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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夏上证50AH优选指数(LOF)A (5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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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上证50AH优选指数(LOF)A501050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6-10-27     基金规模:19.65亿份     基金经理: 华龙 
基金全称: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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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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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2%
  • 近半年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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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1号)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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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
国证监会2016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16]1201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
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沪港通来投资香港股票市场,还将面临香港市
场波动风险、汇率风险等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4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ii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8
十、基金的投资.............................................................................................................................60
十一、基金的业绩.........................................................................................................................69
十二、基金的财产.........................................................................................................................6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八、风险揭示.............................................................................................................................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116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
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
部分。
15、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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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
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
券账户。
34、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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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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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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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沈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国
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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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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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信息披露负责人。曾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
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荣膺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201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产品经理,数量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现任数量
投资部高级副总裁,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1月6日起任职)、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
20日起任职)、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20
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
20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6年10
月27日起任职) 。
3、 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宋洋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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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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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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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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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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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
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
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
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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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
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
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
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
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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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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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 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 www.ChinaAMC.com
2、 场外代销机构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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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 www.ccb.com
(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010-65556689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方爽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 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 021-3852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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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 www.sh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 5)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电话: 0311-88627522
传真: 0311-88627027
联系人:王栋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 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 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63130889-8369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 8.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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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50-7771
( 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7019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635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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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14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
(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6006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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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怡晨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 1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809
传真: 010-88067526
联系人:张晶晶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62-818
( 1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 1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105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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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 0755-33376853
传真: 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 1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 13501068175
传真: 010-56810630
联系人:马鹏程
网址: 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 2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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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 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 22)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电话: 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 021-68682297
联系人:潘静洁
网址: www.jfcta.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9898
( 2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 0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网址: 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 2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 15201924977
传真: 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网址: www.66zicha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 2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 2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 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 2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18938644421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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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 www.jinqianwo.cn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 2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 2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 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 3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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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 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com.cn
(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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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 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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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 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400-888-8001
( 4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传真: 010-88085599
联系人:钱达琛
网址: www.hysec.com
( 4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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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 4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 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400-888-8999
(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 4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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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 4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 4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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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 4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 4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 5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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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89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 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 5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 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 5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网址: 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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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 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 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 021-51539888
传真: 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 5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 010-83561146
传真: 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网址: 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 5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徐欣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 5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 5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33830395
联系人:石静武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 6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网址: 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400-80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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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5316
( 6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 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 6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网址: 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 6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 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 6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 6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电话: 021-50372474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 0791-86283080
传真: 0791-86281305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俞驰
网址: 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285337
( 6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 6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10-88013605
联系人:唐岚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 7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 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 7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 7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 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 7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 0755-83255199
传真: 0755-82707700
联系人:胡倩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 7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 029-87417129
传真: 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 7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 7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 7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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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 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 7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联系人:杨莉娟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 7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95532
( 8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 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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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 021-36533016
传真: 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 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 8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网址: www.l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 8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 8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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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 8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50122128
传真: 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 8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联系人: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 8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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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9999
( 8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 027-87618882
传真: 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 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 8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 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 9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 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 010-88321763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 www.tpy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 9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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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4、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
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鸿鹄
联系电话: 010-50938870
传真: 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 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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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赵雪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赵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6]1201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21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682,253,095.5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33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27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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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 501050)
( 二) 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四)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五)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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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 100033)
电话: 010-88087226/27/28
传真: 010-88087225
(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 100081)
电话: 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 010-68458698
(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 100027)
电话: 010-64185181/82/83
传真: 010-64185180
(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 100190)
电话: 010-82523197/98/99
传真: 010-82523196
( 5)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一期B座01( 100089)
电话: 010-52723105/06/07
传真: 010-52723103
(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广场A座一层( 100101)
电话: 010-84871036/37/38/39
传真: 010-84871035
(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 100020)
电话: 010-65336099/6579
传真: 010-6533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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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 100025)
电话: 010-85869585
传真: 010-85869575
( 9)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 200120)
电话: 021-58771599
传真: 021-58771998
( 10)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第一层101A-1单元( 200120)
电话: 021-68547366
传真: 021-68547277
( 11)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 518038)
电话: 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 0755-82031949
( 12)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 210005)
电话: 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 025-84733928
( 13)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室( 310007)
电话: 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 0571-89716611
( 14)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 510623)
电话: 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 020-38067232、 020-38461077
( 15)成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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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 028-65730073/75
传真: 028-86725411
( 16)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
内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以场外销售机
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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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
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 代销机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定期
定额不受此限制),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应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1,000元(含申
购费)。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 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在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网点)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
金份额为1份的整数倍。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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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1,00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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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7 天) -30 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 -365天以内 0.5%
365 天以上(含 365 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90天不满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四笔场外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 50万
元、 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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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 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1.5% 1.2% 0.8%
前端申购费( c=a*b/( 1+b))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 1.230 1.230 1.230
场外申购份额( e=( a-c) /d)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 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 b) 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c) 1.230
场外申购份额( d=( a-b) /c) 4,064,227.64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四笔场内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 50万
元、 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 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1.5% 1.2% 0.8%
前端申购费( c=a*b/( 1+b))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 e=( a-c) /d)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场内申购份额( f) 800 401,683 1,613,111
退还申购资金( g=( e-f) *d) 1.22 1.06 0.46
若该投资者场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 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 b)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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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c) 1.230
申购份额( d=( a-b) /c) 4,064,227.64
场内申购份额( e) 4,064,227
退还申购资金( f=( d-e) *c) 0.79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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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
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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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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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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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投资上述相关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市场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三)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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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
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采用直接投资和通过
沪港通投资的方式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
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
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
品等进行替代。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 1) 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
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
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
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
正和转股意愿。
(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
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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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 delta 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期权投资。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市
场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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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1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19)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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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种风险。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50AH 优选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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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还将通过沪港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
险。
(七)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0,706,316.76 90.56
其中:股票 200,706,316.76 90.5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858,306.88 8.96
7 其他各项资产 1,058,030.78 0.48
8 合计 221,622,654.4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102,029,788.64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46.46%。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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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矿业 1,220,098.00 0.56
C 制造业 30,132,067.76 13.7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06,898.92 0.73
E 建筑业 6,468,242.86 2.9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36,783.38 0.9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57,582.20 1.98
J 金融业 49,627,109.00 22.60
K 房地产业 3,127,746.00 1.4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8,676,528.12 44.94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金融 80,442,349.15 36.63
工业 14,464,114.38 6.59
能源 7,123,325.11 3.24
信息技术 - -
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 -
电信服务 - -
材料 - -
房地产 - -
保健 - -
公用事业 - -
合计 102,029,788.64 46.4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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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499,600 18,490,196.00 8.42
2 01988 民生银行 1,452,500 10,702,974.29 4.87
3 03968 招商银行 569,500 10,390,006.12 4.73
4 601166 兴业银行 614,900 9,967,529.00 4.54
5 600519 贵州茅台 23,202 8,964,324.72 4.08
6 03328 交通银行 1,566,000 8,397,286.01 3.82
7 01288 农业银行 2,181,000 6,931,846.56 3.16
8 600000 浦发银行 398,900 6,386,389.00 2.91
9 601668 中国建筑 692,000 6,366,400.00 2.90
10 06030 中信证券 446,000 6,335,269.44 2.89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单
位:手)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风险说明
IH1704
上证 50 指
数期货 4 2,827,200.00 -8,64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
合约的目的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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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1704 合

