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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 (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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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行业先锋混合70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1-09-20     基金规模:0.89亿份     基金经理: 刘杰 
基金全称: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33%
  • 近一月增长率
    4.18%
  • 近一季增长率
    16.79%
  • 近半年增长率
    8.5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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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


【重要提示】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7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1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行业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5
九、基金的投资 75
十、基金的业绩 90
十一、基金的财产 9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9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十七、风险揭示 10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6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6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华行业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平安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 指《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要 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
法》: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理规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资者: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大会: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日: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产: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Ltd 董事、United OrientCapital G.P.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Investments(Cayman)Ltd 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外交学院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金元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
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2017 年 8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投资研究部投资经理。现担任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2-31至今)、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4-23 至今)、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11-22 至今)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4-23 至 2019-12-30)。

历任基金经理,焦巍,2012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胡昆明,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傅
浩,2016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张俊生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周恩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田元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 WANG AO 先生,权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6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722 只,QDII 基金 42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2)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蒋丹

客服电话: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2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客服电话: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 B1

座 0327 室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客服电话: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2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creditcard.hxb.com.cn

(2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2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 转 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孙平

客户服务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人:张作伟

联系电话:021-2058174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3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客服电话:96699

网址:www.wzbank.cn

(3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3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

(3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

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

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3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38)日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3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

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

1504 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许森川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4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021-20538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4)深圳前海京西票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芸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4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

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6)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刑飞

电话:010-59366004

网址:www.sczq.com.cn

(4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8)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

中心 1 号楼

办公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夏仁江

客服电话:4006068698

网址:www.tjbhb.com

(4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95532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5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李玮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1054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5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ydzq/

(5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

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5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 刘书剑

电话: 0755-83196207

传真: 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 0755-83196207

网址: www.cicc.com

(6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联系电话:010-67596233

网址:www.ccb.com


(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电话:010-8510792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3)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6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吴颖媛

联系电话:010-66596317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6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3)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电话:400888080

(74)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400-066-8586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7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400-8980-618

(7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78)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010-58170844

传真:010-5817071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电话:400-818-8866

(7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8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联系电话: 010-85870662

传真: 010-59200800

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客服电话: 400—819—9858

(8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85)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8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sd.citics.com


(8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9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客服电话:400-819-6665

(9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http://www.ciccwm.com


(9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93)中正达广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9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9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9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0) 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0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2)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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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9500888

(103) 深圳市华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
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万力

电话:0755-83190388

传真:0755-82945664

网址:www.hr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00-0583

(10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客服电话:400-804-8688

(105)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106)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107)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10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10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0)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公司官网:www.wacaijijin.com

(11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11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1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1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8)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网址:www.wanhesec.com

(11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2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2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124)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12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126)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2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400-618-070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2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周研

客服:95319

网址:www.jsbchina.com

(12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二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电话:021-53398816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130)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8 号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32 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

客服电话:4000993333

网址:www.jhjzfund.com

(13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3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吴颖媛

联系电话:010-66596317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3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jsbchina.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邓昭君

联系人:邓昭君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1 年 7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11 号)核准募集。

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11 年 9 月 16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3,198,155,247.3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52,22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金额最低 1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万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1.50%

100 ≤ M <500 1.00%

500 ≤M <1000 0.30%

M ≥1000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为(其中一年为 365 天):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0%

2 年≤N <3 年 0.10%

N ≥3 年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 1,000=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50=9,522,857.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522,857.14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第(6)和(7)种情形除外),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一)其他

1、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4 日开放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渠道的基金转换业务,
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开放代销渠道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 2012 年 6 月 4 日《关于开通平安基金旗下
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及针对网上交易实施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2012 年 7 月 6日《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代销渠道开通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2、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 2011 年 12 月 2 日《平安行业
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及相关公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3.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3.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3.5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规律,把握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为不同行业及其上市公司提供了阶段性的可测投资机会。本基金在构建行业轮动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有效结合宏观研究、行业研究、量化研究和个股研究成果,并转化为基金资产中长期的资本增值成果。同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规律,全面准确地判断大类资产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把握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同时,重点围绕有效结合宏观研究、行业研究、量化研究
和个股研究成果,转化为基金资产中长期的资本增值成果,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从全球、区域的宏观层面(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利息的预期)出发,依据工业增加值与 CPI 的变动划分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复苏、扩张、滞涨、萧条)。同时,将行业非系统风险均值与其分布的 GINI 系数结合运用,全面准确地判断大类资产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统筹考量短、中、长期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机制如下图所示:

