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A (166005)
点赞|评论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A16600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9-07-24     基金规模:12.46亿份     基金经理: 曹名长 蓝小康 沈悦 
基金全称: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46%
  • 近一月增长率
    5.91%
  • 近一季增长率
    18.32%
  • 近半年增长率
    2.5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15%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中欧港股数字经济混合… 1.1141 6.39%
中欧港股数字经济混合… 1.0976 6.19%
中欧光熠一年持有混合… 0.8648 4.19%
中欧光熠一年持有混合… 0.8498 4.18%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 1.1087 3.75%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中欧骏泰货币B 0.5324 2.01%
中欧骏泰货币D 0.5324 2.01%
中欧滚钱宝货币B 0.9389 2.00%
中欧骏盈货币B 0.4729 1.96%
中欧货币B 0.502 1.84%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86%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3.10%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10%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03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经2009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12号)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7月2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根据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4年8月8日修订后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要求由原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调整为“百分之八十以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亦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对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7月23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7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7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7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87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9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9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11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11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11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12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2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2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12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13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3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4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7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75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7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
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场外或柜台: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
类、E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 出资比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号 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D'Este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并曾在Credito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德国洪堡学者,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荣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Roth&Zabel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规划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16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策略组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6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1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曹名长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研究员,闽发证券上海研发中心研究员,

红塔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无

本公司现任 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基金具体情况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

1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2016年11月08日

基金

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

2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015年11月20日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

3 2015年11月20日

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

4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017年11月01日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

5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2017年11月24日

资基金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

6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红利优享灵活配

7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018年04月19日



姓名 蓝小康 性别 男


中国科学院化学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研究所高分子化
学与物理专业
日信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其他公司历任 员,毕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北京新华汇嘉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本公司历任 无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基金具体情况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

1 2017年05月11日

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红利优享灵活配

2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018年04月20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张燕 2015年05月29日 2016年11月17日

苟开红 2009年10月09日 2015年05月29日

王磊 2009年07月24日 2010年09月02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顾伟、副总经理兼策略组负责人卢纯青、信用评估部负责人张明、
风险管理总监孙自刚、策略组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黄华、周玉雄、赵
国英、曲径、曹名长、王健、王培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本基金A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A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A类)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571?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6)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8)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025-58587026
客服热线:95319
网址:www.jsbchina.com
12)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0)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9)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6)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8)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9)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4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2)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3)名称: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4)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47)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热线: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9)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0)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jjm.com.cn
51)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5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3)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5)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60)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2)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63)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4)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客服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65)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6)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8)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9)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汪天舒

电话:010-85092367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本基金C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C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C类)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387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名称:大连银行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热线: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5)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7)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9)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热线: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0)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1)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14楼、16楼、17楼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3)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9)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0)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1)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京东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2)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4)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5)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汪天舒

电话:010-85092367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三)本基金E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E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E类)
1)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热线: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3)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热线:?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5)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8)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热线: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9)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0)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5)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6)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7)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0)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1)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2)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92055860

客服热线:400-623-6060

网址:www.niuiufund.com

23)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暂无

24)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5)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6)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京东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7)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9)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本基金A类份额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登记机构
本基金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本基金C、E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5月19日证监许可[2009]412号核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为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7月2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714,731,726.5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44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7月24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份额、C类份额和E类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9年10月23日起开始办理场外赎回和场外申购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E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人民币。其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每次对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E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E类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元 0.45%

申购费率 50万元≤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E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A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7日 1.50%

7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C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D<7天 1.50%

7天≤D<30天 1%

D≥30天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E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以30日计算)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该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10160×0.5%=50.8元

赎回金额=10160-50.8=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选择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十六、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C类、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份额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9年10月23日起开始办理场内赎回业务和场内申购业务。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第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持续持有期低于7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的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7天 1.50%

