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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LOF)A (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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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LOF)A161219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11-12-13     基金规模:2.40亿份     基金经理: 王鹏 
基金全称: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56%
  • 近一月增长率
    2.23%
  • 近一季增长率
    3.61%
  • 近半年增长率
    -6.1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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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更新)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7年1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12日证监许可[2011]1300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

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对本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57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9

九、基金的投资......72

十、基金的业绩......86

十一、基金的财产......8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8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10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3

二十四、备查文件......144

一、绪言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3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公历日

38.月: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4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3.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4.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7.有价证券: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7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西澳大学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亚洲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JPMorgan) 产品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8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市国资委任命)。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9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武汉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0

孙文龙,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年7月加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1月22日任国投

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

22日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1月23日起任国

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兴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5月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稳健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

担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孟亮先生,2012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3日;

马少章先生,2011年12月13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0月25

日;

徐炜哲先生,2011年12月13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6月14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11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12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13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14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15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16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17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

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

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19

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

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20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21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3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24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 许广圣

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注;该产品目前仅在民生银行柜台渠道上线销售)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25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7)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楼、27楼2701室、

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

4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联系人:杨俊

垂询热线:800 830 3811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29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3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31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吴昊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32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3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3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0791-86283155

传真:0791-86288690

33

联系人:俞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3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400-887-8827

35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授权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8351699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6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4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37

(4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4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39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40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4号方正证券大厦5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4号方正证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41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6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75

4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郭相兴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43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6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44

公司网站:www.xmzq.cn

(6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联系人:王薇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69)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马辉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7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45

(7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88086637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72)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7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联系人:陈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7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7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47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518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15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李景平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48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8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4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8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50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8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8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晓倩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51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90)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8.gw.com.cn

(9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9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52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周丹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9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9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53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9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54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55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5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00号文批准募集。

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7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650,038,306.3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968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7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2年1月16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2年1月1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59

申请方可被受理;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60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在场外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

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

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1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场外后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年 1.8%

1年≤Y<2年 1.2%

2年≤Y<3年 0.8%

Y≥3年 0

(3)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前端申购费率执行。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62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人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者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场内申购时投资人仅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1)若投资人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5%/(1+1.5%)=147.7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2)若投资人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63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1)若投资人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前端认/申购费用,则场外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场内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场内赎回费率,场内赎回费率为0.5%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其在认购/申购时已经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2)若投资人场外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64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4:假定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并

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

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H)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认购费率(F) 1.60% 1.20% 0.80%

后端认购费(G=A×1×F) 160 120 80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0% 0.25% 0%

赎回费(E=H*C) 51.25 27.00 0.00

净赎回金额[D=H-G-E] 10,038.75 10,653.00 11,320.00

例5:假定某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该投

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

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G) 1.001 1.001 1.001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I)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65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1.80% 1.20% 0.80%

后端申购费(H=A×G×F) 180.18 120.12 80.08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0% 0.25% 0%

赎回费(E=I×C) 51.25 27.00 0.00

净赎回金额(D=I-H-E) 10,018.57 10,652.88 11,319.92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6:如例1,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383.07份,申购费用为147.78元。

如果该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38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计算方法如下: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9,852.15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5-147.78=0.07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6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67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68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69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70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7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精选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分享新兴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带来长期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

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三)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将严格遵循“价格/内在价值”的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之投资理念是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应用并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一定会反映其内在价值,即证券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我们将会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本基金借鉴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经验,精选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较高投资价值的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遵循以下原则: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30-80%;

72

(2)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2、股票投资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进行辨识、精选,以及对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股票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挖掘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投资价值,分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长期投资机会。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界定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并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筛选优势企业,运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兴产业是指随着科研、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和变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部门。它们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代表未来产业发展的方向,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和驱动力。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以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并参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文件,确定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范围。目前在我国官方认可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行业。

新兴产业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科研、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管理以及国家政策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对新兴产业的范围进行跟73

踪和调整。在新兴产业的范畴内纳入符合条件的新行业,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行业。

(2)对股票做流动性筛选,确定初选库

选取符合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标准的企业,结合股票基本面分析结果,参考流动性指标,挑选符合投资目标的股票,进入新兴产业股票组合的初选库。

(3)股票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从而明确财务预测(包括现金流贴现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对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加以评估。最后,根据现金流贴现模型等估值方法得出公司的内在价值,结合对基本面的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做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价值评估。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方法,分

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DTA、

EV/Sales、P/E、P/B、P/RNAV、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对于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主要从企业产品和服务是否代表发展方向,能否持续创作收入和赢利。

成长性评估。主要基于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来评价公司

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对于重点投资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将围绕多个角度着重评估其所属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及其对公司业绩增长的影响。

现金流预测。通过对影响公司现金流各因素的前瞻性地估计,得到公司未

来自由现金流量。

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的评估。沿着典型的技术生命周期,新兴产业

的发展一般经历创新期、增长繁荣期I、震荡期、增长繁荣期II和技术成

熟期。其中增长繁荣期I和增长繁荣期II是投资的黄金期。本基金通过对

投资对象所处新兴产业发展阶段进行分析和判断,进而判断其投资价值,为投资提供指导。

(4)现金流贴现股票估值模型

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对股票估值是基本面分析中的重要内容。本基金采用74

的现金流贴现模型是一个多阶段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其中,自由现金流的增长率被分成四个阶段。

初始阶段:这个阶段现金流的增长率会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外部因素

包括总体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比如货币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等等。公司内部因素包括新产品的引入导致的市场份额变化、业务重整、以及资金面变化,比如债务削减和资本回购。这个阶段需要分析师重点研究和做出判断。

