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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太平日日鑫B (00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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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日日鑫B004331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7-03-15     基金规模:58.08亿份     基金经理: 朱燕琼 
基金全称: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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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6年12月12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7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9月15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5
第二部分 释 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4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 言
《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日日
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5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51、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2、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9、 损失:指一方因违约、估值错误、错误操作、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
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7 楼 1708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韦佳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560999
传真: 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3.0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50%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汤海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及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格。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长。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核算运行中心副主任、会计结算
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北方项目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太
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
李冠莹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武汉大学硕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总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兼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负责人等职。
邓先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曾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业务部副处
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资深研究员,长江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发展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宋小龙先生,董事。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本公司总经理。曾任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宋卫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数量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
业资格。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三中学教师,东北财
经大学数量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期货部业务主管、总
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上
海大连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
士。现任安石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
胡志浩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现任国家金融与发展
实验室全球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
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范祚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东
盟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货币政策委员会问卷咨询专家,中共中央对外
联络部特约研究员,香港特区人民政府海上丝绸之路协会(香港)顾问专家。
曾任中国金融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第十一届理事会主席,中
国金融学年会第十二届主席。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金融财贸所负责
人、副研究员,《河南金融发展报告暨河南金融蓝皮书》副主编。曾任职于
跨国公司、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2、监事会成员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曾任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经
理等职。
陈炳华先生,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专业硕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权益投资
负责人,财富证券研发中心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等职。
谢雪竹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总监。曾任河南财政证券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及河南证券交易中
心交易员、总经理秘书(公司中层),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察室主任、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郑州商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兼合规管理总部(法律事务总部)总经理等职。
丁芳女士,职工监事。中共党员,财务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
业资格。曾任摩利基金(后更名英杰华投资集团全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
表处职员,中原英石基金有限公司筹备组秘书、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员等职。
陈吟绮女士,职工监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本公司资深合规经理。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法律稽核专员,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稽核经理。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金融工程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
任本公司产品管理部副总监。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管
理部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汤海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及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核算运行中心副主任、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太
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北方项目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
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宋小龙先生,总经理。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
业资格。曾任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项目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王健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具有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处、稽查处副处长、
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总部、法律事务总部、合规管理总部
总经理,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常务副组长,中原英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金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
任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上海证券自营业务负责人,中国化
工进出口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中宏人寿投资部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
太平人寿投资部副总经理兼投委会秘书,太平资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市
场服务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宋卫华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数量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三中学教师,东北财经大学数量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期货部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
经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大连西路营业部
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翁锡赟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12
年证券基金行业固定收益产品研究及投资经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
部总监。 2004年1月起曾在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首席交易员和债券研究员,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
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任职期
间: 2008年8月23日至2011年6月15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任职期间: 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15日)、社保409、 709
组合投资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香
港)有限公司任国泰君安巨龙中国固定收益基金( RQFII)基金经理(任职
期间: 2012年3月9日至2013年11月22日)、高级副总裁、 中原英石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任职期间: 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21日,该基金基金
合同已终止)、 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任职期
间: 2016年3月8日至2017年5月9日) 。 2016年11月4日起担任太平日日金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3月15日起担任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吴素涵女士,韩国淑明女子大学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3 年
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2014 年 6 月起曾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固定收益交易员。 2016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1
日起担任太平日日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
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总经理宋小龙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翁锡赟先生、吴素涵女士、吴超先生、
交易管理部杨蕾女士、权益投资部梁鹏先生、独孤南薫先生、研究发展部林
开盛先生、魏志羽先生、蒋真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
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
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销售活动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
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
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及应用指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 1)公司章程;
(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
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
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
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
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
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
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
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
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
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
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
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
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
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
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
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
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
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
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
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中,民生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
项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
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
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
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
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
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
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
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6 人,平均年龄 36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
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0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
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4829.73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
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
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
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
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
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
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
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
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
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
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
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
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
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楼1708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联系人:韦佳
直销电话: 021-38556789
直销传真: 021-385567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560999
公司网址: 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罗菲菲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 010-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1740
传真: :021-58408836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 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联系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531-688890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 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13579978889
传真: 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 010-85130554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吴嘉虹
联系电话: 021-38565570
传真: 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 1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张翼
联系电话: 0371-6558566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1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 021-63898427
传真: 021-63776977-84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1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2层(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5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 1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 0571-88911818-8001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 1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13917225742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 www.dtfunds.com
( 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联系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 2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 010-56810307
传真: 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 2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fundzone.cn
( 2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联系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 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https://www.lingxianfund.com/
