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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 (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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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07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2-11-05     基金规模:14.87亿份     基金经理: 胡涛 
基金全称: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94%
  • 近一月增长率
    4.22%
  • 近一季增长率
    1.22%
  • 近半年增长率
    -6.6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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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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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 年9月26日《关于同意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2] 68号)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2年11月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属于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六)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11月5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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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转换 .................................................................................................................. 43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6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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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8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七、备查文件目录 ....................................................................................................... 8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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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其他法律法规和《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管理运作并交易。本招募说明书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
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更新
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7.《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0.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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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3.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4.发售公告
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7.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达到相关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无特殊说明基金合同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作日”
22.元
指人民币元
2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24.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5.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6.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27.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28.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29.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2.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4.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5.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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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38.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9.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0.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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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投资流程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机构业务团队、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和机构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投资流程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分析与管理、投资流程、绩效考核。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业务团队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经营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等。
3.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0年11月5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2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泰和封闭、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等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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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至今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Ingo Gefeke先生,董事,德国籍,康斯坦斯(Constance)大学国际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交易银行首席运营官及国际投资银行首席运营官。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法兰克福)董事会成员,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纽约)董事总经理兼首席行政管理官、全球交易总监。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在北京大学法学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0年7月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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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博士。1998年7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MBA。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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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天君先生,1978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年7月至2003年4月任招商证券研发中心行业研究员;2003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2006年8月3日至2008年2月27日任嘉实泰和封闭基金经理,2007年4月17日至2009年7月14日任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基金经理。2007年12月8日至今任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基金经理。2010年11月5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2年11月5日至2004年8月10日窦玉明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3年1月24日至2007年4月16日孙林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1月23日至2008年7月22日刘志强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17日至2009年7月13日刘天君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4日至2010年11月4日徐晨光先生任本基金经理。
3、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戴京焦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总经理助理詹凌蔚先生、总经理助理李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陶荣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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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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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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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投资体系部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助理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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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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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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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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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中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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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等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8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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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H嘉实基金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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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胡清泉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附楼二楼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沈峥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415-2416室
电话
(020)87555163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田耕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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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招商银行
(6) 交通银行
(7) 中国民生银行
(8) 中国光大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兴业银行
(11) 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07727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全国)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梁曦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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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3) 北京银行
(14) 平安银行
(15) 广东发展银行
(16) 青岛银行
(17) 宁波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话
95501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010)96169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25859591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晓鹏
电话
(020)38322256
传真
(020)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400-830-8003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
(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上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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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东莞银行
(19) 杭州银行
(20) 徽商银行
(21) 南京银行
(22) 临商银行
(23) 温州银行
(2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0769)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客服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84544021
传真
(025)84544129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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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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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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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01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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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25) 浙商银行
(26) 江苏银行
(2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28) 渤海银行
(29) 洛阳银行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3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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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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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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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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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5858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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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882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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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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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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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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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322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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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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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4863893
