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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C (01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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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C010392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1-01-13     基金规模:4.30亿份     基金经理: 欧阳良琦 
基金全称: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06%
  • 近一月增长率
    7.72%
  • 近一季增长率
    12.45%
  • 近半年增长率
    -4.4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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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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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工银国家战略股票 1.8530 4.45%
华夏中证港股通内地金融ETF发起式联接A 1.2078 4.44%
华夏中证港股通内地金融ETF发起式联接C 1.2065 4.43%
泰康香港银行指数C 1.1063 3.88%
泰康香港银行指数A 1.1290 3.87%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混合A 1.2580 3.80%
中航混改精选混合A 0.8914 3.75%
中航混改精选混合C 0.8720 3.74%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混合C 1.2530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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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战略新
兴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59 号)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2、基 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 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 风险包括:(1)股票 市场波动风险;(2) 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集中度较高的 风险;(3 )本基金投 资范围包括内 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香港 证券市场股 票而面临的 香港股票市场 及港股通机 制带来的风 险;(4) 本基 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以及资产支持证 券、存托凭证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 其他额外风险。此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 的流动性较差风险、 巨额赎回风 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 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 的风险等)、管理风 险、税收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 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其他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 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 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 基金为股票 基金,理论 上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 合基金、债 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 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 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6、基 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基 金投资人投 资于基金有 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 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本基金本次更 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基金管理人董监 高相关信息进行
更新,更新截止日 为 2023 年 10 月 14 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23 年 8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5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6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2
十一、基金的投资......43
十二、基金的业绩......54
十三、基金的财产......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九、侧袋机制......74
二十、风险揭示......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七、备查文件......119
I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易方达 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 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 成立并运 作,若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 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规定媒 介:指 符合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条件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 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 一)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 士。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国平安保险 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 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国债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中国 平安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理 事会投 资部 资产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任 、境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联席)、 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广州 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 资理财部副 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总裁助 理、市场总监、副总经 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 A)。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中航通用飞 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 财控股(北京)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 永修县第二 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 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 总部、投资理财总部、 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成员、 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 总监、公司 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 管理学 硕士。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盈峰 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 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 千成影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 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 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 业投资部执 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 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 理,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 十三冶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部长 、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广东 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山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省法学会国 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 市美之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艾尔玛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祥鑫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 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 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 院建筑管理 工程系助教、讲师、教 研室副主任,清华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 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 战略系主任、院长助 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 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长江商 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 心主任、教 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 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 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 森管理学院 助理教授、副教授、终 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 社区项目发 起人兼副院长,云南 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 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广 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 曾任天津商 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 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 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 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 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 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 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 力集团(派 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 业开发有限 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 部总经理、 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市广永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广州赛马 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 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 产实业开发 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营管部综合 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 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 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 长,万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总裁助理、党 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 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 士(EMBA)、法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 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 经济学 硕士。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 、权益 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基金 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 深圳和 君创业研 究咨询 有限公 司管 理咨询项 目经理 ,湖南 证券投资 银行总 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策划 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副 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总经理、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 事。曾 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 理部经理 、基金 经理、 基金 投资部副 总经理 、研究 部副总经 理、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 士(EMBA)。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QFI 业务负责人、市 场及产品委 员会委员。曾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 职员,深 圳众大 投资有 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 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 硕士(EMBA)、经济学 硕士。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 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曾任联合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 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 务部高级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 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 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 场部华东区 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 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 广东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 委员,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 硕士(EMBA)。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 务官)。曾 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 业年金部总 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 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 士、金融 学硕士。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 Daniel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 机构服务主 管、亚洲区(除日本外 )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 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 理、核算部 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 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 管理部 总经理、 总裁助 理、董 事会 秘书、公 司财务 中心主 任,易方 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 金经理。曾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基础设 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基金 经理。曾任晨星资讯( 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基金经理。曾任广 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研究员、市 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 部大区销售经理、北 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基金经理。曾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信息安全 与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 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 经理、总监 助理、副总监、总监,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总监,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 学硕士。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宣传策 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 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 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 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 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 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 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 研究员、投 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内审稽核部总 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曾在北 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 理部总经理 、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 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工 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欧阳良琦先生,工学博士 ,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欧阳良琦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 2023-05-06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刘武,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吴欣 荣先生、 冯波先 生、陈 皓先生 、张坤先生、付浩先生、李剑锋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付浩先生,同上。

