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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0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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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企业变革股票001036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02-12     基金规模:2.48亿份     基金经理: 陈涛 
基金全称: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21%
  • 近一月增长率
    9.47%
  • 近一季增长率
    20.12%
  • 近半年增长率
    -0.2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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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19日证监许可 [2015]97号《关于准予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2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

12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未经

审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九、基金转换......47

十、基金的投资......51

十一、基金的业绩......61

十二、基金的财产......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八、风险揭示......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二十五、备查文件......122

一、绪言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7年9月6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38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H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 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A股ETF、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愉债券、嘉实 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创业板ETF、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共党员,1983年3月至1992年2月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处长,1992年3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长 、副巡视员,2003年5月至2010年3月

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2010年4月至2014年10月任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 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 。2010年11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PaulEilbeck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Sena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CFO、COO,JPMorganChase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担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市委员会委员。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

10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 信息总监,南方证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杜毅先生,2008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9年证券从业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20日,刘美玲女士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兼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助理CIO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胡涛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 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 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 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 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 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 门内 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 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 640,6 25 .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 10 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共 有员工205人 ,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 国 大陆 托管服务的 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 行自1998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托 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 信托资产、保 险资 产、社会保 障基金 、 基本养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金、QFII资产、 QD II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 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 定 客户资产管 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 系, 同 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等 增 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2 017年3月, 中

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 证 券投 资基金7 09只。自20 03 年以来 ,本行 连续十四年获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 》、 美国《环球金 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53项最 佳托管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 保 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 05、 2007 、

2009 、2 010 、2011 、20 12、 2013 、201 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70号 )审 阅后,2 015 年、2 016年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均通过 IS AE340 2(原S 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 次 获得 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 SAE34 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业务运作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 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 和 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 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 持有 人 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 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由中 国工商银行 稽核 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 局)、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 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 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 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 险 控制 措施。

3、内部风险控 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 构 的监管要求,并 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管 业务的各项 经营管理活 动都必须有 相 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管 业务的全 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 、岗位

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必须做 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 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 适 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 任何空间、时限 及人员的例 外。

(6 )独立性原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 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 产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务实行严 格分 离,建立 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 一 系列规章制 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 络独立。

(2 )高层 检 查。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作 为工行托管 业务 政 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情况和 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况提出 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 能管理

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 落实 岗 位责任制,建 立“ 自控防 线”、“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 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 人为本”的 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 团队 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 期 、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 部通过制定 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 种业 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 地控制和 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

的。

(5 )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 强内 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 行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 全控 制。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 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 运用和保 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 响 应。资 产托管 业务 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 定了基于数 据、

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为 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 产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难 的 情况 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部门,配 备专职 稽核 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 彻落实全程 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 上 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 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 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 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控制度 的建 设,一贯 坚 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责 、制 度建设和工 作流程中。 经过 多 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 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 )内 部风险 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保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 行 新兴 的中间业务,资 产托 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 别 强调规范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存 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基 金 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D座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2期53层09-11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号万象城2幢1001A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0层05-06A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或95501

(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0)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深圳)

(14)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5)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6)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17)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18)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19)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2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72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1)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22)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188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4)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25)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76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2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37)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3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 杨纪锋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4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4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42)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3号楼创新工场一层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4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 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45)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4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2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2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4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4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4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5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51)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5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5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5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5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5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5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58)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5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6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6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6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6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6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8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66)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6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6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2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19日证监许可[2015]97号文注册。(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 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10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数=(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5、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2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 销机构和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直销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

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帐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3年4月9日, 本公司发布 了《关于网上 直销开通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 费率优

惠的公告 》,自2015年4月15日起,开通 本基金在本公 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的后端收费模 式(包

括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基 金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过本公 司基金网上 直销系统交易 的后端收费

进行费率 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和代销机构暂 不开通后端收 费模式。具体请参见 嘉实基金网

站刊载的公 告。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 0天少于180 天的投资 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365天 0.5%

