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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安康18个月定开债(LOF) (5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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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康18个月定开债(LOF)501100
基金类型:LO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7-02-17     基金规模:2.47亿份     基金经理: 胥艺 
基金全称: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18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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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5%
  • 近一季增长率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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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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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博时安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96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在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亏损的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的封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

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3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6、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3、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44、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45、场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5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八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7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理、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8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512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7%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

有限公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年1月至

2004年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12月起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

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9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7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

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0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年至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

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

长。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11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12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博时基金、长城基金工作。2009

年1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博时

理财3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副总监、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5日—2016年7月20日)、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月28日—2017年5月8日)、博时裕通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9日

—2017年5月31日)、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6日-2016

年12月28日)、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2016

年12月15日)、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30日—2016年12月15

日)、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9日—2016年12月15日)、博时裕

恒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23日—2016年12月15日)、博时裕荣纯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6日—2016年12月15日)、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11月19日—2016年12月27日)、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月19日—2016年12月27日)、博时裕丰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25

日—2016年12月27日)、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27日—2016

年12月27日)、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27

日)、博时裕嘉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日—2016年12月27日)、博时裕

达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日—2016年12月27日)、博时裕康纯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日—2016年12月27日)、博时裕乾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

13

理(2016年1月15日—2017年5月31日)、博时裕腾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月18日—2017年5月8日)、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5日

—2017年5月8日)、博时裕新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31日—2017年5月

8日)、博时裕发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6日—2017年5月8日)。现任固

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兼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25

日至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22日至今)、博时现金收

益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2日至今)、博时安誉18个月定开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2月23日至今)、博时安和18个月定开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6日至今)、博

时安泰18个月定开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4日至今)、博时安瑞18个月定开债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30日至今)、博时安怡6个月定开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

月15日至今)、博时安源18个月定开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16日至今)、博时裕

弘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17日至今)、博时裕顺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月23日至今)、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15日至今)、博时裕泉

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7日至今)、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年9月29日至今)、博时裕信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10月25日至今)、博时

裕诚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10月31日至今)、博时安诚18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年11

月10日至今)、博时安康18个月定开债(LOF)基金(2017年2月17日至今)、博时合

惠货币基金(2017年5月31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博14

时新趋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CFA。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

上海分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1991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总

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5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16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17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18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 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 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 保 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19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 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61

万亿元,增幅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万亿元,增幅

12.13%。负债总额19.37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增幅14.61%,其中客户存款

总额15.4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实现净利润2,32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21

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

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1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22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23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2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26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1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27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www.jjmmw.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7)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28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1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2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29

(2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2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唐宇

电话: 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77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二)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31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11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96号)。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基金份额共募集

667,345,355.21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328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2月1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 ,基 金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 金份额上市后 ,登 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上市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

条件下,申请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

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申购。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 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起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5

1、投资人场外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场内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1000元;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每 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场内赎回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7、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6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 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37

(2)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元 0.06%

50万元≤M<300万元 0.03%

300万元≤M<500万元 0.008%

M≥500万元 100元/笔

2、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日 0.5%

≥30日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1%。

备注:本基金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38

举例 3:假 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某 投资人本次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 97,838.1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4:假设某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遇巨额赎回或其他特殊情况下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直接增加基金份额净值

的保留位数并在指定媒介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基金封闭期

39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

率。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0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 开放期时间将相

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 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 于场外赎回申请,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对于场内赎回

申请 ,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

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41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

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

42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3 、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43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 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短 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 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资 产支

持证券、回 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资产 ,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 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方面主要通过研究经济运行趋

势,深入分析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结合中长期利率走势、各大类资产

的预期收益率 、波动性及流动性方面的因素,自 上而下的决定债券的品种、级别、期

限等维度的分布配置,保障资产在长期内实现既定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溢价 ,主要关注个券选择和行业配置两个

方面 。在 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 ,通 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 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45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 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 ,根 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

变化 ,进 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 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主 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 、综合的考

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 ,基 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 容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 业地位及发展趋势 、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

量、自 由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

细化分析和归类,规 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 ,甄选

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 ,使 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 ,着 重考察发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 ,根 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 个 券进行深入

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

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 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 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 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对 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正回购 ,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 4 0% ;封 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46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 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 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 、研究员、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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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

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

48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0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

期;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90%+1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

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由于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

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 0 % 乘 以1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税后)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

49

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或者市场发生

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796,037,050.00 97.23

其中:债券 796,037,050.00 97.2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50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302,388.17 1.62

7 其他各项资产 9,353,293.83 1.14

8 合计 818,692,732.0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无。

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61,716,500.00 24.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32,007,550.00 49.3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140,000.00 7.45

6 中期票据 80,227,000.00 11.9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71,946,000.00 25.56

9 其他 - -

10 合计 796,037,050.00 118.34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70007 17附息国债07 1,300,000 127,959,000.00 19.02

2 011754038 17金隅SCP002 500,000 50,140,000.00 7.45

3 101755003 17紫江集 500,000 50,080,000.00 7.44

MTN001

4 136195 16龙湖01 500,000 48,905,000.00 7.27

5 111790750 17包商银行 500,000 47,855,000.00 7.11

CD006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5,053.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38,240.5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53,293.83

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

净值增长率增长业绩比较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 率标基准收益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 率③ 准差④



2017.2.17-2017.06.30 0.80% 0.05% 0.49% 0.07% 0.31% -0.02%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54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55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56

人的利益 ,已 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58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执行。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 0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 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费 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6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费 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 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3-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2个月 ,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63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4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 0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65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66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67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

中 ,信 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 ;而 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 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 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69

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 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企 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 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 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 8 个 月的期间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

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 金经理会对可能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70

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2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4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75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

76

人泄露;

(1 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7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

78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79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80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 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基 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81

5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依 据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82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

83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 第( 3)项 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 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

84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85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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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7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89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短 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 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资 产支

持证券、回 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资产 ,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 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二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二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

该证券的10%;

9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

期;

11.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

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1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 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92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93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94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95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96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97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9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 ,博 时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 t p:// w w w. bo s e r a. com)自 助订阅;或发 送“订

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4、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 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

基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1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 页“ 在线客服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 诉受理、基 金 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 统(http://m.bosera.com)和博

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

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101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7年 07月19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第2季度报告》;

(二)、2017年 07月03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 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2017年 06月15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证金 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17年 05月1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17年 02月18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

的文件

(二 )《 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 博时安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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