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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山证改革精选 (0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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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证改革精选00522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8-01-12     基金规模:0.34亿份     基金经理: 严撼 
基金全称: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9%
  • 近一月增长率
    2.28%
  • 近一季增长率
    13.91%
  • 近半年增长率
    4.8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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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7]1544 号《关于准予山西证券改革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3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23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4
第一部分绪言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改革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7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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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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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873 亿元
联系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 8686918
股权结构:
名称 持股数( 股) 占总股数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60,395,355 30.4200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82,605,635 9.9900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99,268,856 7.0400
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吉金投-稳赢 2
号投资基金
79,936,051 2.8300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6,522,351 2.0000
中欧盛世资产-民生银行-中欧盛世博恩晋源 1 号资
产管理计划
49,560,351 1.750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0,619,400 1.4400
鹏华资产-宁波银行-鹏华资产山西证券定增资产管
理计划
27,977,618 0.9900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26,401,342 0.930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005L-FH002 深
26,012,646 0.9200
注:截止到 2017.3.31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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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 1972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 2009 年 4 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董事长。
柴宏杰先生, 1973 年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学士学位。 2009 年 4 月
至 2014 年 8 月历任晋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行长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6 月,
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
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 3 月至今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周宜洲先生, 1958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2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11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4 月至今,任山西
太钢集团先进材料工程技术研究院董事长; 2017 年 1 月至今,担任太原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傅志明, 1957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2001 年 9
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2010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山西
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樊廷让先生, 1959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1 年 12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2001 年 12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赵树林先生, 1959 年 9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2002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公司纪委书记;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2017 年 3 月至今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朱海武先生, 1966 年 3 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资深会计师。 2000 年 1 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担任合伙人。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今,任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2 年 6 月至今,任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7 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容和平先生, 1953 年 1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 2001 年 6 月
至 2010 年 6 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院长、教授; 2011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工商
学院副院长、教授; 2012 年 4 月至今任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 6 月至今任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王卫国先生, 1951 年 5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1994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08 年 9 月至今兼职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现
任会长;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1 年 5 月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蒋岳祥先生, 1964 年 1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导、系主任、院长助理;
2009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2009 年 4
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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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至今任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7 月至今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 1966 年 11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 2010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 2016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光信地产有限公司、
山西国信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山西博爱医院监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山西
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1
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长。 2010 年 10 月至
今任公司监事; 201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郭志宏先生, 1966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EMBA 高级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1983 年 6 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长子县支
行副行长、人民银行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长
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 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3 月至
今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2017 年 1 月至今任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
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 1964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1990 年 2 月
至今在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 2005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中心副主任; 2015 年 9 月至今,任中心主任。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 1963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1984 年 9 月至
今历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部副
主任、主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 2013 年 8 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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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会计师;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 1963 年 7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1 年 6 月至
2013 年 6 月,历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 2014 年 2016 年年度报告全
文 995 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 1974 年 9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5 年 3 月
至 2010 年 3 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长; 2010 年 3 月至今任山
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 年 6 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201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李国林先生, 1972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1996 年 7 月至今,在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基金公司”)
工作。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历任科技基金公司部门副经理、
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 2011 年 12 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总法律顾问; 2012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科技基金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
任科技基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6 年 8 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总经理; 2016
年 9 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党支部书记。 2014 年 9 月至今,任山西久晖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4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2014 年 4 月至今,任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2012 年 3 月至今,任晋城市
富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诺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2012 年 12 月至今,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1
月至今,任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 1963 年 4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1987 年 8 月
至今在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87
年 8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 199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5 月,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2007 年 5 月至今任总会计师; 2015 年 5 月至
今任公司监事。
胡朝晖先生, 1969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 2008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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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 年 2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 2009 年 1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2011
年 7 月至今任龙华启富监事; 2014 年 6 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
事。
翟太煌先生, 1964 年 1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研究所所长、职工监事; 2011 年 7 月至今任龙华启富董事; 2014
年 6 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尤济敏女士, 1971 年 1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6 年 4 月
至 2016 年 5 月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6 年 4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2011 年 7 月至今任龙华启
富董事; 2013 年 6 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6 年 5 月至今任龙
华启富专职副董事长。
闫晓华女士, 1971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2008 年 2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 2016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 请参见本节“ 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
樊廷让先生: 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
赵树林先生: 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
乔俊峰先生: 1965 年 1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 2008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公司职工董事;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0 年 2 月至今担任公
司党委委员。 201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1 月至今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孟有军先生: 1961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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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公司合规总监; 2017 年 1 月至今,任格林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建雄先生: 1968 年 12 月出生,汉族,学士学位。 2008 年 2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7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 2009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今任
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1 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公司合规总监; 2017 年 7 月起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王怡里先生: 1973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 2008 年 2 月
至 2013 年 3 月任山西证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0 年 2 月至今担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 2011 年 5 月至今任
山西证券董事会秘书; 2011 年 8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 2013 年 6 月至今
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4 年 6 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山证并购资
本投资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 2015 年 2 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2016 年 11 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高晓峰先生, 1975 年 11 月出生,汉族,学士学位。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职于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 1999 年 8 月至 2010 年 3
月先后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处、期货处和上市处; 2010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先后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期货处处长;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期间,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月挂职山西金控集团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
总经理、合规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蔡文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CICPA),具有 8 年的