宏观经济周期

经济发展阶段 经济周期界定

宏观因素分析 通货膨胀、利率 中、长期资产配置策略

证券市场实证

证券市场趋势

政策导向 资产配置比例
行业非系统风险

量化模型分析 证券市场拐点 短期资产配置策略

GINI系数分布

具体包括:宏观因素分析和量化模型分析。

1)宏观因素分析

宏观因素分析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判定、经济发展阶段驱动因素分析、通货膨胀及利率走势分析、证券市场盈利及估值因素分析和政府政策导向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特征指标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和横向比较分析,界定宏观经济所处经济周期和证券市场变动趋势,从而制定中、长期资产配置策略。

2)量化模型分析

行业轮动与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密不可分,将行业非系统风险均值与其分布的GINI 系数结合运用,可以有效判断证券市场拐点出现的可能性,从而制定短期资产配置调整策略。

本基金还将结合对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的分析,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采用积极主动的策略,配置、调整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类
现金资产的构成比例,降低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时钟策略

投资时钟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为不同行业及其上市公司提供了阶段性的可测投资机会。通过构建行业轮动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有效结合产业链轮动逻辑、产业轮动周期及速率、各行业轮动逻辑和各行业估值逻辑的研究成果,对行业的长期、中期、短期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和预判。

投资时钟策略决策机制如下图所示:

产业链轮动逻辑

产业链配置建议

轮动周期及速率

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轮动逻辑 各行业配置建议

行业配置

各行业估值逻辑 各行业调整建议

投资时钟策略在具体决策中通过策略分析组、行业研究组、金融工程组采用“时针、分针、秒针”方法对行业的长期、中期、短期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和预判,基金经理综合“时针、分针”结果决定行业配置格局和比例,并按照“秒针”提示进行主动调整。

1)投资时针

由投资研究部的策略分析组预判宏观经济周期阶段、演变趋势及其驱动因素;预判产业链投资前景及持续期间;给出产业链的“高配、平配、低配”的投资建议。

2)投资分针

由投资研究部的行业研究组基于行业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应用,预判各行业景气程度和可投资性,给出行业的“高配、平配、低配”的投资建议。


3)投资秒针

参考投资研究部的金融工程组所做出的行业短期动量(Momentum)分析,基金经理对行业配置比例进行微调。

投资时针、投资分针和投资秒针是构成投资时钟策略的组成部分,在研究分析和结果运用中三者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其内在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投资时针: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轮动规律

行 产业链传导逻辑线





值 投资分针:行业景气程度、行业可投资性





投资秒针:正Alpha优化策略

投资时针、投资分针通过产业链传导逻辑相互联系,其中投资时针关注大类产业链在不同经济周期下的相对表现,投资分针关注产业链下不同行业传导顺序;投资秒针与投资时针、投资分针通过行业估值特性相互联系,其中投资秒针关注短期市场对行业估值偏好,投资时针、投资分针关注行业中、长期的估值水平。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是对投资时钟策略所确定的行业配置决策的具体落实和优化。在具体个股选择中将秉持自下而上选股理念,精选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在获取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最大化行业内个股投资收益。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精选个股。同时,注重选择成长性指标较高的个股,并分析其在各个子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成长潜力,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对入选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分析,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品质评估(Quality)

?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 公司治理(Management):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 财务状况(Financial) :财务状况健康。包括较高的 ROE,低负
债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 估值评级(Valuation)

?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 合理价格:投资股票的策略持续有效的基础是,可以用合理价格买
到有吸引力的股票。如果买入一家优秀企业的股票而支付了过高价
格,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2)成长特性分析

采用 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
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
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②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③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本基金通过上述分析方法在股票备选库中精选出成长能力突出、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并显著提高债券投资组合债息收益。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仓位,增加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因此,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目标久期管理和品种选择策略为主,以收益率利差策略、债券置换策略为辅,构造能获取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5)、(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1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沪深 300 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该指数的成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 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该指数从沪深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最大限度地涵盖了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准指标。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常状况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较高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中长期可能的股票仓位平均在 80%-90%之间。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 85%和 15%。


因此,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其他说明

1、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9,348,108.85 88.98

其中:股票 199,348,108.85 88.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192,244.06 5.00

其中:债券 11,192,244.06 5.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171,541.06 5.88

8 其他资产 332,938.40 0.15

9 合计 224,044,832.37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4,735,391.44 65.5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915,453.42 1.7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54,536.00 1.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837,549.87 3.09

