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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黄金ETF (15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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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ETF159934
基金类型:COMM、ETF     成立日期:2013-11-29     基金规模:12.37亿份     基金经理: 鲍杰 
基金全称: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06%
  • 近一月增长率
    -2.95%
  • 近一季增长率
    14.45%
  • 近半年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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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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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ETF: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7 号)和 2013 年10 月 18 日《关于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889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等三种认购方式,投资人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其中: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
(3)投资人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前,需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投资人可以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或以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提出认购申请。投资人每笔认购所提交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须为该合约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4)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本基金向投资人提供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等申购、赎回方式,并可在条件成熟后向投资人开放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不同申购、赎回方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后:
(1)如具有黄金账户,投资人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的实物申购赎回。但在提交实物申购赎回申请前,投资人需完成账户备案;
(2)投资人如仅持有深圳 A 股账户,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3)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只能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4)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赎回时,单一账户每笔申购或赎回份额需为最小申赎单位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9,999 份。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各类申购、赎回方式的说明。
6、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7、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黄金 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投资人 T 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 日可以卖出;
(2)投资人 T 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1 日可以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T+1 日不得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赎回;
(3)T 日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投资人 T 日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后,T 日可卖出赎回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投资人 T 日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1 日可卖出和赎回。
(4)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场内份额的现金替代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款。
(5)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公告。
8、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无法直接取得实物黄金。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目 录一、绪 言 ......................................................... 1二、释 义 ......................................................... 2三、基金管理人 ..................................................... 7四、基金托管人 .................................................... 17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5
(一)基金的类别与运作方式 ..................................................................................... 25
(二)基金存续期 ......................................................................................................... 25
(三)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25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 25
(五)募集对象 ............................................................................................................. 26
(六)基金的认购 ......................................................................................................... 26
(七)认购费用 ............................................................................................................. 27
(八)网上现金认购 ..................................................................................................... 27
(九)网下现金认购 ..................................................................................................... 28
(十)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 29
(十一)募集期认购资金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处理方式...................................... 30七、基金备案 ...................................................... 32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一)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 36
(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 44
(三)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 ..................................................................................... 51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2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3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 54
(七)基金的转换 ......................................................................................................... 54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54
(九)其他 ..................................................................................................................... 54十一、基金的投资 .................................................. 56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6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十八、风险揭示 .................................................... 78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78
(二)其他风险 ............................................................................................................. 82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本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当前联接基金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管理的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24.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25.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27.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代销机构28. 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29.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0.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31.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
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32. 场内份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
额33. 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34. 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9. 日、天:指公历日40. 月:指公历月41.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42. T 日: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业务的申请日4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47.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向基金
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50.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51.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投资者申购场外份
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52.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5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54.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之差。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千克为单位,公布
不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55.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56. 预收款: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时,预先缴纳
给基金管理人的一定金额的现金,用于实际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5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5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59. 元:指人民币元6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6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65.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6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6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 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究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起任职)。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费鹏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费鹏先生,机械工程学博士。曾任道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SSgA)研究员、投资经理、北美主动型量化股票基金研究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4只,其中封闭式 3 只,开放式 311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7)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8)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法定代表人:叶俊英电话:020-85102506传真:4008818099联系人:温海萍网址:www.efunds.com.cn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二)登记结算机构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金颖联系人:严峰电话:0755-25946013传真:0755-25987122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首席合伙人:杨绍信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7 号)募集。(一)基金的类别与运作方式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三)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提供以下三种认购方式的部分或全部: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2、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开户
(1)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①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②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本基金时需同时具有深圳 A 股账户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或同时具有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以确保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包括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下同)都有效且开户登记信息一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①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也可用于参与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不可用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② 投资人以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或赎回,还应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③ 已购买过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由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九)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5、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 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十)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1、认购程序
拟参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基金管理人只接受通过账户备案的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投资人可以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或以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提出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加认购期间接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品种,并另行公告。投资人每笔认购所提交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须为该合约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相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