李剑锋先生,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国际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国际权益)、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 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 有效并易 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 章程;第二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 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 个层面 是部门和 业务管 理制度 。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 该遵循 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 与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 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 个公司活 动。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 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 理层制定的 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 务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 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 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 观,不受 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 正当影响;建立严谨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 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 选库制度,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 资理念, 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 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 确的投资授 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 止和投资限 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 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 ;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 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 交易部门完成;建立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 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 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 配制度,确 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 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 立会计制度,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 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 整、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 露制度, 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 人,并建立了相应的 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 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 会聘任, 向董事会负责。根据 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 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 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 门,并保 障其独立性。监察合 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 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 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督促公 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重视和支 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 业经验,且 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 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为给客 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 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5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2
只,QDII 基金 5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 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 国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师 事务所开 展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 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 则的内 部控制 审计报告 。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内控 制度完 善,内 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战略新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459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 进行。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的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若该交易日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 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 需要,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 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登记 机构可根据《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 境外投资主 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 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 交易、登记 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 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 构或本公 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 定的,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 情况下本 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控制措 施。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 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或者 新增基 金规模控 制措施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C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 及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 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 体申购费 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200 万 0.12%

2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
于 9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天以上(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 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例五: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为 0.15%,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遇特殊 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登记 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剩余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前款“ (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 金会计系 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 金单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 额度使用 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 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 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 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 他影响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 金会计系 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 业务的开放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 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转换)。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证 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其他特殊 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如果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 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 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 只基金,每类基金份 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 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 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 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 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 转出某类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 转换转出份 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 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 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 份额对应的 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 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 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 基金向申购 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 别申购费率 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 比较标准)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 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 补差,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 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 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率÷(1 +申购补差 费率)=(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注:本基金 开通与 易方达 旗下其它 开 放式基 金(由同 一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之 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 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投资者需到 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 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 业务流程、 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 回时,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 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 金会计系 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 本基金单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或该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 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 交易异常情 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2)发生继续接受转换 转出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转出申请。

(1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转换转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之前提 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 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
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 金登记机 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战略新兴 产业相关证券,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内 地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股票”)、内地 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0%-95%(其 中港股通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 微观经济 、市场与政策等因素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 主要考虑: (1)宏 观经济因素 ,包括 GDP 增长率及 其构成、
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 货币政策等 ;(2)微 观经济因素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 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 盈利预期; (3)市场 因素,包括 股票及债券 市场的涨跌 、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
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战略新兴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战略新兴产 业是以重 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 展需求为基础,对经 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 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物质 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 益好的 产业,包 括新一 代信息 技术 产业、高 端装备 制造产 业、新材 料产业 、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领域。
本基金所指的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主要由以下两类公司所发行的证券组成:

(1)主营业务所属产业为上述战略新兴产业的公司;

(2)对于当前未被归入前述产业,但后续通过引入技术创新、变革运营模式、实施资产并购或重组以及其他途 径实现业务 转型,转型后提供的产 品或服务隶属于上述产业,且未来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本基金也可将其纳入战略新兴产业范畴。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战略新兴产业包括不同的 细分子行 业。本基金将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进行基 金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之间的配置及动态调整。

1)行业发展空间

本基金对各子行业的发展 情况进行 持续跟踪分析,适时 对各子行业的发展空 间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发展空间较大的子行业。

2)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通过密切跟踪子行 业当前进 入者的数量、子行业 内相关公司的竞争策 略等判断各子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竞争格局良好的子行业。

3)行业相对估值

本基金将对各子行业的相 对估值水 平进行动态分析,适 时增加相对估值水平 较低的子行业的配置比例,降低相对估值水平较高的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以下定性与定量指标的综合分析,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公司。

1)定性指标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定性指标有经营情况、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管理团队等。

经营情况方面,本基金将 对公司行 业地位、商业模式、 品牌优势、资源优势 、产品或
服务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选择具有长期增长潜力的公司。

研发能力方面,本基金将 对公司研 发战略、研发管理能 力、技术领先程度、 研发团队的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选择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公司。

公司治理方面,本基金将 对公司治 理框架、股东权利行 使情况、董事会运作 情况、激励与利益分配机制设置情况、信息透明度等进行分析,选择公司治理合理的公司。

管理团队方面,本基金将 对管理团 队稳定性、专业性、 新产品或新业务开拓 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管理团队稳定、专业、开拓能力强的公司。

2)定量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定量指标主要有盈利能力指标、成长性指标、财务结构指标等。

