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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鹰鑫益混合A (00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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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鑫益混合A00348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11-16     基金规模:0.13亿份     基金经理: 林龙军 孙倩倩 
基金全称: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5%
  • 近一月增长率
    1.33%
  • 近一季增长率
    3.43%
  • 近半年增长率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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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0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六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20只,分别为: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主题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3只,分别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2只,分别为: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1只,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构成
 (1)董事会成员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自2015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14年8月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科科员、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药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江鹏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江鹏先生自2000年9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GeneraleAsset ManagementAsia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
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谭跃先生,独立董事。财务(金融)学博士。曾任株洲基础大学担任助教、长沙理工大学担任讲师、暨南大学担任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兼任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广东省审计学会、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广州、长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4年8月7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任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2014年12月25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在广东证券公司(原)任研究员职务,2006年10月至2010年5月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2011年11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016年5月12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基金经理
 黄艳芳女士,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主办、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等职。2015年5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数量策略研究员。2015年7月至
2016年8月担任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任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权益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1)权益类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3)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黄志钢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5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5.2223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2.7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14%。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11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52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940.37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31.36亿元,同比增长
65.49%,托管资产余额6.29万亿元,同比增长86.96%。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11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2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62,901.90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李卓凡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全国)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联系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1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联系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公司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526弄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笛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静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号:4008048688
 公司网站:www.keynesasset.com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程虎、马晓灵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86770549
 传真:027-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龚静伟、邵先取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0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份额认购费率为:
 ■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0.80%)=198,412.70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412.70=1587.30元
 认购份额=(198,412.70+200)/1.00=198,612.70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98,612.70份本基金A类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0+800)/1.00=1,000,8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800.00份本基金C类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A类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份额A类份额时,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A类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赎回份额的,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份额申购费为:
 ■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3个月按90天计算,6个月按18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5=94,295.1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94,295.14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952,380.9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C类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952,380.9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四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四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746元。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四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10,8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四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精选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潜在空间、竞争结构、增长节奏、潜在风险等方面,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否巨大。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巨大潜在增长空间的细分行业。
 2)行业竞争结构:由于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行业周期: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成长可持续性。行业增长时点以及行业成长的持续性将对基金资产收益有较大影响。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成长持续性久以及在行业高速增长前期提前布局则可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4)行业的潜在风险:辨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重点选择行业发展趋势良好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行业地位分析:行业地位是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的体现。行业地位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定价在行业中是否具有影响力,公司在规模、成本、资源、品牌等方面在行业中是否具有优势,公司在产品和技术方面是否引领行业标准和发展趋势等。
 2)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本基金主要从生产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综合分析。
 3)估值分析:估值分析主要是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判断股票估值是否合理。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货币、财政宏观政策,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3)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3)集中交易部: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绩效或风险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五)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2)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由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随经济周期波动而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股票与债券等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进行分配,通货膨胀的发生将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会通货膨胀的发生而被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主要是指利率变动对基金收益再投资的收益冲击。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五)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存在着无法卖出的风险,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主要有: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水平,为基金资产组合的业绩带来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终止基金合同;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2)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含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鹰基金)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上述第2点第(12)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传真:020-83282856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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