J 金融业 20,311,447.08 9.19

K 房地产业 17,164,782.00 7.7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22,371.00 0.9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9,348,108.85 90.23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170,836 9,951,197.00 4.50

2 002508 老板电器 269,541 9,113,181.21 4.13

3 601799 星宇股份 85,421 8,113,286.58 3.67

4 601128 常熟银行 862,900 7,861,019.00 3.56

5 600519 贵州茅台 6,500 7,689,500.00 3.48

6 002311 海大集团 212,976 7,667,136.00 3.47

7 600383 金地集团 514,200 7,455,900.00 3.37

8 002007 华兰生物 201,750 7,091,512.50 3.21

9 603369 今世缘 216,200 7,074,064.00 3.20

10 600612 老凤祥 145,750 6,939,157.50 3.14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424,250.80 4.7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67,993.26 0.3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192,244.06 5.07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19611 19 国债 104,180 10,424,250.80 4.72
01

2 113558 日月转债 7,680 767,993.26 0.35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826.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2,384.73

5 应收申购款 30,727.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2,938.40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1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较基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2011.9.20-2011.12.31 -9.70% 0.61% -9.91% 1.23% 0.21% -0.62%

2012.1.1-2012.12.31 3.43% 0.94% 7.22% 1.09% -3.79% -0.15%

2013.1.1-2013.12.31 36.35% 1.53% -6.41% 1.19% 42.76% 0.34%

2014.1.1-2014.12.31 23.65% 1.37% 45.02% 1.03% -21.37% 0.34%

2015.1.1-2015.12.31 39.51% 2.87% 7.10% 2.11% 32.41% 0.76%

2016.1.1-2016.12.31 -33.86% 1.89% -9.12% 1.19% -24.74% 0.70%

2017.1.1-2017.12.31 3.00% 0.96% 18.24% 0.54% -15.24% 0.42%

2018.1.1-2018.12.31 -19.61% 1.23% -20.74% 1.14% 1.58% 0.09%

2019.1.1-2019.12.31 40.00% 1.08% 31.20% 1.06% 8.80%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9.37% 1.58% 56.90% 1.23% 12.47% 0.3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规律,把握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 市场系统风险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是各自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实体经济的“晴雨表”。由于本基金在实际运作中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虽然可以享受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回报,也会承受股票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因此可能面临相对较高证券市场风险。

? 行业轮动风险

由于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所属周期进行预判;将行业划分为强轮动性行业和弱轮动性行业,并产业传导机制划分产业链;结合行业研究员对行业景气程度、可投资性和产业链逻辑架构的深度分析;运用动量优化策略优化行业配置比例。”基金根据行业轮动特性和投资前景决定高配、平配和低配,若判断错误会失去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从而对中长期基金回报表现带来风险。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混合型基金。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规律,把握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为不同行业及其上市公司提供了阶段性的可测投资机会。本基金在构建行业轮动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有效结合宏观研究、行业研究、量化研究和个股研究成果,并转化为基金资产中长期的资本增值成果。同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规律,全面准确地判断大类资产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把握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同时,重点围绕有效结合宏观研究、行业研究、量化研究和个股研究成果,转化为基金资产中长期的资本增值成果,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从全球、区域的宏观层面(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利息的预期)出发,依据工业增加值与 CPI 的变动划分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复苏、扩张、滞涨、萧条)。同时,将行业非系统风险均值与其分布的 GINI 系数结合运用,全面准确地判断大类资产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统筹考量短、中、长期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机制如下图所示:


宏观经济周期

经济发展阶段 经济周期界定

宏观因素分析 通货膨胀、利率 中、长期资产配置策略

证券市场实证

证券市场趋势

政策导向 资产配置比例
行业非系统风险

量化模型分析 证券市场拐点 短期资产配置策略

GINI系数分布

具体包括:宏观因素分析和量化模型分析。

1)宏观因素分析

宏观因素分析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判定、经济发展阶段驱动因素分析、通货膨胀及利率走势分析、证券市场盈利及估值因素分析和政府政策导向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特征指标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和横向比较分析,界定宏观经济所处经济周期和证券市场变动趋势,从而制定中、长期资产配置策略。

2)量化模型分析

行业轮动与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密不可分,将行业非系统风险均值与其分布的GINI 系数结合运用,可以有效判断证券市场拐点出现的可能性,从而制定短期资产配置调整策略。

