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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金鹿混合 (0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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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混合02001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8-06-12     基金规模:0.89亿份     基金经理: 赵大震 
基金全称: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40%
  • 近一月增长率
    5.60%
  • 近一季增长率
    4.98%
  • 近半年增长率
    -6.6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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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06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 号)
核准募集。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
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
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
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 2008 年 5 月 6 日开始募集。《国泰
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生效。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
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0 年 7 月 2 日,并于 2012 年 7 月 2 日到期。针对本
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
了修改,并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刊登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3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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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表现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12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2 年 1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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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5
第二节 释 义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24
第六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36
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37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节 保本 ................................................................46
第十节 担保 ................................................................47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59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69
第二十节 保本期到期 ........................................................7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1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02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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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金鹿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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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对于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指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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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保本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2 年为一个周
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
为当期保本期;

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
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
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
本条款;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的当期保本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期
开始之前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
资者进行到期选择的期限和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投资净额: 指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下一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
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
有人所持有并在下一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保本期内
赎回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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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
额;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本及担保事宜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第四个保本期的担保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持有到期: 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当期保
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 指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开始之
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不改变基
金合同保本条款的担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 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形式: 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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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
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
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
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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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
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9000,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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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
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型封闭
式),以及 2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
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
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 10 月
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庄乾志,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行部副总兼证券公司重组办公室主任。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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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年 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党委委员及副总裁。2009 年 2 月
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战略部负责人,现任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林川,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国华盛顿互惠银行任高级
计量分析师。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美国富升人寿保险任财务经理。2010 年 3 月起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综合风险组负责人。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Philippe SETBON,董事,硕士研究生。1991 年起历任 BARCLAYS BANK 金融分析师;
1993 年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GMF)首席执行官;2003 年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投资部总监;2004 年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2007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执
行官、投资总监;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2011 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投资官。并兼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会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事会成员等职务。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94 年起历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忠利保
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兼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国电力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天津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
中心主任、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
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
长。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
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 年回国从事律师工
作,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 年 5 月
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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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执行院长。兼任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
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
务所兼职律师等职。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
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
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
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
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
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 年 7 月
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进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先后任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总经理、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负责人,现任中国建银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Amerigo BORRINI,监事,大学本科,CFA,金融咨询师。1967 年起历任忠利集团会计
结算部、忠利集团金融分析师、忠利集团基金经理、忠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首席执
行官、忠利集团财务部总监、忠利集团总经理助理、忠利集团首席风险官。2010 年 6 月起
任本公司监事。
刘顺君,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国人民解
放军军事经济学员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副总经
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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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骎,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平安保险集团,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交易
部总监;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研究部总监;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任公司投
资副总监;2012 年 2 月起兼任公司投资总监。2011 年 4 月起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 年 10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
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
投资部总监,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
理,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李峰,硕士研究生,16 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6 年 5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荷兰
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监察主管,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专员,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 年 2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1、现任基金经理
沙骎,男,硕士研究生。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平安保险集团,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交易
部总监;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研究部总监;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任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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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副总监,2012 年 2 月起兼任公司投资总监。2011 年 4 月起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邱晓华,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新华通讯社、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
证券。2007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4 月起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佳,学士,曾任职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评级部、中诚信证券评
估有限公司。2009 年 3 月加盟国泰基金,任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担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6 月起担任国泰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8 年 6 月至 2008 年 8 月,由高红兵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6 月,由陈强、唐珂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 20 日至 2010 年 9 月 17 日,
由翁锡赟先生、范迪钊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 18 日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由吴晨、翁锡赟先生和范迪钊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5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由吴晨、沙骎、邱晓华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由沙骎、邱晓华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13 日起,由沙骎、邱晓
华、徐佳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
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
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
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
总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
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
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
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
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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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周向勇先生:总经理助理
刘夫先生:投资副总监
沙骎先生:投资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黄焱先生: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监
张玮先生: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裴晓辉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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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
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
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
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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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
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
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
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
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
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
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
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
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
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
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
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
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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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
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
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
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
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
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
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
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1)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
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2)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
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
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
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
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
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3)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
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
流程;
4)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
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
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6)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
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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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
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
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
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
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
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
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
出现的失效情况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
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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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
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
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
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
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
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
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
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
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
为 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
奖,被 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
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
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
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
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
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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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
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
产、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
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
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
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
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
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
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
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
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
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
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
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
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
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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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
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
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
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
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
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
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
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
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
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
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
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
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
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
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
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
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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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1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2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联系人:王彬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 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3
平台 电话:021-38561739 联系人:徐怡
(二)代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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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3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4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5
公司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6
公司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8
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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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10
有限公司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11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公司
客服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13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 元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14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15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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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17
公司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法定代表人:王常 联系人:魏明
18
有限公司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19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20
有限公司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楼
中信证券(浙江)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21
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22
有限公司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23
公司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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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24
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41 和 42 楼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25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公司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楼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26
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27
公司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28
公司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29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
客服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30
责任公司 1507-15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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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31
公司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
32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公司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33
公司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34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35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公司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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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37
公司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38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39
公司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4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41
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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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43
公司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44
公司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45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46
公司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47
公司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48
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49
公司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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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50
公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51
公司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52
责任公司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53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公司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54
公司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55
公司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56
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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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58
公司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59
有限公司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60
公司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6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
62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公司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63
公司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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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瑞军
64
公司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65
公司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
大厦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曾明 宋永成
66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67
公司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68
公司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69
公司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7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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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72
公司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73
公司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74
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7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1 心39楼
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何晔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三、担保人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日期:200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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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亿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
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利
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营销
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1
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1 大厦6楼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第六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保本型、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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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保本期
二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开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过渡期
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其投资净额承担
保本义务,由担保人就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
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 号),募集期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 至 2006 年 4 月 25 日 。 募 集期间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517,710,461.0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2542 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
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二期)”。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08]583 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 2008 年 5 月 6 日开始募
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生效。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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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
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0 年 7 月 2 日,并于 2012 年 7 月 2 日到期。针对本
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
了修改,并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刊登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3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 7×24 小时服务,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
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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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
(二)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但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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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
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
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一)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
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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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若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1+1.2%)=395,256.9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1=4743.09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1.100=359,324.46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359,324.46 份。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含) 1.8%

