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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0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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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00015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06-18     基金规模:0.50亿份     基金经理: 岳帅 
基金全称: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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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重要提示


(一)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3】585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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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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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

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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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信用债券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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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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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
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
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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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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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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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

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及诺安理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10、11 届委员。曾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大恒(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

部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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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

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

10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谢志华,男,中国国籍,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研究、投资工作。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任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诺安稳固收益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任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起任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任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诺安

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配置基金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周心鹏先

生,投资二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

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杨文先生,副总经理;谢志华先生,固定收益部执

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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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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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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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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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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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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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

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

公司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

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

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

(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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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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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

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

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

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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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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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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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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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

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刘倩云

(2)北京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基金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温乐珣

(4)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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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 号喜年广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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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兰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至23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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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0)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1)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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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12)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0 2888

网址:www.ocbc.com.cn

(1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96016 (内蒙)967210(宁波、深圳)028-65558555(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14)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000、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61111

网址:www.grcbank.com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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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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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网址:www.nesc.cn

(2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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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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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29)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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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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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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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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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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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licaike.hexun.com

(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07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07 室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4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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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5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5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53)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客户服务电话: 010-68998820

网址: www.bzfunds.com

(5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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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5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 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5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人电话: 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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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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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3】585 号文核

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到 2013 年 6 月 7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3 年 6 月 7 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94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65,047,769.29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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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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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2016 年 7

月 1 日)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并将

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2 月 26 日至 2014 年 2 月 25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4 年 2 月 26 日至 2014 年 3 月 25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年 3 月 26 至 2015 年 3 月 25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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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

信息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间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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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包括当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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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若基金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该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在本基金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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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5.54 687,592.40 2,753,114.4 6,895,862.07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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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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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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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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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等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信用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原则上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同时,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

值的波动。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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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

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

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

期。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CPI、

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期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位置;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

括货币供应量 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准备金率等),判断利率在中短期内的变动趋

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措施。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

市场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和利率变动趋势预测,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一般的,若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

或缩短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若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

延长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较高的组合收益率。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根据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

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收益

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国债、央票、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并表

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各类属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并灵活

调整不同类属券种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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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



(2)固定收益类个券投资策略

1)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基准利率。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首

先根据对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分析,预测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两个方面:变化方向及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利率品种组合的久期和期限配置

结构。其次根据不同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流动性因素等,决定投资品种及相应的权重,

在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

2)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

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

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

的行业;

○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

差收益;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

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

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运用骑乘收益率

曲线策略、息差放大策略和换券策略等,进行增强性的主动投资,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

1)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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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

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

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因此

本基金可以通过骑乘策略在个券收益率下降时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

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

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

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

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

操作时,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3)换券策略

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税收、信用级别等因素对债券进行定价,以此为基础,

在类属相近的债券中,选择买入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卖出相对被高估的债券,进行换券操作。



2、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在开放期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压力测试,制定开放期操作

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信用债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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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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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企业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普通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68,886,000.00 96.64
其中:债券 268,886,000.00 96.6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
6 其他资产 2,515,900.89 0.90
7 合计 6,840,317.66 2.46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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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68,886,000.00 154.6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68,886,000.00 154.6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
1 1180016 11 皋交投债 500,000 52,740,000.00 30.33
2 1380257 13 钦州滨海债 500,000 51,670,000.00 29.72
3 1380300 13 郫县国投债 500,000 51,360,000.00 29.54
4 124425 13 平国资 300,000 31,245,000.00 17.97
5 124370 13 虞新区 300,000 30,939,000.00 17.7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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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40,317.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40,317.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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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06.18~2013.12.31 -0.20% 0.06% -3.00% 0.11% 2.80% -0.05%
2014.01.01~2014.12.31 14.11% 0.24% 10.54% 0.09% 3.57% 0.15%
2015.01.01~2015.03.31 1.67% 0.09% 1.38% 0.09% 0.29% 0.00%
2013.06.18~2015.03.31 15.78% 0.19% 8.70% 0.10% 7.08% 0.09%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中证企业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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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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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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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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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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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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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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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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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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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在本基金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决定是

否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若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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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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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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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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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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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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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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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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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

险、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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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

成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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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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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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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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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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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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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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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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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不包括“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约定的开放期最后一日可能

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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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债券型基金提前终止的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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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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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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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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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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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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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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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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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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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等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信用债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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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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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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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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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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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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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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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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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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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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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

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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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经北证(北 《中国证券报》、
1 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上海证券报》、 2014-12-27
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最后一
2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1-06
累计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3 《上海证券报》、 2015-01-22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4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1-31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5 《中国证券报》 2015-01-31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4 年第 2 期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农村商业 《中国证券报》、
6 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上海证券报》、 2015-02-14
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证券报》、
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海证券报》、 2015-03-09
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8 《上海证券报》、 2015-03-19
齐鲁证券基金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苏州银行为旗 《中国证券报》、
9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 《上海证券报》、 2015-03-26
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10 《中国证券报》 2015-03-26
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11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3-26
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
12 《证券时报》 2015-03-27
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任职的
12 《证券时报》 2015-03-28
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 《中国证券报》、
14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优惠活 《上海证券报》、 2015-03-31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任职的
15 《证券时报》 2015-04-04
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联支付业务
16 《证券时报》 2015-04-08
费率优惠的公告

105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17 《中国证券报》 2015-04-21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开展
18 《上海证券报》、 2015-04-23
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19 《上海证券报》、 2015-04-30
同花顺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
《中国证券报》、
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20 《上海证券报》、 2015-04-30
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21 《上海证券报》、 2015-05-04
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22 《上海证券报》、 2015-05-27
一路财富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 《中国证券报》、
23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上海证券报》、 2015-05-30
基金定投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
《中国证券报》、
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24 《上海证券报》、 2015-06-18
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时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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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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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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