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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 (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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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20001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9-06-30     基金规模:0.27亿份     基金经理: 赵波 
基金全称: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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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景气:招募说明书[一]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09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38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十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玉华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董事、北京投行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北京企业融资部董事总经理、部门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主席,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红女士,中共党员,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上海市证管办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合规官。
  梁宇峰先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长,2006年4月至今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姬宏俊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妍女士,1991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贸易咨询部部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俊杰先生,大学本科毕业。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施得普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万建华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中国银联筹备组组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现任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谢志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助理。2003年至今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刘杉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编辑助理,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关林戈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
  罗世容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任四川省(轻工厅)盐业学校财经教研室副主任,海南机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主办会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深圳二部财务部经理、成都营业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深圳一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并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令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孟凡君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河南华信资金市场融资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封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二部经理。
  田德良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任经理助理、事后总稽核。现任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会计部经理助理、会计部副经理、会计部经理、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项目评估部项目经理、业务发展总部客户经理、自营业务总部客户经理,现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
  桑煜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日照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韩刚先生,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200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长城久恒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长城久富基金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关林戈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余骏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汪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先后兼任研究策划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浩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彭洪波先生,经济学硕士,MBA,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加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徐九龙先生,兰州大学理学学士、中山大学理学硕士。曾就职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管理部研究员, 2008年2月5日至2009年3月4日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1月6日起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关林戈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杨毅平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
  王定元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926.4亿元,较上年增长34%;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0.7%,分别较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和1.18个百分点,居全球银行业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0.4元,比上年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长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下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31.58%,较上年提升27.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列第20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位;被《福布斯(亚太版)》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价值、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基金等8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万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00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邓轼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电话:010-66223584
  传真电话:010-66226073
  联系人:王曦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22079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6888(安徽省内)
  网址:www.gyzq.com.cn
  (12)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3)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c168.com.cn
  (14)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5)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961303
  基金业务联系人:曾洋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16)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17)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5337
  传真电话: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18)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9)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海通证券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4008888001、021-962503
  网站:www.htsec.com
  (21)江南证券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公司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联系人:方俊才
  联系电话:(0791)6772501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22)联合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3)平安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24)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5)世纪证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0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6)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95579.com
