第二个工作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对瑞利 B 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在本基金年度开放期首
日,基金管理人对瑞利 A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 A、瑞利 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
瑞利 A、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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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瑞利 A 和瑞利 B 经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瑞利 A 和瑞利 B 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
1、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瑞利 A 某一开放日( T 日),设 t 为瑞利 A 上一个
折算基准日(如 T 日之前瑞利 A 尚未进行折算,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瑞利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额, r 为最近一次公告的瑞利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乘以 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则
其中,
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下
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T 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元乘以 T 日瑞利 A 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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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则:
2、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瑞利 B 的某一开放日( T 日), 为 T 日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瑞利 B 的份额余额,则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则
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
并公告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瑞利 A 某一估值日( T 日),设 t 为上一个折算基
准日(如 T 日之前瑞利 A 尚未进行折算,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 T 日的
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瑞利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 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额, r 为最近一次公告的瑞利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乘以 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则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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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T 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元乘以 T 日瑞利 A 的份
额 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瑞利 B 的某一估值日( T 日), 为 T 日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瑞利 B 的份额余额,则瑞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则
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T 日的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3】 1293
批复。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债券型
本基金以“ 运作周年滚动” 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瑞利 A 每半年
开放一次,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瑞利 B 每年开放一次,接
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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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0,735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2,033,175,780.29 元,折合基金份额
2,033,175,780.29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450,474.31 元,折合 450,474.31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
集份额为 2,033,626,254.60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
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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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 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
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不接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则该半年度开放期结束。在年度开放期
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瑞利 B 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
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不接受瑞利 A 赎回和瑞利 B 的申购、赎回,且在任
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 则该年度开放期结束。
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的“基金份额开放日的设定” 的相关
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半年度开放期、年度开放期的具体日期及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及销
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瑞利 A 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和年度开放期首日采用 “确定价”原则,
即瑞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瑞利 A 在其他开放日
采用“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瑞利 B 在各开放日均采用“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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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个开放日( 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内,登记机构
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瑞利 A 或瑞利 B 的每个赎回开放日( 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和瑞利 B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 T 日)提出的对于瑞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
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瑞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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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 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瑞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半年度开放期第二个开放日或第三个开放日( T 日)提出的对于瑞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小
于或等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的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
份额余额大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 A 的份额余
额不超过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
在年度开放期首日( T 日)提出的对于瑞利 A 和瑞利 B 的申购申请,如果
对瑞利 A 和瑞利 B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
或小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和瑞利 B 的
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 A 和瑞利 B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
认有效的瑞利 B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瑞利 A 分以下三种情形进
行处理:
1)在对瑞利 B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瑞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瑞利 B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瑞利 A 的份额余额仍大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瑞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瑞利 A 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瑞利 B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
倍,则按照瑞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瑞
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瑞利 A 既有
的份额余额进行自动赎回。
在年度开放期第二个开放日或第三个开放日( T 日)提出的对于瑞利 A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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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
或等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
额余额大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 A 的份额余额
不超过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
交确认。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瑞利 A 金额为 1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瑞利 A 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
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瑞利 B 最低金
额为 50, 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
次申购瑞利 A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瑞利 B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进行申购,单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瑞利 A 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瑞利 B 金额为 5 万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
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瑞利 A 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单笔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瑞利 B 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瑞利 A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瑞利 B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基金
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
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瑞利 A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瑞利 B 份额收取申购费,投
资者如果有多笔瑞利 B 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瑞利 B 份额申
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M<50 万元 0.6% 0.15%
50 万元≤M<100 万元 0.5% 0.12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0.1%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0.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申购费率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瑞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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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瑞利 A 类份额在赎回时不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瑞利 B 份额收取赎回费, 赎
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瑞利 B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
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利 B
的申购费率。
5、 根据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投资者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 瑞利 A,首次申购(含
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瑞利 A 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持有期 费率
1 个运作周年 0.1%
2 个运作周年 0.05%
3 个运作周年及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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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瑞利 A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00,000 元申购瑞利 A 份额,假设该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瑞利 B 在申购时需承担申购费用,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50,000 元申购瑞利 B 份额,其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 0.60%,假设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0/(1+0.60%)=149,105.37 元
申购费用=150,000-149,105.37=894.63 元
申购份额=149,105.37/1.05=142,005.11 份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瑞利 A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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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利 A 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2) 瑞利 B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瑞利 B 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瑞利 B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瑞利 B 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运作周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瑞利 A 或瑞利 B 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下一个相应的瑞利 A 或瑞利 B 开放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瑞利 A 或瑞利 B 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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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确认。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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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的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
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 A 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瑞利 A 自动赎回
金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或年度开放期首日,依基金合
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
A 及瑞利 B 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瑞利 A 自动赎回金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开放日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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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根据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自2017年1月23
日起,投资者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 瑞利A,首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瑞利A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
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地主动管理,力求满足瑞利基金 A 份
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瑞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长期
稳定增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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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
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逆回
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其中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所指债券类资产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等。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在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针对性地采取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策略、特殊债券品种投资策略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各类利率债券、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
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等)和宏观
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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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收
益并减少风险。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投资组合的目
标久期,从而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收益;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
时,则缩短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并获
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
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本基金将借助基金
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行业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分析和财务
分析,具体分析指标包括: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
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基金管理人以债券发行企业资质分析为基础,结合对债券增信方式、发债
企业股东背景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形成内部信用债券评级。之后,定期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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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的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并结合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
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
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
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6、特殊债券品种投资策略
(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 流动性、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
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
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
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
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
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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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瑞利 A 为
