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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 (2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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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21701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8-06-19     基金规模:2.27亿份     基金经理: 郭锐 
基金全称: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53%
  • 近一月增长率
    5.54%
  • 近一季增长率
    14.33%
  • 近半年增长率
    3.0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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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二号)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招商大盘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 基金合同后更名而来。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08 年 4 月 18 日《关于同意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08〕568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 书主要根 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 新,更新
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
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24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61
§8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70
§9 基金的投资...... 71
§10 基金的业绩 ...... 84
§11 基金的财产...... 85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2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96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103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24 备查文件......141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
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 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 年 7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 售交易部总监、联席总经理,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 机构业务总 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 投资总部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 经理、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兼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 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 事,同时 兼任多 个香港 政府 机构辖下 委员会 及审裁 处成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 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 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制冷事 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郭锐先生,经济学硕士。2007 年 7 月起先后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任 行业研 究员, 从事 钢铁、有 色金属 、建筑 建材等行 业的研 究工作。2011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首席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现任招商核心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招商大盘蓝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12 月 16 日至今)、招商成长精选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招商丰盈
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7 月 29 日至今)、招商价值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8 月 20 日至今)、招商品质发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8 月 31 日至今)、招商均衡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游海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 年 6 月 19 日至 2010 年 7 月 15
日;黄顺祥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 年 6 月 19 日至 2009 年 6 月 24 日;周德昕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0 年 7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刘军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24 日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袁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1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9 日;陈玉
辉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张林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徐勇、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红 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4.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 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37 只。
自 2003 年以来,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各项业务飞速发 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 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 管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工 商银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 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 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 线,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 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 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标 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 演练结果 看,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 灾难的 情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电话:1302003159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
务中心 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
务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赵小中

联系人:龙秀芳

电话:0731-89934772

客服电话:0731-96511

公司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传真:0731-8430541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朱珠

客服电话:(0411)82356695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 东路 2


办公地址:广东 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 东路 2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李燕红

电话:(0769) 961122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 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 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 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 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址:www.sdebank.com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章楠豪

电话:020-22386524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址:http://www.gzcb.com.cn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陈杰

电话:13738068553

客服电话:96596

公司网址:http://www.urcb.com

传真:571-879103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creditshop.hxb.com.cn

传真:(010)85238680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任正东

电话:0573-82080201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http://www.bojx.com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http://www.jsbchina.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n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18679157032

客服电话:95316

公司网址:http://www.jjccb.com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 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 区赛汗
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 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 区赛汗
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于学忠

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17743527287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msbank.com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明路 898 号 13 层至 16 层、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联系人:施艳

客服电话:4008207898

公司网址:www.ncbchina.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江苏)自由贸易试 验区苏
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17706139811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 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 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21891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客服电话:0877-96522

公司网址:http://www.ynhtbank.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http://www.icbc.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嘉硕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86) 10 6659 4904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
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18618335833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 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 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 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 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95317 或 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客服电话:95514 或 4006666888

公司网址:http://www.cgws.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址:www.daton.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s://www.dtsbc.com.cn


传真:0351-721989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6、10、12、15、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054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s://www.dgzq.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 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 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5 层 5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罗雯

电话:010-85881211

客服电话:4008802277

公司网址:https://www.founderfu.com/

传真:010-8588139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 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
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 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 星区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 秀区滨
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 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 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办公地址:江西 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

传真:010-8555608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3、04 单元、
25 楼、2 楼 05、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3、04 单元、
25 楼、2 楼 05、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联系人:王曦语

电话:021-38917000

客服电话:021-38917160

公司网址:www.htfutures.com

传真:021-6868555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余孟阳

电话:021-23154228

客服电话:95553 或 021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传真:021-2321910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 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
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 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海拉尔
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 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胡星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 臻

电话:021-20655438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谢彦虎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何欢萍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s://www.htsc.com.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 东海社
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或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科技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传真:0451-8233727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 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 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 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 业路 108



办公地址:西 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 业路 108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秦阳

电话:18610871726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刘玥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 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 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陈帅