  (27)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8)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咨询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30)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0531-82084184
  (31)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中信万通证券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2)安信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020-96210
  网址:www.axzq.com.cn
  (33)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5)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6)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联系人:黄晓军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7)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853
  传真:021-50586660-8881
  联系人:程学军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徐涛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地、樊淑华
  联系人:涂珮施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5月11日证监许可【2009】38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9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26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分档如下,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4)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受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00元,获得4,926.11份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1,94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的资产配置基础上,通过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本基金不超过2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取其他企业的成长收益。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包括:景气行业中的非龙头企业和非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灵活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地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决定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走向的关键因素,如对股票市场影响较大的市场流动性水平和市场波动水平等;对债券市场走势具有重大影响的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债券的需求等。自下而上地根据可投资股票的基本面和构成情况,对自上而下大类资产配置进行进一步修正。在资本市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以使基金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在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中实现最佳匹配。
  2、景气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中表现出不同的运行态势,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分析结果,运用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对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选择在不同经济环境下景气度较高的行业作为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
  本基金将在申银万国23个一级行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各行业主营业务构成和运作特点确定景气行业的评价对象。对于子行业划分较为细致的一级行业,如医药生物行业、化工行业,本基金将以具体子行业作为考虑对象范围,利用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进行行业景气度判断。对于行业内企业主营业务和运作模式较为相近的行业,本基金将以一级行业作为考虑对象范围,评价行业景气度。
  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
  (1)财务评价
  ①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平均毛利率、净利润变化率
  主营业务收入是一个行业存续、发展的基础,通过计算一个行业的加权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并进行纵向的历史比较,可以比较清晰地了解该行业产品的需求变化情况,从产品需求的角度反映行业的景气度。
  除了重点考察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基金将考察行业历史平均毛利率和净利润的变动情况,以了解行业的成本、收益构成,进一步确定该行业是否具备景气度。财务评价指标情境分析表归纳了判断一个行业景气度的参考标准,以考察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平均毛利率和净利润变化率之间的交互作用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
  财务评价指标情境分析表
  以情形6为例,当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出现下滑,行业平均毛利率上升时,需考察净利润的变动情况以分析价格、成本、销售情况的变化,从而确定行业景气度。对某些具体行业进行分析时,采用的财务评价指标将做一定的调整,如银行业。本基金在考察银行业景气度时,将根据银行业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净息差、净利差、拨备覆盖率等具有行业特征的指标,而不采用分析制造业、工业企业时通用的毛利率指标。
  ②行业存货、应收账款、现金流、债务结构
  行业存货、应收账款、现金流和债务结构等指标考察的重点在于行业内企业的流动性。当行业处于景气周期时,其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市场需求较为旺盛,企业流动性也相应充足。
  流动性指标在行业具备景气度时通常能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但当行业景气拐点出现时,这些指标往往会出现下行趋势,表现为企业存货数量增加,应收账款回收不利,现金流紧张,公司的杠杆率上升。这种情形下,公司再融资能力将会降低,信用评级下降,流动性缺失,该行业的营运和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本基金特别将上述四个指标作为行业运作状况的指针,以及时发现行业景气度和投资机会的变化,尤其是景气度的恶化。
  (2)政策评价
  ①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对行业的扶持通常是改变一个行业景气度的标志。考虑到政策出台与行业景气度提升的时点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即政策不能直接体现为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或者毛利率、净利润的稳步上升,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新政,关注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捕捉行业景气度发生提升的时机。
  ②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出台,尤其是行业整合等相关政策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将有助于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要素利用率,从而使行业进入景气周期。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产业政策的贯彻效果和实施后行业的运作效率,以确定行业景气是否出现。另外,产业进入壁垒相关的政策将有助于遏制新的竞争者的出现,此时本基金对于产业的分析将集中在现有竞争态势对行业运作效率提升程度的评价上。
  ③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基金从两个层面观察和分析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对行业景气度提升的作用。第一个层面是生产、流通环节由于新技术的运用使运营效率提高;第二个层面是新产品的推出对产业格局乃至社会发展的影响。
  新技术在生产、流通环节的运用将提高行业的运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提高产能和产品周转率,从而提升行业潜在价值。本基金将关注用于生产、流通环节的新技术对于行业景气的贡献程度。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新产品的出现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1)新产品是原有产品的有效替代。新产品的推出替代了原来存在的效率较低的老产品,消费群体出于提高产品使用效率的考虑将更多地采用新产品,从而提高了产品销售和周转,附加值更高的新产品市场份额将逐步提升。(2)新产品有效弥补了市场需求的空白。通过对潜在需求的满足,新产品将能迅速在潜在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并且基于其市场先行者的地位,替代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将受到有效遏制,对行业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影响。(3)新产品的出现创造了需求。科技进步将创造无限可能,里程碑式的新产品的推出将颠覆人类固有的生活、工作方式。由于生活、工作方式的改变,生产效率的提高,人类社会对新产品的需求将逐步提升,从而对行业的景气度带来持续改善。
  (3)股票市场评价
  ①相对估值指标
  从财务和政策的角度进行评估更多地是从行业基本面角度出发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相对估值指标是为了判断景气行业的估值高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点。相对估值指标如PE、PB反映了市场价格和企业盈利或企业净资产之间的关系。相对估值指标可以被分解成市场价格维度(P)和企业盈利(E)/净资产(B)维度。综合考察行业相对估值指标的两个维度与市场相对估值指标两个维度之间的变化方向和幅度,以及行业相对估值指标两个维度的历史变化情况,能将企业基本面信息与价格信息结合起来,帮助基金管理人判断行业估值的合理区间,选择相应的投资时点。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相对估值指标的横向、纵向分析,选择估值位于合理区间下限的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进行投资,动态构建资产组合。
