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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金鹿保本 (0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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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02000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04-28     基金规模:7.61亿份     基金经理: --
基金全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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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2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06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 号)
核准募集。 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
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 第
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 。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
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于 2008 年 5 月 6 日开始募集。《国泰
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在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生效。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
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0 年 7 月 2 日,并于 2012 年 7 月 2 日到期。针对本
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
了修改,并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刊登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3 日起生效。 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始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到期。针对本
基金转入第五个保本期的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与本基金
第四个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第五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并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到期。针对
本基金转入第六个保本期的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更新,
并与本基金第五个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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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生效日为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的运作起始日,即 2016 年 9 月 8 日。前述修改变更事项
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自 2016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8 日止。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表现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8 年 1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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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5
第二节 释 义...............................................................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25
第六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49
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50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第九节 保本................................................................ 59
第十节 担保................................................................ 60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74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9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84
第二十节 保本期到期........................................................ 88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6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18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1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5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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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对于本基金的第六个保本期,指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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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保本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2 年为一个周
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
为当期保本期;
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
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
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
本条款;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的当期保本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期
开始之前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
资者进行到期选择的期限和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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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净额: 指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下一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
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
有人所持有并在下一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保本期内
赎回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
额;
《保证合同》 :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的保本及担保事宜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第六个保本期的担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持有到期: 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当期保
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 指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开始之
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不改变基
金合同保本条款的担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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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
续形式:
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
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
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
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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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
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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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 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 ( 021) 31008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金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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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
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融丰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
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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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稳益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
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
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
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
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 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
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
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 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7 年 3 月起任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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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
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 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
经理、处长。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 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
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
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吕胜,董事,硕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任科员。
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任一级职员、副处长。 2003 年 1 月
至 2008 年 1 月,在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任处长。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国网
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2017 年 1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
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 22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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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
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 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
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上市)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
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
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 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
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
长。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
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
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 年起兼任中
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
部总监。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
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 2016 年 8 月
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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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
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
财部、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
长、副总经理等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
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
事。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 研究生。 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
主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
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主任、 资金管理部主任、 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
理部主任。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 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
的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
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运营管理部
总监。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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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凯,监事, 大学本科。 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 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 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审
计部总监助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 总经理, 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 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 18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
输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
人,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19 年证券从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
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
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海,硕士研究生, 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银行中
山分行工作。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 2011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6 月起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智能汽
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8 年 6 月至 2008 年 8 月,由高红兵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6 月,由陈强、唐珂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 20 日至 20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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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翁锡赟先生、范迪钊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9 月 18 日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由吴晨、 翁锡赟先生和范迪钊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15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由吴晨、沙骎、邱晓华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由沙骎、邱晓华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由沙骎、邱晓华、徐佳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24 日,由邱晓华、沙骎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
日,由邱晓华、沙骎、姜南林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由邱晓华、姜南林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7 日,由邱晓华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由彭
凌志、李海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7 日,由彭凌
志、李海、周伟锋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8 日起,由李海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3、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
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
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
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
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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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五)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十二)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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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二)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四)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
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
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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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
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
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
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
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
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
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
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
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 1)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
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
进行决策及监督;
(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
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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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
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
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 1) 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
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
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
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
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
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
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
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 2) 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
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
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
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
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
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
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
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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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
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
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
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
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
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 3)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
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
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
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
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
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
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
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
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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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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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客户服务专线: 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 021-31081861 网址: 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 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二) 销售机构
