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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QDII)B (15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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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QDII)B150176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创新型     成立日期:2014-04-09     基金规模:3.58亿份     基金经理: 李宜璇 
基金全称: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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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终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2020/12/03)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终止运作
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关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
企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基础份额)场内
简称:恒生中企,基金代码:161831 )之恒中企 A 份额(场内简称:恒中企 A,
基金代码:150175)和恒中企 B 份额(场内简称:恒中企 B,基金代码:150176)
的终止上市日为 2021 年 1 月 4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恒中企 A 份额、恒中企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针对本基金之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的相关安
排,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风险事项,敬请投资者关注: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前(含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
企 B 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敬请投资者高度关注以下风险:
(1)由于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
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投资者以溢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具
体折算方式及示例详见本公告第 4 条)。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
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
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
(2)恒中企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份额
折算后,恒中企 A 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特征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由于银华恒生中企份额为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基础份
额,其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
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
恒中企 B 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恒中企 B 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中等预期风险、中等
预期收益特征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由于银华恒生中企份额为跟踪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的基础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
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恒中企 B 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2、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折算为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前,恒中企 A 份
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
(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恒中
企 B 份额,或者恒中企 B 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恒中企 A 份额),合并为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按照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
外后申请赎回。
3、由于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
回等方式退出,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
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4、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恒中企 A 份额、恒中企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
格)折算成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
会因为溢价的消失而造成损失。
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处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
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面临其所持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极少的恒中企 A 份额、
恒中企 B 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
基金资产的风险。
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
在折算后发生变化,示例如下:
3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分别为:0.9000 元、1.0100 元、0.7900 元,投资
者甲、乙、丙分别持有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 A 份额、恒中企 B 份额各
100,000 份,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折算前
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元)
基金份额
(份)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场内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0.9000 100,000 (无变化) 0.9000
100,000 份场内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 A 份

1.0100 100,000
1.122222222
(全部折算为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0.9000
112,222 份场内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 B 份

0.7900 100,000
0.877777777
(全部折算为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0.9000
87,777 份场内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注:具体折算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为准
5、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折算为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后,投资者可以
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部分投资者可能
由于所在证券公司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办理场内赎回,需
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
再申请赎回。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合并或折算为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其中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折算后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持有期自 2021 年 1 月 4 日起计算。如果赎
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4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外,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0%,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0%
Y≥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场内赎
回费率为 1.50%,对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0%。
场内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5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
费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5
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
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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