365天≤T<730天 0.25%

T≥7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

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T T<7天 30天≤T<365天 T≥7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基金登记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和 司法机构的协助执行通 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本基金自2015年4月15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嘉实稳

健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嘉实货币A/B、嘉实超短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A/B、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A/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A/B、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C、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C、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快线货币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C、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

/C、嘉实新常态混合A/C、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A/C、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A/C、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

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物流产业股票A/C、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A/C、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富时A50ETF联接、嘉实稳宏债券

A/C、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1、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嘉实纯债债券、嘉实超短债、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基金A、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c)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企业变革主题相关的股票,深入挖掘上市公司发生变革带来效率提升或者跨越发展的投资机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企业变革主题

相关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伴随着中国经济潜在产出水平 的下降,中国经济进入经济增速下降、减 杠杆、调结构

的转型阶段。未来增长的持续,需要依靠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才能够实现。企业变革将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并且会带来一系列的资产整合、企业的转型升级。因此,企业的变革和突围将是未来资本市场最核心的投资主线之一。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深入挖掘企业变革过程中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型方向,且具备持续增长潜力、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同时,辅以严格的风险管理,以获得中长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重 点配置股票资产,同 时从宏观因素、市场 因素、估值因素等多个纬度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宏观因素——包含重要经济数据以及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市场因素——包含货币供给指标以及流动性的变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估值因素——包含不同市场之间的相对估值变化。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企业变革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于企业变革主题相关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所指

的企业变革,主要是指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下,通过变革(所有制结构变化、激励机制建立、效率提升、兼并重组、技术和模式创新升级、转变发展方向等)使企业发生跨越式发展,并展现出与变革前相比成长空间巨大的股票。

我们认为企业变革对应在中国 经济结构当前状态下有三大方向。一是国企改革和混合

所有制;二是传统模式企业转型和升级;三是市场力量主导的产业并购整合。随着未来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升级转 型等因素的 影响,从事或者受益于 上述投资主题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金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企业变革主题的界定。

1)国企改革和混合所有制——国企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决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提升效率转型角度而言,国企自身的体量以及改革带来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

变革的机会主要有几种:一是企业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的改变、二是混合所有制对企业带来的提升,包括国企投资进入新的市场化领域,也包括民企参与到国企之中;三是科研院所改革以及所带来的并购重组投资机会。

2)传统 模式企业 的转型升级— —伴随着潜在产 出下降以及基 建规模和房地产 渡过顶

峰,大量传统周期类行业面临新的环境:行业增速放缓甚至不增长、产能利用率和利润率下降。此类企业寻求变革可能来自几个方面,一是从寻求增量转向在存量;二是向新市场和服务转移;三是产业链延伸和技术升级,比如产业链整合、向新技术 新市场进行突破,或者内部通过技术升级等提高生产效率;

3)市场力量主导的产业并购整合——经济转型期产业并购重组的速度会大大加快,当前所处环境除了处于转型期之外还叠加了新技术快速应用的周期,私人部门的企业家正在迎来二次创业的高峰。在这个线索下企业寻求变革主要包括:产业链纵向和横向整合、行业淘汰和集中度提升、跨行业并购打造平台、新兴行业加速整合扩张等。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上述转型个 股进行筛选以及深度研究预判的基础上,结合地域、行

业以及政策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以全市场股 票标的作为股票库,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三大方向单独

构建基础股票池。

其次,通过基金管理人根据改 革方向、地域优选、行业优选、事件驱动以及基本面筛

选等多维度指标对基础股票池的股票进行综合评分,优选出核心股票池。

改革方向:基金管理人持续对国企改革、证券市场改革、土地改革等相关政策方向

进行密切跟踪。未来基金管 理人也会紧密跟踪政策出台情况,根据改革的总体方

向构建组合,对股票进行初步筛选。

地域优选: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方政策出台的时间、力度、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各