1、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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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6161888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8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服电话: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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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穆婷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83914283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客服电话: 010-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977 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电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63127 传真: 0571-85179591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话: 95541 传真: 022-58316259
网址: www.cbhb.com.cn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29960 传真: 0532-85709725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www.qdccb.com
17 洛阳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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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0155
客服电话: 0379-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8 深圳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19 大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 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0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客服电话: 95594 传真: 021-684761111
网址: www.bosc.cn
21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王昕
电话: 0755-22168032 客 服 电 话 : 95511-3 或
9550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22 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 吴昊、冯小航
电话: 0451-86779608 传真: 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3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王继康 联系人: 卢媛薇、陈捷
客服电话: 95313 电话: 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24 东莞农村商业银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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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 林培珊、杨亢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电话: 0769-22866254
网址: www.drcbank.com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95587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60167 传真: 0755-83734343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602722
客服电话: 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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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 www.htsec.com
31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8211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2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服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33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传真: 020-38286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34 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6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7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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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0 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41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42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6029
网址: www.cs.ecitic.com
43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32
44
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 0532-85023924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网址: 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47 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
49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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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50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1 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52 东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3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54 长城国瑞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55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6 英大证券有限责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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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网址: www.cicc.com.cn
58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 0591-87278701 传真: 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 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60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88656100 传真: 010-88656290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61 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62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 www.hlzqgs.com
63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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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51-2257012 传真: 0551-2272100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 www.gyzq.com.cn
64 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65 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33830395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6 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7 中航证券有限公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 010-64818301 传真: 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95335 网址: www.avicsec.com
68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电话: 0519-88157761 传真: 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69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瑞军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70 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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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71 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72 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73 日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电话: 010-66413306 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74 江海证券有限公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75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655 传真: 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6 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毛亚莉
电话: 021-64318893 传真: 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77 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 021-50372474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37
78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9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网址: www.swsc.com.cn
80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81 开源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王姣
电话: 029-6863321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8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 0551-65161675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 4008096518 网址: www.huaan.com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 021-64339000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38
电话: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86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87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88 九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中区西大街 11 号工商银行 3 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客服电话: 95305
网址: www.jzsec.com
89
杭州联合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张晨 联系人:仇侃宁
电话: 0571-87923225 传真: 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 www.urcb.com
90 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李镇西 法定代表: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电话: 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北京、内蒙古地区)
网址: www.bsb.com.cn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39
91
山东寿光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颜廷军 联系人:周淑贞
电话: 0536-5293756 传真: 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92 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法定代表:阎俊生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93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94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95
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联系人:朱芳
电话: 0512-96065 客服电话: 0512-96065
传真: 051256968259
网址: www.zrcbank.com
96 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电话: 020-38322888 传真: 020-87310955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97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 0512-69868365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0512-9606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4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9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 0519-89995170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 (0519)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2、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 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571-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4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om
8 江苏金百临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 0510-88555858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37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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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金(北
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 010-82151989 传真: 010-82158830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 0571-88337888 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电话: 021-2028989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 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 010-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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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8811
公司网站: 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9 汇付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20 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站: 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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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24 北京微动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
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网址: 8.jrj.com.cn
26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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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 0755-83999907-815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28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电话: 18500050725 传真: 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020-89629099
网址: www.yingmi.cn
29 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82607151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30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1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
884131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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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33 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大厦 A 座 5

法定代表:李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电话: 010-590137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34 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35 北京格上富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 010-68983311 传真: 010-65983333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36
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 010-89188343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37 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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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APP 下载网址: danjuanapp.com
38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 010-59313555 传真: 010-59313586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39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40
通华财富(上
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 021-60818110 客服电话: 95156 转 5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41 北京植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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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
层22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传真: 021-31081800
联系人: 辛怡
客户服务专线: 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担保人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成立日期: 2006年4月30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叁拾陆亿元整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
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
行担保(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诉讼保全担保业
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五、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49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魏佳亮
第六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保本型、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保本期
二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开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过渡期
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其投资净额承担
保本义务,由担保人就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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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
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 号),募集期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6 年 4 月 25 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517,710,461.0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2542 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
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 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二期) ” 。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08]583 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于 2008 年 5 月 6 日开始募
集。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生效。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
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0 年 7 月 2 日,并于 2012 年 7 月 2 日到期。针对本
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
了修改,并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刊登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3 日起生效。 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始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到期。针对本
基金转入第五个保本期的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与本基金
第四个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第五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并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到期。针对
本基金转入第六个保本期的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51
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更新,
并与本基金第五个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
同的生效日为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的运作起始日。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 7×24 小时服务,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
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 www.gtfund.com)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52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五)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一)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即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 元。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即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均为 10.00 元。 若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对上述限额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相关销售机构办理
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三)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但某
