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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 (0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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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000978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02-04     基金规模:4.21亿份     基金经理: 黎海威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89%
  • 近一月增长率
    4.93%
  • 近一季增长率
    9.96%
  • 近半年增长率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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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136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2 月 4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
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九)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6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8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9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9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9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10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1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11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11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2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8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6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63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
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基金经理如下:

黎海威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3 年 10 月起担任
量化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具有 1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黎海威先生曾于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7 月管理景顺长城大中华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5 月管理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管理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9
月至 2020 年 1 月管理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管
理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8 月管理
景顺长城量化港股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管理景顺长城量化成
长演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黎海威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平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对冲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创业板综指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公司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
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12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2020、2021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四)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张伟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王菁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1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15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www.bojx.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
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
厦 35 楼

1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

客服电话:400-821-1880,800-830-1880(限中国大陆固
话拨打)

网址:www.citibank.com.cn

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李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1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19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俊

电话:021-38663866

传真:021-38675314

客户服务电话:95382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
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
中科金座大厦

21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2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 413 号

2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公司 联系人:蒋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李胜贤

24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25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卢菁菁

电话:028-676760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2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27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心皓

电话:0792-2190262

传真:0792-8325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联系人:张舒淏

2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4-87090106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29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
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赵云


电话:0755-84007736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30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葛晓亮

公司 电话:0512-63969209

传真: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厦南塔楼 10-19 层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3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156499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3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3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3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3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42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海悦

电话: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
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4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4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4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
华中心 4、5 号楼 2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
华中心 4、5 号楼 2701-3717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6992402

传真:010-56992426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7 幢 10000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4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4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曹侃程

电话:15921918358

传真:021-205153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5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瑞敏

联系人:付婷/张彪

电话:010-83252185/83252186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5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5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5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5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59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
25 层-29 层

6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6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6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6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6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6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66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6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7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7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7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
7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7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7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李盼盼

7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金融中心大
厦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7 层

7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010-86499807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7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
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7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80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81152418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传真:010-81152982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8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
8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8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8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938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8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8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王莉

8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95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9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865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9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戎兵

92 司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449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9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9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


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95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
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9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座 16 层

97 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98 司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9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A

10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10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10 层

10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李硕

电话:010-85932851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10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服电话:400-118-1188

10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幢 1 楼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
广场 53 层

10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
为明大厦 C 座

10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10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108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10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11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A 座 5 层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111 司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11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
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
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11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11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11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11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1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1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11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12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法定代表人:黄欣

12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12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12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12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125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司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
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12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李楠

127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
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12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129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 166 弄中庚环球创意中
心 T2 栋 9 楼

130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联系人:王世之

电话:021-52265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www.jp-fund.com/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
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 园 18 号楼

131 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
心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
心 342 室

13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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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跃平

联系人:裴巧莹

联系电话:0371-61777528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站:http://www.hexinsec.com

134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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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13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法定代表人:廖冰

136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
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13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13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
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13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14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141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142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
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14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3890963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14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司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14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146 任公司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14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杨健

司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148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联系人: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传真:0371-691066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hrrdqh.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149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1265953-803

客户服务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法定代表人:许欣

150 公司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151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15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 转 1 转 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转 1 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5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公告)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
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154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4000808208

网址:http://www.100bbx.com/indexbz.ht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155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

电话:400-168-1235

传真:021-53398953、021-53398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15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15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158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司 联系人:陈臣

电话:010-82098631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
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
中心

15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160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136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股票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2 月 4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业务和日常赎回业务,并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5、投资人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50 万元以下 1.50% 0.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0% 0.1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0% 0.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0% 0.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 日以内 1.5% 100%

7 日(含)-30 日 0.75% 100%

30 日(含)-90 日 0.5% 75%

90 日(含)-180 日 0.5% 50%

180 日(含)-1 年 0.5% 25%

1 年(含)-2 年 0.25% 25%

2 年(含)以上 0 -

注:就赎回费及归基金资产比例而言,每 1 年指 365 天,每 1 月指 30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直销柜台养老金除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
到 4,367.1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0= 11,451.3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18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除第 4、6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自 2015 年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得
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
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风
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亚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
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
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积
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
米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开
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证金牛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奕
丰公司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耕
传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凯
石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上海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斧
子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伯
嘉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观
诚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包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包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
浪仓石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鑫鼎盛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牛股
王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正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
银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
得投顾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民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美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蛋
卷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
视天下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凤
凰金信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
泰资产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动
利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原银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格
上富信的规定。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
兴银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广州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
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
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泛
华普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
众银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
银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云
湾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挖
财金融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秋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秋
实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河
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夏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丰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
丰银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南
京银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智
慧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电
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喜
鹊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济
安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洪泰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洪
泰财富的规定。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有鱼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有
鱼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
部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信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
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福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福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钜
派钰茂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财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财
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鑫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滚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滚滚
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花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花
旗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
商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州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金公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
苏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九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九
江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银国际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
安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百
度百盈的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玄元保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玄元
保险的规定。

