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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黄金ETF联接C (0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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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ETF联接C002611
基金类型:COMM、混合型、ETF     成立日期:2016-05-27     基金规模:42.38亿份     基金经理: 赵云阳 王祥 
基金全称: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84%
  • 近一月增长率
    -0.53%
  • 近一季增长率
    15.96%
  • 近半年增长率
    17.8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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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3]1026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跟踪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价格,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对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黄金合约、黄金期货、债券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为:

一、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价格。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的市场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二、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合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其他黄金现货合约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该 ETF(包括在该 ETF 的一级市场进行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 ETF 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 ETF 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黄金合约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5、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指定申赎代理商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7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2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11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4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9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发售公告: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托管协议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3、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7、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9、目标 ETF:黄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0、标的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价格;

5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2、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志良先生,会计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系,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工商管理硕士(FMBA)。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财务总监、瑞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马伯寅先生,博士。分别于 1997 年 7 月、2001 年 7 月、2010 年 1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4 年 9 月,就职于
北京大学团委,分别任干部、宣传部部长、副书记;2004 年 9 月至 2014 年 4 月,就职于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任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
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处长;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
风险处置工作组成员、广深工作组组长,中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巡视员;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党委委员、执
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22 年 9 月至今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

高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CFA,总经理。1998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在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交易部经理。2000 年 3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 8 月
至 2021 年 1 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 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2015 年 2 月,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安徽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 上市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1989年7月至1991年10月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厂
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
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8 月至
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 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工作 20 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张日忠先生,硕士,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
The 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 获得硕士学位。自 1991 年 7 月起加入招商局集团,先
后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文员,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招商局控股(英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财务总监、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局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党委书记。2021 年 8 月至今,任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就职于长城罗
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20年 6 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 年 6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 2013 年 3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 年至 1992 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 年至 1995 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祥先生,学士。2006 年起先后在中粮期货、工商银行总行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2日—至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2日—至今)、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博时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博时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8 月 16 日—至今)、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11 月 8 日—至今)、博时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12 月 13 日—至今)、博时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5 月
16 日—至今)、博时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23 年 9 月 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赵云阳先生,硕士。2003 年至 2010 年在晨
星中国研究中心工作。201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分析师、量化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9 月13日-2015年2 月9 日)、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4 月 29 日-2016 年 5 月 30 日)、博时
中证淘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5 月 4 日-2016 年 5 月 30 日)、博时裕富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5 月 5 日-2016 年 5 月 30 日)、上证企债 3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7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26 日)、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2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博时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 年 12 月 10 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博时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12 月 10 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博时中证银行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10 月 8 日-2020 年 8 月 5 日)、博时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5 月 19 日-2020 年 8 月 6 日)的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
副总监。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兼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10月8日—至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0月8日—至今)、
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 年 10 月 8 日—至今)、博时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6 年 5 月 27 日—至今)、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今)、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今)、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9 月 20 日—至今)、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 年 11 月 13 日—至今)、博时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2020 年 8 月 6 日—至今)、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8 月 7 日—至今)、博时中证医药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7 月 22 日
—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高阳先生。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四部投资总监、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杨帆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5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2
只,QDII 基金 5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陈旭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电话: 8621-68475888

传真: 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2)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5)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6)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2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8 号汉嘉国际 1512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 沈斯诺

客户服务电话: 95343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8)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29)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63792212

传真: 023-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1)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21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21 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2)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33)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子励

电话: 020-28302955

传真: 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网址: www.gzcb.com.cn

(3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35)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3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3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38)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萍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39)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 0371-67009698

传真: 0371-67009097

客户服务电话: 95097

网址: http://www.zzbank.cn

(40)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王帆

电话: 020-28852675

传真: 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41)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建军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4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45)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314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网址: www.urcb.com

(46)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 11666 号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杨童童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47)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
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www.tf.cn

(48)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国宝

电话: 021-38663866

传真: 021-38663966

客户服务电话: 95382

网址: www.hkbea.com.cn


(49)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城建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晓蕾

联系人: 闵成

电话: 021-50162731

传真: 021-58769989

客户服务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s://www.sc.com/cn

(5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51)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52)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5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 88 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联系人: 孔晓晴

电话: 0531-59666666

传真: 0531-59666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5

网址: www.hfbank.com.cn

(5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55)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郭顺子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5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5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60)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联系人: 黄丹昀

电话: 025-66001159

传真: 025-66001172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2155

网址: www.tdtz888.com

(6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62)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63)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安军

联系人: 兰显勋

电话: 0851-82209888

传真: 0851-869099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9-1818

网址: www.zhfundsales.com

(6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6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6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6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68)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

务中心 T2 写字楼 2701 及 2702、2703A、2704B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

务中心 T2 写字楼 2701 及 2702、2703A、2704B

法定代表人: 何秀鸿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80123

网址: weubs.com.cn

(6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7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7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7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7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7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
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8)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7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8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8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8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昱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8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8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888

