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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QDII)人民币 (00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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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普盛全球配置(QDII)人民币007729
基金类型:FOF、QDII     成立日期:2020-01-19     基金规模:0.40亿份     基金经理: 范刚强 
基金全称: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31%
  • 近一月增长率
    -0.92%
  • 近一季增长率
    1.15%
  • 近半年增长率
    10.4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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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2 年 1 月 12 日


重要提示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 7月 8日《关于准予招商瑞源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242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适当性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投资者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 临的风险包 括:一是全球投资风险 。二是基金的运作风 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四是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本基金 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 募基金, 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券市场,因此面 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在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 1月12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 年1月17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风险揭示...... 10
§4 基金的投资...... 17
§5 基金的业绩...... 30
§6 基金管理人...... 31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43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10 基金的财产 ...... 57
§11 基金资产估值...... 59
§12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13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7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16 基金托管人 ...... 77
§17 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79
§18 相关服务机构...... 82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24 备查文件......129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合同: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是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 公司或经纪 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包括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1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 内地投资 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境外(资产)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2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为本 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 服务并取得 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本 基金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4、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以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 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 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赎回所 使用货币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 行认购、申购、赎回的 份额类别,称为人民 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中国、境内: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仅就基金合同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境外:仅就基金合同 而言,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61、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戒严 、没收、恐怖主义行为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 能面临各 种风险,既包括市场 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 险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投资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 本基金之前,通过正 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 的了解。在 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 资期限、收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 后,再做出 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 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 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封 转开、分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不会降低基金 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 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券市场,因此 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3.1 全球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 算、托管以 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 家的市场 ,各国对市场的管制 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 币、产业等 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 影响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基金分为人民币、美元 两类份额 ,经过换汇后投资于 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 计价的金融工具。汇率变动将会影 响本基金的 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汇率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 波动,从而 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 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 汇率发布机 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 迟或汇率数据错误等 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6、小市值 /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 于上市公 司发展模式、管理能 力尚未成熟,相对于 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 波动性更大 ,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 损失。小值公司股票 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和产品风险。


7、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 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 误。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 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 力、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同时基金管 理人在计算、整理、制 证、填单、登账、编 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 能由于客观 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 行为过失,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8、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 务方面的法 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 ,当投资某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2 基金的运作风险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这些基金会因当地证券市场的波动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净值。

(2)关联交易风险

普信投资公司(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是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 ,并根据定 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优选标的基金, 在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可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普信投资公司(T. Rowe Price Associates,Inc.)及其联营公司推广、管理或提供建议的一系列零售基金。

2、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较为剧烈, 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 投资金额, 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 利影响。此外,衍生 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 化时,可能 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 手或交易 对手方压低 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3、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 金融模型 来进行资产定价、趋 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 型通常是建 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 之上的,投资实践和 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 且金融模型 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 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 精确性。
因此 ,投资 者在 使用金 融模型时 ,面临 出现错误 结论的 可能性 ,从而承 担投资 损失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 方可能因 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 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 变化都会迅 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 行的债券会 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 级别债券的回报,但 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7、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息票利率、期限 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8、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 完全由市 场供需关系形成,可 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 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9、新产品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 市场的接 轨,各种国外的投资 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产品在为基金资产保值 增的同时, 也会发生一些新的投资 风险。同时,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风险。

10、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 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 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 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1、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 交易的对 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 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 性质的金 融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风险。本公 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 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 的基金净值波动、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3、港股通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4、香港市场风险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 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 不断调整,这些限制 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 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 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 进行交易的 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投资者 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 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 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 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 权;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 权益,但不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 征集期比香 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 束;投票没有权益登 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15、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3.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QDII),主要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从投资范围和所处行业来看,本基金投资标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 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 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 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4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 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3.5 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在 精选基金时,可能限 于知识、技术、经验 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 形势和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 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 现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 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 断失误,使得基金投 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 能引致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 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 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 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 的基础上 ,通过全球化的资产 配置和组合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 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 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1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 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4.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 理人根据 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 、政治环境、资本市 场情况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对各 大类资产、 各细分市场的深入分析 ,形成对股票、债券 、另类资产、大宗商品和现金的大 类资产配置 思路,通过主要投资于 境外公募基金的方式 ,实现对各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与战术调整。

