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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银行分级B (15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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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银行分级B150256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06-03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刘树荣 
基金全称: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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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5 日、6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73号文注册募集的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3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7月6日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8 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
等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6 日 17:00 点以前(投票表
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投票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17:00 点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投票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17:00 点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20 年 7 月 7 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基金代码:161121,场内简称“银行业”,包括场外份额、场内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基金代码:150255,场内简称“银行业 A”)、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基金代码:150256,场内简称“银行业 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
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 号北京 INN 大厦 5 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与易方达银
行分级 B 类份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 年 6 月 5 日)开市起至当日 10 点 30
分停牌。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
与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自于 2020 年 7 月 7 日(计票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 点 30 分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9 日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5 日
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3 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分级运作的基金,变更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不再设置分级运作、配对转换和分级折算机制。

(三)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

变更前,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金份额分为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即基础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各类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而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交易、申赎机制

变更前,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在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础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此外,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份额之间设置配对转换机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易方达银行分级 A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也可以将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分拆为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场内场外申购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A 类基金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赎回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五)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前,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明确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六)修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围,对投
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七)修改基金资产估值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围及监管部门有关最新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八)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变更前,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变更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投资者持有的折算转换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其折算转换前场外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持有的折算转换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折算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调整基金费率

变更前,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分别为 1.0%/年、0.22%/年。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设置为: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其他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M<100 万 1.00% 0.10%

100 万≤M<200 万 0.60% 0.06%

200 万≤M<500 万 0.30% 0.03%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364 0.50% 25%

365-729 0.25% 25%

730 及以上 0% ---

场内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 及以上 0.50% 25%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费、托管费分别为0.5%/年、0.1%/年,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为 0.3%/年。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均设置为: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其他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M<100 万 1.00% 0.10%

100 万≤M<200 万 0.60% 0.06%

200 万≤M<500 万 0.30% 0.03%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29 0.50% 25%

30-179 0.25% 25%

180 及以上 0% ---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 及以上 0.50% 25%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 及以上 0% ---

其中上述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折算转换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的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折算转换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十)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2 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以及转型后的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十一)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与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十二)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标的指数:中证银行指数

5、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份额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转型选择期及之后的相关安排

(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易方达银行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或赎回、转出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与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将最终将转换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日常转换、配对转换或调整申购、赎回、日常转换方式等。

(二)基金份额的折算与转换

选择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对投资者未赎回的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以及持有的易方达银行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并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转换成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份额折算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或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折算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或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或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折算转换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转换前易方达银行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银行分级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或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折算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9 位,小数点第 9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经折算转换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处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其所持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折算完成后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其中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变更登记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

(三)基金折算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折算后风险收益特
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折算后,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折算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折算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继续享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折算为易方达中证银
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前,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或者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合并为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按照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
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折算前存在溢价交易的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
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含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转换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折算前以溢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等方式进行查询。

4、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以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转换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因此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转换后发生变化。
5、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折算为易方达中证
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和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折算为易方达中证银
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及《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等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向场外投资者销售。详见后续公告。

(五)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对照表
请详见附件四。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及“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易方达银行分级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分级 B 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转型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议案。


(三)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5 日
附件二: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买入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法规。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资人合法权益。

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义务。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三、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三、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银行指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释义 有如下含义: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OF),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银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
之《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 8、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0.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订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出的修订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监督管理委员会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基金的自然人 持有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他投资者的合称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份额的投资人

25.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


26.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28.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29.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30.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 类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2.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统

3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册登记系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日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 期

数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的工作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间段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
43.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 数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同遵守 工作日

44. 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 A 类份额与 B 类份 段

额,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作方式 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 易方达银行份额、基础份额: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 4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6. 易方达银行 A 类份额、A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 A:指按《基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
即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份额 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
47. 易方达银行 B 类份额、B 类份额、易方达银行 B:指按《基 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 4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
即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份额 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

48.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49. 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50.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51.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
5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金基础份额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
54.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
内份额按照 1:1 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过程 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5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
5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行为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种投资方式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 10%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58.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的方式买卖易方达银行 A 与易方达银行 B 的行为 总份额的 10%

5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55、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之易方达银行 A、易方达银行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6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行为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总数

62.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63.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净值

