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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富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C (0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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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C00035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11-20     基金规模:0.08亿份     基金经理: 王莉 
基金全称: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4%
  • 近一月增长率
    0.99%
  • 近一季增长率
    2.11%
  • 近半年增长率
    3.4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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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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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187号文注册,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生效。 自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3日,富兰克林
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变更名称、运作方式、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
章节,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事
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3年6月6日起,修
改后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 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
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
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
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2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最短持有期限为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
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
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
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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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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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8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11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5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46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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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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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由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配套规则以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第 166 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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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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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生效日,原《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自同一日起失效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存续期: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生效日至《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日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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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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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
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
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
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
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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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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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50 年
联系人: 施颖楠
联系电话: 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持
有 51%股权,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资深律师,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13
顾问,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董事,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
里求斯)董事,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董事,
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代表、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德国)咨询委员会委员, Templeton
Global Growth Fund, Ltd(澳大利亚)董事, Franklin Templeton Emerging
Market Debt Fund(爱尔兰)董事及 Franklin Templeton Floating Rate
Fund plc.(爱尔兰)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
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Lifestar Holding plc 独立董事, Franklin Liberty Shares ETF(爱尔兰)
董事及 Dar Group 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
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
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 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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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
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卢凯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郑州雪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部销售区域经理,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高级经理,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总部负责人、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信托业务三
部、六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而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
业部客户资产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联
席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副总裁(代行总裁职务)、总裁兼零售财富委员会主任。现
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
司、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
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中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长,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经济学文学学士, CPA。历任毕马威会
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
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
官,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中国策略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亚太另类投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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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财务与基金运营负责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
基金)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克远东控
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
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
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
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景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独立董事 Maverick Wong 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 CFA。历任 GIC 特殊投
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
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
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 CBC 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顾
问, Ecoline Solar Pte Ltd 常务董事。现任 ACON Investments LLC 高级顾
问, 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 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
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
海信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
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
海旌银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
踔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任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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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 CFA, CPA(非执
业),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
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
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董事。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
区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
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 CFA。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
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
事。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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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
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QDII 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 CFA, CPA(非执业),律
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
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 CPA。历任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
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
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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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
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OA 事业部项目经理,深
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
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监事。
(五)基金经理
王莉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交易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国富日鑫月益30
天理财债券基金、国富恒丰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日日收益货币基
金、国富安享货币基金、国富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
及国富天颐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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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 总经
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成先
生(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销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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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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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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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和《证
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
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
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
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
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
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
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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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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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控制包括: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
长的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
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
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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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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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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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
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
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称号; 2020 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 奖; 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
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
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08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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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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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联系人: 王露易
联系电话: 021-3855 5678
传真: 021-6887 0708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 021-3855 5610
传真: 021-6888 3050-5610
联系人: 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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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晓阳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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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
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187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10 月 21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3]594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3 年 5 月 3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运作
方式、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修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事项并修订合同。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3 年 6 月 6 日起,《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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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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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
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
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
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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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
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四)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五)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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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若为故障导
致,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 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A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500元( A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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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无最
低赎回份额限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也无最低份额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7%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2%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 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一年,在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内
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持有原富兰克林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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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变更为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两笔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 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7% 0.5%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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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D=A/(1+B)) 9,930.49 1,990,049.75
申购费(C=A-D) 69.51 9,950.25
申购份额(=D/1.0500) 9,457.61 1,895,285.48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 (1+0%)=1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 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 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
额。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 10 万份某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200=1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0× 1.1200× 0%=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0-0=112,000.00 元
即: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 10 万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0 元。
(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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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四)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对应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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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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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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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
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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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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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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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
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
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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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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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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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
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
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 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
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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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
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
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
涨的收益。
2、利率债投资策略
(1)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
合 期限结构。本基金将在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目
标久 期的基础上,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
情景分 析,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进行动态调整。
(2)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
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
券。随着持有期限延长,债券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收益率水平较投资
期初将会 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
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
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所指信用债是指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
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
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级, 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
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50%; AAA 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50%-100%。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主要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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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信用评级,可以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综合认定。本基金持
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符合上述投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
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
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
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
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
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
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
投资决策。
6、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
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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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8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 20%。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