网址: http://www.zzfund.com

(8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87)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
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
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8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0)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9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志涌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9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4)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9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8座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96)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人寿大厦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 彭维熙

联系人: 彭维熙

电话: 0755-81994266

传真: 0755-843338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9-3333

网址: www.jhjzfund.com

(97)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
业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
业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9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100)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 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10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10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0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0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05)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张士帅

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9-999 转 3

网址: http://jr.tuniu.com/

(10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4
层、5 层 (邮寄填写 4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0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0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11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11)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11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王茜蕊

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909613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14)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8 号浦发银行大厦 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15)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
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16)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3、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3、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吴红松

联系人: 俞永捷

电话: 021-38917098

传真: 021-68685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133

网址: https://www.htfutures.com/main/gw/index.shtml

(1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8)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1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31层2702单元31012
室、33 层 2902 单元 330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青

联系人: 符伟鸣

电话: 021-65789129

传真: 021-65789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7799

网址: www.yhqh.com.cn

(120)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 025-52278981

传真: 025-522789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121)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22)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炜中

联系人: 黄韵钰

电话: 18923839281

传真: 0755-827774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0888

网址: www.htfc.com

(123)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2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彩红

联系人: 关晓婷

电话: 0351-7342538

传真: 0351-73425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4882

网址: http://www.hhqh.com.cn

(124)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5 层 5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22


法定代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温泉


电话: 010-85881036

传真: 010-8588139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2277

网址: https://www.founderfu.com/

(1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1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亮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3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13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3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4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4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4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4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4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4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5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5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5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5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5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56)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5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5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5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6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6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6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6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6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6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
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6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
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6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6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6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7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王雅薇

电话: 027-871075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95391

网址: http://www.tfzq.com/

(171)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89

网址: http://www.hczq.com/

(172)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17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电话: 029-88365809

传真: 86-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400-860-8866

网址: http://www.kysec.cn/

(17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7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
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金融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17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7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7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79)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80)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魏学坤

联系人: 吴舒钰

电话: 0416-4516095

传真: 0416-32201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181)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望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联系人: 刘苗

电话: 95347

传真: 0571-87788818

客户服务电话: 95347

网址: http://www.zjtlcb.com/

(182)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卫忠

联系人: 张鹏君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unan-bank.com

(183)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丹

联系人: 莫振辉

电话: 18617326417

客户服务电话: 961818

网址: www.gdnybank.com

(18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8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白冰

电话: 89959999-3306

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186)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87)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光林

联系人: 马杰

电话: 0871-65236624

传真: 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 0877-96522

网址: www.ynhtbank.com

(188)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


法定代表人: 徐诺金

联系人: 田力源

电话: 0371-61910219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189)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 130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 130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丽

联系人: 李万芳


电话: 0971-6111792

传真: 0971-61117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

网址: www.bankqh.com

(190)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191)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川

联系人: 谭伟湛

电话: 0757-83351275

传真: 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话: 0757-96138

网址: www.foshanbank.cn

(192)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法定代表人: 陈大林

联系人: 李昕雅

电话: 027-87139129

传真: 027-87135931

客户服务电话: (湖北)96599(全国)400-85-96599

网址: http://www.hubeibank.cn

(19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尚

联系人: 张敏婕

电话: 0851-88606545

传真: 0851-86207999

客户服务电话: 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国)

网址: www.bgzchina.com


(19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如东

联系人: 陈冰

电话: 010-50925699

传真: 010-509256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100

网址: www.ai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2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自 2016 年 4 月 11 日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基金份额共募集

219,977,750.52 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27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A 类份额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C
类份额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和追加购买最低金额都是 0.10 元(直销机构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和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保持 1.00 元不变);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0.0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来源:博时基金

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10%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C 类基金份额

Y <7 日 1.5%

7 日≤Y<30 日 0.10%

Y≥30 日 0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5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60%)=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60=470,660.8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470,660.8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331,8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持
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31,800.00 元。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些或某笔申购;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 8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业务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2、日常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 9: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3、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A类定投金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
1 元),C 类定投金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市场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黄金期货、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融资融券、黄金租赁等。

本基金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黄金合约、黄金期货、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黄金市场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参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对应的黄金合约、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其他黄金合约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6%,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如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构建以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合约品种为主的黄金合约组合,并在建仓期内将黄金合约组合换购成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投资基金,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投资基金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按照目标 ETF 的申赎清单以黄金合约进行
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当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投资基金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黄金合约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黄金合约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黄金合约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黄金合约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品种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组合。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支持。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开展对于黄金品种的深入研究、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黄金合约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做出日常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构建以目标 ETF 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黄金品种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等,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对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各种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2)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3)投资组合调整。确定组合交易计划;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3、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仓储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的现金比例,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月度、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末,基金经理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4、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6%,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如果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由于其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合约品种市场流动性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 AU99.99 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
数,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根据目标 ETF 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更换而做相应的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跟踪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价格,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调整、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股流动性限制、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5,343,048,672.50 88.8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54,040,635.00 0.9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4,354,445.72 9.39