本基金还将结合对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的分析,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采用积极主动的策略,配置、调整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类现金资产的构成比例,降低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时钟策略

投资时钟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为不同行业及其上市公司提供了阶段性的可测投资机会。通过构建行业轮动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有效结合产业链轮动逻辑、产业轮动周期及速率、各行业轮动逻辑和各行业估值逻辑的研究成果,对行业的长期、中期、短期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和预判。

投资时钟策略决策机制如下图所示:


产业链轮动逻辑

产业链配置建议

轮动周期及速率

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轮动逻辑 各行业配置建议

行业配置

各行业估值逻辑 各行业调整建议

投资时钟策略在具体决策中通过策略分析组、行业研究组、金融工程组采用“时针、分针、秒针”方法对行业的长期、中期、短期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和预判,基金经理综合“时针、分针”结果决定行业配置格局和比例,并按照“秒针”提示进行主动调整。

1)投资时针

由投资研究部的策略分析组预判宏观经济周期阶段、演变趋势及其驱动因素;预判产业链投资前景及持续期间;给出产业链的“高配、平配、低配”的投资建议。

2)投资分针

由投资研究部的行业研究组基于行业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应用,预判各行业景气程度和可投资性,给出行业的“高配、平配、低配”的投资建议。

3)投资秒针

参考投资研究部的金融工程组所做出的行业短期动量(Momentum)分析,基金经理对行业配置比例进行微调。

投资时针、投资分针和投资秒针是构成投资时钟策略的组成部分,在研究分析和结果运用中三者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其内在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投资时针: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轮动规律

行 产业链传导逻辑线





值 投资分针:行业景气程度、行业可投资性





投资秒针:正Alpha优化策略

投资时针、投资分针通过产业链传导逻辑相互联系,其中投资时针关注大类产业链在不同经济周期下的相对表现,投资分针关注产业链下不同行业传导顺序;投资秒针与投资时针、投资分针通过行业估值特性相互联系,其中投资秒针关注短期市场对行业估值偏好,投资时针、投资分针关注行业中、长期的估值水平。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是对投资时钟策略所确定的行业配置决策的具体落实和优化。在具体个股选择中将秉持自下而上选股理念,精选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在获取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最大化行业内个股投资收益。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精选个股。同时,注重选择成长性指标较高的个股,并分析其在各个子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成长潜力,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对入选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分析,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品质评估(Quality)

?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 公司治理(Management):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 财务状况(Financial) :财务状况健康。包括较高的 ROE,低负
债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 估值评级(Valuation)

?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 合理价格:投资股票的策略持续有效的基础是,可以用合理价格买
到有吸引力的股票。如果买入一家优秀企业的股票而支付了过高价
格,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2)成长特性分析

采用 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
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
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②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③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本基金通过上述分析方法在股票备选库中精选出成长能力突出、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并显著提高债券投资组合债息收益。
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仓位,增加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因此,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目标久期管理和品种选择策略为主,以收益率利差策略、债券置换策略为辅,构造能获取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1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沪深 300 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该指数的成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 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该指数从沪深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最大限度地涵盖了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准指标。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常状况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较高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中长期可能的股票仓位平均在 80%-90%之间。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 85%和 15%。

因此,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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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但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发布的公告:

2019 年 3 月 27 日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2019 年 3 月 29 日 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
销旗下部分基金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4 月 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 年 4 月 19 日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9 年 4 月 27 日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以
及摘要

2019 年 5 月 1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11 日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 年 5 月 1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14 日 关于新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 年 6 月 18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
公告

2019 年 6 月 25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2019 年 6 月 30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基金净值披露公告

2019 年 7 月 5 日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代码:601155)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9 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6 日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9 年 7 月 31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0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 年 8 月 23 日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 年 8 月 23 日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 年 8 月 26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30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
销旗下部分基金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10 月 25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9 年 10 月 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日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 年 11 月 1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华熙生物)

2019 年 11 月 1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久日新材)

2019 年 11 月 1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长阳科技)

2019 年 11 月 5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奥福环保)

2019 年 11 月 1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三达膜)



2019 年 12 月 4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卓易信息)

2019 年 12 月 21 关于旗下 21 只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
日 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 年 12 月 21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 年 12 月 21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 年 12 月 21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21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 年 12 月)


2020 年 1 月 20 日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0 年 2 月 29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 年 3 月 27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对 2019 年 12 月 21 日公布的《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 12 月)》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 、基金的投资”。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
明。”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除第 7 项外,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申请募集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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