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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主题策略混合A (4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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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主题策略混合A48101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1-10-24     基金规模:2.26亿份     基金经理: 林念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6.13%
  • 近一月增长率
    -1.07%
  • 近一季增长率
    17.97%
  • 近半年增长率
    -13.9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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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8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1﹞1340 号文核准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仅对基金经理情况和直销机构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
年 8 月 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5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 74
十、基金的投资 ...... 7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8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十八、侧袋机制 ...... 100
十九、风险揭示 ...... 10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3
附件一...... 113
附件二...... 133

一、绪 言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主题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募集运作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
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
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
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
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敏女士(Min Huang),董事,现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自 2006 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晓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1986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任工行吉林分行计
划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辽宁抚顺分行行长,辽宁分行副行长,吉林分行副行长,黑龙江分行副行长、行长。2021 年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Hans Urs Buchmann 先生,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布克曼先生自 1985 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务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员会成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
事国际业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资深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9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牵头工作)、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资深投资总监、固收投资能力一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研究总监、基金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资深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
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
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芳女士,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嘉实基金担任股票交易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自2022年5月6日起更名为“工
银瑞信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4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
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2.32 万亿元。2022 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33.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46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官学清

电话:010-66105799 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秦一楠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陈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021-61162160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7440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 0551-65898113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1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王盈虚

电话: 0571-88267825

传真: 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联系人:刘晔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1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7)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孙菁艺

电话:0533-2178888-9910

传真:0533-6120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0)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电话:0573-82080201

传真:0573-82080097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21)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2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3)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5)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13888534780

传真:087163122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26)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2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28)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9)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30)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31)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传真:0371-85519313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32)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建

联系人:邹君

电话:027-85497270

传真:027-85497456

客户服务电话:96555

网址:www.whrcbank.com

(33)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郭景波

电话:0592-2988788-6171

传真:0592-2078888-6505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网址:http://www.xib.com.cn

(3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6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白泽凡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50925690

网址:www.aibank.com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6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4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4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网址:http://www.cjsc.com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4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5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5957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918

网址:http://www.sxzq.com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663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5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电话:010-68585002 转 806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5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天德广场 T1 楼 1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6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电话:021-5899189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6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刘河斌

电话:010-874136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常科丰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2707766

传真:0755-82707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7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7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7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7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7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7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63579074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46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7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7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7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312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8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36659385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8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8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8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联系人:岑汉峰、詹昕达

电话:4008-169-169 021-61762612


传真:021-61763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321763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8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95055-4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9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9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 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9)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00)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888 4000680058

传真:0571-56028179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0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
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0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10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6)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400-066-8586

传真:010-8559474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32427

网址:www.igesafe.com

(10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10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112)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400818886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800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1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11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934903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1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400-808-1016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400-623-60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400-111-0889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www.gomefund.com

(12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2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22)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400-066-935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www.htfund.com

(12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400-673-7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400-821-02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400-166-67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2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400-0411-001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2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28)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400-188-5687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4006433389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1)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 B 座 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13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400-618-0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400821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3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1-20324154 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13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3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4000-555-671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www.hgccpb.com

(137)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4007-999-999 转 3

客户服务电话:025-86853960

网址:http://jr.tuniu.com/

(13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4008-909-99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14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网址:kenterui.jd.com

(14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4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400-817-5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146)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400-106-0101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www.fundsure.com

(14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陈慧、王睿

电话:王睿 010-63631751 13608034231、侯文蕾 010-63631543 18813036654

传真: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4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65807399

传真:010-5953998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14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

(150)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3、04 单元、
25 楼、2 楼 05、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3、04 单元、
25 楼、2 楼 05、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联系人:陆风玉

电话:021-68685562

传真:021-68685550

网址:http://www.htfutures.com

(15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 2919

传真: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52)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联系人:申朝华

电话:0371-69106586

传真:0371-691066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hrrdqh.com

(15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 转 65864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转 1 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王莹

联系人: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1】
1340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
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

超过 5%,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7 天 1.5%

7 天≤Y<1 年 0.50% 7 天≤Y<30 天 0.5%

1 年≤Y<2 年 0.25% 0%
Y≥2 年 0% 30 天≤Y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
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7 天且小于 3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7 天且小于 3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A 类基金份
额余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C 类基金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转换费

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结合宏观经济转型方向,通过分析社会经济热点动向,把握相关主题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和收益,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持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框架下,深入挖掘潜在投资主题,挑选实质受益的上市公司,并综合考察其基本面情况,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优势以及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以获得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央票、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案。

2、股票选择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采取主题投资策略,在宏观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关注经济发展热点,深入挖掘潜在的主题投资机会,寻找实质受益的上市公司,并综合考虑其基本面情况,如公司治理、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投资吸引力等方面,选择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不断优化组合,争取获得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水平。

(1)主题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是国际新兴的投资策略,其特点在于它并不按照一般的行业划分方法来选择股票,而是将驱动经济体长期发展趋势、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等因素作为“主题”,来选择细分行业或个股。主题策略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轮动、板块轮动、区域主题、估值修复、事件性主题等。

