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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平衡混合 (3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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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平衡混合32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4-05-21     基金规模:9.25亿份     基金经理: 邓心怡 
基金全称: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28%
  • 近一月增长率
    -0.24%
  • 近一季增长率
    8.77%
  • 近半年增长率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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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6
一、基金发起人 ......6
二、基金管理人 ......6
三、基金托管人 ......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2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3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9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9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0
第五部分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21
一、基金名称 ......21
二、基金类型 ......21
三、基金投资目标 ......21
四、基金规模 ......21
五、基金份额面值 ......21
六、基金存续期限 ......2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21
一、设立募集期 ......22
二、认购对象 ......22
三、募集目标 ......22
四、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22
五、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22
六、认购费用 ......22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23
第七部分基金的成立 ......23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23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4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24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4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24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5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5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6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6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27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28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9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1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1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1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31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32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3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33
一、投资目标 ......33
二、业绩比较基准 ......33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34
四、投资理念 ......34
五、投资策略 ......35
六、投资程序 ......38
七、投资限制 ......39
八、禁止行为 ......40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0
十、基金的融资 ......4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41
一、基金资产总值 ......41
二、基金资产净值 ......41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41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4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2
一、估值目的 ......42
二、估值日 ......42
三、估值方法 ......42
四、估值对象 ......44
五、估值程序 ......44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4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6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4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7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7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7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8
四、基金税收 ......4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49
二、基金净收益 ......49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9
四、收益分配方案 ......4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4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一、基金会计政策 ......50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5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1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54
一、基金的终止 ......54
二、基金清算小组 ......55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55
四、清算费用 ......55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55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55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56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56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56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5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5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58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5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58
第二十五部分其它事项......59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基金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之规定,若《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该法不一致之处,应当以该法
的规定为准,《基金合同》相应内容应当被视为自动按照该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基金合同》进行变更或调
整并进行公告的,应当按照该等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
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
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

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
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
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
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
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发行公告: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
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
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
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
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实际发行
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后
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后
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
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
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应披露事项的公示
性说明文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纸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同时,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5,640,625.708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以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
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
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8) 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
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若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通讯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确定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二)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二)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

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诺安”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
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在指定的媒介上
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在
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在主动投资的理念下,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取得超额利润,也就是在承担
市场同等风险的情况下,取得好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水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兼顾当期的稳定回报以及长期的资本增值。
四、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但在设立募集期内,如果投资者认购踊跃,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前结束基金认购。
四、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在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最低的认购标准。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最高认购费率为 1.0%,实际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1.0%

1000≤M<5000 万元 0.5%

M≥5000 万元 免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第七部分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应当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4、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在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当技术条件许可
时,
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
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采用后端申购费用方
式的具体时间请参见最新的公告。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公
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扣除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
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主动投资的理念下,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取得超额利润,也就是在承担市场同等风险的情况下,取得好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水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兼顾当期的稳定回报以及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
票,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
来不再发布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包括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股票和存托凭证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目标配置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
65%,债券 30%,现金 5%;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
45-75%,债券 20-50%,现金 5-10%。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投资对象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以优质债券和估值偏低并且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行业领先企业为主。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无论在股票投资方面还是在债券投资方面,都属于主动投资型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相信中国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仍有大量潜在的投资机会可供挖掘,基金管理人借助强大的研究支持,深入挖掘各投资品种的潜在价值,在承担与市场同等风险的水平下,可以获得较市场整体水平高的盈利。
在股票投资方面,实施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发掘最具投资价值的核心企业。自然界的 80/20 定律在证券市场中同样适用,市场成交量的 80%,往往集中于 20%成交最大的股票上;投资组合
盈利的 80%,往往来自于表现最好的 20%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基于这一理念组织其投资研究系统,从而使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配置及个股选择能集中在这样的核心企业上。

在债券投资方面,以本金安全为前提,通过定量分析方法,挖掘债券市场潜在投资机会,实现当期稳定回报。我国债券市场也属于新兴市场,具有市场分割、缺少做空机制、利率曲线扭曲等特征,而且国家的货币政策及市场政策的调整还很不成熟,使得市场经常出现比较明显的趋势特征,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主动投资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动,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注重把握中国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关注各行业的周期性和景气度,实现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借助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长潜力的股票;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贯彻基金管理人的
“核心企业”投资理念,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类别资产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关注各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对股票市场景气度的影响,并在对比股票市场的市盈率水平、股息率水平以及评估股票市场的政策风险后,决定基金的股票仓位比例。

