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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混合 (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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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混合12100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4-04-29     基金规模:3.66亿份     基金经理: 李达夫 吉莉 
基金全称: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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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5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6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18
九、基金的成立 ...... 20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1
十一、基金的注册登记 ...... 28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29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30
十四、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31
十五、基金的托管...... 32
十六、基金的投资...... 33
十七、基金的融资...... 39
十八、基金资产 ...... 40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41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46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48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清算 ...... 55
二十五、违约责任...... 57
二十六、业务规则...... 58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59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60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1
三十、其它事项 ...... 62
三十一、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63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

(一)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 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 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 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 生效 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 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 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 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投资组合保险:指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防范由于市场波动 引起的亏损,同时尽可能地参与市场增长的资产配置策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认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 申请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 权凭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鉴章或签字为必要要件。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 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

(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6)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 理
赎回申请;

(1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 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 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按照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 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 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责任 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 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 下的 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
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率限额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或在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或者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进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现场开会的条件。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通讯开会的条件。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
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代表 10%以上(含 10%)权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并提名新任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投瑞银”的字样。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投资目标:“积极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收益”,即采取积极混合
型投资策略,把握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景气行业中兼备较高内在价值的股票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四)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五) 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 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三) 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 设立募集期。

(四) 认购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 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五) 认购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一旦交付, 其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2、确认: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至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 书。

(六) 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亦为 100 元;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亦为 1000 元。

(七)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该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八)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该利 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成立后的基金资产
所有。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M≥100 万元 ≤1.0%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 = 投资金额 + 利息

认购费用 = 投资金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九、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
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 基金成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本基金的成立公告。

(三)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每周至少有 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作为直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
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 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注册登记人应在 T 日
后 1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红利转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后端申购业务目前仅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及其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办理后端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1)前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 M<500万元 1.0%

500万元? M<1000万元 0.3%

M? 1000万元 每笔2000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8%

1年—2年(含1年) 1.6%

2年—3年(含2年) 0.5%

3年以上(含3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T T<7天 7天≤T<1 1年≤T<2年 2年≤T<3年 T≥3 年

赎回费率 1.5% 0.5% 0.35% 0.10% 0

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酌情降低申购和赎回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费率变更的,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 回费用总额的 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
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 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登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
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5)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之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若发生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 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处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 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该等延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且赎回金额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有 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选择延期或放弃赎回。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代 理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一) 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投资者只需在转出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相同,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


十四、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时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法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积极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收益”,即采取积极混合型投资策略,把握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景气行业中兼备较高内在价值的股票的投资 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股票投资的 80%。景气行业是指预期行业平均增长率大于 GDP 增长率的行业, 包括政策景气行业和经济景气行业。所谓行业先锋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 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盈利稳定成长、具有合理市盈率 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绩优股票。简言之,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是快速增长行业 中的典型价值股和典型成长股。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把握行业投资机会,稳健实现投资收益”。即, 通过系统、严谨、细致的行业、类别资产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利用行业轮 换现象,发掘那些增长快的行业,投资这些行业中预期盈利和现金流持续稳定增 长、具有合理价值或低估值的证券建构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采取下述手段贯彻这一投资理念:

1、采取宏观和微观分析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流程结合、定量 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投资研究方法,以行业、类别证券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为 核心,研判行业经济变化前景与行业景气度、公司预期盈利与现金流成长性以及 收益曲线预期变动,寻求预期盈利持续稳定成长、具有合理价值或低估值的证券 建构并调整投资组合;

2、在行业和证券估值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盈率、交易量等市场指标,研 判行业与类别证券相对价格结构调整动态,把握行业与类别资产轮换现象,及时 合理调整行业与类别资产配置结构;

3、以预期未来盈利与现金流持续稳定增长前景分析为核心,评估公司投资 价值,发掘推动公司股票稳定增值的基本动因,相对不关心资产转让、非正常盈 利等短期因素引致的股价短期波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研判行业景气状况、行业经济变化前景、
股票市场未来走势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变动趋势、以及利率预期和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除现金资产外,本基金所涉及的类别资产配置,主要是景气行业先锋股票组 合与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配置。

本基金具有积极型股票—债券混合基金特征,其中,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 现金的基准配置比例分别为 75%、20%和 5%,但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两大类盈利 性资产可依据市场风险收益状态进行调整,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 75%~20%和 20%~75%,即:在基准比例基础上,运用优化型动态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调整股票 与固定收益证券两类资产配置比例,以便在保障固定收益证券组合产生的稳定收 益的同时,灵活地根据股票市场变动趋势,适时跟踪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在牛市 时增持股票,熊市减持股票,获得风险有效控制下的收益最大化。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市场系统风险的基础上,遵循行业优化配置和行业内部股票优化 配置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以行业和个股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为核心,遵循合理价值 或相对低估值原则建构股票组合。依据持续的行业和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果调整 行业与个股的配置权重,在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度集中投资于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景气行业先锋股票。

(1)在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的基础上,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产业结构高级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四个方面遴选景气行业并展开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中的不同行业股票的权重,把握行业轮换投资机会。

(2)通过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市场面的权衡比较,在运用主业显著标准、行业地位标准和市场地位标准确定有行业代表性的股票初选库后,综合评价公司经营素质、未来盈利增长前景及盈利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根据成长性和价值性指标遴选出行业先锋股票备选库。在此备选库的基础上,以未来两年的预期动态市盈率为主要定量参考指标,结合公司基本面、行业内竞争地位和独特性、 股票流动性和股票市场运行特点,给出各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价值排序评价。最后,依据相应的投资价值排序评价确定行业内股票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利率预期、收益曲线变动趋势研判,在有效控 制系统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具体投资策略:(1)在收益曲线变动趋势研 判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债券投资遵循合理价值或低估值原则建构组合,并以久 期管理为中心,采取利率预期互换策略、收益差互换策略、定息与浮息债互换策
略调整组合配置结构;(2)根据债券组合头寸,利用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利率差 异和市场短期失衡现象,合理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套利,最大化短期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风险 和收益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与操作程序

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 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 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 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2)研究策划部根据自身研究成果,出具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分析、投资 策略、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供的投资建议、其它信息渠道和自己的分析判断,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4)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 行合理的调整。

3、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5%×同业存款利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取积极型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具有适度风险 回报特征,其风险收益高于平衡型基金,低于纯股票基金。

(八)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 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 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11)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2%的年费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 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
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 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开展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
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在每年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告。

2、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

3、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后,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2、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人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人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1、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3、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指使本基金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二)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六、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持一份外,基金合同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 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

(2) 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修改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 告后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三十、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十一、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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