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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信保诚稳鸿A (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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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稳鸿A00601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8-05-31     基金规模:0.55亿份     基金经理: 邢恭海 
基金全称: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4%
  • 近一月增长率
    0.70%
  • 近一季增长率
    1.73%
  • 近半年增长率
    3.4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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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2
重要提示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8年4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76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3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4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 .......................................................................................................................4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8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第一部分 绪言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保诚稳
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保诚稳鸿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
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5、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或简称“ C 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0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2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
(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
孙麟麟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商科学士。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
资产管理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
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独立受托人、 Nippon Wealth
Bank独立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3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
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4
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
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5、基金经理
缪夏美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担任宏观研究员;
于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6年8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5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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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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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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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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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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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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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年6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联系电话: 010-63636363
传真: 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
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
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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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
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
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
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
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
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8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126.4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
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得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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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
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
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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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侯冉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 021-54660526
传 真: 021-54660501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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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 021-686497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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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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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8年4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76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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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
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 A、 C 两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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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
价格均为人民币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50 万 0.60%
50 万≤M<200 万 0.40% 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 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 1)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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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5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50,000/( 1+0.6%)=49,701.79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701.79/1.00=49,701.79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50.00/1.00=5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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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701.79+50.00=49,751.7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49,751.79份。
( 2)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4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4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0/1.00=4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1.00=4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0,000.00+40.00=40,04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40,040.00份。
十一、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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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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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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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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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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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元(含
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
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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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及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50 万 0.80%
50 万≤M<200 万 0.50% 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 M:申购金额;单位:元)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80 天 0.1%
Y≥180 天 0
( 2)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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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1%
Y≥30 天 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1)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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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 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 /1.1280=43,974.4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974.44份A类基金份额。
( 2)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 /1.1280= 44,326.2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80元,则可得到44,326.24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A类份额与C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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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满150天后(未满180天)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1%=12.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12.00=11,988.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满150天后(未满180天)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988.0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150天后决定赎回,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15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00.00元。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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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8、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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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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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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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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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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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流动性好、风险低的
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部
分,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
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
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
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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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相对价值配置、回购放大
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
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
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
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
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自上而下进
行期限结构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
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型、哑铃型、
梯形等配置方法,确定在短、中、长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一般来说,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
用利差组成。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信用债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信用
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
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
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信用债市场供求,本基金将
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
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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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率,
以增强组合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
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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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以上第( 2)、( 9)、( 12)、( 13)条
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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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
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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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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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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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 1)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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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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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5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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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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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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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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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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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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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提
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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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2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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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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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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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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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6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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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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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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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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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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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1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
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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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3)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
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 摆动定价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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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3
四、特有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 1)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所承诺的各种合约违约所造成的可
能损失。可能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 2)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的风险。
( 3)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变现的风险。
( 4)提前偿付风险: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
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 5)操作风险: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
引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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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风险: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
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六、其他风险
(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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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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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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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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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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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中信保诚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银联通合作,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和上海银联
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渠道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登陆网上
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
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
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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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
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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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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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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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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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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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8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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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86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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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87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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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88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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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89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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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0
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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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1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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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2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7) 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可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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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3
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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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4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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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部分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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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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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7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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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8
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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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99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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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一-100
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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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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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2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部
分,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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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3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以上第( 2)、( 9)、( 12)、( 13)条
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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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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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5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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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6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
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
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
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
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
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
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
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
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
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
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
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
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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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7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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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8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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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09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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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10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
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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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11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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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件二-112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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