一种投资方式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65.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含该日)之间的运作区间;以后依此类推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 2015 年 n 月 n 日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5 年以后每一年的 n 月 n 日。如某个年度无该对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7. 标的指数:中证银行指数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B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
69.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转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换为 1 份 A 类份额与 1 份 B 类份额的行为 克服的客观事件

70.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
照 1:1 的比例转换成 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71.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
每份 A 类份额而言,指人民币 1.0000 元

72.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其中,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
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如某一运作周年 A 类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

73.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

收益

74. 元:指人民币元

7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
计算日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

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本基金每份 A 类份额、每份 B

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
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8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8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基金的基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基金份额类别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 中证银行指数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础份额”)的场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内份额可分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易方达银行指数分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A 类份额”),与预期风险、 六、基金存续期限

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不定期

益类份额(“B 类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与 B 类份 七、基金份额类别

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 类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份额、B 类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不变。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 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五、标的指数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中证银行指数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相关公告。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亿元人民币。 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
九、基金存续期限 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不定期。 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章节 无

基金份额 全部内容
的分级运
作与净值
计算规则

第五部分 删除“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全部内容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份额 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行指
的发售 数分级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修改为 银行指数分级基金根据2015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第四部分 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
基金的历 (证监许可[2015]673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
史沿革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银
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2020 年 X 月 X 日至 2020 年 X 月 X 日,银行指数分级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银行指数
分级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


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
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
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0 年 X 月 X 日起,原《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修改为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第五部分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
基金的存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
续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终止基金合同、转

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的上市交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易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
修改为 份额上市交易: 市交易。

第六部分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 A
的上市交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中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易方达银行 A 与易方达银行 B。 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有关规定。 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规定办理。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 备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
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名称将变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
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
议。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
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
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购与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A 类份额、B 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 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修改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份额的申
第七部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础份 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
基金份额 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非直销销售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的申购与 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赎回 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单位。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回。 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
回的价格。 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额申请;

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销;

份额申请; 4、场外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销; 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除指定赎回外,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投资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者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基础份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按新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定,按新规定执行。 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 效。

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
将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之日(T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T+7 结算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结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算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理。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整并公告。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关公告。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公告。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人相关公告。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1、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公告。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基础份额申购份 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
计入基金财产。 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金账户。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公告。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赎回金额的计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算及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申请: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资者的申购申请。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利益时。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优惠活动。

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请: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运行。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有人利益时。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中度的情形时。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4、10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 8、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回款项。 度的情形时。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4、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发生除上述第 4、9、10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运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8、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缓支付赎回款项: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务的办理。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巨额赎回的认定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总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和)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十一、基金转换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下发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十一、基金转换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者。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构。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系统内转托管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
的系统内转托管。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1、A 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
2、跨系统转托管 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管费。 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A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额。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3、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的冻结与解冻。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管费。

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业务。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其他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下,开通多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 冻结与解冻。

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
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
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
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分 删除“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章节全部内容 无

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第十部分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人及权利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修改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第八部分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
当事人及 赎回与转换申请; 回和转换申请;

权利义务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行融资、融券; 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
邮政编码:100033 复[2004]143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元整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财产;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理清算、交割事宜;


券交易资金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露;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资运作;

不得向他人泄露;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用;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础份额;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部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分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份额持有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 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
第九部分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基金份额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 一、召开事由

持有人大 额的方式(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异。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更换基金管理人;

人大会: (3)更换基金托管人;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改;

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业务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改;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式;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8)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 (9)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务或服务; (10)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 (11)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及调整业绩比较 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ETF 联接基
基准; 金;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0)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变更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变化;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当配合。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理人应当配合。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监会备案。 记日;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间和收取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记日;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效力。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确定。

和收取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的计票效力。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召集人确定。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方式进行表决。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议通知中列明。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 类份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可召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会议通知中列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 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议事程序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现场开会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项。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2、议事程序 效力。

(1)现场开会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2)通讯开会

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 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六、表决

50%(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决议的方式通过。

(2)通讯开会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六、表决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础份额、A 类份额、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七、计票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1、现场开会

方为有效。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七、计票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2、通讯开会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的效力。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八、生效与公告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 中国证监会备案。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
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告。

2、通讯开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八、生效与公告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二部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分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人的更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条件和程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序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修改为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第十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形。