金融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毕马威财务咨询( KPMG)担任财务咨询师、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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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wen Group 投资银行担任行业分析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
员;于 2012 年 7 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高级研究员、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加盟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目前担任
权益投资总监,主持权益投资和研究团队管理。 2016 年 7 月起任山西证券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任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乔俊峰,副总裁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郭熠, 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志贵, 基金经理;
蔡文,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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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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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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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
整体运营风险。
( 2) 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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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
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
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
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 5) 合规管理部、稽核考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
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风险控制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
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
量和控制。
( 7)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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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
部和稽核考核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
管理部、稽核考核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考核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合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
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
外部审计事宜等。
(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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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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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
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
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
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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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
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
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
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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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 8686918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 8686918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 021) 52341668
传真:( 021) 52433320
经办律师: 方祥勇、曹江玮
联系人: 曹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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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 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 武丹
联系人: 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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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7] 1544 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
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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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 1)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50 万元 1.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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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1.00 元
(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数=(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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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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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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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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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
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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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M<250 万元 1.2%
25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
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
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
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365天 0.5%
365天≤T<730天 0.25%
T≥7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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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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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 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 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 T T<7 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 c) 1.5% 0.5% 0
赎 回 总 额 ( 元 ,
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165 60 0
赎回金额( 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或有权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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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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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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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
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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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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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行业股票,精选其中具有竞争优势和
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
的改革精选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立足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投资机遇为主线,包括
供给侧改革、国企改革、国防改革等,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方法构建基金资产组合。“自上而下”的角度来看,本基金深入研究国内外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相关改革政策,从而对大类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并优选受益行
业;“自下而上”的角度来看,本基金深入研究公司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竞
争壁垒、财务状况等方面,精选受益改革相关证券中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的
优质上市公司,力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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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
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界定的与改革相关的股票投资范畴界定为:受益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行
业与公司。具体而言,本基金所定义的“改革精选”的主题包括:供给侧改革、
国企改革、国防改革、金融改革等多个方面。本基金将关注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投
资机会。具体而言:
供给侧改革:当前国家强力推行的供给侧改革是从供给端、生产端出发进行
的经济结构调整,其目的是调整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
全要素生产率。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可能将涉及到产业整合、供给格局的变
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应的创新性金融安排、商品库存和交易方式的变化、
企业效率的提升、政府财税等政策的变化等方面。供给侧改革涉及到传统的产能
过剩的行业,如煤炭、钢铁、有色等,这些行业经过供给侧改革,相关的上市公
司存在较大的投资机会。
国企改革:无论是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还是资产重组或者是引入战略投资者,
这些改革举措都将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本基金所指的国企改革主题的上市公司
界定如下:受益于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包括通过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产权制度
改革(如兼并重组、整合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以及国企管理制度改革(如
经营机制、激励机制改革等)等多种方式,提高运营效率和竞争力的国有上市公
司。国有企业经过一系列改革,相关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投资机会。
国防改革:军工行业的资产体量较大,目前资产证券化率较低,而且军工企
业多以国有控股为主,体制较为封闭,存在巨大的改革空间。本基金将在 1)军
工集团资产证券化; 2)军民深度融合; 3)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等方面寻找投
资机会。
金融市场改革:本轮金融改革包括多层次金融体系培育、利率市场化、汇率
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创新等五大领域的渐进改革。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市场化、逐步放开准入、业务多元化(如混业经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投资
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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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它的重大改革:我国多个领域都处在大刀阔斧的改革浪潮当中,展望未来,
未来不同领域和不同层级的改革还将不断涌现。我们将密切关注各种重大改革的
进度,前瞻判断改革对市场的短期、长期的影响,从而对投资进行判断。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市场资金面情况
及市场供求、债市收益率水平、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等各方面的分析,制定组合
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达到管理投资组合风险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
动性风险。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控制下跌风险。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
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本基金主要依据下列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1)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 2)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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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跟踪调研结果;
(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流程
( 1)投资决策机制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基金
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策机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
率每月不少于一次) 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双周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究部提交的全市场模拟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业策略,以
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模拟组合、三级股票池、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充分讨论。
基金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 2)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做
出决策。
2)研究人员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研究人员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初选股票池和精选股
票池,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和个股买卖提出建议。
3)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
同时结合股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
指令,交易员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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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
贡献,由绩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合规管理部、稽核考核部、风险控制部等内控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
检查执行情况。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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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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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2)、( 12)、( 19)、
( 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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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
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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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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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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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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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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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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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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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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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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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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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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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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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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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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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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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