7天≤N 0.5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E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具备估值优势、较强盈利能力和较好业绩持续成长性的价值型优秀企业,在注重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在于通过积极的股票选择,关注具备估值优势,并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成长的价值型优秀企业,采取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的投资方式,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作为一种典型的价值股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策略的特点在于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价值股投资经验,根据中国股票市场的特点引入相对价值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据通过各种主客观标准进行股票选择和投资组合构建,从而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长期超额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以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基金资产配置记分卡评分体系为基础,通过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动态优化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记分卡提供了一个分析体系,通过确定影响证券市场前景的一系列变量(宏观经济趋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股票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跟踪变量的变化,将结果归入相应的评分体系并形成资产配置计划。同时,为了保证基金管理具有足够灵活性,把握更短期限内的潜在收益机会,在投资总监(CIO)的监督下,基金经理在资产配置范围内,在相应的时期内,可根据市场变化、有利的投资机会和短期市场热点,自由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2、股票选择策略

(1)行业配置

与业绩比较基准相比,本基金的行业配置风格偏中性,主要参考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的行业权重,并根据各行业业绩预测增速、相对于全市场估值水平的当前折溢价程度、以及该折溢价程度相对于历史平均折溢价程度的偏离,以及其他各种可能影响行业的因素综合判断该行业估值标准的合理性,从而由基金经理决定对各行业的配置比例。这种行业配置方法也是本基金基于相对价值的认识而采取的具体投资方法。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出具备估值优势,并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成长的价值型优秀企业,采取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的投资方式,将其纳入投资组合,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合规性和流动性股票初选

根据选股策略,首先除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禁止投资的股票,然后我们扣除掉总市值在全市场排名在后30%以及总市值小于10亿的股票,进入下一步筛选。

2)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基金认为对上市公司历史的分析常常能揭示未来。因此,在进行流动性股
票筛选后,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2年的历史财务数据,采用本基金管理人选出的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选出较优者进入备选股票池股票。

具体来说,我们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选取了盈利收益率、经营现金流收益率、股息收益率、营业利润率等4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力图获得高质量的价值股。

3)相对价值判断

与传统的价值股投资策略注重绝对价值相比,我们认为价值是相对的,这体现在我们不仅比较股票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的差异、可比公司之间的估值差异,更着重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动态估值,并积极关注创造价值的因素。

本基金将从安全边际、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等相对价值的角度衡量和比较股票的估值合理性,挖掘具备相对价值的股票:

首先,比较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距,判断拟投资个股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安全边际;

其次,分析可比公司之间的相对估值,而非绝对估值。相对估值法主要根据股票的市场估价比率与全市场或者同行业/板块其他公司的估值比率对比来衡量个股估值的相对高低。其中估值比率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销率法(P/S)、经济价值法(EV/EBITDA)等。

第三,通过深入分析公司的业绩增长潜力,以发展的眼光对企业进行动态估值,比较拟投资股票的静态估值和动态估值,判断不同时点估值的合理性;

第四,研究团队的深入细致调研是分析股票是否具备相对价值的基础,这有助于判断公司的价值驱动因素、资产增值潜力、潜在风险等。

4)股价催化剂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长期内股票的价格将反映价值,并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旦发现某只股票的价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相对低估,首先需要分析影响市场整体判断从而造成股票低估现象的因素;

同时,投资效果不仅取决于所投资个股相对于公允价值被低估的幅度,也取决于投资周期的长短。个股低估较早被市场所认识能够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投资收益率。因此,通过因素分析确认某只个股被低估后,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进一步分析市场通过某种契机发现该股票被低估的可能性,即是否存在促使被低估个股
股价上涨的催化剂。该类催化剂可能包括新产品和项目的投产预期、公司产品定价能力、行业集中度以及同类公司股价表现等。