电话:13703514949

客服电话:95573

公司网址:http://www.i618.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10-8808519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21-3338822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 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 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 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53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 市南沙路49号通信 广场二


办公地址:海口 市南沙路49号通信 广场二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黎元春

客服电话:4008-882-882

公司网址:www.wanhesec.com.cn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 珠社区


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 后海滨
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 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https://vpn.wkzq.com.cn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 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 东路 268


办公地址:福 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 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 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 息产业
基地 3 期 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 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 息产业


基地 3 期 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
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
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 星路 201


办公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 星路 201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胡相斌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蔡宇洲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 珠社区
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 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 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 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办公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 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 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 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1880012614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duxiaomanfund.com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910297446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
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400-893-6885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传真:010-6267658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
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
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邢立超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无

电话:无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http://www.cifcofund.cn/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传真:010-56642623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 新社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 新社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张敏

电话:18511863096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传真:0755-83195220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010 8448 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 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 区国际
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西藏 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 区国际
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 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 壁西顺
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15603006162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 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
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 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 昌路 9


办公地址:贵州 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 昌路 9


法定代表人:杨明尚

联系人:张敏婕

客服电话: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
国)

公司网址:www.bgzchina.com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400-9200-022

客服电话:400-90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传真:010-6588478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 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4 层

办公地址:上 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 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
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
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
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s://www.lczq.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 溪路 556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95188-8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洪鑫

电话:025-58519534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传真:021-3850977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https://www.prolinkfund.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楽

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传真:021-5878769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东大名 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东大名 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13810439687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1 号
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甑宝林

电话:18001713632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
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
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源
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源
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
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
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韦巍


电话:无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闸北区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 海市闸北区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indmoney.com.cn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周锋

联系人:周锋

电话:400-767629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52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
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
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传真:0755-83999926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经营场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经营场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祝利聪


电话:400-999-8877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刘文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 都社区
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 都社区
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传真:010-833630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 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 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

传真:0755-8208079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400-111-088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 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传真:0571-88911818-800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1362671111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http://www.czbank.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13161720112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古北
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400-876-57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街新华
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010-6315653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传真:010-6315653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电话:152107246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经营场 所:深圳市南山区海 德三道
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 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4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08〕568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08 年 5 月 15 日起
到 6 月 16 日止,共募集 860,865,470.6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979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 续期间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 互转换。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 销售机构 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 间。允许相互转换的基金以相关公告为准。
7.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 或减少销售 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
7.2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 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及转换开放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 日为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及转 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及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7.3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及转换 ”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 及转换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5、本基金管 理人只在 转出和转入 的基金均有 交易的当日 ,方可受理 投资者的 转换申请。

6、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7.4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 网点和本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 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 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 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 元。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5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 时,帐户中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
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 购无效,申 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 常业务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 询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 确认成功。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 额进行分 档,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在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 申购金额中扣除,由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
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申购费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 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和转换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 述费率发生 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 下,对基金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7.8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 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7.9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7.10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总份额加上基金转出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及基金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若进 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 权,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8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8.1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 的交易制 度。投资者可将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 交易。具体 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8.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 等基金交易方式,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捐 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3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发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 种进行积 极投资,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 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9.2 投资理念

精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 价值低估 、且在各行业中具有 领先地位的大型上市 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分享公司持续增长所带来的盈利,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9.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 票和存托凭 证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 金管理人认为盈利持续稳定增长,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 的大型上市 公司股票和存托凭证。 投资于上述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和存托凭 证资产的 80%。债券的 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 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 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
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权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债固定利率国债全价(总值)
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目标资产配置为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 75%,债券及现金资产 25%,
因此,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按照目标配置采用了复合指数,即 75%的沪深 300 指数加 25%的中债固定利率国债全价(总值)指数。

1、本基金股票资产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1)指数的市场代表性较强,成分股大多为大盘蓝筹股