(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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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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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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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
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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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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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
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
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
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1)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
短 12 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 12 个月的期限内,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
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 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的初始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3)由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缺乏流动性,当市场波动导致本基金被动超过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时,
管理人只能在锁定期结束后进行相应调整。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包括特定原始权益
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
关的风险。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
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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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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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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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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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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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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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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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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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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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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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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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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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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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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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项、
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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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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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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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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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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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
的改革精选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策略
本基金立足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投资机遇为主线,包括
供给侧改革、国企改革、国防改革等,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方法构建基金资产组合。“自上而下”的角度来看,本基金深入研究国内外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相关改革政策,从而对大类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并优选受益行
业;“自下而上”的角度来看,本基金深入研究公司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竞
争壁垒、财务状况等方面,精选受益改革相关证券中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的
优质上市公司,力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
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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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界定的与改革相关的股票投资范畴界定为:受益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行
业与公司。具体而言,本基金所定义的“改革精选”的主题包括:供给侧改革、
国企改革、国防改革、金融改革等多个方面。本基金将关注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投
资机会。具体而言:
供给侧改革:当前国家强力推行的供给侧改革是从供给端、生产端出发进行
的经济结构调整,其目的是调整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
全要素生产率。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可能将涉及到产业整合、供给格局的变
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应的创新性金融安排、商品库存和交易方式的变化、
企业效率的提升、政府财税等政策的变化等方面。供给侧改革涉及到传统的产能
过剩的行业,如煤炭、钢铁、有色等,这些行业经过供给侧改革,相关的上市公
司存在较大的投资机会。
国企改革:无论是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还是资产重组或者是引入战略投资者,
这些改革举措都将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本基金所指的国企改革主题的上市公司
界定如下:受益于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包括通过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产权制度
改革(如兼并重组、整合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以及国企管理制度改革(如
经营机制、激励机制改革等)等多种方式,提高运营效率和竞争力的国有上市公
司。国有企业经过一系列改革,相关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投资机会。
国防改革:军工行业的资产体量较大,目前资产证券化率较低,而且军工企
业多以国有控股为主,体制较为封闭,存在巨大的改革空间。本基金将在 1)军
工集团资产证券化; 2)军民深度融合; 3)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等方面寻找投
资机会。
金融市场改革:本轮金融改革包括多层次金融体系培育、利率市场化、汇率
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创新等五大领域的渐进改革。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市场化、逐步放开准入、业务多元化(如混业经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投资
机会。
其它的重大改革:我国多个领域都处在大刀阔斧的改革浪潮当中,展望未来,
未来不同领域和不同层级的改革还将不断涌现。我们将密切关注各种重大改革的
进度,前瞻判断改革对市场的短期、长期的影响,从而对投资进行判断。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市场资金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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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市场供求、债市收益率水平、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等各方面的分析,制定组合
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达到管理投资组合风险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
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控制下跌风险。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
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7.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跟踪调研结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基金
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策机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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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
率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双周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究部提交的全市场模拟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业策略,以
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模拟组合、三级股票池、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充分讨论。
基金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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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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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2)、( 12)、( 19)、
( 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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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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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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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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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
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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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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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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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873 亿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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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
的改革精选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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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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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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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20)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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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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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开立定期存
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
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
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
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
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资产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
用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
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
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八)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
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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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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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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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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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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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
算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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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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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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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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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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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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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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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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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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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对账单寄送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季度内有要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电子对账单。投资
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对账单在
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
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 95573、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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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公募基金业务网址: 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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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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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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