募集期内每日日终,由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认购数据办理认购投资者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
募集期的最后一日(L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认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结果,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以 L 日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均价计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计算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认购份额数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5、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该投资者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该投资者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行情数据,以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数量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当日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进行清算交收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为克。(十一)募集期认购资金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募集期间投资者用于申请认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
七、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予以退还。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在上市前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的 1/100 基本一致。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节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四)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布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计算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1000)/100。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9:30-11:30 和 13:3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场内份额开始办理实物申购业务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赎回业务。
在确定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场内份额时,可以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申购,也可
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者以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
申购;投资人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Au99.95 现货实
盘合约、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支付赎
回对价。其中,两种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不同的现金差额。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
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或赎回,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投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出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预收款,用于进行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具体要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实物申购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申购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按时、足额预缴预收款,否则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按时、足额预缴预收款,否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须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交付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预收款,而无需另备预估现金差额。投资人 T 日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于 T 日收盘后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为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实盘过户的结果,于 T+1 日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缴纳的预收款及现金差额的清算结果,在 T+3 日前与投资人进行现金差额及多退少补款的交收。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 T 日收盘后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上海黄金交易所 T+1 日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基金管理人根据根据投资人缴纳的预收款及现金差额的清算结果,在 T+3 日前与投资人进行现金差额及多退少补款的交收。
投资人 T 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交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及预估现金差额,无需预先缴纳预收款。投资人 T 日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结果,于 T 日收盘后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结果,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在 T+1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公告适用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实物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所规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投资人提出申购申请前需按 3000 克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或Au99.95 和 Au99.99 两种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实物申购总规模或实物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实物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
间前公告。本基金场内份额在同时开放实物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将就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
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
分为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4)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
办理机构不收取佣金;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可按照
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5) 与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相关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7、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T-1 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元/千克)、T 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元/千克)、T-1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1 日收盘价×1000 克)÷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1 日收盘价×1000 克)÷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举例: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T-1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3.1982 元人民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959,460 元,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为 3 千克,Au99.99、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分别为320.02 元/克、320.23 元/克。
则,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1 日收盘价×1000 克)÷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959,460-3×320.02×1000)÷3=(959,460-960,060)÷3=-200.00 (元人民币)
即,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为-200.00 元。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1 日收盘价×1000 克)÷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959,460-3×320.23×1000)÷3=(959,460-960,690)÷3=-410.00 (元人民币)
即,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为-410.00 元。
(3)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T 日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价×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价×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
① 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 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举例: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3.1963 元人民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958,890 元,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为 3 千克,Au99.99、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分别为 319.83元/克、319.87 元/克。
则,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价×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958,890-3×319.83×1000)÷3=(958,890-959,490)÷3=-200.00 (元人民币)
即,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为-200.00 元。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价×1000)÷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958,890-3×319.87×1000)÷3=(958,890-959,610)÷3=-240.00 (元人民币)
即,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为-240.00 元。
(4)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09-09
基金名称 黄金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代码 159934
申购赎回方式 合约申赎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5 现金差额(单位:元/kg) 1034.42
Au99.99 现金差额(单位:元/kg) 874.4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822463.25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7415
T 日信息内容
Au99.95 预估现金(单位:元/kg) 1034.42
Au99.99 预估现金(单位:元/kg) 874.42
申购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
0.00元)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是否接受 Au99.95 的申购、赎回 是
是否接受 AU99.99 的申购、赎回 是
Au99.95 预估现金(单位:元/kg) 1034.42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合约数量(克)
Au99.99 合约和/或 Au99.95 合约 3000注:此表仅为示例。
(5)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
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通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无需进行账户备案,但目前只有无法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日期。
在确定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采取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按时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 T 日申购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于 T 日日终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于 T+3 日内办理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于 T 日日终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于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公告适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金申购总规模或现金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现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
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
间前公告。本基金场内份额在同时开放实物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将就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
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
分为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5)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7、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黄金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申购上限、当日赎回上限及其他内容。
(2) 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3) 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合约名称、合约代码及数量。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及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① 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替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代替申购投资人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当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定应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若当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加上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确定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5)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 T-1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T 日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需按基金管理人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09-09
基金名称 黄金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代码 159934
标的指数代码 Au9999
申购赎回方式 现金申赎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2623.2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822463.25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7415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2623.2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