沪深 300 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约覆盖了市场65%的流通市值,成份股
为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 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 票,大多为业绩优良的大盘蓝筹股,这与本基金备选库的构成有相似之处。指数试运行结果显示,沪深 300 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并且沪深300指数与上证180指数及深 证100指数之间的相关性高,日相关系数均超过 99%,表明沪深 300 指数能够充分代表沪深市场股价变动情况。

在沪深 300 指数的样本股选取上,剔除了 ST 股票、股价波动异常或者有重大违规行为
的公司股票,集中了一批 质地较好的 公司,这些公司的平均 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低于市场整体水平,是市场中主流投资的目标。因此,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较强。

(2)行业覆盖较全面

同样,由于沪深 300 指数的样本来自沪深两个交易所,相对于传统的上 证 180 及深证
100 等指数,沪深 300 指数具有更好的行业覆盖程度,各类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更为均衡,利于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权重构造投资组合。

(3)指数权威性与公正性较强

沪深 300 指数中的成分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市场权威性及公正性较高的沪、深交易所
完成,由于其指数计算与 发布不以盈 利为目标,与其他券商 或中介机构发布的指数相比,其公正性、可信度及权威 性更高。而 且,与其他指数发布机构相比,沪、深交易 所具有更强的持续性,可以保证指数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

(4)指数获得渠道通畅

沪深 300 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发布,本公司已经获
得沪深交易所的联合授权,因此可以方便地获得沪深 300 指数,并在指数构成变化时迅速、准确地予以更新。

(5)指数计算方法明确

由于指数构成和计算方法 透明,在出 现数据不畅或者无法 接受卫星行情的极端情况下,本公司可自行计算该指数,保证投资基准的持续性,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2、本基金债券资产采用中债固定利率国债全价(总值)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1)中债固定利率国债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指数样本几乎涵盖了银行间、 上海证券交 易所流通的固定利率国 债,具有较长的追踪时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市场认同度较高。

(2)指数获取渠道通畅

中债固定利率国债全价(总值)指数在万得等数据库中均有实时发布,用户可以方便地获得该指数相关数据,并在指数构成变化时迅速、准确地予以更新。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 此业绩基 准不再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业绩基准的变 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 资的混合 型基金,其风险和预 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在证 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9.6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尽可能地规避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60%-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低限 资产配置高限

股票、存托凭证 60% 95%

债券及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5% 4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强调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之下,选择行业地位突出、经营业绩良好并稳步增长,市值较大的上市公司,即关注蓝筹公司,注重公司业绩稳定增长以及对股东价值的创造。

本基金投资的蓝筹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主营业务鲜明,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中具有明显优势;

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投资回报相对稳定;

能够定期分派优厚的股息红利;


股本较大,市值以及权重较大,市场地位突出,有良好的品牌效应;

公司发展前景好,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已建立并形成较
好的发展基础;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价值被低估、具备长期稳定增长能力的大盘蓝筹企业,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1) 数量化筛选

首先,每季度根据股票的流通市值及基本面指标进行数量化筛选,构造股票备选库,这些筛选由如下层次构成:

①剔除A股股票中ST、接受交易所调查或处罚(公开谴责、公开处罚)未满半年、或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宜投资的股票,形成基础库;

②对基础库中的股票按市值从大到小排序,将市值不低于基准大盘股指数(目前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最低市值规模的股票定义为大盘股,对大盘股和存托凭证的投资将占基金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的80%以上。

③按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股息率、PEG等指标对大盘股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2) 公司基本面分析

对上面筛选出来的公司自下而上进行进一步分析。此时,基金经理会更多地依赖行业研究员和股票投资团队的意见,对公司未来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首先,本基金利用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定性分析平台SRS股票评级系统对备选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定性分析。SRS股票评级系统通过对公司的短期增长和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能力、资本结构等等方面的因素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分析。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较性和一致性。

在对公司进行深入的定性分析中,本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①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如公司是否属于行业龙头;是否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是否具有产品的定价权或者能够影响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等;

②公司的盈利质量:如公司未来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如何;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扩张方式等;

③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是否运行良好;公司财务上是否具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公司成本控制是否良好等;