3、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构成以国债(含央行票据)和金融债为主,同时也投资于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于权证。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样本对两市覆盖很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同时,沪深300指数稳定性较好,能准确、及时反映市场实际价格变动,抗操纵能力强,是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合适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了债券市场的整体变动状况,是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指示器”,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比较基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追求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2)、(14)、(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8年第2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5,508,290,997.50 93.91

其中:股票 5,508,290,997.50 93.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820,081.96 0.10

其中:债券 5,820,081.96 0.1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合计 336,293,536.72 5.73

8 其他资产 14,880,413.53 0.25

9 合计 5,865,285,029.7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51,339,750.60 55.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264,994,121.76 4.55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40,528,405.16 2.41

F 批发和零售业 530,748,402.41 9.1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业 3,610,000.00 0.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技术服务业 33,951,425.29 0.58

J 金融业 440,371,754.81 7.56

K 房地产业 784,990,484.12 13.4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业 79,391.50 0.0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管理业 47,543,261.85 0.8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134,000.00 0.17

S 综合 - -

合计 5,508,290,997.50 94.50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双汇发展 333,680,367.

1 000895 12,634,622 5.72

02

复星医药 198,448,866.

2 600196 4,794,609 3.40

51

顺鑫农业 193,326,900.

3 000860 5,155,384 3.32

00

承德露露 191,405,830.

4 000848 18,074,205 3.28

95

古井贡酒 176,521,362.

5 000596 1,988,301 3.03

78

保利地产 142,759,190.

6 600048 11,701,573 2.45

60

森马服饰 138,153,629.

7 002563 9,661,093 2.37

90

招商银行 135,420,206.

8 600036 5,121,793 2.32

92

重庆百货 133,599,498.

9 600729 4,054,613 2.29

35

上海医药 128,716,485.

10 601607 5,385,627 2.21

3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820,081.96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20,081.96 0.1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1 128024 宁行转债 55,636 5,820,081.96 0.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招商银行(600036.SH)于2018年5月4号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8〕1号)。招商银行因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等事项,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条例,被处以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招商银行(600036.SH)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9,862.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516,377.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160.63

5 应收申购款 7,426,012.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880,413.5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5,820,081.96 0.1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7月24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8年6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A

业绩比较

基金净值业绩比较基

基金净值增 基准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准净值增长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增长率标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09.07.24-2009.12.31 -6.20% 1.90% -1.02% 1.78% -5.18% 0.12%
2010.01.01-2010.12.31 9.06% 1.44% -9.12% 1.26% 18.18% 0.18%
2011.01.01-2011.12.31 -16.03% 1.24% -19.67% 1.04% 3.64% 0.20%
2012.01.01-2012.12.31 15.95% 1.11% 7.04% 1.02% 8.91% 0.09%
2013.01.01-2013.12.31 11.75% 1.24% -5.30% 1.11% 17.05% 0.13%
2014.01.01-2014.12.31 28.66% 1.13% 41.16% 0.97% -12.50%0.16%
2015.01.01-2015.12.31 49.02% 2.25% 6.98% 1.99% 42.04% 0.26%
2016.01.01-2016.12.31 4.12% 1.39% -8.16% 1.12% 12.29% 0.27%
2017.01.01-2017.12.31 26.12% 0.58% 17.32% 0.51% 8.80% 0.07%
2018.01.01-2018.06.30 -2.14% 1.18% -9.83% 0.92% 7.69% 0.26%
2009.07.24-2018.06.30 174.23% 1.39% 7.46% 1.21% 166.77%0.18%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C

基金净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净值 基准净值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增长率③ 增长率标


准差④

2017.01.12-2017.12.31 24.61% 0.57% 17.12% 0.51% 7.49% 0.06%
2018.01.01-2018.06.30 -2.09% 1.18% -9.83% 0.92% 7.74% 0.26%
2017.01.12-2018.06.30 22.00% 0.83% 5.60% 0.68% 16.40%0.15%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E

业绩比较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

基金净值 基准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净值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增长率标

