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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LOF) (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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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LOF)501201
基金类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20-07-23     基金规模:0.89亿份     基金经理: 盖俊龙 
基金全称: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58%
  • 近一月增长率
    -0.78%
  • 近一季增长率
    1.25%
  • 近半年增长率
    -25.1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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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期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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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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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01 月 07 日证监许可[2020]6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 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 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申
购、 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在
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 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投资者买卖基金份
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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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
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科创板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破发的风险(科创板新股采用询价模式, 没
有发行市盈率限制)、 科创板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估值标准与传统估值标准不同、
科创板机制下上市公司退市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 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
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
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 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和操
作风险。 本公司将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根据公司净资本规
模, 以及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 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
性, 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
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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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
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1 期) 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托管人对本
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1 期) 进行了复核。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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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6
第二部分 释义...................................................................................................................................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5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55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5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10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113
第二十部分 侧袋机制...................................................................................................................11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28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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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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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科技
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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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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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28、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 ) ,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认
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4、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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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 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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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57、 元: 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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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债券等
6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等媒介
66、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 特定资产: 包括: (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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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创投广场 48 楼红土创新基金
设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4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法定代表人: 阮菲
电话: 0755~33011866
传真: 0755~33011855
联系人: 汤凯越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 18 个部门, 分别为综合管理部, 监察稽核
部, 投资部, 权益投资一部, 权益投资二部, 新三板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部, 基础设施部, 基金事务部, 信息技术部, 渠道
销售部, 市场营销部, 产品开发部, 财富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此外, 公司还设
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 19 只公募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董事会成员
阮菲女士,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
经纪业务部基金部经理,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深圳市启元
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监, 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副总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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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总经理;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冀洪涛, 董事、 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 曾任华夏证券大连分公司投资经理、
大连证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兼沈阳分公司副总经理、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现任红
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习军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历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总公司助理
会计师,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助理会计师、 资金结算中心计划部副经理, 广深铁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经委员会协理、 会计师、 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 深圳市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会计主管、 资金财务总部高级主管、 资金财务
总部副部长。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世政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 教授。 曾任上海实
业(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行政总裁, 上
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复旦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
学院教授,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田军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曾任人民银行山西大同矿务局
支行副科长、 科长, 大同分行办公室主任; 大同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长城证券公
司综合部副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华能贵诚信托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华能贵诚
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光裕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注册会计师。 曾任江西省测绘局职工,
江西财经大学讲师, 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
计师,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长城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公司监事:
陈慧霞女士, 执行监事, 大学学历, 高级会计师。 曾任深圳市万隆众天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项目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财务主管。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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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副总经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张雷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曾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专员
办首席稽核专员,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稽核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经理。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冀洪涛, 董事、 总经理。 简历同上。
殷喆先生, 督察长, 硕士。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
助理,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首席风险官兼风控合规部总经理,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稽核官。 现任红
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若劲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研究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监、 基金经理。
周厚桥先生, 首席信息官, 硕士。 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
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理、 指数事业部总监助理, 瑞远软件科技(深圳) 有限
公司技术部开发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分析师、 项目
经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盖俊龙, 14 年证券行业投研经验, 历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现任本公司投资部总
监,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红土创新医疗保
健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红
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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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洪涛任权益投决会主席及固收投决会主席; 盖俊龙、 王忱为权益投决会委
员; 陈若劲、 邱骏、 杨一为固收投决会委员。
冀洪涛先生: 公司总经理
陈若劲女士: 公司副总经理
盖俊龙先生: 公司投资部总监
王 忱先生: 公司研究部总监
杨 一先生: 公司基金经理
邱 骏先生: 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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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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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 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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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 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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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包括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设置的各部门、 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 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董事会、 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 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
部组织架构, 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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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风
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涵盖决策、 执行、 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 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
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 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运营管理业务控制、 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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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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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 人, 平均年龄 34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2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33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港《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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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 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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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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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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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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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创投广场 48 楼红土创新基金
法定代表人: 阮菲
电话: 0755~33011866
传真: 0755~33011855
联系人: 赵立影
公司网址: www.htcxfund.com
2、 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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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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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60838888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邮编: 100073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5551
联系人: 辛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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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0928123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1)申万宏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谢璇
联系人: 陈德富
电话: 021-38565781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周楷钰
联系方式: 0755-81682535
客服电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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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联系人: 江恩前
联系电话: 021-50295432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佳春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传真: 无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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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1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传真: 0755-83460310
客服电话: 95514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cczq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2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4787
网址: 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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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stock.pingan.com
