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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A (15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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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A150152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3-09-12     基金规模:4.65亿份     基金经理: 王保合 
基金全称: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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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i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言......................................................................................................................................... 2
二、 释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36
七、 基金的募集 ........................................................................................................................... 40
八、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8
十、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61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3十三、 基金的投资 ........................................................................................................................... 65十四、 基金的财产 ........................................................................................................................... 72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 84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二十一、 风险揭示 ....................................................................................................................... 99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二十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9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1
二十七、 备查文件 ..................................................................................................................... 152
i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3]200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风险、各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业务运作的技术系统风险等,还包括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基金收益的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自 2013 年 6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招募说明书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富国创业板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7.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招募说明书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
59.日/天: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6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 1 份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每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依据约定
招募说明书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6.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
招募说明书责 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和量化与海外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截止到 2013 年 7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224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 1954 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3年 7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6 月 5 日起开始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Riddell 公司,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Financial Group)。
招募说明书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 1952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 1966 年,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Group)。
岳增光先生,董事。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本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招募说明书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5 年,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 1965 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 1962 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 1971 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 1960 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 1976 年,民革党员,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招募说明书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生于 1974 年,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敏女士,总经理(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1977 年出生,博士。自 2006 年 7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1 年 3 月起担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敏女士(代行),公司主管投研副总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
招募说明书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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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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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招募说明书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招募说明书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招募说明书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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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
招募说明书收入962.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10 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招募说明书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8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
招募说明书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招募说明书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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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陈敏(代行)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20361818传真:(021)20361544联系人:林燕珏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2. 场外代销机构(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传真:010-66275654联系人:王琳客服电话:95533网址:www.ccb.com(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联系电话:(010)66107900传真:(010)66107914联系人:李慧
招募说明书客户电话:95588公司网站:www.icbc.com.cn(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傅育宁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109联系人:邓炯鹏客服电话:95555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联系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曹榕客服电话:95559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人:郭伟电话:(010)65550827传真:(010)65550827客户服务电话:95558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招募说明书(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400-1818-188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联系人:张茹电话:(021)58870011传真:(021)68596916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储晓明联系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8844联系人:王序微客服电话:(021)962505公司网站:www.sywg.com(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招募说明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传真:(021)38670666联系人:芮敏琪客服热线:400-8888-666公司网站:www.gtja.com(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990联系人:田薇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电话:(010)65183888联系人:权唐客服电话:400-8888-108传真:(010)65182261公司网站:www.csc108.com(1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常喆电话:(010)841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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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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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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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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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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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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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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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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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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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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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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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法人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招募说明书
客服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88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招募说明书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6)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孙文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其中,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创业板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根据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创业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赎回。
招募说明书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八、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三、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率每年 1 月 1 日进行调整。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资产。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招募说明书
3.每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 1 份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AV富国创业板 A (1 R ) N
NAV富国创业板 0.5 NAV富国创业板 A
NAV富国创业板 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
NAV富国创业板
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为T日每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招募说明书
NAV富国创业板A NAV富国创业板B
值; 为 T 日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T 日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3]200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富国创业板 A 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认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
100万元≤M<500万元 0.1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富国创业板份额。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招募说明书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为99,109.90份。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3%,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1.00=99,800.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为99,800.90份。
(2)场内认购富国创业板份额以及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富国创业板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B份额,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富国创业板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富国创业板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招募说明书
富国创业板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经确认的富国创业板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富国创业板A份额、富国创业板B份额各50,040份。
七、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招募说明书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单笔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九、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创业板份额所分离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招募说明书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十、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国创业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招募说明书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招募说明书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不含直销网点);投资者场内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
招募说明书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富国创业板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时,每次对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500万元 0.2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招募说明书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
例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招募说明书心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358.71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98,168.7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3、富国创业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招募说明书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6: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富国创业板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招募说明书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创业板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创业板 A、富国创业板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富国创业板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离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2)富国创业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创业板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一份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一份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富国创业板份
招募说明书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
招募说明书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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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创业板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创业板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创业板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创业板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4)投资绩效评估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
招募说明书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指数代码:399006),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
招募说明书稳定的特征;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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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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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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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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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招募说明书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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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AV富国创业板 A (1 R ) N
NAV富国创业板 0.5 NAV富国创业板 A
NAV富国创业板 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
份额折算日至 T 日};NAV 富国创业板
为T日每份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富国创业板A NAV富国创业板B
为 T 日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T日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招募说明书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招募说明书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
招募说明书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招募说明书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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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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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招募说明书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H1=E1×0.02%÷当年天数
H1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 万元则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招募说明书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
(三)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将按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分配给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富国创业板份额将按 1 份富国创业板 A 份额获得新增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募说明书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资产净值 - 0.5 每份富国创业板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NUM 前
NAV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

