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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 (0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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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00581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8-04-23     基金规模:9.96亿份     基金经理: 孙嘉 李海瑞 
基金全称: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6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9%
  • 近一月增长率
    0.76%
  • 近一季增长率
    1.66%
  • 近半年增长率
    2.6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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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07月14日更新)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 07 月 14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8]51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系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系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形式运作,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封闭期内不能申购与赎回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为依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07 月 10 日颁布并于同年 08 月 0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前述内容
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04 月 30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托管人信息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

年 06 月 30 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0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0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03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存续......2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八、基金的投资......40
九、基金的财产......50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51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五、侧袋机制......67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 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沣顺定 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金 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开 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开 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7、开放期:本基金 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 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封闭期: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 起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六个月后的月 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 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 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或 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 于认购发起式 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 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侧袋机制:指将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
名“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 股东组成,决 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 东会依法行使 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 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信评部、
权益研究部、基金销售 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 北京分公司、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工程部和资本市场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 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 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 ,博士学位。 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新华证券有 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7 年 09 月至今,任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 年 0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09 月至今,
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于 2014 年 05 月至 2016 年 03 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 2016 年 03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云南滇中保
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 部经理和投资 部副经理。现担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此外,兼任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副经理。

史克新先生,董事, 学士学位。曾 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 事,学士学位 。曾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 师事务所上海 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 事,硕士学位 。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 大庆市中胜律师 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 事。吉林大学 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 系助教,吉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05 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上海证券管 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 务总部经理助理,
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筹备 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金元百利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栗旻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 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自 2012 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其长期在银行系统及非银金融领域工作,并在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 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山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业务经理、首 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都机场地 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永丽女士,监事, 硕士学位。曾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业务主办。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 事,兼任子公 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 ,本科学历,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曾任 职于昆山组合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 产管理公司总经 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金元证 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金元比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封涌先生,督察长, 博士学位,高 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副 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理财部总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
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 理,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创 新金融部副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周博洋先生,金元顺 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 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 评估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助理分 析师,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 0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 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金 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上 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2015 年 0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 成长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 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 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新经 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7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缪玮彬先生,总经理 助理,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10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3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元顺 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 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债券交易经理。2016 年 09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金元顺 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北京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
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研究 员,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 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2015 年 05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0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金元顺 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 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2016 年 0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贾丽杰女士,金元顺 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 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楹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理学硕士。曾任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经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 年 02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博先生,金元顺安 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顺安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北京邮电大学工学博士。曾任普 天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产业研究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 年 03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得存在挂名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 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 线人员第一责 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 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 及岗位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 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 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 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 有关的法规与监 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 风险、人员风 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 风险。通过科学 的风险量化技术 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 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 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 决策,均按照 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 行,防止超越或 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 据自身经营特 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 础形成第一道内 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形 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 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 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 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 照分级管理、规 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 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 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
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 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86,646.61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53%。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 产品管理团队 、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养老金团
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99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
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 商银行作为托 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 而变、先您所 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 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 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
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
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
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
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十九届中央 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 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 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 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
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
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
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 年 7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
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 总行计划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78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 度,坚持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 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 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 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 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 防范是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 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 防范是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 时,遵循内控制 衡原则,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 相对独立,不 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 部控制的设计 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 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 案管理和信息 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 控制。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 方面有严格的 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 输数据,数据 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 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 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 整期限。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316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fund.eastmoney.com

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房去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33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a.leadfund.com.cn

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58

公司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建投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fofund.com.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1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010-63633333

公司网址:www.chinalife.com.cn

1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施嘉文


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 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 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当月最后 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封闭期到期后 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 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 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 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认购或在某一

0.00%

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

注: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将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申购金额 10 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0.6%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0=82,836.3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 82,836.3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

1.50% 12,000.00 180.00 11,820.00

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

0.00% 12,000.00 0.00 12,000.00

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 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个人投资者申购(但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且现金类资产 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充 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 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 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如果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 回,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当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延期赎回的办理时间超过开放期的,开放 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采取相关措 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在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国家限制的高耗能等过剩产业的信用债,不得投资公司债。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代表长、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 同久期债券组合 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 过对同一类属 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 区域并确定采 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 键在于对基础 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 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 用基本面分析 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 式运作,即采 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 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 规模将随着投 资者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 动性,以应付 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展、金融 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等,基金还将积 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低于 AA 等级的中期票据,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
别低于 AAA 等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不得投资私募债;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 )、(13)、(14)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 涵盖了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 更或停止中债 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 中债综合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发生重大变更 等原因导致中债 综合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 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07 月 13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0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22,103,924.80 96.86

其中:债券 1,622,103,924.80 96.8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664,782.51 0.88

8 其他资产 37,974,857.11 2.27

9 合计 1,674,743,564.4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7,005,000.00 3.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53,993,724.80 71.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29,439,724.80 32.19