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 灵活、分散投资于全 球多重资产类别,基 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研究全球宏观 经济走势、 政治经济政策动向、各 区域和各主要经济体 发展状况等基本面信息,同时,运 用资产配置 模型对不同类别资产之 间的相关性特征进行 分析,达到调整和控制组合风险维持在合理水平,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2、国家与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 投资,采 用“自上而下”方法 进行国家及地区的资 产配置。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 量分析方法 ,分析各个国家及地 区的人口结构、宏观经 济形势、经济政策等,以及各个市 场估值水平 ,并结合各市场的风险 水平,动态地确定基 金资产在各个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式筛选标的 基金。定量分析方面 ,通过对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 益、夏普比 率、回撤、波动率、流 动性规模等的量化分 析形成综合评价,作为构建基金组 合的重要指 标。定性分析方面,将 参考资产管理公司过 去的长期绩效、操作风格、投研实 力、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管控、第 三方机构评级以及基 金经理等因素。通过上述方法筛选 出符合本基 金投资思路的基金纳入 基金池。再对标的基 金池中的基金进行重点考察,深入 研究标的基 金的具体投资策略、投 资业绩等,以及基金 经理的投资风格、稳定性、擅长领域 等进行分析 ,最终选择出符合本 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标 的基金,进而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审慎尽 职的原则 ,并根据定量及定性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 选标的基金,在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可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普信投资公司(T. Rowe PriceAssociates, Inc.)及其联营公司推广、管理或提供建议的一系列零售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谨慎 参与各类金融衍生品 投资,将适度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 品,如期货 、期权、权证、远期合 约、掉期、结构性投 资产品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 投资于金融 衍生品主要是为了避险 、增值、管理汇率风 险,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 略,通过定量分析和 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 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 值评估,初 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 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 力以及估值 水平等方面对股票进行 考量。在定量分析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 市公司,并 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 展战略、基本面变化 、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 行业景气度 趋势等关健因素,评 估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 展前景、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进 一步优化备 选投资标的。如本基金 投资境外及香港市场 股票还需关注相关股票市场制度与大 陆股票市场 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 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 业分布、交易 制度、 市场 流动性 、投资者 结构、 市场波动 性、涨 跌停限 制、估值 与盈利 回报等方面。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内,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 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 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 率、券种的 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结合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资产在不同券种之间的配置状况。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 市场利率 、流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 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 率基本面分析、市场 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 上,辅以与 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 种的相对价值比较, 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4.4 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的 20%, 其中港股 通标的 股票投 资比例 不超过本 基金股 票资产的1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 2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 款所称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前项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 境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 品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 理,不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本基金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易,所有已借 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 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7、10、11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4.5 业绩比较基准

MSCI 全球权益指数(未对冲)收益率*54%+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未对冲)收
益率*36%+一个月期伦敦同业拆借利率*10%

MSCI 全球权益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是一支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
充分反映全球股市综合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该指数涵盖 23 个成熟市场国家地区和 24 个新 兴市场国家地区,约 占全球可投 资股票市场市值的 85% ,目前有2000 多家国际机构投资者采用 MSCI 全球权益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Bloomberg Barclays Global Aggregate Index)由巴
克莱指数编制,样本债券涵盖不同区域(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全球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英国银行家协会根据其选定的银行在伦敦市场报出的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取 样并平均计 算成为基准利率,是伦 敦金融市场上银行之 间相互拆放英镑、欧洲美元及其它 欧洲货币资 金时计息用的一种利率 ,是全球最重要的基 准利率之一。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以及如果未来指数 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 募基金, 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券市场,因此面 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4.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8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QDII)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55,836,425.02 81.6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2,133,010.95 17.74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431,352.71 0.63

