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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B (15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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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B150089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2-06-05     基金规模:0.03亿份     基金经理: 黄艳芳 
基金全称: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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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示】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2年2月27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 247号)和2012年4月9日《关于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217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于2012年6月5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2]458号)后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份额, 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
与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从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当
中分离出来的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其风险收益特性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稳定,但在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金鹰中证 500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受损的
风险;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由于本基金的资产
及收益将按照约定收益优先分配给金鹰中证 500A 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
情况下,则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将首先面临本金损失。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
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6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55
七、基金份额折算 ................................................................................................................................ 57
八、基金的募集 .................................................................................................................................... 63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5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77
十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7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8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9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3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 9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1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10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1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8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 16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7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67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或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包含了三种不同的份额: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份额
(为本基金基础份额),以及从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份额
当中分拆而成的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基金份额
本基金总份额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份额数+金鹰中证 500A 基金份额数+
金鹰中证 500B 基金份额数之和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鹰中证 500A、金
鹰中证 500B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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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分级 将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额分拆成为风险收益特性不同的金鹰
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两级份额;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之间的份额配比为 1:1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
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
换行为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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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标的指数 中证 500 指数
金鹰中证 500 份额 本基金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金鹰中证 500 份
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
基金份额分拆 将每 2 份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分拆为 1 份金鹰中证 500A 份
额与 1 份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基金份额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 1 份金鹰中证 500B 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 2 份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金鹰中证 500A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从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额当
中分拆出的优先获得资产与收益分配权的基金份额;就其风
险收益特性而言,属于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从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额当
中分拆出的、获得剩余资产与收益分配权的基金份额;就其
风险收益特性而言,属于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级别 指基金份额是 A 级份额、B 级份额还是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
额; 金鹰中证 500A 属 A 级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属 B 级份额,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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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基础份额
基金份额的属性 指基金份额是场内份额还是场外份额,二者属性不同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 500 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金鹰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
外)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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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
鹰中证 500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
括分拆和合并
折算日 细分为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定期折算日为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不
定期折算日为折算前当日金鹰中证 500B 的份额参考净值小
于 0.2500 (不含 0.2500)或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大于 2.0000
(不含 2.0000)元人民币的工作日;若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
折算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折算。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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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
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
算得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估算价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
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
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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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
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
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
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
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
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
负责人。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自2015
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
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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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 2014 年 8 月 7 日至
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
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科科员、
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广州白云山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
兼监事会秘书、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
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
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药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江鹏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江鹏先生自 2000 年 9 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广东肇庆
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现任美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
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谭跃先生,独立董事。财务(金融)学 博士。曾任株洲基础大学担任助教、长沙理工
大学担任讲师、暨南大学担任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郑州航空工
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会计学院院长,兼
任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广东省审计学会、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
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广州、长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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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
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
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
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司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任
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
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在广东证券公司(原)
任研究员,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2011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自 2016 年 5 月 12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
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
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晓春先生,产业经济学博士。曾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办组负责人等
职,2011 年 4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金鹰中证 500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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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及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艳芳女士,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中航证券资产
管理分公司投资主办,量化投资负责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 2015
年 5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数量策略研究员,现任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俊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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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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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
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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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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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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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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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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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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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
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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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044,17 亿元。报告期内,交通银行实现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190.6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1)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
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2)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
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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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
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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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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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总经理:刘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查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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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网址:www.cmbc.com.cn
(6)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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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春磊
联系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http://www.cgbchina.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周晓霞
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晖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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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容榕
电话:0755-82130504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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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汪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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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1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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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yzq.com.cn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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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 95525(全国)、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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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3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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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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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王宁基
电话:0755-82047857
客服电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3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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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fzq.com
(3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4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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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4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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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 熠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 95353
网址: www.tebon.com.cn
(4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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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5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5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0571-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5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 47、48、4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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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5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第 4、第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业务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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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5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5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联系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9)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北京运营总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张靓雅
电话:010-57672000,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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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点人:李小雅
联系电话:010-5935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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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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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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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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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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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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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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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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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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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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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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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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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虹
电话: 021-2083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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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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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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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7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7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7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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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8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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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8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8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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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qianjing.com
(8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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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8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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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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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何官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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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份额分拆规则
每 2 份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初始面值为 1 元)按照 1:1 的比例,分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的两种份额,即:优先获得收益分配权的优先级(称为金鹰中证 500A,
初始面值为 1 元),获得剩余收益分配权的进取级(称为金鹰中证 500B,初始面值为 1 元),
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金鹰中证 500A 或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
(三)收益约定规则
(1) 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 3.5%。
其中计算金鹰中证500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年度的年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3.5%”。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30日,则以2012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6
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约定年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次年(2013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以2013
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2013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当年实际天数得到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日
收益率。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金鹰中证500A份额
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
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金鹰中
证5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
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金鹰中证5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2) 对于已分拆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而言, 每2份已分拆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净值优先支付1份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和期初份额净值,剩
余部分全部分配给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持有人。
(四)折算前,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折算前,场内与场外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的份额之和为
1
E

