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C (003054)
点赞|评论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C003054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6-09-07     基金规模:3.33亿份     基金经理: 王贵重 
基金全称: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80%
  • 近一月增长率
    -0.20%
  • 近一季增长率
    4.61%
  • 近半年增长率
    -11.1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万元
定投1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嘉实稳泰债券 1.081 4.14%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2.602 2.81%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15.868102 2.76%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15.868102 2.76%
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 0.8584 2.37%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嘉实快线货币C 1.1002 4.03%
嘉实快线货币B 1.0942 3.99%
嘉实货币B 0.5168 1.96%
嘉实增益宝货币A 0.5206 1.92%
嘉实薪金宝货币B 0.5125 1.90%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34%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92%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63%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901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08月24日更新)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0年08月2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6 ]665 号《关于准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7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股指 期货还可能引发的基 差风险、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盯市结算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属 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 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 净值高 低并不预 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基金经理、销售机构信 息,涉及“ 基金管理人”、“相 关服务机构”章节。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九、基金转换...... 57
十、基金的投资...... 62
十一、基金的业绩...... 73
十二、基金的财产...... 7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十八、风险揭示......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126

一、绪言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 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 修订的,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 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 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 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9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
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
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
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
实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研究 阿尔法 股票、嘉 实如意 宝定期 债券、嘉 实美国 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 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 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 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 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 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期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 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
通精选股票、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养老 2040 混合( FOF)、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嘉实养老 2050 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 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嘉实养老 2030 混合(FOF)、嘉实致元 42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嘉实融享货币、嘉实瑞虹三年定期混合、嘉 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 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嘉实致禄 3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先进制
造 100 ETF、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
债 3-5 年国开行指数、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嘉实回报精选股票、嘉实致宁 3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中证 500 成长估值 ETF、嘉实瑞和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 ETF 联接 A/C、嘉实医药健康 100 ETF、嘉实稳福混合、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
嘉实致益纯债债券、嘉实精选平衡混合、嘉实致信一年定期纯债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 it ies) 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 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 、MD ,德意志银 行(伦敦)首 席运营官, 德意志银行全 球审计主管 。现任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
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现任基金运营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丹华先生,博士研究生,9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1年6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研究员。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任嘉实沪港

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任嘉实沪港
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任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任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 日任嘉实研究增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5 日至今任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19 日至今任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贵重先生,博士研究生 ,6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上 海重阳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TMT 行业研究员。2015 年 7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TMT 行业
研究员。2019 年 5 月 7 日至今任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王凯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 员包括: 公司董事长赵学军先 生,公司总经理经雷 先生,主基金经理邵健先生,机构业务 CIO 郭杰先生,主基金经理归凯先生、胡涛先生、谭丽女士、张金涛先生、洪流先生,主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张丹华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 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 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 资管理、信 息披露、信息技术管 理、公司财务管理、基 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 管理、业绩 评估考核、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紧急应变 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 检查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 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 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 核部具体负 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 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 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 险、技术 上量化风险”,积极 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 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 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 以及不同基 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部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 起系统性风 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的突发事件,按照预 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 规性核查。由监察稽 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 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 程序进行部 门自查、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 相关业务部门、岗位 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 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 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 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 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 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6 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22只,QDII 基金 42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 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 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 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27

楼 09-14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 2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刘伟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钟俊杰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陈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5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
司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18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1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http://www.bankofdl.com/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2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http://www.xacbank.com


2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联系人: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2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6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27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28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29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
限公司 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329832

传真:0757-86266631

客服电话:96138

网址:http://www.nanhaibank.com

3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1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司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3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份有限公司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33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服电话:0877-96522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3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
司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限公司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司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4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4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http://www.wy-fund.com

4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4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
公司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4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司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5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司 A 座 15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5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5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
司 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54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5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
公司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5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58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6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6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6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
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6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
公司 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6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66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B单
公司 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67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公司 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司 B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6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7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http://www.e-chinalife.com

7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7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7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7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7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7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7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8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8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8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
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8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8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8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8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8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8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
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8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9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29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9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9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
全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9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9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9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9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代)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9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9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0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0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金华龙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0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10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0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0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0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0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08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9

网址:http://www.tuniufu.com

109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司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11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 B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1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司 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1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
公司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1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
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1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6]665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2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 金 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891.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5、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 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10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投资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 年 4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
告》,自 2020 年 4 月 3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
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 、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2014 年 9 月 2 日,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了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
费基金产品 的公告》,自 2016 年 10 月 10 日起,增加开通本 基金在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
后端收费 模式(包 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 业务)、并对通 过本公司基金 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 端收费进行费 率优惠,本基 金优惠后的费 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 年≤T<3 年 0.10%

T≥3 年 0.00%

本 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 代销机构暂不 开通后端收费 模式。具体请参 见嘉实基金网 站刊载的公告。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本基金对A、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1.5%

7≤N<30 0.75%

30≤N<180 0.5%

N≥180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1.5%

7≤N<30 0.5%

N≥30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47,619.04份。

(3)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N N<7 7≤N<30 N≥180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7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65 9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1,910 13,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如出现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 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 )、(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依据司法机构生效 司法文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自 2016 年 10 月 10 日起。