盈利能力指标方面,本金主要考虑预期营业利润率、预期净资产收益率等。

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期净利润增长率等。

财务结构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资产负债率等。

(3)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据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4)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 基金将进 行股票投资组合的构 建。当行业、公司的 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 将主要通 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 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 合对宏观经 济、市场利率、供求变 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 属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 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 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为基础,结 合经济变化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 发展和结 构性变迁,更多债券 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 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 密切跟踪市 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 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 收益率、 信用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选择 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7、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若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 期权, 将根据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主 要选择流 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 易,以对冲 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 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8、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 指数收益 率×60%+中 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5%+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选定中国战略新兴 产业成份 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作为股票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本基准的原因为: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股 票和固定收益部分各选择一个具有 市场代表性的指数作 为基准,并按照预期大类资产配置的情况,设定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2、在股票部分基准的选择方面,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 战略新兴产 业相关股票,中国战略 新兴产业成份指数对内地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股票具有较 强代表性,适合作为内 地股票部分 的基准;此外,本基 金股票投资范围既包括内地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 票,也包括港股通股票,因此本基金选择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港股部分的基准。3、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中债总指数作为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 上指数名 称、停止或变更以上 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 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 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 代表性更强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 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理论 上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的风险、以 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 通过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 券投资的 开放式 基金以 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投 资组合可 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 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开仓 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后,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 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 (10)、(13)、(1 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 合限制、禁止行为规 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 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600,570,938.37 90.99

其中:股票 3,600,570,938.37 90.99

2 固定收益投资 3,211,490.13 0.08

其中:债券 3,211,490.13 0.0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7,422,432.45 8.53

7 其他资产 15,902,108.34 0.40

8 合计 3,957,106,969.2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码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93,208,758.46 71.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35,447.47 0.00


E 建筑业 10,516.15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73,324.65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77,403,380.32 19.8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498,702.49 0.7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5,710.27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5,098.5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00,570,938.37 91.85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88111 金山办公 470,054 221,968,899.88 5.66

2 300394 天孚通信 1,854,000 198,062,820.00 5.05

3 300604 长川科技 4,000,975 190,006,302.75 4.85

4 688037 芯源微 1,040,459 177,866,466.05 4.54

5 603019 中科曙光 3,357,820 170,913,038.00 4.36

6 301165 锐捷网络 2,364,522 145,938,297.84 3.72

7 300502 新易盛 2,097,141 142,542,673.77 3.64

8 000977 浪潮信息 2,849,300 138,191,050.00 3.53

9 002230 科大讯飞 2,003,400 136,151,064.00 3.47

10 300054 鼎龙股份 5,450,500 134,790,865.00 3.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211,490.13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11,490.13 0.0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8033 华特转债 23,220 3,211,490.13 0.0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钱江海关的处罚。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6,372.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145,736.2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902,108.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 月 1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1)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2) (3)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4.40% 1.19% -8.96% 1.23% 13.36% -0.04%
效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33.73% 2.05% -22.52% 1.32% -11.21% 0.7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30.81% 1.68% -29.09% 1.28% -1.72% 0.40%
效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1)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2) (3)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3.99% 1.19% -8.96% 1.23% 12.95% -0.04%
效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33.99% 2.05% -22.52% 1.32% -11.47% 0.7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31.36% 1.68% -29.09% 1.28% -2.27% 0.40%
效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刘武,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共同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 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估 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份 、通 过大宗交 易取得 的带限 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估 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售 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 记期截止 日(含 当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 存在明显 差异, 未上市 期间 市场利率 没有发 生大的 变动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 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 基金投资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 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 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中的“( 七)基金的 申购费和赎回费”与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 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 中如发生 增值税等应税行为, 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 由基金财产 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 申报缴纳。如果基金 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 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 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 补缴上述税 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 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信 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 理公司变 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股 票期权、港股通股票 ,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 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 侧袋账户份 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 办理;当 日收到 的赎回 申请 ,仅办理 主袋账 户份额 的赎回申 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 停申购。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的投 资”部分 约定的 投资组 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 让、恢复 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 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 理人及时 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 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 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基 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 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二十、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市场波动风险。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属于股票仓位
偏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 种,受股票 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 大,如果股票市场出 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 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 无法获得收 益甚至可 能发生较大 亏损的风险。

2、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
将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 关证券,须 承受与战略新兴产业相 关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定义 和筛选标准 的确定是基于上市公司 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因此最终能 否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 种因素影响 ,因此即便根据投资策 略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公司,也不意味着本基金一 定盈利。本 基金非现金资产中较大 比例资产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当战略新兴产业 相关证券表 现不佳时,本基金的净 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3、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港 股通股票 , 除与其 他投资于 股票的 基金所 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需 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 香港证券市 场有所了解 ;通过港股 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 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 市场交易, 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 金的投资风险。