传真
(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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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4588888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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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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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真
(010)65183880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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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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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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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3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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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0294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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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21)962505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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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88666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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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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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841160
传真
(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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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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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8123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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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88111、95565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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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97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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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13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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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666888、(0755)33680000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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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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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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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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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36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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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001001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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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000686、(0431)85096733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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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16168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5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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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00-8008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68634518-8631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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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50372474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
(0731)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0532)96577
住所、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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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60)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3)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85783750
传真
(0571)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98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83025695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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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8100、96100(广西)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刘方
电话
(0791)6273972
传真
(0791)628869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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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791)6285337、6283827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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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66-1618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6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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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33396288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
(025)8336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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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33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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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285888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2080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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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88157761
传真
(0519)8815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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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5)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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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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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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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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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层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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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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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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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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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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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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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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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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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8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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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8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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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月艳 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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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6558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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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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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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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9)2211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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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9)221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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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9)961130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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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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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48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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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4890208、(0931)4890619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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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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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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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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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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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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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828042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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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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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
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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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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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128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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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128390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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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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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9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0351)4167056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电话
(010)5832875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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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7-8827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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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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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0755)82943750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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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5679535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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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66045446
传真
(010)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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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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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9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3121
传真
(021)62878783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10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10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真
(023)6381042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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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0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66555835
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10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中国华融A座3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107)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基金管理人于2005年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暂停办理闽发证券、汉唐证券提交的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从即日起暂停办理闽发证券、汉唐证券提交的本基金申购业务。对于此前通过闽发证券、汉唐证券认购、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在闽发证券、汉唐证券正常办理赎回或转托管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凌新源
联系人
白源
电话
(010)68431166
传真
(010)88018657
网址
www.bjzq.com.cn
客服电话
(010)68431166-8002、8009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890661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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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 年9月26日《关于同意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2] 68号)核准公开发售。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五)募集期限
2002年9月30 日到2002年10月31日。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
(3)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银华、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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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4.认购费费用
认购金额低于1000万元,认购费为认购金额的1%;认购金额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认购费不高于认购金额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2年11月5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已于2002年12月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2002年12月16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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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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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本基金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每笔1000元),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和500万元,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费率(B)
1.5%
1.2%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C=A-D)
14,78
11,857.71
1,000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
988,142.29
4,999,000
申购份数(=D/1.200)
821.01
823,451.90
4,165,833.3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2: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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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应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根据持有时间实行递减收费,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365天
0.5%
366天-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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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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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份额总数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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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四)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04 年7月1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目前业务办理时间为当日9:30至15:00,如各销售机构办理时间有所不同,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晚于当日15:0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1.由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转转换为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时,转换费率均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转换费率)+M
转换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1+转换费率)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M为嘉实货币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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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与嘉实旗下其他13只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互转,以及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时,均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注:根据《关于嘉实主题混合实施暂停转入及定期限制申购业务的公告》,自2010年5月26日起,暂停嘉实主题混合的转入业务。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转换的受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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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换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④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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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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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定位于成长收益复合型基金,在获取稳定的现金收益的基础上,积极谋求资本增值机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30%-75%;债券资产20%-65%;现金资产比例控制在5%左右。其中,基金对收益型资产类(包括收益型股票和债券)的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对国债的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三)投资理念
以均衡风格追求长期增长。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的基础上,制订基金资产在成长型资产类、收益型资产类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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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
2、收益型资产类的投资策略
根据目前金融市场状况,为实现收益目标,本基金主要有以下三类资产投资途径:一是按照规定,至少20%的国债投资;二是投资于具有相对较高收益率的企业债、金融债和公司可转债;三是投资收益型股票。本基金将在分析比较债券到期收益率和当前市场收益型股票的股息收益率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从而对收益型资产类中债券和收益型股票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精选收益型股票”的策略以及稳健的债券投资来获得良好的收益目标。
(1)“精选收益型股票”的投资策略
对于收益型股票,将以预期股息收益率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核心,同时结合以下几方面进行选择:
A. 公司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
B.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
C. 公司有现金分红历史记录,同时具有继续进行现金分红的潜力;
D. 预期股息收益率处于市场平均水平之上。
根据以上标准,选择出重点目标公司,在周密的案头研究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最终精选一批具备投资价值的收益型股票,做中长期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是实现基金资产安全和当期收益目标的重要金融工具,本基金在国债投资部分将根据对国债市场和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积极寻找价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追求稳定的债券票息收入或差价收益。对所有的国债资产,在充分估算基金资产流动性状况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获取无风险收益。
3、成长型资产类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实施“行业优选、积极轮换”的策略,实现“资本增值”目标。
本基金将加强对行业基本面的研判,跟踪各行业发展动态,对行业择优而投,即投资于那些基本面已出现积极变化、景气程度增加但股票市场却反应滞后的行业,并根据行业的基本面变化以及股票市场行业指数表现,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不断寻找新的行业投资机会。实施以上策略的关键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行业价值评估方法,本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研究和国外研究成果,建立了一套适合中国股票市场特点的行业价值评估体系,并在基金的投资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该体系。总结起来,本基金管理人目前使用的行业价值评估体系可归结为“两个方法、一个系统”,即行业景气评价方法和行业指数对基本面因素的敏感度分析方法,以及数据库支持系统。
策略实施的主要流程如下:
(1)进行准确有效的行业分类,为开展行业研究和行业资产类投资奠定基础。
(2)研究员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以细分行业作为最终研究对象,从以下两方面对行业进行评级分析:一是以行业相对增长率为核心的行业景气趋势研究;另一方面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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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是否合理反映行业基本面变化做出判断。本基金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对行业进行优选并积极轮换,以尽享行业的周期性增长机会。
(3)在确定具体的行业投资比例后,本基金在业绩主导原则基础上对行业内个股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谓业绩主导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要求:①业绩增长性要求,公司预期经营性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指标增长能够保持在行业内中上水平;②业绩含金量要求,公司收入或利润的增长50%以上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增长;③业绩的行业相关性要求,公司经营状况与行业基本面状况具有较强相关性,公司能够从行业景气上升中直接受益。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采用相对价值评价方法,对股票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4)针对某些市场环境和行业特点,本基金会采用程序交易技术,对行业内个股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股指数
(六)投资程序
1、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和资产配置委员会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并制订基金在其它重要股票资产类别上的具体配置计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参考公司研究部和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8、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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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它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7. 本基金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10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9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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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16,499,422.45
65.88
其中:股票
2,116,499,422.45
65.88
2
固定收益投资
739,871,090.70
23.03
其中:债券
739,871,090.70
23.0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7,558,835.51
10.51
6
其他资产
18,491,954.64
0.58
7
合计
3,212,421,303.3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82,699,981.65
8.83
C
制造业
283,505,000.00
8.86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83,505,000.00
8.86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11,718,453.99
3.49
E
建筑业
163,779,944.64
5.1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19,418,987.50
9.98
G
信息技术业
126,999,659.64
3.9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800,649,395.03
25.02
J
房地产业
27,728,000.00
0.87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116,499,422.45
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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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06
大秦铁路
30,000,000
252,300,000.00
7.88
2
601328
交通银行
42,499,503
246,497,117.40
7.70
3
600028