2.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对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主要通过把握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并在行业周期性分析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行业/风格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分析主要包括:分析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以及上下游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对行业所出的周期及景气度做出判断。

3.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辅助下的个股选择

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增长的动力 80%往往来自于 20%的领先行业和核心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上涨过程中 80%的动力也往往来自 20%的核心股票;与此相适应的是,80%的研究支持应该集中在最值得研究的 20%的核心企业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程序及投资研究系统应该有足够的自适应力,将投资研究力量自动调整到这 20%的核心股票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这一“核心企业”的投资理念,开发出“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该系统的目的在于筛选出行业中的强势企业。

(1)关键因素选股模型(Key Factors Model)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的选股理念在于:各个行业具有不同的特性,不同的行业中,获得成功的企业需要不同的核心竞争力,也表现出不同的指标特征,基金管理人将这些指标称为基金管理人选股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选股模型就是根据不同的行业特性,选择不同的关键因素进行股票筛选的方法。关键因素选股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对全部股票进行的第一层筛选,将选择出 40-45%的股票。这一模型是个多因素模型。

(2)核心竞争力分析(Core Competence Analyze)

对于根据关键因素选股模型选择出来的公司,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将辅助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进入第二轮的筛选,选择出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一轮筛选中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关键因素表现优异的公司是否利润方面同样表现优异:利润方面表现优异的含义指的是公司利润表现持续地比行业内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高,这里基金管理人观察的是 ROE、毛利率水平、净利率水平、经常性利润增长率等常用的利润分析指标。

商业模式持续性分析:这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中最关键的一层分析,也是主观性最重的一层分析,需要研究员理解上市公司取得成功的商业模式,并判断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续扩张的时候是否容易复制,或者根据现有的趋势
及行业信息判断该商业模式还能否适用。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在基金管理人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分系统中,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稳定、信息透明、控股股东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良记录、关联交易符合“三公”原则、内控机制符合监管逻辑等。

以上两层筛选构成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通过这两层筛选的股票,形成基金管理人的备选股票库。这一备选股票库在经过估值、调研以及时机选择后,将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3)股票估值模型

①估值指标

PEG 是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模型第一选股指标,但是对于某些行业,基金管理人也会选择更有效的指标,例如,对于有线电视网络行业,基金管理人会使用 EV/EBITDA 以及单位用户价值等指标。

PEG 中的 P/E 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当年的预测利润计算,增长率 G 根据未
来 3 年的预测年均增长率计算,PEG 越低越好。

②行业分析

行业分析包括行业周期及景气分析,还包括行业竞争结构分析,这些分析的结果并不形成新的评估指标,而是会融入到对 PEG 的估计中。尽管如此,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还是会根据行业的整体库存情况、应收账款变化以及产品价格波动判断对行业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及景气情况形成文档记录。
对于垄断性行业,行业分析的目的是预测产品提价的能力及实施的可能
性,分析结果同样会体现在 PEG 的估计结果中。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根据波特(PORTER)的行业竞争 5 要素分析行业的竞争结构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并形成一个评分结果。行业竞争结构优良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会比较放心,使用较乐观的估值指标;对于行业竞争结构恶劣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会对估值指标打一定的折扣。

经过以上三层的筛选,预计可以筛选出 10%的优质企业,形成本基金的核
心股票库,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模型中做的估计是否相符,并经过基金经理的时机选择后,就可以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二)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根据市场形势对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

2、研究部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的辅助及指引下,构建核心股票库,并对该库中的核心股票进行持续跟踪调研;研究部为投资管理部提供股票及债券的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在投资管理部总监领导下,借助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拟订行业配置策略、个股选择策略以及债券投资策略;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管理部提交的策略报告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相应决议;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授权,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投资管理部;

7、监察稽核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监察稽核部重点监控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投资限制

1、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限制有变更,基金将适用新的比例限制。

从本基金成立起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的融资应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差错未发生时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所述之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部分第一条“基金费用”所列的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红利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辑。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辑。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的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
止;

2、基金经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6、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7、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各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赔偿其他各方遭受的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
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部分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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