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是
否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如何;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是否建立了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基金经理将与行业研究员一起讨论股票各项重要指标,主要包括:

①市盈率(P/E)。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市盈率高低背后的原因,是来源于公司拥有较高的盈利,还是因为股票价格较低。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大量的盈利,它可能会把这其中的一部分回馈给投资者。而如果股票的价格受到挤压,市盈率也会较低,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分析为什么股票价格受到挤压。

另外,市盈率未来可持续性也是需要着重讨论的话题。动态市盈率,市净率,P/Cash flow
等都是全面衡量公司未来价值增长潜力的重要指标。

②净资产收益率(ROE)。市盈率预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公司的预期收益。所以,本基金会研究判断未来几年内的预期收益增长情况并重点讨论该公司的长期增长潜力。蓝筹公司在盈利持续性方面,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研发力量、稳定的市场占有率,能够在较长的时间里保持利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本基金借助净资产收益率来估测企业的盈利能力。

③股息率。蓝筹公司往往表现出持续的分红能力,因此本基金关注公司的股息率,股息支付倍数,预期的股息增长率和公司的股息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全面衡量公司未来股息潜力的重要因素。由于股息策略是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风向标,本基金也会紧密跟踪公司的股息策略。股息的增长显示了公司未来乐观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而股息突然下降也是公司面临现金流问题的信号。

④PEG(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指标是用公司的市盈率除以公司的盈利增长速度。PE着眼于股票的低风险,而PEG在考虑低风险的同时,又考虑了未来成长性的因素,因此这个指标比PE能更全面地对新兴市场的股票进行估值。

⑤流动性。在数量分析筛选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市值来衡量该公司的流动性。在这一阶段,本基金更深入地研究股票的流动性。股票的流动性必须足以支持4个交易日之内的买卖而不至于影响到股价。所以,自由流通量和平均日交易量也是衡量流动性的指标.。

此外,本基金也会分析和讨论其他一些关于股票和行业的因素,如行业发展趋势等,这不但有利于行业资产配置,而且对行业预期状况有较深入的把握。在行业趋势分析后,再深入研究目标公司。

(3) 模拟组合构建

A、依据行业配置策略报告对组合进行行业配置调整。

应用上述方法及模型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导
致模拟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因此本基金需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未来行业发展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B、运用跟踪误差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本基金主要运用跟踪误差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4) 投资组合的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 状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并根据通胀预期确定浮息债与固定收益债比例;在满足组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 主要是通 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 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 素——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5、存托凭证投资策 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7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门 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 合规性、事前及事后 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 控,并在整 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 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8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 股票和存托 凭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4)、(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16,787,805.86 87.96

其中:股票 616,787,805.86 87.9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82,115,943.75 11.71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298,570.18 0.33

9 合计 701,202,319.7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8,992,260.00 4.17

B 采矿业 13,620,071.76 1.96

C 制造业 394,026,618.69 56.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368,222.80 0.05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5,465,524.30 0.79

F 批发和零售业 14,084,599.05 2.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16,118.86 0.00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77,650,281.89 11.16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30,046,762.60 4.32

K 房地产业 6,108,795.00 0.8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240,917.15 0.1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45,114,410.72 6.49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6,119.79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103.25 0.00

S 综合 - -

合计 616,787,805.86 88.6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3338 浙江鼎力 1,096,474 60,075,810.46 8.64

2 600426 华鲁恒升 1,202,974 42,404,833.50 6.10

3 002271 东方雨虹 1,144,712 38,324,957.76 5.51

4 300529 健帆生物 1,206,580 36,619,703.00 5.26

5 603588 高能环境 3,544,187 36,115,265.53 5.19

6 600176 中国巨石 1,871,363 27,340,613.43 3.93

7 600030 中信证券 1,136,020 23,265,689.60 3.34

8 300496 中科创达 168,981 18,309,091.35 2.63

9 002938 鹏鼎控股 572,550 17,760,501.00 2.55

10 002465 海格通信 1,680,933 17,649,796.50 2.5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东方雨虹(证券代码 002271)、高能环境(证券代
码 603588)、华鲁恒升(证券代码 600426)、中信证券(证券代码 600030)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东方雨虹(证券代码 002271)