( 27)乾道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 2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联系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 2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黄辉
联系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1188
网址: 8.jrj.com.cn
( 3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联系电话: 18551602256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 021-65370077-220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 33)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联系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1515
网址: https://www.zhengtongfunds.com/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楼1708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联系人: 朱俊
联系电话: 021-3855662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楼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联系电话: 021-5877 3177
传真: 021-5877 326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额成为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500万份 ≥500万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1.00元 500万元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赎回单笔最低份额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他销
售机构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
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12日证监许可[2016]
307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10日
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5,510,097,819.02份,有效认购户
为558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
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如果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
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
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从 T+1 日起,
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基金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
金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2:假定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份,假定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5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50,001.5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或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
计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转换业务。具体规则详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开放转
换业务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和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或转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安排本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
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
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各类
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跟踪和分析各类宏观经济指标、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
期利率变化趋势进行评估并形成合理预期,动态配置货币资产。
3、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
收益性和流动性,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适度延长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状况等
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
流,以满足基金资产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5、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
充分研究和论证,适当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
具体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等。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
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
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中观产业、微观个券等综合判断,并结合资金
面变化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8、同业存单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商业银行的不同资质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进行同业存单
的投资,注重同业存单的安全性、交易的流动性和收益率的比较,严格恪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使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得以顺利贯彻实施,并提升配置效率,本基金
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市场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2、决策程序
( 1)投资研究团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
决策依据,包括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投资品种研究报告等;
( 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所
管理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研究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 对宏观经济形
势和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判断,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制定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总体计划, 决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等,对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做出投资授权,对超出基金经理或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
项目做出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 3)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安排投资工作,贯
彻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 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
调、反馈、调整、评估, 检查监督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
( 4)基金经理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的意见,
确定基金投资的配置方案, 寻求最佳的投资机会和选择最佳的投资对象,将
投资指令下达至交易部的交易员执行。
( 5)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将准确及时地予以执行,
并及时反馈情况。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基金会计根据交易所回馈信息进
行基金清算。
( 6)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稽核与风控部门监督和检查投资决策方案的制
定、实施和执行的整个投资运作流程,并提出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和风险控制
建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7)、( 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
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
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
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期计算;
(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
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647,442,383.49 66.44
其中:债券 2,647,442,383.49 66.4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28,830,867.53 30.8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891,559.12 1.68
4 其他各项资产 41,342,803.59 1.04
5 合计 3,984,507,613.7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金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0.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3.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29.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4.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0.3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6 合计 99.02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9,147,164.13 5.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9,147,164.13 5.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40,171,442.00 16.07
6 中期票据 170,976,671.11 4.29
7 同业存单 1,607,147,106.25 40.35
8 其他 - -
9 合计 2,647,442,383.49 66.4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0306 17 进出 06 1,400,000 139,589,918.09 3.50
2 1282513 12 滨海建 MTN1 1,000,000 100,653,705.88 2.53
3 071746001
17 国元证券
CP001
1,000,000 99,981,708.80 2.51
4 111709229
17 浦发银行
CD229
1,000,000 98,997,683.74 2.49
5 111720119
17 广发银行
CD119
1,000,000 98,970,291.39 2.48
6 111799527
17 锦州银行
CD159
1,000,000 98,954,059.42 2.48
7 111709250
17 浦发银行
CD250
1,000,000 98,942,972.46 2.48
8 111780219
17 徽商银行
CD096
1,000,000 98,916,204.94 2.48
9 111795145
17 广州银行
CD035
1,000,000 98,739,352.16 2.48
10 111719106
17 恒丰银行
CD106
1,000,000 98,679,881.46 2.48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99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84%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7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
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净值。本基金采用“影子定价”的方法进行估值修正,即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当此偏离度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
适用影子定价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净值。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4,257,365.2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27,085,438.36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1,342,803.59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太平日日鑫 A
阶段 基 金 净 值
收益率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1139% 0.0014% 0.3995% 0.0000%
0.7144
%
0.0014%
2.太平日日鑫 B
阶段 基 金 净 值
收益率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1873% 0.0014% 0.3995% 0.0000% 0.7878% 0.001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
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
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
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1+R1/10000) × (1+R2/10000) × ? ×
( 1+R7/10000) ]^365/7-1}×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
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 27)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承受各种风险,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
定之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相
关波动,将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 4)通货膨胀风险
又称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基金投资的证券类资产的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如果市场交易量
不足,则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
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
有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
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
变现,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过往经验、研究能力及
投资管理水平会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
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
据接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的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
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为
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
性风险。
( 2)本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投资收益每日分配、按日支
付,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因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缩减的风险。
(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价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缩减的风险;或者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导致基金提前
终止的风险。
( 4) 在特定条件下,为保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有可能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面临赎回份额少于预期的风险。
( 5)在极端风险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
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存在着
无法或来不及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面临损失。
8、其他风险
(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
以及由此致使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其他销售机
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6)销售基金份额;
( 7)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 11)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3)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及升降级规则;
(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7 楼 1708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7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于擎玥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74600
传真: 021-385567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7)、( 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
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
托管人审核。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
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估值结
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 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
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2.当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估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
关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
人介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
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 021-61560999)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aipingfund.com.cn),
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
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
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
话、书信、电子邮件( services@taipingfund.com.cn)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太平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2-28
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证券时报 2017-03-16
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03-22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银河证券、苏宁基
金)
证券时报 2017-03-28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05-10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06-15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吴素涵女士担
任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06-23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06-2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08-03
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17-08-12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7-08-2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
准。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2、《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也可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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