6个月-2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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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含)以上 0
(注:1 年按 365 天计算;6 个月按 183 天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
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1.8%=19.80 元
赎回净额=1100-19.80=1080.2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1080.20 元。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九、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前
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
条款。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
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
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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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过渡期内指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
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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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三)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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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用和可转换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 T 日转
托管基金份额成功转入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


十七、基金份额质押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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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即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
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
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
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
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三)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
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
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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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
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七)《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
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第十节 担保

一、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与担保额度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日期: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亿元整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及
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
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 232.53 亿元, 不超过其 2011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3224982154.75 元)的 25 倍。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规模为 41.18 亿元,分别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提供 26.25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14.93 亿元保
本基金担保。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第四个保本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
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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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注:即本基金的担保人,下同)和
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
和同意。
(二)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2.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2.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四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2.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
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50
亿元。
2.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三
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
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
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四)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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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
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
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担保协议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投资者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
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第
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
《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
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当期保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三、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为: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上述计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
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当期保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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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响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同时通知托管人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担保人的更换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
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担保合同等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第(五)项以及基金合同附件《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七、保本期届满本基金的存续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
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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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
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
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 CPPI 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CPPI 技术主要用来确定安
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 OBPI 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 CPPI
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可转债以外的债券投资在策略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
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等风险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
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
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
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
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一级
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
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
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
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
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参数特别是股票价格的隐含波动率进行修正,得出权证理论价格,
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基础依据。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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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配置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
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
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六、资产选择标准
(一)安全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上;
2、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3、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二)风险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选择标准
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上;
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
有较好流动性;
2、股票选择标准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
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
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
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司
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投资决策过程
(一)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二)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明
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
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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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
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
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
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
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 1-2 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总经理签
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
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
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四)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交易管
理部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
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交易管理部统一下
达交易指令。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
监批准。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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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是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客户构成及资金来源性
质等特点的基础上制订的。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以变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
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二)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三)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五)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六)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七)本基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比例的其他规定;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
遵守的比例限制的,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且公告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相关限制或从其规
定。


十、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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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人可获得投资净额保本担保。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日常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担保。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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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 65,650,513.79 4.10

其中:股票 65,650,513.79 4.10

2 固定收益投资 1,455,762,000.00 90.95

其中:债券 1,455,762,000.00 90.9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950,149.93 1.2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30,333.37 0.97

6 其他各项资产 43,699,976.55 2.73

7 合计 1,600,592,973.6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001,798.65 0.57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2,840,447.43 2.69

C0 食品、饮料 8,019,600.00 0.50

C1 纺织、服装、皮毛 6,517,239.75 0.4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516,000.00 0.10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26,787,607.68 1.68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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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7,592,872.96 0.48

K 社会服务业 6,215,394.75 0.3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65,650,513.79 4.13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335 *ST 盛工 929,224 14,932,629.68 0.94

2 002176 江特电机 666,010 11,854,978.00 0.75

3 002477 雏鹰农牧 289,913 9,001,798.65 0.57

4 000671 阳 光 城 939,712 7,592,872.96 0.48

5 002293 罗莱家纺 89,955 6,517,239.75 0.41

6 002400 省广股份 269,785 6,029,694.75 0.38

7 600887 伊利股份 200,000 4,408,000.00 0.28

8 600519 贵州茅台 10,000 1,969,600.00 0.12

9 000858 五 粮 液 50,000 1,642,000.00 0.10

10 600527 江南高纤 200,000 1,516,000.00 0.1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0,080,000.00 5.66