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
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现金类资产的目的。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选用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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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
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
策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
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
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
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
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占比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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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2)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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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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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业务。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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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截至2023年3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4,427,558.94 74.75
其中:债券 44,427,558.94 74.7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603,608.94 21.2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98,279.64 4.04
8 其他资产 2,857.33 0.00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57
9 合计 59,432,304.85 100.00
注: 鉴于部分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过于微小,四舍五入后无法通过小数点
后两位数据加以列示,故标注为“0.00”。
2. 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持有股票。
2.2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股票。
4. 截至2023年3月31日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022,849.86 1.7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397,207.55 21.4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397,207.55 21.44
4 企业债券 15,713,594.90 27.1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4,945,649.80 25.8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48,256.83 0.6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427,558.94 76.83
5. 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60205 16 国开 05 90,000 9,690,041.10 16.76
2 102102084 21 青岛啤 56,000 5,721,582.29 9.89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58
酒 MTN001
3 102100935 21 光明
MTN002 50,000 5,180,650.68 8.96
4 163707 20 中证 13 50,000 5,115,397.81 8.85
5 2128046 21 浦发银
行 02 40,000 4,051,004.49 7.01
6. 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截至2023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权证。
9.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主体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59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57.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57.33
11.4截至2023年3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42 上银转债 115,449.52 0.20
2 113044 大秦转债 53,070.85 0.09
3 113052 兴业转债 30,405.99 0.05
4 110062 烽火转债 21,600.81 0.04
5 110061 川投转债 15,283.36 0.03
6 113050 南银转债 10,264.88 0.02
7 110085 通 22 转债 1,237.72 0.00
8 123119 康泰转 2 1,235.05 0.00
9 113057 中银转债 1,209.17 0.00
10 113053 隆 22 转债 1,156.85 0.00
注: 鉴于部分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过于微小,四舍五入后无法通过小数
点后两位数据加以列示,故标注为“0.00”
11.5截至2023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持有股票。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 年 11 月 2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0.60% 0.05% 0.48% 0.01% 0.12%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56% 0.13% 4.17% 0.01% 6.39% 0.12%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86% 0.09% 3.17% 0.01% 6.69% 0.08%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52% 0.10% 2.51% 0.01% 1.01% 0.09%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1% 0.06% 2.44% 0.01% -0.23%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7.00% 0.08% 2.38% 0.01% 4.62% 0.07%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68% 0.14% 2.33% 0.01% 1.35% 0.13%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22% 0.09% 2.28% 0.01% -0.06% 0.08%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4.65% 0.07% 2.22% 0.01% 2.43% 0.06%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1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10% 0.07% 2.17% 0.01% 0.93% 0.06%
2013 年 11 月 19 日
-2023 年 3 月 31 日 59.55% 0.09% 27.55% 0.01% 32.00% 0.08%
(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 年 11 月 2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0.50% 0.05% 0.48% 0.01% 0.02%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25% 0.13% 4.17% 0.01% 6.08% 0.12%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38% 0.08% 3.17% 0.01% 6.21% 0.07%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16% 0.10% 2.51% 0.01% 0.65% 0.09%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84% 0.05% 2.44% 0.01% -0.60% 0.04%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66% 0.09% 2.38% 0.01% 4.28% 0.08%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27% 0.15% 2.33% 0.01% 0.94% 0.14%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85% 0.09% 2.28% 0.01% -0.43% 0.08%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4.29% 0.07% 2.22% 0.01% 2.07% 0.06%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72% 0.07% 2.17% 0.01% 0.55% 0.06%
2013 年 11 月 19 日
-2023 年 3 月 31 日 54.35% 0.09% 27.55% 0.01% 26.80% 0.08%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4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5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7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8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69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0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2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的,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公证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4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5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7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80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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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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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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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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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85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应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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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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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 其他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其他相关公告。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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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转股风
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
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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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
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
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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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
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
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
风险。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
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3、 最短持有期限锁定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
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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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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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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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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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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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
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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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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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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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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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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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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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第九部分一、 3”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102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 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103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104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105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10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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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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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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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
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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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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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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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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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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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占比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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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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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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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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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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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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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
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
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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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占比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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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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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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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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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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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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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同时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128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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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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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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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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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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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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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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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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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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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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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
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
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 信息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2、 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基
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在开
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
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基金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
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
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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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
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
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节假
日除外)。
2、 在线服务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5
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3、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
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答, 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 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 SERVICE@FTSFUND.COM
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 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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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 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 WWW.FTSFUND.COM
3、传真: 021-6887 0708
4、电邮: 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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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22 年 5 月 20 日, 关于增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 2022年6月3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3、 2022年6月20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 2022年6月30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1号) ;
5、 2022年7月8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6、 2022年7月12日, 关于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7、 2022年7月2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2季度报告;
8、 2022年7月21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9、 2022年8月4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0、 2022年8月22日, 关于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1、 2022年8月3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中期报告;
12、 2022年8月31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
13、 2022年9月9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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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14、 2022年9月13日, 关于增加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22年9月20日,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6、 2022年10月14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17、 2022年10月26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18、 2022年10月26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3季度报告;
19、 2022年11月1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
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并修改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 2022年11月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2022年11月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2022年11月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2号) ;
23、 2022年11月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恒丰定期债券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4、 2022年11月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恒丰定期债券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5、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6、 2023年1月1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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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3年1月20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8、 2023年1月20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9、 2023年2月1日, 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 2023年2月8日, 关于增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 2023年2月14日, 关于增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 2023年2月18日,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 2023年3月3日, 关于增加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 2023年3月31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 2023年3月31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6、 2023年3月3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年度报告;
37、 2023年4月3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
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38、 2023年4月4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
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39、 2023年4月6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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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40、 2023年4月8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41、 2023年4月12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南
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 2023年4月22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43、 2023 年 4 月 22 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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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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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接受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及变更注册的注册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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