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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招惠3个月定开债发起式A (00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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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惠3个月定开债发起式A00344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12-07     基金规模:61.93亿份     基金经理: 夏里鹏 
基金全称: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1%
  • 近一月增长率
    0.24%
  • 近一季增长率
    0.89%
  • 近半年增长率
    2.01%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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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招惠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03 月 16 日


重要提示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招
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4 月 5 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8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 12月 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生效。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91 号文准予 变更注
册。

2018 年 2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5 日,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招商招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招商 招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运作方式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修订基金 合同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 2018 年 4 月 5 日起,《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注 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 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 当性为核心,以加强 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目标。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 回时,所得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 券回购,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 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 券回购交收 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 被处置的风险,因处 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由于不 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 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 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 50%,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销售。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 3月16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 年3月28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录


§1 绪言......6
§2 释义......7
§3 基金管理人...... 12
§4 基金托管人...... 23
§5 相关服务机构...... 27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29
§7 基金的存续...... 30
§8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31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32
§10 基金的投资 ...... 43
§11 基金的业绩...... 54
§12 基金的财产 ...... 55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16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64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6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19 侧袋机制...... 73
§20 风险揭示...... 76
§2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2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3
§27 备查文件......12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要求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资金:指用于申 购变更注 册成立的发起式基金 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成立、且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 发起资金 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

23、投资人或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期:指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5、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封闭 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 定日期在 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 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如该 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开 放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开 放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 金根据是 否收取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9、A 类基金份额:指收 取申购费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


60、C 类基金份额:指不 收取申购 费、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 金用于持 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兼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 售交易部总监、联席 总经理,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 机构业务总 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 投资总部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 经理、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招商证券财 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兼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 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香 港政府 机构辖下 委员会 及审裁 处成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招银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 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制冷事 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倍智人才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夏里鹏先生,硕士。曾任 职于北京 源德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高新支行;2015 年 2 月起任职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公共融资评级部,历任助理分析师、项目经理,从事信用债评级相关工作;2016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3 月 6 日至今)、招商中债 1-5 年进
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8 月 2 日至今)、招商招悦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8 月 2 日至今)、招商招华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9 月 9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许强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周欣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徐勇、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红 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 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 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2.69 万亿元。2022 年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80.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 次较高,专 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 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2 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
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 支行、岳阳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副 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 主席、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
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 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保险保障 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 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94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 资金、全国 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 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 彻执行各项 规章,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识别、评估、控制 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 明、相互制 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 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 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 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 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 务各环节的 事前揭示、事中控制 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 国际著名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 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时 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 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4.6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 负责资产 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证监会、中 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 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8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 12月 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生效。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91 号文准予 变更注
册。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通讯方式召开,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招商招惠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内容包括招商招 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 名称、运作 方式、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和修订基金合同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8 年 4 月 5 日起,《招商招惠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基金的存续

7.1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7.2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第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9.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9.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 始日或开放 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则开放起始 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 的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 资者在开放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开放期内,如遇巨额赎回 等情况发 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 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 。开放期内,通过各 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
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 资招商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每期 扣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 人民币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 期最后一 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与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 间、方式等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不需
缴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M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份额 0.2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
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9.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
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账户)投资 100,3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3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300/(1+0.3%)=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300-100,000.00=3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3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账户)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200/1.2000=84,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4,333.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 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1.50%=160.2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160.20=10,519.80 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 元。


例 2: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
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25%=26.7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53.30 元。

例 3:某投资人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元

赎回金额=10,680-0=10,680 元

即:投资人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某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8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9.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9.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按 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总份额 的 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70%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70%的 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未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当日未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量占当日未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 并提前公告,但开放 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1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9.1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13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使基金资产实现长期稳定增值。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国债 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 闭期为 周期 进行投 资运作 。本基 金在封闭 期与开 放期采 取不同 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内,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及资本市场 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 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 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 率、券种的 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结合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资产在不同券种之间的配置状况。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 动态变化 及预期变化,对引起 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 的久期和持 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 方案,以降低利率变 动对组合
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 人的固定收 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 限结构进行预判,当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 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 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 和变化趋势,对各类 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 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 合久期,确保组合收 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 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 信用风险、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 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 的投资收益。

(4)信用策略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 风险来获 取信用溢价,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 以及对未来 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单个债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 偏离程度,结合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 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选 择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 的风险收 益情况,以及回购成 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 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二 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 特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将重点关注 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综合考虑信用基 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 基金对资 产支持证券 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 用国债期货 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 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 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 较高的组 合流动性,方便投资 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 前提下,将 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种,防范流动 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10.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 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基金 经理、研究员、交易 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 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 按照业务程 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门 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 事前及事后风险、操 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 整个投资流 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 及绩效做出评估,提 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0.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 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时间长度;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0.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 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 样本由银行 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 及企业债
券组成。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以 及如果未来 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 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 理人可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10.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10.9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 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0.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96,371,665.30 99.55

其中:债券 7,696,371,665.30 99.5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24,535,254.92 0.32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0,448,522.14 0.14

9 合计 7,731,355,442.3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8,636,243.09 1.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24,325,188.50 34.6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832,504.11 7.80

