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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金沪深300A (0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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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沪深300A003015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6-07-22     基金规模:1.61亿份     基金经理: 耿帅军 王阳峰 
基金全称: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0%
  • 近一月增长率
    3.67%
  • 近一季增长率
    9.36%
  • 近半年增长率
    5.0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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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6年7月5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516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81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募集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
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
期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沪深3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
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
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
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
17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林寿康先生,董事长,货币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国际部经济学家;香港金融管理局货币管理部高级
经理;德意志摩根建富公司新兴市场部经济学家;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公司国际部副主任。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投资管理业务负责人、董事总经
理。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
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刘健女士,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大连北方会计师事务
所会计师;香港何锡麟会计师行审计师;北京通成推广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北京盛胜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咨询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负责人。现任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负责人。
张龙先生,博士。历任内蒙康隆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中宝睿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独立董事。
张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历任美国
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系主任、副教务长。现
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颜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EMBA硕士研究生。历任云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四通集团条法部法律咨询
副主任;海问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律师;嘉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现任嘉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静女士,执行监事,数学系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
(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
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
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林寿康先生,董事长,货币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季柳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北
电网络(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拉(中国)电
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等职务。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沈芸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分行)内部律师;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级经理;瑞银集团
(香港)董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合
规律师、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云琪先生,工学硕士。历任摩根士丹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分析员、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2015年4月21日起任中金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石云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资
金营运部交易员,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现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郭党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宁波镇海炼化投资经理;
华泰证券项目经理;德恒证券高级经理;华策投资有限公
司投资副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李云琪先生,工学硕士。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
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
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
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
的首要任务,以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
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
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
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
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符合
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
为核心的业务组织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
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间合理分工、互
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
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
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
品相关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
础上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
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
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
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
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
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依照内部控制的原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
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
制度和防范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
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突击检查、定期
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
门和岗位对自身的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
为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
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
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
行检查和评价,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
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
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律师、注
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
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
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
一定的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
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
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
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
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
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
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
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
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
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
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
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
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
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
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
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
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
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
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
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
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
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
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
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
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
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
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
程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
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
17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trade.cicc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
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
17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
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
20层
负责人:张继平
电话:(+86 10) 8560 6888
传真:(+86 10) 8560 6999
经办律师:魏双娟、高巍
联系人:魏双娟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7916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李砾
联系人:程海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
于2016年7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16号
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
放式
2、基金的类别:股票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其他
销售机构进行募集。
投资人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ciccfund.com),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
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
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含认
购费),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
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
/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越低。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0.80%
100万≤M 0.40%
200万≤M 0.10%
M≥500万 1000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金额对
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 +10)/1.00=9,930.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
9,930.6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含认
购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低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4、认购的限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含认购费)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项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
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
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
回申请不得低于50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
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
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
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
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100万≤M 0.60%
200万≤M 0.20%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
体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1.50%
7日≤T 0.75%
30日≤T 0.50%
365日≤T 0.25%
T≥730日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0+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600=46,708.7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
46,708.78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当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持有时间为100日,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
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部分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
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
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
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
转托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力求对
沪深3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
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
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0%。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此
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
成分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
本基金的核心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
本稳定。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
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策略为
标的指数投资策略,通过复制目标股票指数作为基本投资
组合,然后通过量化增强策略考虑基本面与技术面等多种
因素,找出具有相对于标的指数超额收益的相关量化因子,并根据因子对应的股票权重调整基本投资组合,最后对投
资组合进行跟踪误差以及交易成本等相关优化,力争在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相对收益。
(1)标的指数投资策略
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参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备选成分股
及其权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并按照标的指数的调整规
则作出相应调整。
(2)量化增强策略
量化增强策略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
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基于模型结果,基金管理人
结合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产出投资组合,以追求超越标
的指数表现的业绩水平。
多因子超额收益模型:本模型是基于市场不完全有效地假
设,着眼于运用统计方法和金融理论发现证券预期收益的
驱动因子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利用历史数据回测和构建
量化投资模型,预测并持有概率统计上有极大可能产生正
收益的投资组合。预期收益的驱动因子可以和基本面投资
相同或类似,例如市盈率,资本市值,公司所处板块以及
证券历史表现等,也可以是动量因子等技术面指标或者交
易数量等流动性因子。
风险模型:该模型控制投资组合对各类风险因子的敞口,
包括基金规模、资产波动率、行业集中度等,力求主动风
险以及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使其收益需要符合指
数收益特征。本模型主要通过控制和优化投资组合相对指
数在一些风险因子上的偏离度来实现,常见风险因子如行
业因子和基本面因子等。通过调整风险模型,本模型力争
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
成本模型:该模型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交易活跃度、市场
冲击成本、印花税、佣金等数据预测本基金的交易成本,
调整基金的换手率,来达到优化投资组合的目的。
(3)模型的应用与调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主要依据量化增强模型的
运行结果来进行组合的构建。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
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更新,以反映市场结构趋势的
变化。在市场出现非正常波动或基金管理人预测市场可能
出现重大非正常波动时,本基金将结合市场情况做出具有
一定前瞻性的判断,临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
重。
3、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
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
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
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
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
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
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
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
会批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将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
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以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为主要组成部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有限公司编制,它的样本选自沪深
两个证券市场300 只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
流动型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点。它能够反映中国
A股市场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
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当
程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属于
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
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本基金合同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
(2)本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
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3)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
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
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
列入基金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
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
季度)人民币10,000 元,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
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
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
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
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
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
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
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
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
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
约,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的转变为现金,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
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
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产生风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
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
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实质性的损害。
6、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
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
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
风险。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
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
率发生偏离:
a.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
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b.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
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c.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d.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e.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f.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
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
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
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
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
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
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
成份股。这种基于对基本面的深度研究作出优化调整投资
组合的决策,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
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
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
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
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
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
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
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
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的寄送服务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
在T+2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
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
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服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
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办理开立
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
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
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电子邮件服务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查询等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
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
868-1166(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
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
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
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
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并转人工电话服务进行咨询。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cc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3日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在符合《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除调整托管费、管
理费和赎回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的调整;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
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
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
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
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
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
2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97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
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
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此
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
成分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
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
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原因导致
投资比例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
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
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导致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损坏、灭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
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基金合同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
②本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③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
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
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
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
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
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
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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