,场内金鹰中证500A

2
E

,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数为
3

E
,则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2 1 3
T
T
+ 前 前 前
日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资产净值 日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
E E E
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
第5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7
(五)金鹰中证 500A 和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收益约定规则,在每个估值日(T日)对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单独进
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NAVt为估值日(T日)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该日金鹰中证500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t为该日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日(T日),金鹰中
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
1t 当年实际天数
at
R
NAV
其中

R
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
数,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份额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当年实际天数
指估值日(T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2、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NAVb,t=2×NAVt-NAVa,t
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金鹰中证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
(一)折算条件
定期折算日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不定
期折算日为折算前当日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 (不含0.2500)或金鹰中证
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 (不含2.0000)元人民币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若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合同生效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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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所处会计年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折算。
(二)折算对象
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金鹰
中证500份额。
(三)折算的理念与目标
1、折算的理念
为体现金鹰中证500A的优先分配权,本基金采取定期折算的措施;为防止金鹰中证500B
的份额参考净值过低或过高,本基金采取不定期折算的措施。
2、折算的目标
折算后, 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比例为1: 1,并对金鹰中证500A、 金
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500份额数与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作相应的调整。
(四)定期折算
1、定期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和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 金鹰
中证500B基金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折算过程如下: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金鹰中证5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的
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元的部分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金鹰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每两份(场内和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按照一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获得新增金鹰中证500
份额的分配,按上述份额折算后,金鹰中证500的份额净值(无论场内还是场外)作相应的
调整,金鹰中证500B份额不进行折算。
(1)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1)定期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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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500
1
( 1)
2
a NAV NAV NAV
后 前 期末 = -
其中,
500
NAV

为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
500
NAV

为折算日折
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单位净值。
a
NAV
期末
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金鹰中证500A份
额的单位参考净值。
2)定期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数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1份折算前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为:
500
500
500

后 每1份金鹰中证 份额定期折算后的份额数
NAV
NAV
(2) 、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参考净值为
a
NAV

(大于1)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后份额
保持不变,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
500
NAV

的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由净资
产不变的原则,有:
500
1
500
a NAV
NAV


期末
后 每1份金鹰优先份额定期折算后新增的金鹰中证 份额
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
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
计算过程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三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折算基准日,在该日折算前金鹰
中证500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为1.2168元,前一个会计年度末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单位份额
参考净值为1.0538元。折算前,投资者甲持有10000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投资者乙持有10000
份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8000份金鹰中证500场外份额,则有:
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单位份额净值=1.2168-(1.0538-1)/2=1.1899元
投资者甲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数等于其折算前持有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数,
皆为10000份。
投资者甲新增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数=10000×(1.0538-1)/1.1899=452份 (场内金鹰
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10000×1.2168/1.1899=10226份(场内金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0
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场外份额=8000×1.2168/1.1899=8180.85份(场外
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不定期折算规则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 (不含0.2500)元,或金鹰中证500
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 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
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假设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A份额参考净值为
a
NAV

(大于1)、 金鹰中证500B
份额 参考 净 值 为
b
NAV

、 金 鹰 中 证 500 份 额 净 值 为
500
NAV

,则
500
1
() 2
前 前 前
ab NAV NAV NAV

(1)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元
折算过程为2个步骤:将该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A份额参考净值超过金鹰中证500B份额
参考净值的部分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此为步骤1,经过步骤1的折算后,金鹰中证
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的份额净值(无论场内还是场外)皆为
b
NAV

