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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A (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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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A005113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7-12-26     基金规模:1.97亿份     基金经理: 俞瑶 
基金全称: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2%
  • 近一月增长率
    2.21%
  • 近一季增长率
    8.40%
  • 近半年增长率
    0.75%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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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3 年 3 月 16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清算等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拟对《平安沪深 300 指数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将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 咨询相关事宜。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在《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14 日
附件:《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
协议当事 “托管人”) 人”)

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简称:平安银行) 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
南东路5047 号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区深南东路5047号 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
人民币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6388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 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
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 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
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 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
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 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
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
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 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
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 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
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
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 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
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 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
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 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
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

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

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

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五、基金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产的保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产。 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
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4.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
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相关协议。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5.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
行。 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
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
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
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
金。

六、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的发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 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确认及执 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行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
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事项。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七、交易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及清算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券、期货经纪机构

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 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职责和义务。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
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交收安排 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 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 结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 算。
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 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 条款约定的内容。
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 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
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 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 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
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 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偿基金的损失。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指令具体办理。 时,基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
户(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 任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
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
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
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
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
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
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
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
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
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
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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