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 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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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
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
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一)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
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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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若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 1+1.2%)=395,256.9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1=4743.09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1.100=359,324.46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359,324.46 份。
(二)赎回费用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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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含) 1.8%
6个月-2年 1.0%
2年(含)以上 0
(注: 1 年按 365 天计算; 6 个月按 183 天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
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1.8%=19.80 元
赎回净额=1100-19.80=1080.2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1080.20 元。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
告。
(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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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前
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
条款。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
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
理规则。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指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
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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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 1、 接受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二)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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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三)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用和可转换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 T 日转
托管基金份额成功转入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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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
十七、基金份额质押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节 保本
一、 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即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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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
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
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二)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
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
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三)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
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
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
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七)《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
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第十节 担保
一、 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与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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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日期: 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陆亿元整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诉讼保全担保
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959.38 亿元,不超过公司 2015 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25 倍,其中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384.16 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10 倍。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 第六个保本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
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保证合同》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注:即本基金的担保人,下同) 和
保证受益人。 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
和同意。
(二)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2.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2.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
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2.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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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20
亿元。
2.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 6 个保本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 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 6 个保本期开始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 5
个保本期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 6 个保本期内一直持
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
金第 5 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 6 个保本期并且在第 5 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三)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四)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 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 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
同》 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
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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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六)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担保协议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投资者在第 5 个保本期转入第 6 个保本
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
《 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
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当期保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三、 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为: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上述计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
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当期保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四、 影响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同时通知托管人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担保人的更换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
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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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担保合同等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六、 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第(五) 项以及基金合同附件《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七、 保本期届满本基金的存续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
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权证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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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 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
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
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 CPPI 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CPPI 技术主要用来确定安
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 OBPI 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 CPPI
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可转债以外的债券投资在策略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
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等风险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
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
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
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
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一级
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
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
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
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
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参数特别是股票价格的隐含波动率进行修正,得出权证理论价格,
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基础依据。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五、 资产配置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
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
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六、 资产选择标准
(一) 安全资产选择标准:
1、 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上;
2、 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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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二) 风险资产选择标准:
1、 债券选择标准
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上;
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
有较好流动性;
2、 股票选择标准
( 1) 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
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
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 2) 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 3) 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
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 4) 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司
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 投资决策过程
(一) 投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 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二) 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 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明
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
阐述理由;
2、 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
组织实施;
4、 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
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
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 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
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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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 1-2 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 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总经理签
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 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
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 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
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四) 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 交易管
理部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
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交易管理部统一下
达交易指令。
1、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
监批准。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是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客户构成及资金来源性
质等特点的基础上制订的。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以变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投资限制
( 一)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
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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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三)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四)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五)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六) 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七)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八)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九) 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十)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十一)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十二)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十三) 本基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比例的其他规定;
( 十四)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
须遵守的比例限制的,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且公告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相关限制或从其规
定。
十、 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一) 承销证券;
(二)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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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六)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九、 投资限制”中第( 二)、( 十一)、( 十二)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二、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可获得投资净额保本担保。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日常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担保。
十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二)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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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8,095,581.53 5.50
其中:股票 78,095,581.53 5.50
2 固定收益投资 887,612,606.90 62.52
其中:债券 887,612,606.90 62.5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3,071,079.61 20.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899,147.98 11.12
7 其他各项资产 2,947,124.20 0.21
8 合计 1,419,625,540.2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8,116,182.41 4.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974,527.12 0.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4,872.00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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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8,095,581.53 5.52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885 宏发股份 500,001 21,135,042.27 1.49
2 002563 森马服饰 1,400,000 14,420,000.00 1.02
3 603605 珀莱雅 366,600 11,452,584.00 0.81
4 603883 老百姓 140,072 9,974,527.12 0.71
5 603737 三棵树 109,983 7,594,326.15 0.54
6 601877 正泰电器 284,414 6,854,377.40 0.48
7 002831 裕同科技 81,400 4,346,760.00 0.31
8 300616 尚品宅配 2,800 585,480.00 0.04
9 002859 洁美科技 16,665 545,445.45 0.04
10 601799 星宇股份 9,800 540,176.00 0.04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7,192,000.00 7.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7,192,000.00 7.58
4 企业债券 7,891,006.50 0.5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71,681,000.00 54.55
6 中期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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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48,600.40 0.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87,612,606.90 62.7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800319 18 金地 SCP001 900,000 90,207,000.00 6.38
2 041800076 18 桂投资 CP001 800,000 80,104,000.00 5.66
3 011800346 18 供销 SCP001 700,000 70,182,000.00 4.96
4 011800337 18 国药控股 SCP004 700,000 70,161,000.00 4.96
5 041800077 18 陕高速 CP001 700,000 70,154,000.00 4.9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
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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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387.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64,607.20
5 应收申购款 129.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47,124.2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2005 15 国资 EB 367,255.20 0.03
2 132004 15 国盛 EB 309,573.50 0.02
3 132003 15 清控 EB 171,771.70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1877 正泰电器 6,854,377.40 0.48 增发中签
2 002859 洁美科技 545,445.45 0.04 网下新股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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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6 月 12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10% 0.08% 2.30% 0.00% 2.80% 0.08%
2009 年度 5.06% 0.11% 2.79% 0.00% 2.27% 0.11%
2010 年度 -1.39% 0.18% 2.89% 0.00% -4.28% 0.18%
2011 年度 -1.49% 0.13% 4.17% 0.01% -5.66% 0.12%
2012 年度 4.69% 0.06% 4.06% 0.00% 0.63% 0.06%
2013 年度 2.17% 1.36% 3.75% 0.00% -1.58% 1.36%
2014 年度 9.43% 0.20% 3.71% 0.01% 5.72% 0.19%
2015 年度 27.00% 0.66% 2.72% 0.01% 24.28% 0.65%
2016 年度 -7.26% 0.63% 2.10% 0.01% -9.36% 0.62%
2017 年度 0.20% 0.09% 2.10% 0.01% -1.90% 0.08%
2008 年 6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8.18% 0.32% 30.58% 0.01% 17.60% 0.31%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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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