中国石化
30,000,000
246,000,000.00
7.69
4
600015
华夏银行
21,999,867
237,598,563.60
7.43
5
600688
S上石化
27,500,000
232,925,000.00
7.28
6
601398
工商银行
34,999,980
141,399,919.20
4.42
7
600050
中国联通
24,999,933
126,999,659.64
3.97
8
002142
宁波银行
10,503,413
125,935,921.87
3.94
9
601668
中国建筑
34,999,984
121,099,944.64
3.78
10
000539
粤电力A
12,000,559
81,003,773.25
2.5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609,619,000.00
19.05
3
金融债券
50,085,000.00
1.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85,000.00
1.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80,167,090.70
2.51
7
其他
-
-
8
合计
739,871,090.70
23.1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801017
08央行票据17
1,800,000
181,656,000.00
5.68
2
1001021
10央行票据21
1,100,000
107,844,000.00
3.37
3
0801035
08央行票据35
1,000,000
101,200,000.00
3.16
4
113002
工行转债
709,650
79,218,229.50
2.48
5
0801020
08央行票据20
700,000
70,679,000.00
2.2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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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69,531.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761,955.27
4
应收利息
12,626,366.31
5
应收申购款
734,101.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491,954.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0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2年11月5日至2002年12月31日
-3.37%
0.40%
-11.32%
1.22%
7.95%
-0.82%
2003年度
21.43%
0.76%
10.32%
1.14%
11.11%
-0.38%
2004年度
1.94%
1.01%
-15.04%
1.32%
16.98%
-0.31%
2005年度
2.29%
0.97%
-8.21%
1.37%
10.50%
-0.40%
2006年度
126.12%
1.27%
130.57%
1.35%
-4.45%
-0.08%
2007年度
96.63%
1.42%
96.14%
2.19%
0.49%
-0.77%
2008年度
-41.23%
1.75%
-65.38%
2.84%
24.15%
-1.09%
2009年度
45.99%
1.33%
79.80%
1.90%
-33.81%
-0.57%
2010年度上半年
-10.81%
1.13%
-26.86%
1.45%
16.05%
-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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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成长收益混合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2年11月5日至2010年9月30日)
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八条((二)投资范围和(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约定:(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2)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4)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2:2010年11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徐晨光先生不再担任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聘请刘天君先生担任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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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的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国债托管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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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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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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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和2007年9月2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和会计政策的公告》,更新以上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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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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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成立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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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 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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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澄清公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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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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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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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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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是“行业优选、积极轮换”和“精选收益型股票”。
(1)本基金对成长型股票的投资采用“行业优选、积极轮换”的策略,行业评价和优选是该策略的核心。管理人在行业细分的基础上,通过嘉实研究平台中的行业评级系统,在以行业相对增长率为核心的行业景气趋势研究和对股票市场是否合理反映行业基本面变化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对行业进行优选并积极轮换,以把握行业的周期性增长机会。上述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会对本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分析结果不准确甚至错误,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本基金另一个重要的投资策略是“精选收益类股票”。管理人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收益型股票的精选,定量的指标包括预期股息收益等,定性分析包括对公司现金流状况分析,公司业务的稳定性等。如果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出现难以预计的变化,或对上市公司股息的预期与实际发生偏差,会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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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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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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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获取基金管理费;
(3)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8)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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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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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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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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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3.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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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7款和第8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7款和第8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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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①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②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票。
9.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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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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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注册资本: 1.5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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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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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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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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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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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帐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从2004年8月27日开始正式推出“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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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和电话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持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工商银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广发理财通卡、北京银行卡、兴业银行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或活期一本通账户、中信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富滇商业银行借记卡、长沙市商业银行借记卡、金华商行借记卡、杭州银行借记卡、顺德农信社借记卡、上海农商行借记卡、南京银行借记卡、温州银行借记卡、齐鲁银行借记卡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相应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业务;持建行龙卡储蓄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农行金穗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中行广东分行借记卡的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相应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参见相应的基金公告。
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持基金份额,持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中行广东分行借记卡、招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购买基金。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本基金有关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 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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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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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2010年5月5日至2010年11月5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临时报告如下: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华融证券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年5月5日
包括本基金
2
关于增加中国光大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5月6日
包括本基金
3
关于增加上海农商银行和洛阳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年5月24日
洛阳银行包括本基金
4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华融证券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5月28日
包括本基金
5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信达证券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6月3日
包括本基金
6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洛阳银行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6月8日
包括本基金
7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6月24日
包括本基金
8
关于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0年7月1日
包括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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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国信证券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7月7日
包括本基金
10
关于直销电话交易开通农行金穗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广发理财通卡、中行广东分行卡认购和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0年7月9日
包括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东吴证券和日信证券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7月21日
包括本基金
12
关于农行金穗卡持卡人通过直销网上和电话交易系统在线支付方式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0年8月20日
包括本基金
13
关于嘉实基金网上直销汇款支付业务开通范围增加中行、交行、招行及广发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业务的公告
2010年8月27日
包括本基金
14
关于增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9月21日
包括本基金
15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中投证券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9月30日
包括本基金
16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长江证券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10月22日
包括本基金
17
关于增加瑞银证券为嘉实成长收益混合等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0年11月4日
18
关于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0年11月5日
徐晨光先生不再担任该基金经理,聘请刘天君先生担该基金经理职务。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成长收益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告的各项原稿。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有关详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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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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