9 合计 68,400,788.6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 资产净
型 民币元) 值比例
(%)

1 Global Value 权益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6,537,065.81 9.69
Equity Fund Price

Internation

al Ltd

2 ISHARES CORE ETF 型 交易型开放式 BlackRock 5,594,952.12 8.30
GLB AGG Asset

USD-H A Manageme

nt Ireland


3 T. RowePrice 固定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5,525,607.75 8.19
New Income Price

Fund Internation

al Ltd

4 T. RowePrice 权益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5,427,823.16 8.05
Institutional Price

Large Cap Value Internation

Fund al Ltd

5 T.RowePrice 权益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4,972,781.51 7.37
Global Equity Price

Fund Internation

al Ltd

6 T. RowePrice 权益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4,161,899.93 6.17
Institutional Price

Large Cap Internation

Growth Fund al Ltd

7 T. RowePrice 固定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3,533,410.00 5.24
U.S. High Yield Price

Fund Internation

al Ltd

8 Dynamic Global 固定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2,647,485.62 3.93
Bond Fund Price

Internation

al Ltd

9 T. RowePrice 权益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2,569,878.60 3.81
European Stock Price

Fund Internation

al Ltd

10 T. RowePrice 权益类 交易型开放式 T. Rowe 2,488,511.47 3.69
Emerging Price

Markets Stock Internation

Fund al Ltd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不存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7.01

5 应收申购款 431,265.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1,352.71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20.01.19-2020.12.31 17.65% 1.15% 11.68% 1.02% 5.97% 0.13%

2021.01.01-2021.09.30 3.00% 0.45% 4.40% 0.40% -1.40% 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1.09.30 21.18% 0.92% 16.59% 0.81% 4.59% 0.1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1 月 19 日。


§6 基金管理人

6.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6.2 主要人员情况
6.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2020 年 11 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 年 11 月起兼
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8 月至 1993 年 11 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 年 12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 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 年 5 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 任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 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 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 任、创业板 存管结算部副总监、 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 2013 年 4 月至 201 7 年 2 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6.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 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监事,兼 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6.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6.2.4 基金经理

白海峰先生,硕士。曾任职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2010 年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管理培训生、宏 观经济研究 高级经理、首席经济学 家助理、国际业务部 负责人;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兼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5 月 13 日至今)、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1 月 19 日至今)、招商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0 年 2 月 3 日至今)、招商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招商港股通核心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3 月 23 日至今)。

6.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王小青、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 红裕、贾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6.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6.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6.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 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6.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 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8 日证监
许可〔2019〕1242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1 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 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如本基金境外 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 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 将自主决定 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 赎回,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也可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 实际情况需要,调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 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 理。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 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 理。具体开放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 申购获得美 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 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 款,以此类推;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以及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 构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 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银行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发生变 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 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 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 时间、方式 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5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 网点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人民 币份额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下同),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20 美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官网交易平台暂不支持美元份额的申购。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 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 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10 元,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 万美元,美元份额的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20 美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人民币份额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人民币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美元份额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美元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美元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6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申购费率及申购金额分档标准,其中,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以美元支付。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人民币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目前只有部分代销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申购业务,具体请参照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美元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20 万美元 1.5%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1.0%

M≥100 万美元 200 美元/笔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N≥1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某一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持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赎回费的,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和美 元申购的 基金份额根据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和申购金额分档标准分别确认份额。

(1)人民币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人民币份额的有效申购份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人民币申购 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除以申请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 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人民币份额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人 民币份额的有效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定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则可得到的人民币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1+1.5%)=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100,000=1,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1,5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人民币,可得到 83,333.33 份人民币份额。