(2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 0771-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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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联系人: 熊丽
客服: 956088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程志红
联系电话: 0991-2307803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李钰妍
电话: 0755-21515554
网址: www.jyzq.cn
(2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on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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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2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3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李慧超
电话: 010-83991888
(3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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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彭莲
联系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公司网址: http://www.ykzq.com
(3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3、 4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3、 4 层
法人代表: 刘加海
电话: 4008209898
公司官网: www.cnhbstock.com
(3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郝京春
电话: 0755-25327835
传真: 0755-83007040
(3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电话: 010-85556048
客服电话: 95390
公司官网: www.crsec.com.cn
(35)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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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 冯周让
客服电话: 4008-882-882
网址: http://www.vanho.cn/
(3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3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38)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 朱荣晖
联系人: 庞文静
客服电话: 4000035811
网址: www.jinjiwo.com
(3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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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张竞妍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849
网址: www.huilinbd.com
(4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 号楼 18 层 03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公司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4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 盛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4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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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杨樾
客户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46)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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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弄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 高皓辉
客服电话: 400 820 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联系人: 洪泓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伍豪
客服电话: 95733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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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 B 座(2#楼) 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法定代表人: 张峰
联系人: 闫欢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小清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52)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 24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 2406
法定代表人: 胡雄征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传真: 010-59644044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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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鲁金金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5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昱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55)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沈丹义
联系人: 庄洁茹
客户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5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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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巩巧丽
联系人: 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 021-80134149
网址: https://www.fundhaiyin.com/
(58)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11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客户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5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宋晓言
联系人: 张戈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6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 孔安琪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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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8201874972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6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李关洲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新林
联系人: 邓琦
客户电话: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6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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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户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om
(6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薛晓奥
客户电话: 95118
网址: jr.jd.com
(6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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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6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法定代表人: 赖任君
客服电话: 400-9302-888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6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funds.com
(7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D 栋 3 层
D303
法定代表人: 杨柳
客服电话: 400-666-7388
网址: www.ppw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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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60812919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4、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戴文华
联系人: 陈文祥
电话: 021-68419095
传真: 021-688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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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信北塔 15F
负责人: 黄添顺
经办律师: 欧阳兵
电话: 020~84115022
传真: 020~84113152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振波、 吴琳杰
电话: 021~23237589
传真: 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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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01 月 07 日
证监许可[2020]68 号文注册募集。
二、 基金的类别、 存续期限、 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调整
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并接受场内、 场外申购
和赎回。
三、 募集概况
(一)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 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开通流程、
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
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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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上市交易。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二)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及计算、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2、 认购费用
(1) 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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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 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1) 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1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1.20%/(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 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份额=98,814.23+10.00=98,824.23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 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
可得到 98,824.23 份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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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外认购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
资产产。
(2) 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1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1.20%/(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8,814 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8,814+10.00=98,824 份
退还资金=0.23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 则可得到 98,824 份基金份额, 向投资者退还 0.23
元。
(五)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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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 认购限额
1、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 元, 具体认购金额以
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八) 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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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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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转换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暂停上市交易, 暂停与恢复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 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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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其他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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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 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调整
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并接受场内、 场外申购
和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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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 30 天内开始办理场内、 场外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进行,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7、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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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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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
为 1 的整数倍且不得低于 1,000.00 元(含申购费)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
额为 1 份或者其整数倍,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 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
自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每次最低赎回份额、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 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4、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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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率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之后将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
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50%/(1+1.50%) =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7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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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可得到 97,066.17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的申购费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赎回费率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 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6 个月≤Y 0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且持有 3 日再通过场外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0× 1.50%=1,525.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0-1,525.50=100,17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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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 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2) 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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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 。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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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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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 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 对于单个
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
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单个大额赎回的确认比例为该大额赎
回申请额度占大额赎回总额的比例) , 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 则对于
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
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具体按照上述“(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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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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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 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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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 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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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一部分至第六部分; 封闭运作期届
满后, 本基金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的
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七部分。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 政策性
金融债、 中央银行票据、 信用等级在 AAA(含) 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等)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 股票、 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 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战略