(二)适用基金转换的基金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上 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A、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快线 货币 A、嘉 实逆向策略 股票、嘉实企业变革 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 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 据策略股票、嘉实研 究增强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创新成 长混合、嘉 实沪港深精 选股票、嘉实智能汽 车股票、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嘉实物流产业股票C、嘉实稳祥纯债债券C、嘉实稳宏债券A、嘉实稳宏债券C、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 合、嘉实前 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 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A、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C、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C、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A、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C、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C、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资源精选股票 A、嘉实资源精选股票 C、嘉实金融精选
股票 A、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C、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C、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
荣定期混合 C、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C、嘉实致盈债
券、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消费精选股票 A、嘉实消费精选股票 C、嘉实中短债债券 A、嘉实中短债债券 C、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 A、
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 C、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 票 A、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 C、嘉实汇
达中短债债券 A、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C、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A、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C、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 A、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 C、
嘉实新兴科技 100 ETF 联接 A、嘉实新兴科技 100 ETF 联接 C、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中
债 3-5 年国开债指数 A、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债指数 C、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 A、嘉实中

证 500 指数增强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A、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 增值行业混 合、嘉实货币 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 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A、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 实价值优势 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 券 C、嘉 实主题新动 力混合、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A、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C、嘉
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A、嘉实优化红
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C、嘉实货币 B、嘉实优
质企业混合、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A、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嘉实惠泽混合(LOF)。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 转换业 务的转换 费 用由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用 及基金 申购补 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高 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 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金 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 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高 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 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金 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 额进行补差。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 务的,转 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 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 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 薪金宝货 币、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新
消费股票、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致盈债券、嘉实中短债债券 A、嘉实中短债债券 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A、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C、嘉实债券、嘉实货币 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货币 B、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 申购和转入 业务,具体请见考嘉实 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 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四)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时间前撤销,在 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 售拟转出 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 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 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 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更改上述原则,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 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但若有销 售机构特别 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 经发布临时公告,则 以该等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 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 况下,对未确认的转 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c)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g)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

(f)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转出业务的解 释权归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 的销售网 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 务时,其相关具体办 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文体娱 乐行业中 具有长期稳定成长性 的上市公司,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
界定的文体娱乐范围内股 票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 面、基本 面,资金面和估值等 五个角度进行综合分 析,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 定本基金在 股票、债券、现金等各 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 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文体娱乐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文体娱乐行业由涉及文化娱乐、体育行业主题的相关公司组成。


文化娱乐主题包含但不限 于出版、教 育、广告营销、演艺 、娱乐、动漫、游戏、旅游、互联网、数字文化服务、文 化地产、博 彩以及相关产品的制 作等领域,所属行业包 括传媒、休闲服务、计算机、电子、通信、造纸、包装印刷、家电等。

体育主题包含但不限于休 闲健身、 竞赛表演、场馆服务 、中介培训、体育用 品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领域 ,所属行业 包括传媒、休闲服务、 轻工制造、商业贸易 、纺织服装等。

同时,本基金将对文体娱 乐主题相关 产业的发展进行密切 跟踪,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 相应改变。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文体娱乐主题相 关产业的界定标准。

(2)个股投资策略

文体娱乐行业内的公司因 所处子行 业不同需要通过不同 的投资逻辑进行筛选 ,因此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公司 在细分领 域的的竞争 地位、公 司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公司的治理结构、销售和资源整合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包括收购、兼并能力)等。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 P/E、P/B、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并强调绝对估值(DCF、DDM、
NAV 等)和相对估值(P/B、P/E、/P/CF、PEG、EV/EBITDA 等)的结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 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 制风险,对 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 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 化进行风险 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 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 格遵守证 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约束,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 量方法发掘 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 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 率、资产池结构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 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
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 程,在各个 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 量和控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的 风险控制上,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 的风险控制 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 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本基金 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的有
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 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 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 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宏观、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和 上市公司 等分析 报告,为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基金 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根据本基 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 的判断决
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
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 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 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
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 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 公司的发展变化,结 合本基金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风险和流 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 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并授权风 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娱乐范围
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12)、(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 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且 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 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文体指数*80%+中债综合指数*20%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属 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 年1月 17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5,508,701.97 84.95

其中:股票 255,508,701.97 84.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17,000.00 3.33

其中:债券 10,017,000.00 3.3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28,168,944.05 9.37
合计

8 其他资产 7,090,880.57 2.36

9 合计 300,785,526.5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4,890,563.45 28.66

电力、热力、燃气

D 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483,545.00 0.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 -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103,040,038.15 34.78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5,842,755.00 1.9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 -

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6,578.04 0.00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60,245,222.33 20.34



S 综合 - -

合计 255,508,701.97 86.2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02475 立讯精密 660,570 24,110,805.00 8.14