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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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
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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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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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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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二)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四)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五) 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至多 4 次;
(七)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8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八)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七)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
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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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本部分第一条(一)款至(八)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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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四)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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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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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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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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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
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九)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
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
于:
( 1)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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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
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
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
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
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
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
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
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 1) 接受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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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
施情形包括:
(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
(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
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
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
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
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
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
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
保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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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风险
(一)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二)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三)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四)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七)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节 保本期到期
一、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二、 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 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
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
间转换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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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
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三、 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
请。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期到期日作出到期选择的,仍可在此期限内继
续作出到期选择;
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的,无需支
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并可按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与投资净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
到期日)至其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前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
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四、 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
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
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2、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
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
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
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
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担保人为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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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继续选择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
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
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额,担保
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
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
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
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 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投资者
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六、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
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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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
“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
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
七、 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
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
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 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 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的
差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保证责
任,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当期保本期对应的《保证
合同》的约定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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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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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基金债务;
(四)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一)、( 二)、( 三)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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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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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资源分配;
(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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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履行如下义务: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
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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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
赔偿;
(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如下义务:
(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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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 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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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六)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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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七)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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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十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
过。
(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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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2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十)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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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5)更换基金管理人;
( 6)更换基金托管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8)变更基金类别,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10)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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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 1 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1 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六、附件( 《保证合同》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000000060090
电话: 021-31081600 传真: 021-31081927 邮编: 200082
保证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证人” )
住所地: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 500000000004479
电话: 023-63567300 传真: 023-63567290 邮编: 401121
鉴于: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和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
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
担保本义务( 注: 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在第 5 个保本期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 6 个保本期
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
及由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 6 个保本期并且在第 6 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
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2、“第 6 个保本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105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是指在第 5 个保本期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
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 5 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
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
金额,在第 6 个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 6 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
日是指第 6 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 6 个保本期内基金
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 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
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
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20
亿。
1.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 6 个保本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 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 6 个保本期开始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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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 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 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
同》 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
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
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
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
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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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
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
人。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保证受益人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 6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本条 5.1、 5.2、 5.3、 5.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
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
项、 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
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
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
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
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7.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 6 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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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 保证合同》 是《 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的附件,基
金管理人应随《 基金合同》 一同公告。
9.2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
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
甲方公告的第 6 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 和转入第 6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
的,本合同终止。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
合同。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之前,以下内容以原签署的文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 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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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规定及其资信
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
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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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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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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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邮寄一份
正本的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113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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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基金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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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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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
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
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 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 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 200082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万家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2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11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缴纳
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7/12/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1/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元鑫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等事项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1/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8/1/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1/1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1/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8/2/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3/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3/9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3/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 e 行个
人手机银行渠道 AI 投服务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3/2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1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3/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3/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对旗下部分基金暂
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4/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4/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直销柜台渠道开通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8/5/7
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泰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18/5/19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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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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