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润元大中创100 (001713)
点赞|评论
华润元大中创100001713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12-23     基金规模:0.04亿份     基金经理: 李武群 
基金全称:华润元大中创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众禄费率:0.12%(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10.66元/千元!

服务保障: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1.91%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90%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50%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09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华润元大中创100ETF联接: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 2015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第【2015】157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
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创 100 指数,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
表现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六、风险揭示......................................................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4




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19、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目标 ETF:指由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1、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100 指数
(或简称“中创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直销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
权,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


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审议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
管理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个部门。其中投资部门包括投资管理部、固
定收益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三个部门;市场部门包括营销部和市场策划部两
个部门;后台运营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
部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贸易经理,大连
保税区宝利行华润国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红树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厉放女士,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
理,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荷
兰集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现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孟扬女士,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
赁部业务员、副科长、科长、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红树林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
师、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
任、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1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刘胤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
师,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分所主任,深圳市格林赛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经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顾
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副总裁,华盛顿资本集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负责人,瑞士信
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SFB)董事总经理。现任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利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瑞源先生,董事,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元大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
务代理部科长,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行销部副
总经理、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华润元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特先生,董事,督察长,硕士学历。历任深圳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财务
部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证券投资部信托经理,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部高级信托经理、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监。现任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
中心调解员,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晨星
(深圳)资讯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1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林武田先生,监事,博士学历。历任尧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元
大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元大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元大国际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财团法人
元大文教基金会执行长,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现任元大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扬帆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
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崔佩伦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美商花旗银行空中理财银行专员、训练
讲师,JF 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事务部襄理,台湾群益投信营销通路部经理、客
服部经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深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
客服部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瑞源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伟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博士,5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专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及量化投资研究
员。2013 年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瑞源(总经理)
李洋昇(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1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
严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
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1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等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
度的有效执行。
(2)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
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
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
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
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1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
通渠道,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
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向总经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监察合规部报告,监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1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
服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 58 个城市设有超过 100 家营
业部,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
限公司、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
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
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
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
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平均具备 7 年以上的证券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管工作
经验,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
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

1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硕士研究生占比达到 70%,
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
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
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
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截至 2014 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2 只公募基金,分别为建
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1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路强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888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2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dwzq.com.cn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2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010-68086927
传真: 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2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zts.com.cn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路强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2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2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文件证监许可第【2015】1579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的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及各销售机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须支付认购费用,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
认总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1.0%,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 元

2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10.00/1.00=99,019.9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且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
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99,019.90 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后及时(包
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
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
认凭证。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各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若
届时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 ≤ M 1,000 元/每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3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2%,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 份

3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4,108.7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为 12,768.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3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3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4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标的指数
中创 100 指数。
如果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或停止中创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创 100 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创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
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
资对象,并依据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其主要投
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
的管理,主要以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获取基金份额净值上涨带

4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的收益;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
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良好跟踪。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
回的前提下,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
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 ETF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有如下两种方式: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
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
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
买卖。
3、本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分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为了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基金还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如权证
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


4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
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采用货币市场工具对基金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在满足安全性和保
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
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及国债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
慎的原则,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情况及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来决定对目标 ETF 的操作方式和数量。
1)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买入成份股,并申购目标 ETF 的操作;
2)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对目标 ETF 进行赎回,并卖出赎回所得成份股;
3)在部分情况下,本基金将会根据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适时选择
对目标 ETF 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操作。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4)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
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3、投资决策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4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指数投资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
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
析、流动性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相关信息,结合内部指数投资研究,
以指数复制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
的投资方法,以降低投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
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投资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4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4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
迟、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4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业绩比较基准
中创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若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
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创 100 指数,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现


4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十)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5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并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5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5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公司及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5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5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6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6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6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目标 ETF 或标的指数;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6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15、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6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6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
维持较高的目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
动,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
①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
等等。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6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
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前述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6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6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7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7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7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7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7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7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应当提前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意见。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按照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7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8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8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8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8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8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8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8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8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8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8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结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基
9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9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约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94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①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9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96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97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98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99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0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华
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其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入自助语音服务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

10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0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0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三)《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104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