8 其他各项资产 51,045,505.49 0.85

9 合计 6,012,489,258.71 100.00

2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 基金名 基金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号 称 类型 值比例(%)

1 博时黄 指数 交易型开放 博时基金管 5,343,048,672.50 90.16
金 ETF 型基 式指数基金 理有限公司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 贵金属代 贵金属名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码 称 (%)

1 Au99.99 Au99.99 120,500.00 54,040,635.00 0.91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042,864.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002,641.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045,505.49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黄金 ETF 联接 A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2016.05.27-2016.12.31 -6.12% 0.66% 1.52% 0.87% -7.64% -0.21%

2017.01.01-2017.12.31 2.88% 0.47% 3.31% 0.49% -0.43% -0.02%

2018.01.01-2018.12.31 3.74% 0.37% 4.06% 0.38% -0.32% -0.01%

2019.01.01-2019.12.31 18.80% 0.74% 18.74% 0.75% 0.06% -0.01%

2020.01.01-2020.12.31 14.16% 1.12% 13.77% 1.09% 0.39% 0.03%

2021.01.01-2021.12.31 -4.55% 0.74% -3.89% 0.72% -0.66% 0.02%

2022.01.01-2022.12.31 8.97% 0.67% 9.34% 0.66% -0.37% 0.01%

2023.01.01-2023.06.30 8.72% 0.70% 8.80% 0.70% -0.08% 0.00%

2016.05.27-2023.06.30 53.67% 0.72% 68.56% 0.73% -14.89% -0.01%

博时黄金 ETF 联接 C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2016.05.27-2016.12.31 -6.40% 0.66% 1.52% 0.87% -7.92% -0.21%

2017.01.01-2017.12.31 2.50% 0.47% 3.31% 0.49% -0.81% -0.02%

2018.01.01-2018.12.31 3.38% 0.37% 4.06% 0.38% -0.68% -0.01%

2019.01.01-2019.12.31 18.40% 0.74% 18.74% 0.75% -0.34% -0.01%

2020.01.01-2020.12.31 13.76% 1.12% 13.77% 1.09% -0.01% 0.03%

2021.01.01-2021.12.31 -4.89% 0.74% -3.89% 0.72% -1.00% 0.02%

2022.01.01-2022.12.31 8.60% 0.67% 9.34% 0.66% -0.74% 0.01%

2023.01.01-2023.06.30 8.52% 0.70% 8.80% 0.70% -0.28% 0.00%

2016.05.27-2023.06.30 49.75% 0.72% 68.56% 0.73% -18.81% -0.0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黄金现货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在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 ETF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节估值方法第 8 项有关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
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获得与国内黄金
现货价格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

①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投资标的过分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对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二)市场风险

1、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黄金价格波动为产品的主要风险。影响黄金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黄金的供给和需求。

(2)、全球和地区性政治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改变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3)、投资者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化;

(4)、外汇汇率和利率水平的变化;

(5)、对冲基金和商品共同基金的投资和交易行为的变化。

本基金力求紧密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变化,投资者需明确本基金的价值为黄金现货合约价值扣除仓储、管理和托管等费用之后的价值。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本基金单位份额所代表的黄金份额可能会不断下降。

2、债券投资风险(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三)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对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巨额申购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对标的指数组合证券的投资比例或者对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比例被迫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从而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被迫卖出大量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或者被迫卖出大量的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这种流动性买卖压力也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四)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或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基金赎回,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黄金合约、黄金期货、债券等。投资交易均在依法设立的正规市场中进行,所投市场和资产方面的整体流动性较高。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限制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中度进行了控制,并严格控制了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六)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本基金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博时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438779.124100 万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黄金期货、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融资融券、黄金租赁等。

本基金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黄金合约、黄金期货、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调整、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23 年 08 月 3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二)、 2023 年 08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博时黄金 ETF 联接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黄金 ETF 联接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 2023 年 08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
业银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23 年 08 月 0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银联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华夏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华夏银行借记卡网上支付服务迁移的公告》;

(五)、 2023 年 07 月 2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六)、 2023 年 06 月 0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601》;

(七)、 2023 年 05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八)、 2023 年 04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九)、 2023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十)、 2023 年 02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一)、 2023 年 02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
上交易开通兴业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 2023 年 01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三)、 2023 年 01 月 0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104》;

(十四)、 2022 年 11 月 1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
杭州银行直销银行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 2022 年 10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十六)、 2022 年 10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
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十七)、 2022 年 10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博时黄金 ETF 联接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黄金 ETF 联接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十八)、 2022 年 09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 2022 年 08 月 3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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