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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B (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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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B150306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06-26     基金规模:0.02亿份     基金经理: 李康 
基金全称: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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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1.1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月11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相关事项,将本基金转型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1月16日,即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及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孙瑶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养老A(基金代码:150305)、养老B(基金代码:150306)自2019年2月18日(计票日)起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复牌。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5、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4日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变化,为更好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事宜,内容包括对本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条款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1日
附件二: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2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2019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以来,根据市场变化,为更好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
2、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批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证监许可【2018】2221号)。
3、《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
有效表决票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本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本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因而也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三)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及终止场内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终止上市以及国寿养老份额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选择期期间,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赎回、转入转出业务,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或赎回、转出国寿养老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将最终转换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配对转换或调整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的方式等。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净值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选择期届满后对投资者未赎回的国寿养老份额以及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份额变更登记,将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1、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1)将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折算成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或国寿养老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寿养老A份额(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国寿养老A份额(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A份额(或国寿养老B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国寿养老A份额(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份额数×国寿养老A份额(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折算比例
(2)将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量相应增减)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0000
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份额数×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1)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时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完成的当天,即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原场外份额结转后的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原场内份额结转而来的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流程
1)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基金更名。原“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变更登记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场内份额退出登记。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场内份额退出登记,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退出登记前的持有人名册。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退出登记前持有人名册将原场内持有人的份额统一登记到基金管理人在中登开立的场外基金账户下。
5)经原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确权申请,基金管理人把原归属于投资者的份额转到其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
基金变更登记成功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完成之日起,《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确权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原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需要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投资者完成确权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等业务,具体确权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则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公告。

基金转型完成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转型完成并开放赎回业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原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由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终止上市,且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将统一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原场内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基金管理人把原归属于投资者的份额转到其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此过程称之为“确权”),待确权成功并经转型后新基金恢复赎回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或其他业务。经过确权后持有人持有的原登记在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与登记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原登记在场外登记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其认购/申购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八)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九)修改基金资产估值对象、估值方法
(十)修改基金费用
1、修改基金费用的种类
2、修改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表述
3、删除费用调整部分约定
(十一)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十二)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具体请见“四、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十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公告。
三、本基金转型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本基金转型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方案。
(二)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由指数分级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指数增强股票型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方面存在区别,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
(三)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六)折算后原场内份额后续安排
为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特对折算后场内基金份额后续安排进行如下提示:
自《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跨系统转托管后,原场内份额持有人,可自行进行场外开户和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待关闭场内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本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上,届时仍持有场内份额余额的投资者,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业务。
四、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如下:
章节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
内容内容
基金名称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部分
前言 三、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六、本基金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的数据来源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等。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本基金使用的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仅用于选股,而非用于进行高频交易。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模型的具体设定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投资业绩不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A份额持有人及国寿养老B份额持有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交易、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
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份额:指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和/或国寿养老B份额
35、国寿养老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6、国寿养老A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7、国寿养老B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7、《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
养老B份额的行为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
54、配对转换:指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5、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2份国寿养老份额对应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按照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
1份国寿养老B份额对应2份国寿养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7、自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2份国寿养老份额按照1:1份额配比比例确认为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行为
58、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寿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
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9、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60、不定期折算:指当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寿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63、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0、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净值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A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A份额持有人及国寿养老B份额持有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交易、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
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份额:指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和/或国寿养老B份额
35、国寿养老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6、国寿养老A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7、国寿养老B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行为
3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寿养老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
54、配对转换:指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5、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2份国寿养老份额对应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按照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
1份国寿养老B份额对应2份国寿养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7、自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2份国寿养老份额按照1:1份额配比比例确认为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行为
58、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寿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9、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60、不定期折算:指当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寿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63、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0、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净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A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国寿养老A份额”)、国
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国寿养老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寿养老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国寿养老A份额为稳
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寿养老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删除原基金合同中“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替换为“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63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总额为276,524,524.25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6日生效。
2018年月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
审议并通过《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对本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条款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自2018年月日起,《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删除原基金合同中“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替换为“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变更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月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删除原基金合同中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删除原基金合同中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删除原基金合同中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第九部分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部分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将原基金合同中“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并入“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删除原基金合同中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第十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转让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66.9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对于上述(4)、(7)、(8)、(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对于上述(4)、(7)、(8)、(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
(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1)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中证养老产业指数为标的指数。本基金主要策略为跟踪标的指数,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一定程度的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标的指数。
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多因子投资策略实现指数增强,通过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他股票基本面的深入研究,运用多因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同时优化组合交易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力争实现超额收益。
(1)多因子投资策略
量化多因子策略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行业及个股特性建立多因子量化研究框架,综合测试各类因子在不同周期和选股空间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估值因子、财务因子、技术因子等。采用自下而
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策略,对备选股票池股票综合打分,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将根据市场宏观环境、政策、预期等,对量化策略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以顺应市场环境变化。
(2)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的风险。基金将根据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析,对组合跟踪效果进行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收益为目的,适时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深入分析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同时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权证投资,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参与投资。
9、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4)、(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五、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寿养老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寿养老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四、估值程序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和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和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增强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具体费率、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删除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删除原基金合同中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删除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9、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3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9、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3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新增: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部分违约责任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意外事故。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或签章。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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