基金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人、基金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托管人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更换条件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和程序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证监会备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证监会备案;

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值和净值;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的名称字样。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名称字样。

础份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持有人提名;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额、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证监会备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证监会备案;

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四部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分基金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份额的登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记结算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修改为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第十二部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分基金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的登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记 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结算公司,C 类基
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基础份 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础份额、A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A 类基金份额
类份额与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A 类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C 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基金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1、取得登记费;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 1、取得登记费;

名册等;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名册等;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利。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利。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额的登记业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额的登记业务;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 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十五部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分基金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的投资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修改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第十三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
分基金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
的投资 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现金不包括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基金管 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 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本基金力争将年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
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0.35%以内。 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 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 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不限于: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①法律法规的限制;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
③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
④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
⑤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⑥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 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组合进行调整: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①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
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
②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③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
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 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
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
④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例。

⑤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 (六)融资业务策略

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
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
(1) 权证投资策略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资产增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七)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 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4、其他 1、组合限制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四、投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1、组合限制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产净值的 20%;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权证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出;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的 2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
约定。 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等。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从其规定;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投资限制。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
他投资限制。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 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
监会的有关规定。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除上述(2)、(10)、(11)、(15)、(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 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定。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2、禁止行为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或者活动: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承销证券;

2、禁止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资或者活动: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承销证券;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易活动;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易活动;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进行审查。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
五、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标的指数因编 会审议。

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
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标的指 利率(税后)×5%。

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
审议。 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六、风险收益特征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
此外,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 绩比较基准。

的安排, 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 类份额 六、风险收益特征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而言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 益特征。

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 法

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议。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八、其他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但分级运作的有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关约定不受此影响,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
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
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分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的财产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修改为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第十四部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分基金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的财产 行。

第十七部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分基金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修改为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第十五部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分基金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估值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原则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 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 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值。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的,从其规定。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四、估值方法

决。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四、估值程序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价格;

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全价;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按成本估值;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公允价值。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市场分别估值。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估值。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估值。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方负责。 7、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规定估值。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错误责任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情形的方式。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程序如下: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外予以公布。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五、估值程序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净值计算尾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1、估值错误类型

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暂停营业时;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偿,承担赔偿责任。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得到更正。

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布。 负责。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6 项进行估值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任方。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分基金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与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修改为 3、基金上市初费和年费; 3、销售服务费;

第十六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分基金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5、基金上市费用;

费用与税 费和仲裁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收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和仲裁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11、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
H=E×1.0%÷当年天数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E×0.50%÷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决。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决。 3、销售服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
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计提。

费,具体计提及支付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 H=E×0.30%÷当年天数

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


费用; 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募说明书。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金费用的项目。 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
四、费用调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公告。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税收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法律、法规执行。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
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
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
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
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
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
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九部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分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的收益与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分配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修改为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第十七部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分基金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的收益与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
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部 删除“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章节全部内容 无

分基金
份额的折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部分基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金的会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与审计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修改为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等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八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分基金 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的会计与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报表进行审计。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基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金的信息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修改为 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第十九部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分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的信息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露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定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的信息资料。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列行为: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资料概要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料概要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料概要。 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三)基金净值信息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议登载在网站上。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值。

A 类份额、B 类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在指定媒介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五)基金净值信息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A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 信息资料。

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 季度报告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在存续期内,在 A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净值。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载在规定报刊上。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述信息资料。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估值、复核等事项;

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八)临时报告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聘会计师事务所;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回款项;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裁;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处罚;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 重大事项时;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澄清公告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请;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易; (八)清算报告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澄清公告 并予以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十)清算报告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刊上。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整、及时。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部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同》的变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更、终止 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与基金财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
第二十部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分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合同的变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更、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与基金财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产的清算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必要的民事活动。 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接管基金; 要的民事活动。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4)制作清算报告; 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制作清算报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四、清算费用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四、清算费用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据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部分违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约责任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修改为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第二十一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部分违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
约责任 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 1、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当事人可以免责: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不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 担。

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4、不可抗力。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部分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议的处理 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和适用的 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法律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修改为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第二十二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部分争 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议的处理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和适用的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部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基金合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件。

同》的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20 年 XX 月 XX 日易方达银
修改为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基金
第二十三 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部分基 同》失效,《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金合同的 生效。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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