根据 2022 年 6 月 8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中华人民
共和国黄岛海关处以罚款。

2、高能环境(证券代码 60358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未依 法履行职责 、违反税 收管理规定,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华鲁恒升(证券代码 600426)

根据2022年12月 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被中华
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处以罚款。

4、中信证券(证券代码 600030)

根据2022年 4月2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江苏证监局
责令改正。

根据2022年 6月1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中国证监会
责令改正。

根据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内部制度不完善被深圳证监
局责令改正。

根据 2023 年 2 月 10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反反洗钱法被央行处以罚
款。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788.99

2 应收清算款 2,068,912.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9,869.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298,570.1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8.06.19-2008.12.31 -3.60% 0.60% -29.20% 2.27% 25.60% -1.67%

2009.01.01-2009.12.31 66.91% 1.78% 68.18% 1.54% -1.27% 0.24%

2010.01.01-2010.12.31 10.14% 1.32% -8.38% 1.18% 18.52% 0.14%

2011.01.01-2011.12.31 -36.09% 1.34% -18.23% 0.97% -17.86% 0.37%

2012.01.01-2012.12.31 5.25% 1.06% 6.86% 0.96% -1.61% 0.10%

2013.01.01-2013.12.31 14.84% 1.10% -5.15% 1.05% 19.99% 0.05%

2014.01.01-2014.12.31 59.43% 1.13% 39.13% 0.91% 20.30% 0.22%

2015.01.01-2015.12.31 28.34% 2.36% 6.56% 1.86% 21.78% 0.50%

2016.01.01-2016.12.31 -20.15% 1.70% -8.44% 1.05% -11.71% 0.65%

2017.01.01-2017.12.31 8.19% 0.88% 14.57% 0.48% -6.38% 0.40%

2018.01.01-2018.12.31 -24.74% 1.42% -18.26% 1.00% -6.48% 0.42%

2019.01.01-2019.12.31 59.88% 1.29% 26.64% 0.93% 33.24% 0.36%

2020.01.01-2020.12.31 81.41% 1.59% 20.27% 1.06% 61.14% 0.53%

2021.01.01-2021.12.31 -2.95% 1.25% -3.01% 0.88% 0.06% 0.37%

2022.01.01-2022.12.31 -18.88% 1.23% -16.28% 0.96% -2.60% 0.27%

2023.01.01-2023.03.31 3.02% 0.81% 3.54% 0.64% -0.52% 0.17%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3.03.31 328.38% 1.41% 47.18% 1.16% 281.20% 0.25%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6 月 19 日。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 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 价格的基础。
12.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2.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12.4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 托管人一同进行。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复核无 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2.5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采用《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
牌股票进行估值,并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管理基金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提示公告》。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6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3.2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净 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13.5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1.2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20%,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6、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 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 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3、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 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 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4.3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5.2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 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 资的混合 型基金,其风险和预 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在证 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17.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 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 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 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通货膨胀 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7.2 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 求,本基 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 ,在市场下 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 的正确判 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 报,但并不保证基金 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 不全等原因 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 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17.4 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 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7.5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6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8.3 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 责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及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19.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4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9.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0.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限 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主要 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盈利持续稳定增长,同时价 值被市场低 估的大型上市公司股票 和存托凭证。投资于上述上市
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股票和存托 凭证资产的 80%。基金 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 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该类上市公 司的股票名单,并有责 任确保该名单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 此名单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该类型股 票的比例。债券的主 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
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权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和存托 凭证,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4)、9)、1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 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 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即增加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的提供,从而使审核指标更为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 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 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约定,将认 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开立 有关账 户。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20.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 拥有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信息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信息 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 算核对,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 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2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7 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1.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1.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1.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二年第一 2022-06-17
号)

2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6-17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4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07-20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6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9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10-25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12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01-18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中国电建(601669)非公开发 2023-01-19
行股票的公告

14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17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3-04-21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5-12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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