2 600050 中国联通 3,635,500 21,413,095.00 7.23

3 002439 启明星辰 563,481 19,045,657.80 6.43

4 002230 科大讯飞 547,601 18,656,188.38 6.30

5 002292 奥飞娱乐 1,428,400 14,184,012.00 4.79

6 300383 光环新网 634,701 12,738,449.07 4.30

7 002739 万达电影 688,900 12,503,535.00 4.22

8 002008 大族激光 306,100 12,244,000.00 4.13

9 300770 新媒股份 88,379 11,489,270.00 3.88

10 300133 华策影视 1,545,200 11,434,480.00 3.8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17,000.00 3.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17,000.00 3.3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17,000.00 3.3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90304 19 进出 04 100,000 10,017,000.00 3.38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19 年 8 月 2 日,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163 号),因重大购置财产项目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不符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大购置资产项目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投资于“大族激光(002008)”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对大族激光基本面研究以 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大族激光”股票的决策流程 ,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九名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320.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03,320.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6,227.85

5 应收申购款 957,012.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90,880.5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值 流通受限情况


公允 比例(%) 说明

价值(元)

1 002230 科大讯飞 1,198,512.00 0.40 非公开发行锁定

2 002230 科大讯飞 1,121,052.38 0.38 非公开发行锁定

注:基金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本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6 年 9 -0.90% 0.20% -9.27% 0.77% 8.37% -0.57%

月 7 日(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0.70% 1.04% -12.74% 0.75% 23.44% 0.29%

2018 年 -24.34% 1.82% -28.43% 1.30% 4.09% 0.52%

2019 年 60.72% 1.62% 21.40% 1.29% 39.32% 0.33%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6 年 9 -1.10% 0.20% -9.27% 0.77% 8.17% -0.57%

月 7 日(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0.31% 1.05% -12.74% 0.75% 23.05% 0.30%

2018 年 -24.66% 1.83% -28.43% 1.30% 3.77% 0.53%

2019 年 59.98% 1.62% 21.40% 1.29% 38.58% 0.3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 1: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图 2: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C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负责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并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 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而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 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基 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工具 ,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 金资产保 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 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 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 场透明度较 高,运作方式规范,历 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 需求,保证 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 致基金资产 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 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 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 时间上述资 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 风险可控,当遇到极 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 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 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文体娱 乐范围内 股票,基金资产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 娱乐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所指的 文体娱乐行 业由涉及文化娱乐、 体育行业主题的相关公司组成。文 化娱乐主题 包含但不限于出版、教 育、广告营销、演艺 、娱乐、动漫、游戏、旅游、互联网 、数字文化 服务、文化地产、博 彩以及相关产品的制作 等领域,所属行业包括传媒、休闲 服务、计算 机、电子、通信、造纸 、包装印刷、家电等 。体育主题包含但不限于休闲健身 、竞赛表演 、场馆服务、中介培训 、体育用品以及相关 产品的生产销售等领域,所属行业包 括传媒、休 闲服务、 轻工制造、 商业贸易、纺织服装等 。同时,本基金将对文体娱乐主题 相关产业的 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 着产业的不断发展, 相关上市公司 的范围 也会 相应改 变。本基 金将根 据实际情 况调整 文体娱 乐主题相 关产业 的界定标准。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中度高 ,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投资标的 流动性充足能够及时 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但在极端 市场情况下 可能出现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情形,届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 险应对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 产的投资 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 存单,7 个工作日内 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 认收到的各 类应收款项等,上述 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 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 措施请见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 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 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 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股票市场, 因此股市变化将影响 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 风险收益配 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 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 表现因此会 可能受到影响。本基 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 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 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有可能引发如下风险:

1、卖空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采用股指期 货来剥离 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 、做空其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 投资目标。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 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 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 偏股型基金 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 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 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2、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 风险的过 程中,基金财产可能 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3、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4、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 金财产如 持有未平仓合约,中 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 价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持有的合约 进行现金交 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5、对手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于股 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 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 商,但不能 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 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6、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 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对资金管 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 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 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追加保 证金,以使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继 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 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 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 仓,甚至已 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 能弥补损失,从而导 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7、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 财产可能 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 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 类情况,基 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 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 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 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 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 算会员或 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 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 因其他原因 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 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 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 法规或中 金所交易、结算等规 则,可能会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 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 等服务 的基 金服务 机构并决 定相关 费率,对 基金服 务机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且在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第 A 条“召开事 由”项下 所述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 共同担任计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计 票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 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该 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 理业务 、发起设 立 基金及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许俊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 [1979]7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文体娱乐 范围内股票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本基 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等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
定的文体娱乐范围内股票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娱乐范围
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12)、(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未能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 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 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 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 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对账 单;每月向 定制电子对 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 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 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 通过 销售渠 道定期定 额申购 基金份额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的 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 和机构投 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 业务。个人和机构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嘉实 2019 年 3 月 8 日 含本基金
财富定投业务的公告

2 关于增加青岛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9 年 3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科大讯飞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2019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4 关于增加海银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9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金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 关于增加日照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9 年 7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开展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6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苏宁基 2019 年 10 月 8 日 含本基金
金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2020 年 1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批复文件。

2、《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备查 文件。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08 月 24 日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