正常阶段:在初始阶段结束时,我们假设公司处于一个正常的经济环境中,

既非繁荣也非衰退,公司达到了可持续的长期增长水平。现在,公司现金流的增长速度和所在的行业增长速度基本一致。

变迁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资本支出比率、权益回报、盈利增长和BETA

值都向市场平均水平靠拢。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因为高额的利润会吸引新的进入者,竞争越来越激烈,新进入者不断挤压利润空间,直到整个行业利润水平跌落到市场平均水平,在这个水平上,不会再有新的进入者。

终极阶段:在最后阶段,资本支出比率、BETA 和现金流增长率都等于市场

平均水平。

模型最后得到股票的内在价值,即四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

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额是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依据。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幅度,表明股票的吸引力大小。本基金在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方法的同时,还将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为此,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P/E、P/B、EV/EBITA、P/E/G、P/RNAV等。

本基金将根据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偏差,结合企业产品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考量,挑选出最具吸引力的股票,形成备选股票集合。

(5)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借鉴UBSAM全球研究平台,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在充分评估风险的

基础上,将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引入,评估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的75

可靠性,买入估值更具吸引力的股票,卖出估值吸引力下降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其进行调整。

(6)权证投资管理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Price)”以

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7)风险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AM的风险管理系统技术,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对模拟

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

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Yield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76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变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3)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债券策略组借鉴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研究方法,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两周开会讨论债券模拟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本基金采用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法管理投资组合风险。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久期、剩余期限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含无违约(Defaultfree)风险、利差风险、期权(可转债)风险)、发行人特定风险等。组合总体风险的测算,依据个券配置比例、个券风险(方差)和组合各债券间的协方差计算。

本基金重点监测组合的主动管理风险(即跟踪误差,Active Risk)。对跟踪误

差的归因分析,包括类别配置(Active sector allocation)的归因分析、收益率

77

曲线配置(Activecurveallocation)的归因分析等,分别揭示不同类别债券、不

同期限债券对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程度,等等。

在组合构建中,使用上述风险管理手段找到组合再平衡的要点,据以调整组合头寸,使关键参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从而有效率地建立目标组合。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数量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金融衍生品分析师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金融衍生品运作机理进行研究,跟踪研究衍生品头寸与风险敞口情况,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报告,根据既定的衍生品投资政策制定调整策略。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根据约定的交易审批流程,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5)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以及衍生品的运用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与衍生品投资的交易风险进78

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55%×中证新兴产业指数+ 45%×中债总指数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基金股票配置比例范围30-80%的中间值,即约5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精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 家新兴产业公司作为样本,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本基金的投资主要以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优质企业股票为主,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资产配置和主动投资,以获取良好收益。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和中债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79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

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80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1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金额 (%)

1 权益投资 280,055,883.18 52.63

其中:股票 280,055,883.18 52.6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7,000,420.50 27.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02,894,926.76 19.34

金合计

7 其他各项资产 2,137,615.27 0.40

8 合计 532,088,845.7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82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6,236,405.92 39.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17,049,274.00 3.26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5,750.11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29,945.22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41,986.11 0.6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18,249,068.61 3.49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6,230.25 0.01

K 房地产业 26,615,226.64 5.1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21,996.32 1.5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0,055,883.18 53.6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号 例(%)

1 002236 大华股份 2,574,765.00 39,934,605.15 7.64

2 300136 信维通信 1,304,140.00 33,294,694.20 6.37

83

3 002358 森源电气 1,586,400.00 28,348,968.00 5.43

4 000671 阳光城 4,217,944.00 26,615,226.64 5.10

5 002426 胜利精密 2,039,400.00 21,332,124.00 4.08

6 000875 吉电股份 2,672,300.00 17,049,274.00 3.26

7 000049 德赛电池 350,400.00 14,541,600.00 2.78

8 300207 欣旺达 874,400.00 13,509,480.00 2.59

9 600050 中国联通 3,088,100.00 12,815,615.00 2.45

10 600305 恒顺醋业 1,088,936.00 12,577,210.80 2.4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4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70,552.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192.75

5 应收申购款 1,871,869.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7,615.2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5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6年9月30日)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1年

12月13日)至 1.10% 0.75% -3.19% 1.05% 4.29% -0.30%

2011年12月

31日

2012.01.01至

2012.12.31 12.30% 0.90% -0.40% 0.81% 12.70% 0.09%

2013.01.01至

2013.12.31 23.19% 1.41% 10.65% 0.86% 12.54% 0.55%

2014.01.01至

2014.12.31 14.86% 1.20% 19.70% 0.67% -4.84% 0.53%

2015.01.01至

2015.12.31 74.96% 2.12% 23.53% 1.57% 51.43% 0.55%

2016.01.01至

2016.06.30 -11.46% 1.53% -10.32% 1.27% -1.14% 0.26%

2016.07.01至

2016.09.30 8.43% 0.79% 2.18% 0.54% 6.25% 0.25%

86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今 166.89% 1.45% 42.57% 1.04% 124.32% 0.41%

注:1、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基金股票配置比例范围30-80%的中间值,即约5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和中债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具体为 55%×中证新兴产业指数+45%×中债总指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8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收盘价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9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90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91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92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94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9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9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99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100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1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102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03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104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类混合型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10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106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7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10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09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0

(1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11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13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15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11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117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18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19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120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1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22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123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125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

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

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

126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127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128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129

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130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131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13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133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134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135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137

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38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与报告编制,将有关报表与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与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139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周六、周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14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6年6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4、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6年6月17日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6年7月9日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2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016年7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6、2016年7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7、2016年8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8、2016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东方网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14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143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之法律意见书(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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