;再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金鹰中证
500份额(包括场内与场外)分别折算为份额参考净值或份额净值等于1.0000元的同级份额
若干,至此,折算完成。折算完成时,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
证500份额净值(包括场内与场外)皆为1.0000元。
1)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净值为
b
NAV

的金鹰中证500B (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
原则,折算为
b
NAV

份份额参考净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
2)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1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净值为
a
NAV

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为
b
NAV

份参考净值
等于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由净
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前 前 每1份金鹰优先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ab NAV NAV
3)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 1 份 折 算 前 净 值 为
2
前 前

ab NAV NAV
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折算为
2
前 前

ab NAV NAV
份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10,000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金鹰中证
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 500 0.6250 10000 1.0000 6250 份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A 1.0318 10000 1.0000
2182 份金鹰中证 500A 份额+新增 8136 份
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0.2182 10000 1.0000 2182 份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2)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
折算过程为1个步骤:将金鹰中证500A、 金鹰中证500B当中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元的部分
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折算后,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
中证500的份额净值皆为1.0000。
1)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前参考净值为
a
NAV

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为1份参考净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2
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由净
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1 前 每1份金鹰优先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a NAV
2)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前参考净值为
b
NAV

的金鹰中证500B(场内)份额折算为1
份参考净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
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1 前 每1份金鹰进取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b NAV
3)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 1 份当日折算前净值为
2
前 前