配售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和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 战略配售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 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 通过综合分
析行业景气度等多方面因素, 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 精选战略配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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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票投资策略
(1) 科技创新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符合国家战略, 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主
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 社会形象
良好, 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具体包括:
1)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 电子信息、 下一代
信息网络、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云计算、 新兴软件、 互联网、 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等;
2) 高端装备领域,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 航空航天、 先进轨道交通、 海洋工
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 新材料领域, 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 先进石化化
工新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高性能复合材料、 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等;
4) 新能源领域, 主要包括先进核电、 大型风电、 高效光电光热、 高效储能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 节能环保领域,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 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先
进环保产品、 资源循环利用、 新能源汽车整车、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 动力电
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 生物医药领域, 主要包括生物制品、 高端化学药、 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 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支撑和确定性成长的科技创新主题上市
公司。 以分享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个股精选, 筛选出具有较高竞争优势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为基金资产谋求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 的方法, 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 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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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衡量, 精选中长期持续增长且估值合理的绩优股票。 同时也
将结合“自上而下” 的行业分析,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政策、 上下游行
业运行态势的分析评估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股票投资组
合。
1) 多元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上市公司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 从多个
角度对公司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 从而优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将分别从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展开。
① 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市场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成长的速度和空间, 足
够大的市场才能支撑企业的长期持续成长。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 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阶段、 国家产业政策、 上下游产品供求状况、 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 形成对行业未来发展空
间的判断。 此外, 本基金将结合对行业内部竞争格局的分析, 优选行业发展趋势
良好, 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公司。
② 企业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将考察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是否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
产业政策, 从而支持公司的持续高速成长。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居民需求变化趋势、 产业发展方向、 经济转型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要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 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产品、 技术和服
务层面的创新可以有效保持其核心竞争力, 并增强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 从而确
保企业在比较长的时间内独享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以实现企业成长的可持续
性。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具备核心技术及持续的技术升级, 以保持其在行
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 维持企业的长期成长。 同时, 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能够敏
锐感受到行业需求转变或是能够有效引导行业需求, 不断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与
服务, 从而维持、 扩大市场占有率, 获得持续的业绩增长。
领先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建立并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独特的商业模式使竞
争对手难以模仿避免恶性竞争, 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以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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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 分析其商业模式侧重的核心要素
和针对的公司运营环节。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能否有效整合内外各
要素, 形成高效、 完整、 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 并达成持续盈利的目
标。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 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
持续的重要因素。 本基金将着力于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素质及其经
营决策能力、 投资效率等方面, 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2) 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
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 PEG) 、 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 或股利贴现模型(DDM) 等。
通过不同的估值方法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 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
的公司进行投资。
(3) 灵活调整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中证 500 指数作为市场的代表性指数, 基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数据或市场预期数据, 计算中证 500 指数滚动市盈率, 即 PE(ttm), 并以此灵活
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比例配置。 具体而言:
1) 当中证 500 指数的滚动市盈率高于位于近十年 80 分位及以上时,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
2) 当中证 500 指数的滚动市盈率低于位于近十年 20 分位及以下时,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3)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7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条件触发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将本基
金股票资产比例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范围。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本基
金封闭期结束前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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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 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
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
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
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在具体投资操作中, 采用放大操作、 骑乘操作、 换券操作
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 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 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 收益、 流动性等因素
的基础上,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融券业务。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股票、 存托凭证的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 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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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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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分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 需参与
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后的投资目标、 范围、 策略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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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
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
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而后, 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 个券精选, 具
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等部分组成。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 综合考虑国内外宏观经济
环境、 政策形势、 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等因素, 对国内外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1) 科技创新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符合国家战略, 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主
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 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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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具体包括:
1)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 电子信息、 下一代
信息网络、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云计算、 新兴软件、 互联网、 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等;
2) 高端装备领域,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 航空航天、 先进轨道交通、 海洋工
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 新材料领域, 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 先进石化化
工新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高性能复合材料、 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等;
4) 新能源领域, 主要包括先进核电、 大型风电、 高效光电光热、 高效储能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 节能环保领域,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 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先
进环保产品、 资源循环利用、 新能源汽车整车、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 动力电
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 生物医药领域, 主要包括生物制品、 高端化学药、 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 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支撑和确定性成长的科技创新主题上市
公司。 以分享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个股
精选, 筛选出具有较高竞争优势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为基金资产谋求长期稳
健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 的方法, 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 成长
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衡量, 精选中长期持续增长且估值合理的绩优股票。 同时也
将结合“自上而下” 的行业分析,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政策、 上下游行
业运行态势的分析评估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股票投资组
合。
1) 多元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上市公司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 从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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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对公司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 从而优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将分别从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展开。
① 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市场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成长的速度和空间, 足
够大的市场才能支撑企业的长期持续成长。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 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阶段、 国家产业政策、 上下游产品供求状况、 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 形成对行业未来发展空
间的判断。 此外, 本基金将结合对行业内部竞争格局的分析, 优选行业发展趋势
良好, 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公司。
② 企业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将考察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是否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
产业政策, 从而支持公司的持续高速成长。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居民需求变化趋势、 产业发展方向、 经济转型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要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 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产品、 技术和服
务层面的创新可以有效保持其核心竞争力, 并增强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 从而确
保企业在比较长的时间内独享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以实现企业成长的可持续
性。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具备核心技术及持续的技术升级, 以保持其在行
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 维持企业的长期成长。 同时, 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能够敏
锐感受到行业需求转变或是能够有效引导行业需求, 不断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与
服务, 从而维持、 扩大市场占有率, 获得持续的业绩增长。
领先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建立并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独特的商业模式使竞
争对手难以模仿避免恶性竞争, 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以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成
长。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 分析其商业模式侧重的核心要素
和针对的公司运营环节。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能否有效整合内外各
要素, 形成高效、 完整、 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 并达成持续盈利的目
标。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 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
持续的重要因素。 本基金将着力于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素质及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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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决策能力、 投资效率等方面, 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2) 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
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 PEG) 、 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 或股利贴现模型(DDM) 等。
通过不同的估值方法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 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
的公司进行投资。
3、 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 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
股性特征, 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投资于
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股指期货、 股票期
权投资。 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 股票期权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基金股票
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的估值水平、 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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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 选择合适的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 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
险暴露, 降低系统性风险。 基金还将利用股期货、 股票期权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
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 提高基金的建仓或
变现效率。
