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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交银裕兴纯债债券A (51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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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裕兴纯债债券A51977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09-07     基金规模:0.04亿份     基金经理: 连端清 
基金全称: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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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 年 3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96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
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
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
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
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 021) 61055050
传真:( 021) 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银行
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
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
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
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
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任施
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有限公司
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
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科技
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
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经
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
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杜
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
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
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
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历任
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
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
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
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
(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理、信
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妍女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学士。 9 年金融行业证券投
资工作经理。 2007 年至 2015 年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资深投资
经理。 2015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1 月 21 日起担任交银
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担任交银
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担任交银
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
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
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
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
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
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
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
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
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
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
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
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
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
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
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
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
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
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
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营实力不断增
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95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3451.64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
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
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
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
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 6105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0938617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6]496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除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6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6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
撤销。
(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
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认购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
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 份
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假
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4%。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24%)=99,760.5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 元
认购份额=99,760.57/1.00+50.00/1.00=99,810.57 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假
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810.57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00) /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
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 021) 6105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
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
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该账
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
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
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 2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非
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8%,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100,000-793.65) /1.040=95,390.72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份额。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32%,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2%) =99,681.0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 元
申购份额=( 100,000-318.98) /1.040=95,847.13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847.13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1%=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101,498.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0 元。
(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250=125,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 A 类基金份额总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 C 类基金份额总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
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较高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
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
究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趋势、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
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
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
块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管理利率风
险的策略。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
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
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先行
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
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
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当期债
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
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
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政策以
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
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
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
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
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
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债券
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
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
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地分析
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
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
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购买
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
债券。
(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
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合考虑信用基
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
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
析,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行严格筛选过滤:重
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
平等诸多因素,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
求才能入库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是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
性,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涵盖
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等各类券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
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
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
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
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风险状
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
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
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 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
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
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
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易室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绩
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
整。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
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户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 业务规则》 执行,最终确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
章。
(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
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分别公告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
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
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
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
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
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
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10、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
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
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
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
益。
(四)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投资固
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企业
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
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
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5、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
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5)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
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
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
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
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须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
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
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
不承担相应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
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
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
(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
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
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
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
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
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
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暂停估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半年报、年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及信息披露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募集客户服务相关准备工作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手机短信及其他服务形式,向投资者
提供关于基金募集的信息咨询服务,并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募集相关业务提供协助。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
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
投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以及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 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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