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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全沪深300指数(LOF)A (16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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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300指数(LOF)A163407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0-11-02     基金规模:25.48亿份     基金经理: 申庆 
基金全称: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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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2.69%
  • 近一季增长率
    6.50%
  • 近半年增长率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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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300指数(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6月)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8 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2 年 5 月 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2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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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
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48、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50、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6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54、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业务规则》: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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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郭贤珺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
[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 许 可 [2008]6 号 ) 了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申 请 ,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国 际 公 司 (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文),公司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8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2 年 5 月 1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共 12 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公司总
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
基金管理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交易室、市场部、渠
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
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1960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
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郑苏芬女士,董事,1962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
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官。
郑城美先生,董事,1974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客户经理、市场分析师、办公室文秘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处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万维德(Mar van Weede)先生,董事,1965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荷兰国籍。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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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Andrew Fleming 先生,董事,1959 年生,毕业于纽约大学,英国国籍。历任英
国 Gartmore 基金公司管理培训生、日本公司负责人、美国合资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
席投资官,荷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组合资产管理全球负责人,AEGON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配置委员会主席。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第三
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英国地区负责人。
霍以礼先生(Elio Fattorini),董事,1970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荷兰国籍。历
任巴林银行分析师,贝恩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助理,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顾问,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陈百助先生,独立董事,1963 年生,哲学博士。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助
理教授,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
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吴雅伦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黑龙江兵团一师四团副班长、团宣传队副队长、政治处宣传干事,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秘书科副科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所非会员理事兼会员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复核
委员会主任等职,还曾任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主导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责任公司的
筹建和初期运行等。2008 年 10 月,因年龄原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位上退休。
张志超先生,独立董事,1952 年生,经济学博士。1978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华
东师范大学攻取了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世界经济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经济
学博士学位。现任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任国际金融学讲师,此外,兼任复旦大学
顾问教授、华东师大紫江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西南
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同时担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
心理事、英国中国经济学会主席等社会团体职务。
郭辉先生,监事,1959 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
贷部,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助理。
10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
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李小天女士,监事,1982 年生,文学、经济学双学士。历任《南方日报》、《南
方都市报》记者。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
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现任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督察长,1964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历任兴
业银行党办副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
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
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现
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杜昌勇先生,副总经理,1970 年生,理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
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部电脑房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徐天舒先生,副总经理,1973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英国特许注册会
计师(ACCA)。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澳大利亚怀特控
股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发展中心负责
人、助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明先生,副总经理,1974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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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研究员、投资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
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申庆先生,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兼基
金管理部总监助理。现任基金管理部总监助理、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5
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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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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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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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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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
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
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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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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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
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
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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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
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2 年 5 月 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 120 只,包括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
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
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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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
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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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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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 (021)58368915、58368869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借记卡、建设银
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及准贷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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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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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0)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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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http://www.ccb.com
(1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代销券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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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83290979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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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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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热线:(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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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联系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电话:(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传真电话:(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avicsec.com
(19)渤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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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电话:(010)5832 8752
传真:(010)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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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2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0379)6490226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2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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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gws.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ecitic.com
(3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统一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zxwt.com.cn
(3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统一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其他代销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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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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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8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0]1068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8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0 年 10 月 12 日
起至 2010 年 10 月 26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期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955,476,122.49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939,192.75 份,募集户数为 72,112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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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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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
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
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
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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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自 2011 年 1 月 7 日开始办理。
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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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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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金额级差。
2、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
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
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年) 费率
Y<1 1.5%
1≤Y<2 1.0%
2≤Y<3 0.6%
Y≥3 0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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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年限 Y(年) 费率
Y<1 0.5%
1≤Y<2 0.25%
Y≥2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
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
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