2)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 异常交易情 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 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 除受市场、 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 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 素,出现股 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 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 地的政策法 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 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
波动的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 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 制的存在,港股通标 的证券价格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生物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 、持续亏损 、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 情形,若本基金投资生物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 可能存 在大比例 折价供 股或配 股、 频繁分拆 合并股 份的行 为,投资 者持有 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 某特定类别 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 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 的投票权利 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 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 营所在地法 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 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 接退市的风 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 ,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 险。此外, 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 比照退市前 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 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通过香 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 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 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 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 可能会不断 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 卖的标的 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 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 的港股通标 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 ,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 的日期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 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 在后续港股 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 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
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 交易日)卖 出股票,T+2 日(港股 通交易日, 即为卖 出当日之 后第二 个港股 通交 易日)在 香港市 场完成 清算交收 ,卖出 的资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 账户,因此 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 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 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 收可能因香 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 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 日的设定原 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 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 额度使用完 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 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6)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 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 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若香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之间的报盘 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 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7)汇率风险 。在内地 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 下,港股的 买卖是以 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 承担港币对 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 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 值。此外, 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 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
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8)交易价格 受限的风 险。港股通 标的证券不 设置涨跌幅 限制,但根 据联交所 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 制的港股通 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 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 通标的证券 ,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 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9)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 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 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 得买入,交 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港股通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 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标 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 权益,但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0)结算风险。香港结算 机构可能 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 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 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 分级结算原 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 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 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 交付或处置;结算参 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 基金未能取 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 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 有误的导致 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 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1)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 所延后的 风险。对于在联交所 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 红利,由于中 国结算 需要在收 到香港 结算派 发的 外币红利 资金后 进行换 汇、清算 、发放 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12)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 资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并 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 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本基金可能发生拒 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的情 形,可能 影响投 资人的 申购以及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 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 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 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 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 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投资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 杆风险、保 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 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 票期权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 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和香港 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 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本基金可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 据发行主 体、存款银行信用状 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的 影响,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以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 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 情况下,上述资产市 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 定市场环境 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 动性较差的情况。因 此,本基金投 资于上 述资产时 ,可能 存在以 下流 动性风险 :一是 基金管 理人建仓 或进行 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 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买进或卖出;二 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 票、债券或 其他资产。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 ,如出现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当本基 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 赎回申请 实施延 期办理 。具 体情形、 程序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 面临无法 全部赎回或 无法及时 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 资者未能赎 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 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 情形外,本基 金备 用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 包括但 不限于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 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等工具 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 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暂 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 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费 率为 1.5%。 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 取将使得投 资者在持 续持有期限 少于 7 日时 会承担较高 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 值,一方面 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 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四)
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 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是将特定资产分 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 处置变现 后的款 项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进行支 付,目 的在于有 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 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 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 拥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 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 账户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 作为特定 资产最 终变现 价格 的承诺, 对于特 定资产 的公允价 值和最 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 征管部门 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 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 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 管理人将执 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 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 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 会影响到基 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 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 致对基金资 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 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 事项,本基 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 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
收征 管认定 存在差异 ,从而 产生税 费补 缴及滞纳 金,该 等税费 及滞纳金 将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 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 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法 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 向与策略特 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 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基金募集机 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 施指引(试行)》及 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 险由低到高 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 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 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 然一致 或存在对 应关系 。同时 ,不 同销售机 构因其 采取的 具体评价 标准和 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 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 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 适时调整对 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 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并须及时 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 赎回、交易 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 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 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有关证明 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 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 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 券;从 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险 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汇 汇款; 外汇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 外汇拆 借;外汇 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 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内 地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股票”)、内地 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 中港股通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证券;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 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后,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 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 (10)、(13)、(1 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 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 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 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 存款存 单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 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交易 所、期 货 交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 、第三方 估值机 构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应按 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 金合同》 生效后,招 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为本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 构保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上列 明的所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交易记录。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 点进行交易 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 交确认单。非直销销 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 金保有情况 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 基金产 品、服务 等 信息, 或反馈投 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 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 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 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2-09-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因港股通非交易 2022-09-26
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11 月 2 日暂停申购、赎 2022-11-02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因港股通非交 2022-12-21
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2-12-23

关于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港股通非交易日暂停 2023-01-10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1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因港股通非交易 2023-01-16
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2023 年度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照常开放申购、赎回、转 2023-03-03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 2023-03-31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 2023-04-03
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 2023-04-21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05-0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5 月 26 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 2023-05-23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6-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6-16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07-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 2023-07-08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7 月 17 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2023-07-17
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 2023-07-20投资业务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处,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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