4 企业债券 526,664,200.00 39.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4,441,000.00 7.0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22,103,924.80 121.5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702001 17 国开绿债 01 1,000,000 101,050,000.00 7.57

2 152229 19 云建 01 1,000,000 98,720,000.00 7.40

3 1480512 14 铁道 09 900,000 91,467,000.00 6.86

4 190401 19 农发 01 700,000 70,602,000.00 5.29

5 2020065 20 徽商银行二级 01 700,000 69,769,000.00 5.2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69.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970,887.9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7,974,857.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1 年 03 月 31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值增 份额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8-04-23 至

5.25% 0.06% 2.52% 0.06% 2.73% 0.00%
2018-12-31
2019-01-01 至

5.86% 0.05% 1.31% 0.05% 4.55% 0.00%
2019-12-31
2020-01-01 至

3.11% 0.07% -0.06% 0.09% 3.17% -0.02%
2020-12-31
2021-01-01 至

0.98% 0.03% 0.20% 0.04% 0.78% -0.01%
2021-03-31
自基金成立起

16.02% 0.06% 4.00% 0.07% 12.02% -0.01%
至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04 月 23 日,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 2018 年 04 月 22 日指数为
基准;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成本进行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利益投 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 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 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 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 接缴付,或划 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 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 明基金募集情 况及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 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 基金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 相关风险,说 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中选择一 家媒介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 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 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 工作日内聘请于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份额;当日 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办 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4、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 ,主袋账户沿用 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各项投资运作 指标和基金业 绩相关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 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 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 核算。如果本 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 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 可转让、恢复 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 取将特定资产 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无论侧袋账户 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 现部分对应的 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 成变现并终止 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 置特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 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 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 报告中的基金 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 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 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 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 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 的形式运作,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当日)起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 起,至该日六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 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 期,如该月无 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 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 份额进入下一 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 的开放期内的 申购、赎回开放 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 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 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 望的成交价格 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在极 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 资人的开放期 内的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基金资 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 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 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 ,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赎回申请比例确认、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况,这将无 法及时满足投 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 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七、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 风险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 资者可能面临 巨额赎回申请被 延期办理、赎回 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
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 、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 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投资的市场主 要是交易所市场 和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市场参与主体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债券的存量和交易量规模很大,市场流动性整体良好。 交易所市场规 模相对较小,市场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整 体流动性稍弱于银行间市场。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主要是 上述两个市场发 行的债券以及货 币市场工具。从具体的债券品种来看,国债和政策性金 融债流动性最 好,高评级的信用债流动性优于低评级。货币 市场工具期限短,流动性较好。在资金极 端紧张的情况 下,各类资产均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可能。本 基金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 制进行资产配 置,分散投资,根据不同资产的流动性情况合 理安排配置比例,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持仓比例,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4)摆动定价;

(5)暂停估值;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 请,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如果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当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赎回的办理时间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中的“七、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的部分或全部 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 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 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或被暂停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去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五、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 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 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 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 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 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 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 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因本基金不披 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 产可变现净值 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 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 金管理人计算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 指标时仅需考虑 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 侧袋账户资产 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 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 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 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 险或收益的任 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 发起份额认购 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 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 风险。资产风 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五)增值税风险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利益投 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 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 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 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 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 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 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 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 制,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 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 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利益投 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 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 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 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 接缴付,或划 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 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 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低于 AA 等级的中期票据,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
低于 AAA 等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不得投资私募债;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七)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叁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 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低于 AA 等级的中期票据,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
低于 AAA 等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不得投资私募债;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事后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 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 是具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制定或修 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 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 核制度,切实 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①基金管理人负责控 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②基金管理人负责控 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 损失。流动性风 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 取、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 结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 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③基金管理人须加强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 员工的合法经授 权的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进行 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 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 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 交收的基金资 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 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程中 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提 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的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 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 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 码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 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 容,基金管理 人向投资人发送基金交易电子 对账单。基金交 易电子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 为投资人发送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 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 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 资人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 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 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 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 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产品 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 户的地址、邮编 、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 手机号码,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 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 息。信息定制 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帐 户交易确认、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 子邮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人 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 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免长途费),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客户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21 年 0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2021 年 0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3、2021 年 0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21 年 0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5、2021 年 0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6、2021 年 0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7、2021 年 05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关于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期设置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8、2021 年 05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21 年 0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 05 月 12 日更新];

10、2021 年 0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1 年 05 月 12 日更新];

11、2021 年 0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21 年 0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3、2021 年 0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4、2021 年 0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5、2021 年 0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21 年 0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7、2021 年 0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8、2021 年 0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9、2021 年 0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21 年 0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21、2021 年 06 月 0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2021 年 06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23、2021 年 06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www.jysa99.com 公布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 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 在支付工本费 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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