本基金投资期权,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5、 国债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
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 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 收益、 流动性等因素
的基础上,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融券业务。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
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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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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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开放式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6)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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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 、 (9) 、 (10) 、 (20) 、 (21)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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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分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品种。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
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
规定。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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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78,192,569.87 97.70
其中: 股票 378,192,569.87 97.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48,065.65 0.32
其中: 债券 1,248,065.65 0.3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06,899.71 1.89
8 其他资产 353,007.21 0.09
9 合计 387,100,542.4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1,295,341.68 0.34
C 制造业 342,274,965.19 89.0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36,120.04 0.01
E 建筑业 5,529.07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9,307.72 0.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0,574,928.00 2.7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575,427.76 6.13
J 金融业 17,249.67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011.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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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1,184.69 0.07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6,098.09 0.02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404.30 0.00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40,002.16 0.01
S 综合 - -
合计 378,192,569.87 98.3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港股通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906 华阳集团 449,800 18,131,438.00 4.71
2 300850 新强联 194,200 17,109,020.00 4.45
3 002965 祥鑫科技 365,122 16,854,031.52 4.38
4 600933 爱柯迪 912,700 16,592,886.00 4.31
5 300693 盛弘股份 426,300 16,139,718.00 4.20
6 301018 申菱环境 363,300 15,178,674.00 3.95
7 002324 普利特 1,027,720 14,881,385.60 3.87
8 603688 石英股份 128,200 14,839,150.00 3.86
9 002126 银轮股份 1,110,700 13,694,931.00 3.56
10 002897 意华股份 236,000 13,551,120.00 3.5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48,065.65 0.3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48,065.65 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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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90 爱迪转债 12,480 1,248,065.65 0.3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3,007.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3,007.21
(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3)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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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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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

2020.7.23-2020.12.31 47.64% 2.59% 5.91% 1.01% 41.73% 1.58%
2021.1.01—2021.12.31 45.56% 2.07% 3.20% 0.86% 42.36% 1.21%
2022.1.01—2022.6.30 -13.94% 2.33% -5.46% 0.96% -8.48% 1.3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020.7.23—2022.9.30)
114.90% 2.06% 9.31% 0.83% 105.59% 1.2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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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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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 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
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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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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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基金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投资品
种新增事项的估值方法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并相应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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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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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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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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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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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支出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 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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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自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费用,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户开户费的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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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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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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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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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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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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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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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净值信息
(1) 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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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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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清算;
3、 基金扩募、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
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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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并延期办理;
20、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 本基金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 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
25、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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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
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
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 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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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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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将承受各种风险, 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之
前, 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一) 证券市场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
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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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
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
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
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
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
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
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
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
但不限于:
(1)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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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
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接收赎回
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六、 暂停
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 或被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
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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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 其主要包括: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 基金数据接
收风险、 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1)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 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 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税收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七) 基金管理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 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被依法解散、 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情况下, 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之
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
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科创板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破发的风险(科创板新股采用询价模式, 没
有发行市盈率限制)、 科创板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估值标准与传统估值标准不同、
科创板机制下上市公司退市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 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
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
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 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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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
和操作风险。 本公司将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根据公司净资
本规模, 以及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 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
收益性, 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九)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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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 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 该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 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 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 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 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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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1、 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 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 处置特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 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 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 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 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 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 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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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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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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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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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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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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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资料递送服务
1、 账户资料: 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 交易确认单: 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 基金对账单: 通常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 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060-3333) 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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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对账单递送、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户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 提供后续服务。
(四)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 , 或拨打客
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 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 交易确
认、 公司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五)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书信、 电子邮件(service@htcxfund.com) 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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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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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书》
(四)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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