ab NAV NAV
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折算为
2
前 前

ab NAV NAV
份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不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
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
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10,000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金鹰中证
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 500 2.0318 10000 1.0000 20318 份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A
1.0316 10000 1.0000
10000 份金鹰中证 500A 份额+新增 316 份
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3.0320 10000 1.0000
10000 份金鹰中证 500B 份额+新增 20320
份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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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2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2】247 号文批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四)面值
1.00 元人民币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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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
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
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
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金鹰中证 50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2年4月23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2年5月29日募集结束。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如果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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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金鹰中证 500 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投资者对于金鹰中证
500A 份额或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单独进行申购与赎回,但可以将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申请配对转换为场内金鹰中证 500 份额,然后申请场内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金
鹰中证 5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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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 500 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金鹰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
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
请处理。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
前述具体办理时间截止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指数熔断规则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
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金鹰中
证 500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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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
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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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的(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
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 100 份,持有基金份额不
足 10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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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A <50 1.2%
50 ≤ A <100 0.8%
100 ≤A <500 0.4%
A ≥500 每笔 1000 元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
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注:上表中,A 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
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0.5%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
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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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金鹰中证 5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金鹰中证 500 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
定申购当日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9 份
2、本基金金鹰中证 5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金鹰中证 500 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金鹰中证 500 份额,持有期为 10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109,4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1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
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金鹰中证 5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金鹰中证 500 份额。
(4)投资者赎回金鹰中证 5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于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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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金鹰中证 500 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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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金鹰中证 500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得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
开放日。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
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
日本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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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
的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
内转至场外的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至场
内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
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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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金
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转登记由场外转至场内后每 2 份可按 1: 1 比例申请分拆为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
额场内赎回或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金鹰中证 500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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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
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业务。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外办
理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 200 元。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二十)规则调整
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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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之间的转换,配对转换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金鹰中证 500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金
鹰中证 500A 份额与 1 份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 1 份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自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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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必
须是偶数倍。
(3)申请合并为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比例为 1:1。
(4)金鹰中证 500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金鹰中证 500 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此决定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等相关机构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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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 0.3%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
构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前提下,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拟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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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金鹰中证 500 基金份额净值、 金鹰中
证 500A 的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 500B 的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
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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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则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跟踪指数为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下。
(二)投资理念
贯彻“有效跟踪指数,分享指数收益”的理念,本基金投资重在跟踪中证500指数,充
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指数成分股股权溢价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中证 500 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
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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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证 500 指数成分股在其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础,在综合考察指数成分股的行业
构成与市值占比、各行业内成分股权重的构成与分散程度、成分股流动性与贝塔值等因素的
基础上,采用重点抽样与分层抽样相结合的策略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若抽样组合内的股
票停牌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等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对于抽样组合进行再调
整。
在建仓期内,本基金将在综合考量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本基金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控制的目标范围,灵活动态地把握指数跟踪的节奏。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当中证 500 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抽样跟踪策略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为避免在成分股调整日集中抛售与集中买入而带来过高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可
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的选样方法,审慎研判预期将被剔除的成分股、预期将入选的成分股,
并据此提前对指数化投资组合作逐步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因分红、增发、配股等而导致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改变时,本基金将根据抽样跟
踪策略,在密切监测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的前提下,对抽样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降
低冲击成本。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期在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的同时,降低冲击成本与交易成本。
C、本基金采用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的
绝对值)作为评价指数跟踪效果的指标,将密切监测过去 30 个交易日的日均跟踪误差、跟
踪偏离度,若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较大,本基金将选取合理的措施以调整投资组合,可供
选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被动投资的比例;增加抽样组合当中成分股的数目;缩小抽
样组合行业构成与标的指数行业构成之间的偏离等。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为: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以应对日常的申购赎回前提下,
提升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故而,本基金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原则是: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在满足安全性与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国际经济环境与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综合考量,审慎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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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配置。
3、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为提高本基金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兼顾流动性,本基金还可积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债券
的发行,以求突破二级市场建仓时的流动性限制与冲击;同时,还可能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
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或将因为指数成分股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
而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
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着低估的权证组合。
5、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
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金不低于90%、不超过95%的基金
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故选取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
基金净资产的5%,故选取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适当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适于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指数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收益、风险较
高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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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鹰中证500基金场内份额分拆而成的两级基金份额而言,金鹰中证500A份额具有低
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金鹰中证5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中证 500 指数
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5%~1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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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8)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规则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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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6,857,274.28 92.14
其中:股票 16,857,274.28 92.14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25,201.63 7.79
7 其他各项资产 13,687.50 0.07
8 合计 18,296,163.41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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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358,145.20 2.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J 金融业
-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
358,145.20 2.00
注:积极投资股票是因中证500指数成份股调整及股票停牌,未及时卖出而被动持有的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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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321,221.94 1.80
B 采矿业
635,392.37 3.55
C 制造业
9,892,438.31 55.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72,231.80 2.64
E 建筑业
466,922.29 2.61
F 批发和零售业
1,018,598.70 5.7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8,021.17 2.67
H 住宿和餐饮业
36,891.00 0.2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90,411.54 5.54
J 金融业
166,270.54 0.93
K 房地产业
1,093,692.95 6.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4,246.07 1.3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2,339.04 0.4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7,131.24 0.7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0,625.00 0.2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2,963.10 1.25
S 综合
219,732.02 1.23
合计
16,499,129.08 92.3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沪港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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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19 恒康医疗 14,603 217,584.70 1.22
2 600978 宜华木业 11,489 135,340.42 0.76
3 002466 天齐锂业 700 117,460.00 0.66
4 600654 中安消 2,910 83,924.40 0.47
5 600201 生物股份 2,700 83,538.00 0.47
6 600122 宏图高科 4,238 82,301.96 0.46
7 600584 长电科技 3,676 80,945.52 0.45
8 600759 洲际油气 10,037 78,790.45 0.44
9 600079 人福医药 4,200 78,120.00 0.44
10 002085 万丰奥威 2,100 74,844.00 0.42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018 华信国际 9,500.00 235,600.00 1.32
2 000959 首钢股份 15,300.00 71,910.00 0.40
3 000982 中银绒业 6,160.00 50,635.20 0.2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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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的持仓。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6年2月3日股票恒康医疗(代码:002219)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
券法律法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及公司董
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2016年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沪证专调查字2016123号、沪证专调查字2016124号)。
(2)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5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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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879.02
5 应收申购款 1,251.02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3,687.5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A、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219 恒康医疗 217,584.70 1.22 重大事项
2 600654 中安消 83,924.40 0.47 重大事项
3 600122 宏图高科 82,301.96 0.46 重大事项
4 600584 长电科技 80,945.52 0.45 重大事项
5 600759 洲际油气 78,790.45 0.44 重大事项
B、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018 华信国际 235,600.00 1.32 重大事项
2 000982 中银绒业 50,635.20 0.28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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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业绩比较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6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投资
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2.6.5-2012.12.31 -3.93% 0.89% -9.02% 1.35% 5.09% -0.46%
2013.1.1-2013.12.31 11.65% 1.34% 16.14% 1.37% -4.49% -0.03%
2014.1.1-2014.12.31 30.44% 1.14% 36.88% 1.18% -6.44% -0.04%
2015.1.1-2015.12.31 33.48% 2.79% 41.26% 2.68% -7.78% 0.11%
2016.1.1-2016.3.31 -18.67% 3.11% -18.20% 3.08% -0.47% 0.03%
2012.6.5-2016.3.31 51.88% 1.89% 67.14% 1.90% -15.26% -0.01%
(二)净值历史走势比较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历史业绩,特进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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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6 月 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5 日成立。(2)截至报告日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规定的各项比例.(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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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5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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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
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
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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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估值方法争议及解决方法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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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发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不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 金鹰中证 500A 和金鹰中证 500B 各自
的份额参考净值即为折算前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 金鹰中证 500A 和金鹰中证 500B 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份额
数则根据折算规则作相应的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的含义及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包括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金鹰中证 500A 和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9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0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6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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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金鹰中证 500A 份
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
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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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
费用为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3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整(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元/季度×4 季度/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366 天) ≈548 元
/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48)
在上式当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 1 月、
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
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章第(一)条第1款之第(4)至(11)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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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3、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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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