4 企业债券 1,361,634,056.48 21.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73,166,772.31 47.8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8,698,227.95 3.09

9 其他 739,911,176.97 11.53

10 合计 7,696,371,665.30 119.8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2021005 20 青岛农商 2,000,000 205,218,093.15 3.20
小微债 01

2 185205 22HDGJ01 2,000,000 204,348,000.00 3.18

3 2020026 20 长安银行 2,000,000 204,174,082.19 3.18
小微债

4 149673 21 国信 10 2,000,000 201,860,843.84 3.14

5 210205 21 国开 05 1,500,000 161,172,575.34 2.5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 用国债期货 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 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 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20 长安银行小微债(证券代码 2020026)、20 青岛
农商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1005)、21 国开 05(证券代码 210205)、21 国信 10(证券
代码149673)、21邮储银行二级01(证券代码2128028)、22浦发银行03(证券代码2228015)、22 兴业银行 02(证券代码 2228020)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 长安银行小微债(证券代码 2020026)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人 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 营、未依法履行职责 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20 青岛农商小微债 01(证券代码 202100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未依 法履行职责,多次收 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

3、21 国开 05(证券代码 21020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21 国信 10(证券代码 149673)

根据2022年 2月2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反反洗钱法被央行深圳市中
心支行处以罚款。

5、21 邮储银行二级 01(证券代码 212802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违反反洗钱法 、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22 浦发银行 03(证券代码 222801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违反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7、22 兴业银行 02(证券代码 2228020)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736.22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0,441,785.92


7 其他 -

8 合计 10,448,522.1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开债发起式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18.04.05-2018.12.31 9.48% 0.03% 7.46% 0.08% 2.02% -0.05%

2019.01.01-2019.12.31 4.61% 0.05% 4.96% 0.05% -0.35% 0.00%

2020.01.01-2020.12.31 1.37% 0.09% 3.05% 0.10% -1.68% -0.01%

2021.01.01-2021.12.31 4.44% 0.03% 5.65% 0.05% -1.21% -0.02%

2022.01.01-2022.12.31 3.06% 0.06% 3.49% 0.07% -0.43%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12.31 24.96% 0.05% 27.07% 0.07% -2.11% -0.02%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4 月 5 日。

2.本基金 C 类份额从成立至报告期末未有资金进入,仅披露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情况。


§12 基金的财产

12.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2.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2.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2.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13.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3.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13.3 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13.4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 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3.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3.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3.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3.8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4.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4.3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4.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4.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14.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4.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5.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5.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5.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 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5.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5.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6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6.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16.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 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16.4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的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6.5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7.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17.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18.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8.2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3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8.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 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并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11、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本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 并揭示相关 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8.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18.6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8.7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9 侧袋机制

19.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9.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 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 到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仅 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 机制当日收 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 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 金的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 账户有关 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 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 袋账户份 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 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定期报告 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 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单独进 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的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 制、处置 特定资产、终止侧袋 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包 括启用原因及程序、 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 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 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 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 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 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 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 制启用日本 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 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 审计时,应对报告期 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 变现后, 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 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9.3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0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 本基金之前,通过正 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 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 金状况、投 资期限、收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 后,再做出 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 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0.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 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 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 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0.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10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 所、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同时,如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其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部分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 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 定价等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 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实际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0.4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之 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 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资于衍生 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 资标的资产 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 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 债期货采 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 现不利变动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20.5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 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 账户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本基金不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 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对于特定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20.6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20.7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1.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1.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1.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21.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1.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1.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1.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2.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 构,若未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召开事由

除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 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项、第(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 分配利润上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2.4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 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其 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2.5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使基金资产实现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国债 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
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 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时间长度;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2.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2.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2.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2.9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并经招商 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通过后,自 2018 年 4 月 5 日起,《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原《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3.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3.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 分、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国债 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 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时间长度;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本 部分约 定的投 资组合 比例、组 合限制 等约定 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以上名 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 确认,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 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须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 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 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 的法律法 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 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 管理人在 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 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 及本协议的规定,有 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 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 函,并及时改正。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 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 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 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 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监督管理另 有约定时, 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3.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23.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 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作、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 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 银行(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 证券交易资 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 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 序另有限制 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能 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3.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净 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4.估值方法”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 净值计算出 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有发现,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 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且 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 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 当日,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2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 记机构登 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 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23.7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 议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分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3.8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2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4.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4.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4.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4.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4.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投诉建议、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4.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30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3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04-01
(二零二二年第一号)

4 关于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申购 2022-04-01
赎回及转换业务并进入下一运作周期的公告

5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 2022-04-01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 2022-04-01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7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 1 季度报 2022-04-21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5-13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 2022-06-0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关于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六个开放 2022-07-01
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2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 2 季度报 2022-07-20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16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17 关于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七个开放 2022-09-28
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20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 3 季度报 2022-10-25


21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度第二次分 2022-11-18
红公告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23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 4 季度报 2023-01-18


24 关于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八个开放 2023-01-19
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5 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度第一次分 2023-03-14
红公告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6.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6.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7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招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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