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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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0=8,760.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8,760.12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0=8,865.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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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
说明书为准。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1480×0.8%=91.8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91.84=11,359.4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359.46 元。
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 1.100 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0%=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0.00=11,34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 1.100 元,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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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41.3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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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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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
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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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
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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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
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
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
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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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
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 2 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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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和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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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 0.42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
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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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
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据此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投资人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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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
跟踪沪深 300 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
的组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日均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追求接
近或超越沪深 300 指数所代表的 A 股市场平均收益率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
沪深 3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力争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
展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它是中国
第一条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
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蓝筹股的整体状况,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
展趋势,适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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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
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
跟踪沪深 300 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
的组合管理。指数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
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
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采取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通过基本面分析对指数成份
股权重进行优化调整,并辅以其他增强策略,以求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除非因分红或基
金持有人赎回或申购等原因,本基金将保持相对固定的股票投资比例,通过结合公
司投研团队的基本面研究及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和下方跟
踪误差,追求接近或超过标的指数的表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指数增强复制策略,即根据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剔除或低配部分明显高估
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并辅以量化增强及其他辅助增强策略,以期达到增强投资的目
的。
(1)指数复制策略(Index Replication Strategy)
本基金通过指数复制策略进行指数化投资。通常情况下,指数复制策略是指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来确定成份股的买卖数量。在买卖成份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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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尤其在基金建仓期间,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用来替换标的指数中的股
票,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
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②因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股票比例
过高;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
进行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①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
替换的股票;②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③用以替换的股票
具有较好的流动性;④替换后,该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
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⑤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
考察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力争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
益率波动情况;⑥在同一行业中,如无法找到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者买不到足够用以
替换的股票,本基金将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等因素,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本基金将遵循
以下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进行替换:①从其他银行股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
票或股票组合;②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标的指数中被替换股票的权重基本
一致;③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股票的风险收益特征力争高度相关,
能较好地代表基金托管人发行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若未来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可将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纳入投资范围。
(2)股票增强策略(Equity-based Enhancement Strategy)
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
增强性投资。本基金采取基于基本面的个股相对增强投资策略,即剔除或低配部分
标的指数成份股,用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进行替换,同时辅以其他辅助增强策略,
以求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增强性投资会加大投资组合相对于基准的偏离度,因此本基金采用“跟踪误差”
和“下方跟踪误差”这两类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进而对增强性投资加
以约束,以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日均下方跟
踪误差不超过 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
A、基于基本面的增强(Fundamental-based Enhancement)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低效性,存在部分股票估值不合理的现象,本基金将通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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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
以达到增强组合收益的效果。具体而言,本基金将剔除或低配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
特征的股票:
①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②目前股价水平明显高于中长期估值水平,在可比公司中,股票相对估值偏高;
③股价涨幅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支持的股票;
④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
或司法诉讼的个股、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作的个股等。
⑤本基金还对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流动性指标进行评估,在
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剔除或低配流动性较差的个股。
为达到基金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将对上述被剔除或低配的个股进行替换,
该替换策略将遵循指数复制策略当中的替换原则。
B、量化增强策略(Quantitative Enhancement)
本基金采用 Alpha 多因子模型,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优化指数成分股权重,作为指数增强投资中的参考。
本基金选取价值、成长、盈利、市场特征四大类因子,建立 Alpha 多因子模型。
大类因子由一系列单因子组成,其中价值因子主要是指股票的绝对和相对估值水平,
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EV/EBITDA 等指标;成长因子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现金流、净利润等指标的历史增长和预测增长;盈利因子主要包括上
市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绝对和相对水平;市场特征因子
主要包括股票价格的动量/反转趋势、股票的规模因子以及其他风格因子。
通过 Alpha 多因子模型,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
评分结果,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对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
进行权重优化,作为指数增强投资中的参考。
C、其他辅助增强(Other Enhancement)
本基金还可采取以下辅助增强策略,以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以及新股发行、增发或配股在内的具有重大
投资机会的股票,以增强基金的投资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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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进行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增强基金的投资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为主要目标,
主要投资于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金融债等。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
5、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
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
(2)不定期调整
A、若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
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B、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公司信息,包括股本变化、分红、配股、
增发、停牌、复牌,以及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
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每日交易策略。
C、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
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D、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和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由此得到的股票将
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和将要成为成份股或备选股的除外。
E、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
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日平均下方跟
踪误差不超过 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每日对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率偏离度进行跟踪,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给出优化跟踪误差的基金管理方案。日均跟踪误差和日均下方跟踪误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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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如下:
r r
n
2
i
日均跟踪误差 i 1
,其中
n 1
ri 第 i 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 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
r i
r i
, n 为考察的天数。
n
r r
n
2
i
日均下方跟踪误差 i 1
,其中
n 1
ri Min(0,第 i 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 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
r i
r i
, n 为考察的天数。
n
年跟踪误差和年下方跟踪误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跟踪误差=日均跟踪误差 K ,其中 K 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年下方跟踪误差=日均下方跟踪误差 K ,其中 K 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95%+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追求接近或超越沪
深 300 指数所代表的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八、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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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②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③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研究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和走势;
④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变动情况。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因法律法规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
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况除外。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
等限制;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⑥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⑧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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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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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356,517,573.88 94.39
其中:股票 1,356,517,573.88 94.39
2 固定收益投资 67,735,000.00 4.71
其中:债券 67,735,000.00 4.7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60,975.02 0.74
6 其他资产 2,174,860.85 0.15
7 合计 1,437,088,409.7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37,112,195.92 16.54
C 制造业 352,913,200.45 24.61
C0 食品、饮料 90,675,754.70 6.32
C1 纺织、服装、皮毛 2,511,627.78 0.18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1,616,533.74 2.21
C5 电子 2,856,283.95 0.20
C6 金属、非金属 71,956,828.81 5.02
C7 机械、设备、仪表 113,480,921.73 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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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医药、生物制品 39,815,249.74 2.78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6,899,878.03 1.88
E 建筑业 42,945,270.31 3.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7,447,303.17 2.61
G 信息技术业 23,980,418.67 1.6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4,199,936.06 2.39
I 金融、保险业 454,669,782.20 31.71
J 房地产业 72,423,511.23 5.05