(2)美元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美元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美元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 以申请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美元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美元 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例:某投资者投资 20,3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5%,假定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850 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份额为:

申购金额=20,300 美元


净申购金额=20,300/(1+1.5%)=20,000 美元

申购费用=20,300-20,000=300 美元

申购份额=20,000/0.1850=108,108.1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3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0.1850 美元,可得到 108,108.10 份美元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

(1)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 人民币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 回总额扣除 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人民币份额×T 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 T 日申请赎回人民币份额 10,000 份,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该投资者 T 日赎回 人民币份 额 10,000 份,T 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2)美元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 的美元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额扣除赎 回费用的金额,赎回单 位为美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美元份额×T 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 T 日申请赎回美元份额 10,000 份,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美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美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美元

即该投资者 T 日赎回美元份额 10,000 份,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份 额和美元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人民币报价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 率进行折算。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8.8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3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 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赎回申请总 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 值时,美元份额所代 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理,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 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 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8.1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 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8.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本基金可 以以除申购、赎回以 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投顾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以及因此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证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与基金有关的仲裁、诉讼、追索费用。

14、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包括向其境外资产托管人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的 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5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上述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9.4 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 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10 基金的财产

10.1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 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0.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3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 外托管人 的相关要求,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人 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0.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 人以银行 身份持有,现金存入 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 债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 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 所在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 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 管协议持有 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 大过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 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11 基金资产估值

11.1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 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 值,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11.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每个工作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11.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 、权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品等有价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1.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境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 无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 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 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 受限、或 暂停交易的证券,应 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 观反映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 信息时, 以托管银行或境外托 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 基金投资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 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 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 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 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5 估值程序


1、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 构最 新公布 的人民币 对美元 汇率中间 价,人 民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精确到
0.0001 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净 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1.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涉及的重 要证券、期 货、外汇交 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如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1.7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的下一工 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1.8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1.9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时间点 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券商或 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 误或延误,或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 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2 基金收益与分配

12.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汇兑损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2.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2.3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出 选择的,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 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现金分红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及对份额 持有人利益不造成实 质性不利影响,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2.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12.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3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3.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3.2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4.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4.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14.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4.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4.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2 日(T 日为开放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后的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 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减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 市场的权益 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 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国债期货 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 证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14.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4.8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5.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修改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5.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6 基金托管人

16.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16.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 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 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16.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8 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34只,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16.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 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 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 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16.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7 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17.1 境外投资顾问

1、基本情况

名称:普信投资公司 (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

注册地址:100 East Pratt Street Baltimore, Maryland 21202

办公地址:100 East Pratt Street Baltimore, Maryland 21202

成立时间:1947 年1月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 SEC File Number: 801-856

资产管理规模:1.14 万亿美元(US$1,140 million as of 30 Jun 2019)

联系人: Christine Morgan

电话: 1(410) 345 2769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Bill Stromberg 是普信投资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并且是其董事会成员。他是公
司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薪酬委员会的主席。 Stromberg 先生于 2009 年至 2015 年担任股票
投资负责人,并于 2006 年至 2009 年担任美国股票的负责人。他还于 1996 年至 2006 年担任
股权研究主管,资本机会基金(2000 年至 2007 年)和股息增长基金(1992 年至 2000 年)
的投资组合经理。1987 年至 1992 年,他在普信投资公司担任股权投资分析师。

Stromberg 先生拥有 33 年的投资经验,均就职于普信投资公司。在 1987 年加入公司之
前,他受雇于 Westinghouse Defense 担任系统工程师。