  ②流动性、换手率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进行行业配置时,本基金将考察各个行业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分享景气行业成长收益。此外,以不高于2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其他企业,以适度提高本基金的投资灵活性,获取景气行业龙头以外股票的超额收益。
  (1)景气行业龙头企业选择
  在景气行业评价的基础上,本基金以主营业务收入行业占比指标作为确定景气行业的龙头企业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不仅反映了企业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规模。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兼顾不同行业的特点,考察净利润行业占比、产品市场份额占比、企业的盈利能力、分红派现能力、品牌价值、财务稳健等指标,并对企业基本面其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选取目前位于行业前列的公司和能快速成为未来行业内领先的优秀公司,作为景气行业龙头企业。
  (2)其他企业选择
  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包括:景气行业中的非龙头企业和非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其他企业的选择主要考察企业运作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成长性,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核心竞争力:通过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上下游关联度、行业风险的把握能力、议价定价能力、创新能力等企业文化要素,以及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垄断优势、突破行业瓶颈的能力等关键因素来评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持续增长率:本基金以公司未来2-3年的复合增长率作为其他企业筛选的关键指标,强调其增长的核心竞争力因素,淡化行业因素。
  资产盈利能力、周转率以及预收款:某个公司基本面的转好或持续增长的先期指标之一是公司的资产盈利能力,特别是资产回报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资本收益率(ROIC)、周转率以及预收款。明显高出同业的周转率水平及预收款的持续增长可预示该公司具有良好增长潜力以及较高的保障性。
  毛利率:本基金重视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或能够稳步提升的企业。
  相对估值指标:运用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PE等相对估值指标定量研究来构建其他企业股票组合。其中最主要的估值标准是PEG,它能够很好地反映公司的成长性以及目前的静态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备较低PEG的其他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或通过参与一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交易获取低风险收益,以此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债券资产投资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有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以分析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判断市场利率变动方向;另一方面,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债券资产组合。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在资金面、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①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②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5、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利用银行存款、回购和短期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回购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之间进行灵活配置。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体现在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策略研究小组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
  (2)行业公司研究小组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层级股票库,提供重点股票的基本面情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拟定下一阶段基金资产配置安排,撰写《投资策略报告》,并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说明。基金经理需明确各类资产在基金资产中所占比重,对行业和债市进行基本面分析,最终确定股票资产行业配置情况和债券配置方法,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基础上进行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股票库和固定收益产品库中选择投资的品种,确定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根据规定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经批准后实施。
  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1)基金经理以电子口令形式或书面形式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2)集中交易室主管组织交易员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合法、合规,同时拟定交易计划;
  (3)交易员准确及时执行;
  (4)集中交易室主管组织、监督交易员完成交易;
  (5)集中交易室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保持与基金经理的有效沟通。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集中交易室主管以及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投资交易风险监控;
  (2)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实施监控措施,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日常监管,确保投资目标实现以及投资限制的执行,并定期向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合规监察报告;
  (3)集中交易室在执行交易指令时,复核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并及时报告;
  (4)集中交易室主管有权修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
  (5)基金清算室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及相关基金经理;
  (6)在交易系统中,对可量化的投资限制进行实时交易预警;
  (7)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采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范围为0-70%。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总财富指数分别赋予55%和4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产品。
  (七)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直接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00元,获得4,926.11份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1,940.00元。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产品。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及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及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上市公司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收益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证券市场存在大幅波动的可能,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而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就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如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更新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特殊情形,双方协商处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本基金不超过2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取其他企业的成长收益。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包括:景气行业中的非龙头企业和非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本基金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监督资产组合中投资于景气行业龙头企业的股票资产和投资于其它企业的股票资产占比符合上述比例,监督本基金的运作符合景气行业龙头企业主题型产品的投资限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6)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7)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3、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②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24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查询、咨询、投诉受理等业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c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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