地企业在其自身禀赋方面也 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各地具体出

台的文件,同时加以各区域 改革动力上的合理推断以及企业的特性,对股票进行

地域优选。

行业优选:基金管理人结合自上而下宏观判断、市场研判,自下而 上行业景气、盈

利增长、估值、催化剂等因 素进行行业优选。组合的构建会在行业配置基础上对

已选股票进行行业优化,对强势行业中的个股适当增加权重。

事件驱动:在具体投资标的选择过程中,自下而上层面会重点关注是否有事件驱动

催化剂以及强度如何,例如 公司业务的大量剥离可能是为未来进一步的业务转型

做好准备、公司重要的人事 变化也可能是未来进一步改革的先兆、重要股东或者

管理层现金参与定向增发表 明相关利益人对公司较强的信心等等,基金管理人将

会重点关注改革相关公司的相关事件,由此更好地把握个股的投资时点。

基本面筛选:主要是对财务指标和经营风险以及变革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

最后,结合资产配置建议进行 仓位和风格选择,根据市场走势、事件催化剂和热点方

向切换对个股进行优化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Barra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7.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 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 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

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 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企业变革主题相关的股票占非现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份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依法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更新注册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300

只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点。它能够反映中国A股市场整体状况和发展趋,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而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月17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65,606,625.93 91.65

其中:股票 2,065,606,625.93 91.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9,106,900.31 7.95

8 其他资产 9,202,463.90 0.41

9 合计 2,253,915,990.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2,967.70 0.00

C 制造业 1,260,763,918.01 56.3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 建筑业 166,441,165.40 7.44

F 批发和零售业 336,112.03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83,692.82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9,600,102.65 6.24

J 金融业 395,396,741.37 17.68

K 房地产业 46,360,790.00 2.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778,007.12 1.9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140.02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525,166.21 0.5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822.60 0.00

S 综合 - -

合计 2,065,606,625.93 92.3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02426 胜利精密 16,103,130 129,308,133.90 5.78

2 002434 万里扬 8,039,841 127,994,268.72 5.72

3 600036 招商银行 5,196,569 124,249,964.79 5.56

4 002415 海康威视 3,055,650 98,697,495.00 4.41

5 600068 葛洲坝 8,382,516 94,219,479.84 4.21

6 601318 中国平安 1,755,674 87,098,987.14 3.89

7 002341 新纶科技 4,441,715 82,837,984.75 3.70

8 600176 中国巨石 7,315,020 80,318,919.60 3.59

9 000333 美的集团 1,757,100 75,625,584.00 3.38

10 601336 新华保险 1,456,662 74,872,426.80 3.3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7,621.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240,861.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616.53

5 应收申购款 31,364.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02,463.9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说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明

(%)

1 002426 胜利精密 129,308,133.90 5.78 重大事项停牌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5年2月

12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2015年12

月31日 8.60% 2.85% 9.48% 2.01% -0.88% 0.84%

2016年度 -18.23% 1.79% -8.39% 1.12% -9.84% 0.67%

2017年上半

年 7.32% 0.71% 8.59% 0.46% -1.27% 0.2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

的比较

图: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6月30日)

注1: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

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高仓位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同时,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变革主题相关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由于本基金对企业变革主题的严格界定以及运作中的品种选择结果可能带来的业绩偏离风险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因此,本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能更大。

2、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权证属于是高风险投资工具,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申请更新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将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

定相关费用、费率;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或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A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G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申请更新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H.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号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企业变革主题相关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企业变革主题相关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份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 限制、禁止行为等作

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依法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更新注册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防范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B、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C、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 议约定的估值差错处理原

则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7)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F、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8月12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 加“新浪 基金”为嘉实 旗下基金代 销机 2017年2月21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 关于调整凤凰金信基金代销的部分开放 式基 2017年2月28日 含本基金

金转换补差费率的公告

3 关于增加植信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2017年3月16日 含本基金

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4 关于嘉实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 更新 2017年4月12日 含本基金

的公告

5 关于增加创金启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2017年4月14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6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中金公 司为 2017年5月19日 含本基金

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7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为嘉实旗下基金代 销机 2017年5月31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8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起 2017年6月28日 含本基金

点及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9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2017年6月30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0 关于增加大智慧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 销机 2017年7月26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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