Stromberg 先生获得了约翰霍 普金斯大 学的学士学位和达特 茅斯塔克商学院的 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他还获得 了特许金融分析师的称号。Stromberg 先生目前在约翰霍 普金斯大学董事会和霍普金斯怀廷工程咨询委员会任职。
17.2 境外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2、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总资产达2.74万亿美元,在超过60个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 费者金融服 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 业务、金融交易处理 、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 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 后为响应客户投资 海外的要
求,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 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 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 的客户需要 。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 创新的产品,摩根大 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 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 产达 24.7 万 亿美元, 为全世界
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 新的托管、 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 券服务。摩根大通是 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我们还可为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 场领先的服 务,包括外汇交易、全 球期货与期权清算、 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 投资的交易 与研究。同时,在资产 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 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 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 ,其历史可以追溯 到 1974 年,
在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摩根大通有超过 14,000 名投资者服务人员为全球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我们的客户管理
职能按地区组织,本地关系 管理和客户 服务职能在各地区进 行管理。产品公司按职 能组织,全球统一管理,以利用规 模、效率和 全球最佳实践的优势, 实现业务量驱动的处 理职能。技术和运营职能专注于托管,并以矩阵化的方式为客户管理和产品职能提供支持。

摩根大通的客户关系经理 与客户服 务部经理平均在证券 服务业有八年的经验 ,尤其在服务投资管理界客户上有丰富的经验。此外,他们在信托/证券托管业都有二至八年的经验,学历都在四年制大学以上 。我们有不 少专业人才拥有工商管 理、财务、以及其他 专业研究学位(例如注册金融分析师、注册会计师)。

除了现有香港的客户管理 及客户服 务团队之外,我行在 国内的北京与上海也 有服务中国客户的团队,我们所有 的队员均能在同一时区以流利普通 话为客户及其投资经 理处理日常事务。

3、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18 相关服务机构

18.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8.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18.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服电话:95553 或 021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
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
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910297446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公司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7756074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
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400-619-9059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韩宇琪

电话:13804581718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传真:010-6267658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晋荣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
中心 D 座 21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761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
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400-9200-022

客服电话:400-90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传真:010-6588478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邢锦超

电话:010-89189288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 号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唐露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客服电话:951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传真:0571-2669853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
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传真:(021)3850977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传真:021-5878769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吴振宇

电话:1391125356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
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799-1888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400-767629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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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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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祝利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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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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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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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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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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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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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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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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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 MSD 商务区
C 区 2801MSDC1-28 层 2801、北京市朝阳区
霄云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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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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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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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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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服电话: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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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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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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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8911818-8001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古北
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400-876-57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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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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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0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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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如本基金新增销售机构, 将另行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
18.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18.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18.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刘典昆

联系人:汪芳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 配等内容,开通人民 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它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 等额债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 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 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 程序明文规 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境外资产托 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除非 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 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证券交易 所规则、市场惯例以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 协议持有、 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 身过错、疏 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 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6)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 同币种份 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 不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 决权。每份 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 的金额与权 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条件下,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 复,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事 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等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 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基金份额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1 款、第(1)条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的 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D、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4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 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 间,各方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19.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0.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 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的 20%, 其中港股 通标的 股票投 资比例 不超过本 基金股 票资产的1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 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 款所称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前项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 境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并 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即低于基 金资产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10)、1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行为,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20.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0.4 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7、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 相关法规规 定范围内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 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 不得出借或 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根据投资所 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 的相关规定,开立进 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 券和结算账 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 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 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20.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除 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并以双 方确认的形 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 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 错误或延误 ,或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对于不在托管人业 务系统支持 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预 留足够的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 时与托管人 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 时管理人需提供该投 资品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 ,托管人以该会计核算 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 业务系统的准备工作。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每月编 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2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20.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并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0.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1.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1.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信息服务定制 、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1.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 2020-12-24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01-13

3 关于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 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 2021-01-14
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一

4 年第一号) 2021-01-18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人民币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5 概要更新 2021-01-18

6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01-21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3-06

9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1

12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1-04-21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1-05-07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6-05

15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07-20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17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1-08-12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30

19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08-30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9-25

21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1-10-26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6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 2021-11-16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4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1-12-07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美元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12-31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 2022-01-01
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7 关于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 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 2022-01-12
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2、《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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