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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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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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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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终止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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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7、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8、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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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
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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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因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因素(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都将直接或间接地传导至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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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进而影响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资的权益类和债券类资产,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更新、财务状况、
管理能力、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面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
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中债券类资产的单一的
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和回购业务的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对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
购业务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相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主要指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的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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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
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将使交易指令的执行
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或被迫以不利价格调整仓位时,基金净资产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日常的注册
登记系统瘫痪、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
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等情况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
金估值风险。基金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的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如债券信
息、权益信息、银行间交易等;基金数据接收风险主要指对外接收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数据时可能存在缺失的风险;基金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或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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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被动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 90%的基金净资产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
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
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跟踪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成分股派发现金
红利、流动性风险(成分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较大的冲击成本)、本基金的运营费用(证券投资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等)、债券投资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较大偏离。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2、份额分级、折算、上市交易的风险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的基金品种,一般而言,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本基金的分级方案,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的预期收益较为稳定,承受较小的波动性,
预期风险相对较低;由于本基金分级方案所内涵的杠杆机制设计,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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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杠杆倍数,其净值的波动性往往大于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2)与上市交易有关的风险
1)停牌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依据基金合同,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
申请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可能因为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不满足上
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折/溢价交易风险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在上市交易后,由于是通过集合竞价确定交易
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偏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出现折/溢价
风险。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 一份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一份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市价总和将趋近两份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净值,但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之中的某一级仍然有可能存在折/溢价的状态。此外,受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带来的套利
机会的影响,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互相影响。
3)流动性风险
在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
证 500B 份额可能因为份额余额较小或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的买入或
卖出,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3)与份额折算有关的风险
1)折算尾差的风险
在计算过程中,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小数点第 3 位及第 3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新增份额无法赎回的风险
此外,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持有人折算后的新增份额还可能面临
无法赎回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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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金鹰中证 500A 份额或金
鹰中证 500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新增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
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3)风险收益特性发生变化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折算方案,本基金将进行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在定期折算日 (每会计
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金鹰中证 500A 上年度末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将根据净
资产不变的原则,折算为新增的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在不定期折算日,金鹰中证 500A
和(或)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亦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分
别折算为新增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折算完成后,单独持有金鹰中证 500A 或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性将发生变化。
(4)与份额配对转换有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
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
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5)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满足折算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进行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若
有新增的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投资者可赎回新增的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以获取投资
回报。但是,投资者赎回新增的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以获取投资收益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
金收益分配:投资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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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必须通过持有人大佬才能变更的事项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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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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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
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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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金鹰中证 500、 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三类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级别内,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级别基金份额占该级别份
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金鹰中证 500A 份
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帐册及文件保管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若是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导致基金清算的,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当事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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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的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各自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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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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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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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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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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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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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份额分拆规则
每 2 份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初始面值为 1 元)按照 1:1 的比例,分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的两种份额,即:优先获得收益分配权的优先级(称为金鹰中证 5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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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面值为 1 元),获得剩余收益分配权的进取级(称为金鹰中证 500B,初始面值为 1 元),
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5、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金鹰中证 500A 或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
6、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基金份额资产与收益的分配规则
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如下:
(1)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约定的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 3.5%。其中计算金鹰中证5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以当年1
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对于已分拆的金鹰中证 500 指数基金份额而言,每 2 份已分拆的金鹰中证 500 指
数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值优先支付 1 份金鹰中证 500A 基金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和期初份额净
值,剩余部分全部分配给 1 份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
1、折算日
细分为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定期折算日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不定期折算日为折算前当日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0.2500(不含0.2500)或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人民币的
工作日;若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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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500份额。
3、折算的理念与目标
(1)折算的理念
为体现金鹰中证500A的优先分配权,本基金采取定期折算的措施;为防止金鹰中证500B
的份额参考净值过低或过高,本基金采取不定期折算的措施。
(2)折算的目标
折算后,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比例为 1: 1,并对金鹰中证 500A、
金鹰中证 500B、金鹰中证 500 份额数与份额净值或参考作相应的调整。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
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本基金的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持有人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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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运作;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各
自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各自基金份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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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各
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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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级别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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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
持有的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级别基
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
金鹰中证 500B 各自级别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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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各自级别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分别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各自级别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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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分别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各自级别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
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分别或合计持有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各自级别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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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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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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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
费用为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整(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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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元/季度×4 季度/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366 天)≈548
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48)
在上式当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 1 月、
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
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本章第(六)条第 1 款之第(4)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跟踪指数为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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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中证 500 指数成
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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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资产净值的 5%~1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8)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 1)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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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
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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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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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估值方法调整及争议解决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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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在不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金鹰中证 500A 和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参考净值即为折算前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在发生折算的情况下, 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金鹰中证 500A 和金鹰中证 500B 的份额参考净值为折算后的份额净值或参考
净值,份额数则根据折算规则作相应的调整。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金鹰中证 500 份
额净值、金鹰中证 500A 和金鹰中证 500B 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在金鹰中证 500A、金鹰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金鹰中证 500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各自的份额
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金鹰
中证 500 份额净值、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和累计净
值、金鹰中证 500A 和金鹰中证 500B 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证
监会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上。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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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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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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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金鹰中证 500、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三类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级别内,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级别基金份额占该级别份
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金鹰中证 500A 份
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若是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导致基金清算的,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当事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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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以及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查
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楼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联系人:潘晓毅
电话:400-6135-888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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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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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7)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广材料上,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
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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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3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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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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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完成报表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给基金托管人留足相应的复核时间。
其中,月度报表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季度报表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半年报、年报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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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7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8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金鹰中证 500 份额净值、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金鹰中证 500、 金鹰中证 500A 与金鹰中证 500B 三类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类别基金份额占该类别份
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金鹰中证 500A 份
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9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
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
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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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
易服务。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信息披露明细
披露内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8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5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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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6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8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暂停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18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2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9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9
9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29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1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1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1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31
14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期间金
鹰中证 500A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5
15
关于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鹰中证 500A
份额第五个运作周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6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62
16 金鹰中证 500A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6
17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公