0.00元)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当日申购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当日赎回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成份证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 证券简 证券数 现金替 溢价比 申购替代金 赎回替 挂牌市
码 称 量(克) 代标志 例 额 代金额 场
申赎现 深圳市
159900 必须 901824.000 0.00
金 场
上海黄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金交易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8) 在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
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三)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申购、赎回场外份额的价格以申请确认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成本。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份额的申购):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或
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异常情况导
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
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9.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某笔转入申请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1.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 9、10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赎回;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或
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异常情况导
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
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场外份额的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8.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
10.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第 8 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六)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投资人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场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按场内份额的赎回对价进行赎回,并可场内交易。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或成本,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补充和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及申购、赎回方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运作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场内交易,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未来,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向已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开放现金申购、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办法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当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不足或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成本更低时,本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协议),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
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表现,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按照公司制度提交资产配置计划,经审议后实施;
(2)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3)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持续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应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黄金现货合约持有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黄金现货合约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九)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二、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0.5%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6、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的差乘以 100%
基金资产净值
剔除上市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时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注:
(1) 为连乘符号;
i
(2)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之比减去 1 的差乘以 100%。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的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与份额类别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拆分的有关公告事项比照基金份额折算办理。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方式。
11、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波动,产生系统性风险。
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影响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包括黄金生产、加工商库存的变动或对冲行为、各国央行购买和出售黄金储备的行为,以及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因素;
(2)投资者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及汇率水平的变动;
(4)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5)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可能产生差异,即跟踪偏离风险。导致跟踪偏离风险的主要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的日常支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上述费用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长期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本基金接受投资人以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提出的申购申请;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可支付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作为赎回对价。即,本基金投资组合可能由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等共同构成,与业绩比较基准存在一定差异。即本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3)若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投资或变现需求,即本基金可能代理投资人买卖黄金现货合约,由此可能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3、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二级市场的实时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尽管投资人可通过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缩小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相对基金份额净值的折溢价,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仍可能存在折溢价风险。
4、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决策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每个交易日实时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实时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第三方机构在计算 IOPV 时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其进行投资决策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5、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及二级市场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并不完全一致,投资人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夜盘交易期间,无法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因此,在国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或不能及时反映国际金价市场的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际金价的不利变动遭受损失。
6、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人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失败的风险
(1) 如投资人在提交实物认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实物认购申请失败。
(2)如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未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失败。
(3) 如投资人提出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时,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现金替代或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4) 本基金还可能在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就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分别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对于以实物申购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申购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5) 如果投资人或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 如果投资人在提交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则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失败。
(2) 如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如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3) 如投资人提出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4) 本基金还可能在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就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分别设定赎回份额上限。对于以实物赎回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5)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动,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遵循不同的登记结算规则,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或有差异。
(1)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条件不同:就目前而言,仅有无法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方可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程序不同: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不需要进行账户备案,而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前,需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
(3)申购、赎回交易规则不同:以实物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有着不同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其交易和结算规则也有较大差异。
11. 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登记交收规则或上市交易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适时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交易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规则的调整或将涉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与投资人的交易习惯或有一定差异。
12、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在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之间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场外份额暂不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13、创新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涉及到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两个市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和清算方式、业务规则、投资品种等产品细节与传统的 ETF 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各市场参与主体涉及相关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二)其他风险
1.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办理机构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上海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等。
4. 不可抗力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租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符合基金服务机构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将退还给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相关业务规则,并适时开通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开放时间的调整,交易规则的调整等);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暂停或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51026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关限制相应调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到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至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黄金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当日出具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黄金现货合约退还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交易编码和开立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开立用于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专用结算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清算和交收数据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差额的结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③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⑤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客服热线: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2、《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5、法律意见书;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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