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瑞利 B 为中高预期风险、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在任一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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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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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6,384,163.40 97.62
其中:债券 306,384,163.40 97.6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477,805.15 0.79
8 其他资产 4,986,592.86 1.59
9 合计 313,848,561.4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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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799,720.00 1.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10,000.00 4.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10,000.00 4.09
4 企业债券 49,230,551.40 20.1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9,072,200.00 24.13
6 中期票据 169,547,000.00 69.25
7 可转债 15,724,692.00 6.4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6,384,163.40 125.1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01359018
13 盾安集
MTN002
200,000 20,862,000.00 8.52
2 101459033
14 豫机场
MTN001
200,000 20,764,000.00 8.48
3 101460018
14 陕延油
MTN001
200,000 20,476,000.00 8.36
4 011698249
16 西南水
泥 SCP003 200,000 20,060,000.00 8.19
5 041762004
17 长白山
CP001
200,000 20,016,000.00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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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82.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83,710.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86,5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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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9 广汽转债 6,055,000.00 2.47
2 110030 格力转债 2,149,600.00 0.88
3 132005 15 国资 EB 2,115,600.00 0.8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1 月 14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3.11.14(基金合同生
效日) ~
2013.12.31 0.50% 0.04% -0.93% 0.10% 1.43% -0.06%
2014.1.1~2014.12.31 7.95% 0.11% 6.54% 0.11% 1.41% 0.00%
2015.1.1~2015.12.31 12.19% 0.51% 4.19% 0.08% 8.00% 0.43%
2016.1.1~2016.12.31 1.47% 0.10% -1.63% 0.09% 3.10% 0.01%
2017.1.1~2017.3.31 0.41% 0.09% -1.24% 0.07% 1.65%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3.31 24.01% 0.29% 6.83% 0.10% 17.18% 0.19%
(二)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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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1 月 14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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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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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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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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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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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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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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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瑞利 A 的年销售服务费为 0.35%,瑞利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瑞利 A 的销售服务费按瑞利 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瑞利 A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瑞利 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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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一)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瑞利 A 份额。
3、折算基准日
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和年度开放期首日为瑞利 A 份额的折算基准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 A 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瑞利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瑞利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瑞利 A 的份额数×瑞利 A 的折算比例
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瑞利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瑞利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瑞利B份额。
3、折算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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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年度开放期首日为 T 日,瑞利B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T-2 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B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瑞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瑞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瑞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瑞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瑞利B的份额数×瑞利B的折算比例
瑞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瑞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瑞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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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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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瑞利 A 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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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周公告一次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首次办理瑞利 A 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瑞利 A、瑞利 B 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瑞利 A、
瑞利 B 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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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瑞利 A 或瑞利 B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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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瑞利 A 或瑞利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瑞利 A 或瑞利 B 的份额折算结
果;
( 23)瑞利 A 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 24)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瑞利 A 和瑞利 B 的份额配比;
( 25)发生对瑞利 A 份额的自动赎回;
(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8)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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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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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 7)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
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
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
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的大量赎回或开放
期投资人的大量连续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认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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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瑞利A的特有风险
a) 特定流动性风险
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 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
能在瑞利A的开放日赎回。在非瑞利A的赎回开放日, 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因不能赎回瑞利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瑞利A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导致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b) 开放期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瑞利A的每个开放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延期支付, 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因此而承担延期支付所导致的风险。
c) 开放期不能完全赎回风险
在瑞利A的每个开放日, 瑞利A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由于折算而新增的这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d)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瑞利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瑞利A的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
亏损时, 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e) 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年度开放期首日为瑞利A和瑞利B份额共同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当日,
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 需要控制瑞利A和瑞利B的份额配比上限为7:3,因此, 瑞
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自动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2)瑞利B的特有风险
a) 特定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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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利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 瑞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
瑞利B的开放日赎回。在非瑞利B的赎回开放日, 瑞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因不
能赎回瑞利B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瑞利B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致瑞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b)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扣除瑞利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瑞利B享有,亏损
以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B首先承担。 因此, 瑞利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
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瑞利B 可
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c) 杠杆率变动风险
瑞利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瑞利B 内含杠杆机制,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上,
但是, 瑞利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
下,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
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8、 其他风险
(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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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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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优先满足瑞利 A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以基金合同终止日为准计算),剩余部分(如
有)由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两类份额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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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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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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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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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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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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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瑞利 A、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瑞利 A、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
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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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
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下同。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如果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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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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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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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瑞利 A 和瑞
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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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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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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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
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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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
元;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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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优先满足瑞利 A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以基金合同终止日为准计算),剩余部分(如
有)由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两类份额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 应友好协商解决的,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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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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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
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在任一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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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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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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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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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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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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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
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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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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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
(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
的服务。
(三) 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
通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B 份额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下限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包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发布《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5 月 8 日发布《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份额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发布《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份额办理定期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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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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