NUM
富国创业板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富国创业板A
每份富国创业板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NAV富国创业板
其中:
NAV富国创业板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NUM 富国创业板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富国创业板A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
2.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创业板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富国创业板份额
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资产净值 - 0.5 每份富国创业板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NUM 前
NAV富国创业板
后 富国创业

NUM
富国创业板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

NUM 富国创业板 每份富国创业板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2 NAV富国创业板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 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
招募说明书额数+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富国创业板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NUM 富国创业板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当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一)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招募说明书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NUM 富国创业板A NUM 富国创业板A
后 前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NUM

富国创业板A
NAV富国创业板A - 1.000

1.000
其中:

NUM 富国创业板A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富国创业板A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富国创业板A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富国创业板B 份额与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NUM 富国创业板B NUM 富国创业板A
后 后
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
前NUM 富国创业板B NAV富国创业板B - 1.000

1.000
其中:

NUM 富国创业板B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NUM 富国创业板A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富国创业板B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富国创业板B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富国创业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富国创业板份额,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NAV富国创业板 NUM 富国创业板
前 前
NUM 富国创业板

1.000
其中:
NUM 富国创业板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NAV富国创业板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NUM 富国创业板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二)当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
招募说明书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富国创业板B NAV富国创业板B
前 前
NUM 富国创业板B

1.000
其中:

NUM 富国创业板B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富国创业板B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富国创业板B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富国创业板A 份额与新增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
NUM 富国创业板A NUM 富国创业板B
后 后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NUM 富国创业板A NAV富国创业板A - NUM 富国创业板A 1.000
前 前 后
1.000
其中:
招募说明书
NUM 富国创业板A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富国创业板B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富国创业板A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富国创业板A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富国创业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富国创业板 NAV富国创业板
前 前
NUM 富国创业板

1.000
其中:
NUM 富国创业板 :份额折算后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富国创业板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的份额数

NAV富国创业板 :份额折算前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创业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创
招募说明书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招募说明书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创业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25.富国创业板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招募说明书
十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招募说明书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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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个股调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富国创业板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净值的变动幅
招募说明书度,即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富国创业板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因此原富国创业板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因此,原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设计,使原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因此,原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创业板 A 份额
招募说明书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富国创业板 A 份额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富国创业板 A份额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富国创业板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富国创业板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招募说明书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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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 发 生
招募说明书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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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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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富国创业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富国创业板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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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招募说明书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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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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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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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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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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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招募说明书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有人所代表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招募说明书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招募说明书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招募说明书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招募说明书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H1=E1×0.02%÷当年天数
H1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 万元则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
招募说明书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招募说明书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创业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招募说明书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招募说明书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招募说明书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招募说明书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招募说明书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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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招募说明书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招募说明书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招募说明书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招募说明书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
招募说明书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招募说明书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并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招募说明书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基金管理人确保传真件与原件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招募说明书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招募说明书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招募说明书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富国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创业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创业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 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任一类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创业板份额、富国创业板 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 份额任一类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明书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招募说明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招募说明书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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