K 社会服务业 8,252,651.81 0.5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3,616,319.79 0.95
合计 1,304,460,467.64 90.98
(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5,500.00 0.00
C 制造业 30,048,260.00 2.10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21,000.00 0.00
C7 机械、设备、仪表 4,428,260.00 0.31
C8 医药、生物制品 25,599,000.00 1.7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91,760.00 0.03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21,601,586.24 1.51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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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计 52,057,106.24 3.6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776 广发证券 2,973,000 80,479,110.00 5.61
2 600016 民生银行 8,500,000 53,295,000.00 3.72
3 601318 中国平安 1,300,839 47,584,690.62 3.32
4 600036 招商银行 3,900,000 46,410,000.00 3.24
5 000895 双汇发展 604,672 41,661,900.80 2.91
6 601088 中国神华 1,600,000 40,976,000.00 2.86
7 600123 兰花科创 801,345 35,603,758.35 2.48
8 601666 平煤股份 3,000,000 33,840,000.00 2.36
9 601328 交通银行 7,179,796 33,816,839.16 2.36
10 600000 浦发银行 3,552,369 31,722,655.17 2.21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例(%)
1 000919 金陵药业 3,180,000 25,599,000.00 1.79
2 000732 泰禾集团 3,009,824 17,336,586.24 1.21
3 000927 一汽夏利 668,600 4,412,760.00 0.31
4 600325 华发股份 500,000 4,265,000.00 0.30
5 600886 国投电力 66,400 391,760.00 0.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67,735,000.00 4.72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中期票据 - -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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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合计 67,735,000.00 4.7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1088 11央行票据88 400,000 38,692,000.00 2.70
2 1101022 11央行票据22 300,000 29,043,000.00 2.0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7,500.00
3 应收股利 35,664.41
4 应收利息 1,439,960.38
5 应收申购款 91,736.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74,860.8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号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1 000776 广发证券 80,479,110.00 5.61 非公开发行
2 000895 双汇发展 41,661,900.80 2.91 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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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 年 11 月 2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第 1 季度 4.52% 1.39% 4.46% 1.44% 0.06% -0.05%
2011 年度 -19.79% 1.14% -23.82% 1.23% 4.03% -0.09%
2010 年度 -3.80% 0.60% -9.42% 1.62% 5.62% -1.02%
自基金合同成立起至
-19.35% 1.13% -27.92% 1.32% 8.57% -0.19%
2012 年 3 月 31 日
注:2010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0 年 11 月 2 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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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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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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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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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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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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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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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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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
配基准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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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
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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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指数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许可使
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每季
度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为 5 万元,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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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中“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中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场外申购和赎回
的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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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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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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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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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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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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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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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
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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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
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个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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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
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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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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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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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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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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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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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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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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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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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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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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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并且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召集人可选择提交书面表决
意见之外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如网络、电话等会议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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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
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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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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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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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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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
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
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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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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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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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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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
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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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
等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的总成本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的总成本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 ;
9、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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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
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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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
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
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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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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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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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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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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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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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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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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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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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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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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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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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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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度对账单等服务。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
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
定制电子对账单,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此外,本公司还向客户寄送《兴业全球
基金投资纵览》。对于新开户认、申购的客户,将于下一月度向客户寄送新开户的账
户信息。
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对于订制电
子对账单的客户,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
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
在线交流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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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我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通过电子邮件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资讯。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诉
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1 年 11 月 2 日至 2012 年 5 月 1 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在农业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11 月 10 日
2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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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和定期定额业务申购 2011 年 11 月 18 日
3
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山煤国际(600546)非公开发行 2011 年 12 月 7 日
4
股票的公告
5 关于增加中信万通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14 日
6 关于北京分公司注册地址、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27 日
7 关于增加中信金通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27 日
8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29 日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0 旗下各基金 201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2 年 1 月 1 日
关于调整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优惠费率
11 2012 年 2 月 27 日
的公告
12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12 年 3 月 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中国南车(601766)非公开发行
13 2012 年 3 月 21 日
股票的公告
关于继续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14 2012 年 3 月 30 日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自助式交易方式申购旗下基金
15 2012 年 4 月 9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16 2012 年 4 月 28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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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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