2 央行票据 96,820,000.00 6.08

3 金融债券 50,055,000.00 3.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55,000.00 3.15

4 企业债券 210,378,000.00 13.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78,318,000.00 61.48

6 中期票据 30,111,000.00 1.8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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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1,455,762,000.00 91.48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980110 09 远洋地产债 1,800,000 180,414,000.00 11.34

2 1181183 11 津城建 CP01 1,000,000 100,810,000.00 6.34

3 1101030 11 央行票据 30 1,000,000 96,820,000.00 6.08

4 1181318 11 甘电投 CP01 700,000 70,707,000.00 4.44

5 1181268 11 兰花 CP01 600,000 60,474,000.00 3.80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五粮液之外,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况。
根据 2011 年 5 月 28 日五粮液发布的相关公告,该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7 号),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四项违法
事实: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
公司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五粮液在中国
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五粮液 2007 年年度报告存在
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
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相关自然人分别处以
3~25 万元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此前投资该股票时,严格执行了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在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按规定将该股票纳入本基金股票池,而后进行了投资,并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
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就五粮液受调查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五粮
液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
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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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9,478.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5,798.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057,847.36

5 应收申购款 166,852.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699,976.5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8 年 6 月 12 日至
5.10% 0.08% 2.30% 0.00% 2.80% 0.08%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度 5.06% 0.11% 2.79% 0.00% 2.27% 0.11%

2010 年度 -1.39% 0.18% 2.89% 0.00% -4.28% 0.18%

2011 年度 -1.49% 0.13% 4.17% 0.01% -5.66% 0.12%

2008 年 6 月 12 日至
7.26% 0.13% 12.15% 0.01% -4.89% 0.12%
201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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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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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
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
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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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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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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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二)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五)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至多 4 次;
(七)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8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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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七)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
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本部分第一条(一)款至(八)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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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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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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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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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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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五)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
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九)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
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
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
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
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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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
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
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
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
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
保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六、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二)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三)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四)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七)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节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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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
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
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
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
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
请。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期到期日作出到期选择的,仍可在此期限内继
续作出到期选择;
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的,无需支
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并可按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与投资净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
到期日)至其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前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
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
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
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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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
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
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
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
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担保人为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继续选择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
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
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额,担保
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
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
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
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投资者
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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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
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
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
“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
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
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
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的
差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保证责
任,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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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当期保本期对应的《保证
合同》的约定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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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交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一)、(二)、(三)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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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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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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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履行如下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
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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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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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
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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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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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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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
过。
(2)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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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2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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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类别,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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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 1 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1 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六、附件(《保证合同》)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8561600 传真:021-38561927 邮编:200120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023-67885321 邮编:400010


鉴于: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
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
担保本义务(注: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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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
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
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2、“第四个保本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是指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
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
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
金额,在第四个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
日是指第四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内基金
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和转
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四
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
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50
亿元。
1.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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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
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
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
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
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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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
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
人。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本条 5.1、5.2、5.3、5.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转入第
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
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
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
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
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
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
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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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的附件,基
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
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
甲方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
的,本合同终止。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
合同。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之前,以下内容以原签署的文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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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规定及其资信
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
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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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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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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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邮寄一份
正本的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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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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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基金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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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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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
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
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记卡用
户、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
和交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
改和完善。
4、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理财
工具等小栏目,并提供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
场热点等信息,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 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客户留
言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
息,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9、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金
快讯》、《最新市场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
果,交流市场研判观点。
10、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
现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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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
信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手机月度对账单、生日节日祝福、相关基金资讯
信息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五、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纸制资
讯。在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向订制客户寄送以下
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 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订制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
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订
制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
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和电子月度交易
对账单等。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
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
借记卡用户、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
化基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录国泰基
金网站 www.gtfund.com 查询。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
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媒体及公司官网的公告。


八、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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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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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9
行和定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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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放式基金继续参加深圳发展银行基 2011-12-29
《证券时报》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12-29
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放式基金继续参加深圳发展银行基 2011-12-31
《证券时报》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 2012-03-09
《证券时报》
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下基金在 4 家代销渠道基金转换业 2012-03-27
《证券时报》
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3-30
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公告




10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东吴
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4-12
划及参加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联支付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并实施费 2012-04-13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率优惠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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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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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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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 2012-05-24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众禄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6-08
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新增众禄基金代理销售国泰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2012-06-08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6-11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
金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6-11
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6-11
金基金合同(2012 修订)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2-06-15
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10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一号)



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200120)。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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