准差② 增长率③

准差④

2015.10.08-2015.12.31 17.26% 1.60% 9.79% 1.33% 7.47% 0.27%
2016.01.01-2016.12.31 4.70% 1.39% -8.16% 1.12% 12.87%0.27%
2017.01.01-2017.12.31 26.28% 0.58% 17.32% 0.51% 8.96% 0.07%
2018.01.01-2018.06.30 -2.13% 1.18% -9.83% 0.92% 7.70% 0.26%
2015.10.08-2018.06.30 51.73% 1.14% 6.66% 0.93% 45.07%0.21%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自2015年10月8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图示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06月30日。


注:自2017年1月12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份额,图示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06月30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6、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全面风险管理,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持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重点股票的波动性、贝塔系数、风险价值、跟踪误差和债券的剩余期限、久期、凸性等指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动控制功能,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基金运营部将与代销机构、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引进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训、科学考核、有效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从而确保实现对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只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对手,只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企业债信用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其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和股票选择的具体实施过程: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主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结构,并通过记分卡评分决定是否调整资产比例。该评分体系评估以下四个方面: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股票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我们会建立一些模型,来评估这些方面的变化。但实际上这些模型未必能非常全面地反映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因此可能导致资产配置比例在某些时候出现一定程度失误。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积极审慎地评估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全面衡量各种经济变量的影响。

2、风格选择风险

主要指由于本基金投资策略对价值股的投资风格选择倾向,致使市场价格走势有利于其他投资风格时,基金投资业绩可能低于选择其他投资风格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业绩的风险。同时,计算估值指标时可能会发现某些个股的估值具有吸引力,但实际上该种低估已经反映了市场对该等个股潜在风险的认识,因此即便个股被低估,也不能排除存在相应的个股风格选择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对风格选择可能带来的风险通过对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的多样化得到有效分散和降低。同时,对于估值水平不正常偏低的股票需要进行更加详尽深入的分析,以避免投资于高风险股票。

3、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避免为成长付出过高代价是取得长期投资的超额收益的制胜因素,因此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积极的股票精选,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具备估值优势、较强盈利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成长的价值型优秀企业。其特点在于借鉴较为成熟的价值股投资经验,并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引入相对价值的概念,从安全边际、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等相对价值的角度衡量和比较股票的估值合理性,以此为依据通过各种主客观标准进行股票选择和投资组合的构建,从而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力争实现本基金资产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
回报和长期稳定资本增值。显然,本基金主要发掘具有良好相对价值的股票,这一点与一般以价值股或红利股为投资对象的价值基金存在一定差别。

基于本基金的上述股票选择特征,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应在分析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特点和投资风格,选择适合自身投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为控制股票选择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循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石的自下而上选股策略,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严格遵守基于“目标价位”的买卖纪律,使得本基金投资于具备相对价值的个股,从而具有提供“下方保护”和“上方增长”的优势。通过业绩和风险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下行风险和风险价值,以评价个股或行业在投资组合风险中所占份额,从而避免无谓的风险集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动限制和控制功能,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中央交易室每日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修正。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节第2点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节第2点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1)、(12)、(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01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1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费 2018-02-06
率优惠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2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 2018-03-06
优惠的公告
3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号) 2018-03-09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4 2018-03-09
(2018年第1号)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交通银行代销基

5 2018-03-20
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投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6 2018-03-21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投证券定

7 2018-03-23
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法律法规变动

8 2018-03-24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9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2018-03-24
10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 2018-03-24
11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12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3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开

13 2018-03-30
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

14 2018-03-30
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挖财基金代销定

15 2018-04-23
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16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04-2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招商银行代销定

17 2018-05-24
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渠道为中欧价值发现
18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 2018-06-01
投业务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长城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19 2018-06-11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行为部分基金代销

20 2018-06-29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2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8年6月30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8-07-0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天津国美基金
22销售有限公司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公告 2018-07-17
23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8-07-1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6日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