更有效地流动性管
理。
IH1705
上证 50 指
数期货
IH1705 合

1 705,060.00 -1,08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
合约的目的是进行
更有效地流动性管
理。
IH1706
上证 50 指
数期货
IH1706 合

2 1,403,400.00 -6,66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
合约的目的是进行
更有效地流动性管
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16,38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294,06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5,280.00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基金留存的现金头
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投资于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股指期货,旨在配合基金日常投资管理
需要,更有效地进行流动性管理,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5.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52,2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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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47.3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58,030.78
5.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40% 0.45% 0.78% 0.78% -4.18% -0.3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5.49% 0.57% 4.45% 0.53% 1.04% 0.0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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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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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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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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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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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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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上证 50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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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的 3 月 10 日、 6 月 10 日、 9 月 10 日和 12 月 10 日。
2、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 上证 50 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上证 50 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上证 50 指数收盘价与合同生效日上证 50
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上证 50 指数
的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上证 50 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额×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净值。
3、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为上述计算的基金超过上证 50 指数的收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
中的较小值。
5、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收益分配数额除以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五)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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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运作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 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1) 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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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
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计算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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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中的“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与“ (七)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中的相关规定。
(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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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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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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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 10)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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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0)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1)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2)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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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 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等。
15、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投资香港市场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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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 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AH 优选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 3)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基金现金资产拖累、
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
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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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相关资产,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股票市场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香港股票市场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投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
票调整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等风险。
4、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指数成分股中可能包含香港市场股票。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
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5、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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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6、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8、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0、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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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2、 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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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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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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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100 年
联系电话: 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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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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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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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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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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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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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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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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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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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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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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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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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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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8 亿元
存续期间: 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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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投资上述标的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市场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
股及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市场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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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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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7、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产品如需参加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
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
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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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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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
定做出合理资金安排并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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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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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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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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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
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
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
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
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
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已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机构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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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hina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密码修改、信息查
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二)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
化服务,可通过本公司网站、邮件、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三)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21: 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 010-63136700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
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
为8: 30~21: 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 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 service@ChinaAMC.com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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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一) 2016年10月28日发布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二) 2016年11月1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 三) 2016年11月23日发布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 四) 2016年11月23日发布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 五) 2016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的提示性公告。
( 六) 2016年12月8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七) 2016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 八)2016年12月2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九)2016年12月2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十)2017年1月14日发布关于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7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 十一) 2017年1月19日发布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第4季度报告。
( 十二) 2017年2月1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十三) 2017年3月29日发布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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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2017年4月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五) 2017年4月24日发布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注册的批复。
2、《 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3、《 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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