证券时报等 2016-1-6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6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8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3
21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2 号
证券时报等 2016-1-18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8
23 关于金鹰基金新增东兴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9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9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万宏源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19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网
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0
27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1
28
关于安信证券新增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投、转换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6
29
关于安信证券新增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投、转换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6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63
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8
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8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8
33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钱景财富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1-29
34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元证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2-2
3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定
投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2-17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2-23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恒宇天
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
3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3
39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费率优惠、定投及转换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4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君
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8
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渤海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8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64
4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顺德农商行开通旗下部分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1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航证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5
4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5
4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17
4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23
4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

证券时报等 2016-3-25
4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25
49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时报等 2016-3-30
5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费率优惠、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30
5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
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3-30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65
5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1
5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暂停服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11
5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25
5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25
5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28
57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4-29
5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3
5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5
6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关闭支付宝服务的公

证券时报等 2016-5-5
6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6
6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10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66
6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11
6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18
6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19
6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24
6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25
6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5-25
6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金斧
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以及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6-6-2
(二)重要事项提示
(1)由于原为公司公司旗下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并购的原因,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旗下基金事务所由原来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
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事项已获得董事会同意,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并按规定向证监会备案。
(2)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搬迁到新地址办公,变更后办公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相关变更手续已按证监会规定程序办理,并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3)本基金原基金经理何晓春先生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离任,此事项已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67
2016 年 6 月 25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2】
247 号);
(2)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5)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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