本基金通过策略研究入手,从基本面、政策面、估值面、资金面等维度挖掘策略主题性投资机会。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以及经济结构性转型的方向,深入研究区域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及商业模式的变化趋势,挖掘区域性主题、行业板块轮动等相关的主题投资机会,同时也会结合二级市场上的估值偏差,资金流动特征等因素,寻找具备估值修复可能的主题投资机会,另外,也会通过研究一些事件性因素,选择具备一定持续性和较为明确的收益空间的事件性主题投资机会。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重点从驱动经济体长期发展趋势和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两点出发,并按照各个主题所造成影响的时间长短分别进行配置。其中,进行长期配置的主题主要包括:新能源设备制造与运营、改善人类生活品质与体验的消费服务公司、新材料研发及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进行中短期配置的主题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事件驱动等。

在具体股票的选择上,兼顾主题投资和价值投资,挑选相关主题中实质性受益的上市公司,同时综合考虑其公司治理、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财务情况和估值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决定具备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持续优化。

(2)公司治理评估

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上市公司谋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2)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3)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4)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5)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1)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2)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3)主营业务突出且稳定;

4)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特许经营权或其它特定优势;

5)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本基金认为,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并给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4)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考察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剔除存在重大陷阱或财务危机的公司。本基金重点关注那些财务稳健、盈利能力强、经营效率高尤其是权益资本回报率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企业。

(5)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估。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DCF 模型、DDM 模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选择安全边际高、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6)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其它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主要服务于流动性管理,着力于短期投资。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专注基本面研究,遵循系统化、程序化的投资流程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1、投资决策依据

(1)根据投资研究人员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行业及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独立、客观研究成果进行决策;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60%-95%比例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它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平均配置比例约为 80%,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约为 2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80%与 20%,并用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及流动性资产收益率。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 3 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八)项之第 7、10、12 及 14 款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09,485,653.59 93.42

其中:股票 909,485,653.59 93.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77,838.13 0.41

其中:债券 3,977,838.13 0.4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801,139.37 6.04

8 其他资产 1,305,696.60 0.13

9 合计 973,570,327.6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4,834,000.00 7.77

B 采矿业 39,930,225.54 4.14

C 制造业 764,197,322.87 79.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220,000.00 1.6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1,338.1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988,715.28 1.4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861.96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9,437.74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752.1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9,485,653.59 94.4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812 恩捷股份 338,000 74,360,000.00 7.72

2 600111 北方稀土 1,518,095 58,795,819.35 6.10

3 002850 科达利 328,000 48,544,000.00 5.04

4 300769 德方纳米 81,000 46,064,700.00 4.78

5 603659 璞泰来 300,000 42,162,000.00 4.38

6 603799 华友钴业 418,000 40,880,400.00 4.24

7 300498 温氏股份 1,580,000 34,839,000.00 3.62

8 603290 斯达半导 88,800 34,330,080.00 3.56

9 000876 新 希 望 2,018,000 34,265,640.00 3.56

10 600188 兖矿能源 800,081 30,675,105.54 3.18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977,838.13 0.4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77,838.13 0.4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41 华友转债 22,900 2,758,666.38 0.29

2 110085 通 22 转债 9,540 1,219,171.75 0.1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9,747.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85,948.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05,696.60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10 月 24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主题策略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② 准差④

2011.10.24-2011.12.31 -2.50% 0.32% -4.67% 1.08% 2.17% -0.76%

2012 年 -0.51% 1.18% 7.10% 1.02% -7.61% 0.16%

2013 年 31.03% 1.58% -5.91% 1.12% 36.94% 0.46%

2014 年 27.93% 1.48% 42.73% 0.97% -14.80% 0.51%

2015 年 66.79% 3.38% 7.41% 1.99% 59.38% 1.39%

2016 年 -30.42% 2.03% -8.44% 1.12% -21.98% 0.91%

2017 年 13.51% 1.21% 17.22% 0.51% -3.71% 0.70%

2018 年 -37.54% 1.66% -19.26% 1.07% -18.28% 0.59%

2019 年 57.70% 1.85% 29.50% 0.99% 28.20% 0.86%

2020 年 129.57% 2.07% 22.47% 1.14% 107.10% 0.93%

2021 年 4.46% 2.17% -2.97% 0.94% 7.43% 1.2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4.30% 1.95% 73.63% 1.14% 230.67% 0.81%


工银主题策略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② 率③ 准差④

2021.08.24-2021.12.31 -12.04% 2.01% 2.05% 0.67% -14.09% 1.3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9.79% 2.08% -9.77% 0.90% -20.02% 1.18%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3、本基金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增加 C 类份额类别。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8)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9)科创板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风险随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险;科创板试
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股存在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10)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11)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
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在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准确的邮寄地址信息基础上提供,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账户资料导致无法寄送的除外)。《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 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四)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 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五)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 24 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按指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 APP 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 APP 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六)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 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 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 APP 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Store、华为应用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八)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工银微财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的公告,2021-06-17;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2021-07-08;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2021-07-24;

4.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最低赎回份额及保有份额业务规则的公告,2021-08-06;

5. 关于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和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2021-08-20;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21-09-01;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公告,2021-11-17;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1-12-21;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1-12-31;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公告,2022-01-01;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01-27;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及赎回转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03-11;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2022-04-2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1)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2、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结合宏观经济转型方向,通过分析社会经济热点动向,把握相关主题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和收益,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持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央票、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 3)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项之第 7)、10)、12)及 14)款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央票、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央票、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10)、(12)、(14)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17)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活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将计算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签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反馈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款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账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能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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