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原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原
证券的规定。

自 2019 年 9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宁波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宁波
银行的规定。

自 2019 年 9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实
财富的规定。

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
储证券的规定。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国人寿的规定。

自 2019 年 12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苏州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鼎信汇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鼎
信汇金的规定。

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联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
联证券的规定。

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航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航证券的规定。

自 2021 年 3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阳光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阳
光人寿的规定。

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金
财富的规定。

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首创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首
创证券的规定。

自 2021 年 10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夏银行的规定。

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信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
信财富的规定。

自 2022 年 1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方财富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东方财富证券的规定。

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发证券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精选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基于模型结果,基金管理人结合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精选个股产出投资组合,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业绩水平。

超额收益模型: 该模型通过构建多因子量化系统,综合评估估值、市场趋势、盈利、企
业质量、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因素,以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分辨各类资产和各证券之间的定价偏差。定价偏低的资产具有投资价值,定价过高的资产应当考虑回避。

风险模型:该模型控制投资组合对各类风险因子的敞口,包括基金规模、资产波动率、行业集中度等,力求主动将风险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成本模型:该模型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交易活跃度、市场冲击成本、印花税、佣金等数据预测本基金的交易成本,追求有效控制基金的换手率。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4、权证、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的调研和分析。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重大业务可行性及风险进行论证;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决定;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其他风险管理职能。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3、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3)、(14)项及 18.6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5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以沪深300 指数为基础,构建的包括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和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中证 500 指数全称“中证小盘 500 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
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
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85,113,471.61 93.19

其中:股票 685,113,471.61 93.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46,029.67 0.12

其中:债券 846,029.67 0.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229,692.95 6.56

8 其他资产 1,000,554.95 0.14

9 合计 735,189,749.1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2,519,036.08 7.19

C 制造业 363,485,556.95 49.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1,671,920.00 1.60

E 建筑业 26,704,548.12 3.66

F 批发和零售业 20,774,407.73 2.8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379,755.80 2.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5,803,110.04 7.64

J 金融业 57,421,616.00 7.87

K 房地产业 16,371,366.74 2.2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897,360.00 2.8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819,698.14 0.9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82,367.15 0.9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814,661.04 1.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027,929.82 2.06


S 综合 1,840,138.00 0.25

合计 685,113,471.61 93.8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0988 华工科技 749,725 15,121,953.25 2.07

2 600970 中材国际 1,566,900 15,010,902.00 2.06

3 600373 中文传媒 1,289,922 14,589,017.82 2.00

4 002156 通富微电 876,016 14,524,345.28 1.99

5 600728 佳都科技 1,928,100 14,364,345.00 1.97

6 600718 东软集团 1,199,600 14,227,256.00 1.95

7 002557 洽洽食品 259,300 13,937,375.00 1.91

8 600030 中信证券 659,095 13,775,085.50 1.89

9 002460 赣锋锂业 109,222 13,723,744.30 1.88

10 601899 紫金矿业 1,154,100 13,087,494.00 1.7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46,029.67 0.1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46,029.67 0.1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57 中银转债 8,460 846,029.67 0.1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 风险说明

(买/卖) (元)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90,528.5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52,077.6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股票代码:002156)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15 号),其因委托上海伟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的进口货物数量与实际进口数量不符,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处罚款共计人民币 20000 元。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通富微电进行了投资。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1,633.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71,523.6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7,398.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00,554.9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上统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
会〔2020〕22 号),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对旗下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7 年 11.87% 1.01% -0.13% 0.88% 12.00% 0.13%

2018 年 -29.96% 1.47% -31.85% 1.43% 1.89% 0.04%

2019 年 24.90% 1.35% 25.09% 1.39% -0.19% -0.04%

2020 年 28.59% 1.56% 19.94% 1.54% 8.65% 0.02%

2021 年 21.06% 0.97% 14.83% 0.92% 6.23% 0.05%

2015 年 2 月 4 日至 86.66% 1.76% 11.76% 1.62% 74.90% 0.14%

2022 年 3 月 31 日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5 年 2 月 4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50 万元以下 1.50% 0.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0% 0.1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0% 0.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0% 0.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 日以内 1.5% 100%

7 日(含)-30 日 0.75% 100%

30 日(含)-90 日 0.5% 75%

90 日(含)-180 日 0.5% 50%

180 日(含)-1 年 0.5% 25%

1 年(含)-2 年 0.25% 25%

2 年(含)以上 0 -

注:就赎回费及归基金资产比例而言,每 1 年指 365 天,每 1 月指 30 天。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库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在80%-95%之间,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本基金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基于模型结果,基金管理人结合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精选个股产出投资组合,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业绩水平。基金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4、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和投资组合;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除上述第(12)、(13)、(14)项及 18.6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2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 3 月 18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广发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 年 3 月 10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2 月 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25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22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夏银行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 年 8 月 2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1 年 8 月 23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 年 7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7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 年 7 月 20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72 只公募基金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1 年 4 月 7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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