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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大摩货币 (16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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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货币163303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6-08-17     基金规模:0.67亿份     基金经理: 李轶 
基金全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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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20号文《关于同意巨田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

复》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8月1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8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8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46

十、 基金转换 ...................................................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5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九、 风险揭示 ................................................. 81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7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进行的对招
募说明书的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巨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补充及
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 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2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者、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续
后,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


3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和票据利息收入、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
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及
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4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50 年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电话:(0755)88318883


传真:(0755)82990384


联系人:赵婧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34%;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1,15%;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文学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硕士。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1993 年 7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曾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担任体改、外汇管理、稽核副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宾夕法尼

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商业管理硕士。2007 年 6 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中国首席营运官,曾任摩根士丹利并购部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牙财富管理子公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公告,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进入破
产清算程序。

5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金融机构部主管。现任本公司副董

事长。


Navtej Singh Nandra 先生,印度 Indian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hmedahad 工商管

理硕士。2010 年 6 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投资管理国际业务主管、摩根士丹利

房地产和商业银行策略主管,曾为博思艾伦咨询公司合伙人、副总裁,美林证券高级副总裁、

董事合伙人、投行业务的首席运营官、财富管理的首席运营官。现任本公司董事。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比利时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

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

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董事、

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资产管理协会董事。


洪家新先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 EMBA 研究生。

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总裁。曾任飞乐音响证券投资公司

总经理,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委会组长。现任本公

司董事。


宋斌先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研究生。2001 年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等职。曾任首钢总公司、首钢机电公司、首钢设计院等部门负责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信息调研处处长、委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小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2007 年 5 月至今任

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并任招商局中


6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达远东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和招商局(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司、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嵩涛先生,英国兰开夏大学工商管理学学士,拉夫堡大学金融学硕士。2007 年 9 月

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社会科学理学士。曾任 Coopers &

Lybrand 会计事务所(英国伦敦)审计师,Coopers & Lybrand 会计事务所(香港)审计经

理,汇丰银行集团(香港)财务会计师、香港区会计经理、亚太区首席会计师、亚太区财务

策划主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2007 年 5 月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

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

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

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何斐先生,美国南方卫理会大学法学博士。1992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曾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海东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9 年 6 月至今任华



7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曾任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会计,厦门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部门副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兴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客户资产存管

中心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顾慧文女士,加拿大约克大学文学士。2007 年 4 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执行董

事及营运风险经理。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销售助理、私人财富管理分

行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吕联贺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5 年至今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曾就职于中国网络资本有限公司、肖特吉有限公司、可口可乐

中国有限公司、墨克沙东药厂、Chemtron Technology Limited 。现任本公司监事。


成立立女士,英国兰开夏电子工程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硕士。2005 年至

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张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专业硕士。2008 年 10 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和人力资源部总监。曾就职于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深

圳益力康源饮品有限公司和联合饼干(中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梅萍女士,武汉理工大学第三产业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2006 年 6 月加入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发展部副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曾就职于长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于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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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徐卫先生,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8 年证券基金行业监

管工作经历。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

机构监管二处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现任本公司

副总经理。


秦红女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学士,具有 13 年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市场发展部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中央财大理财规划师培训班基金讲师。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 年起就职于本公司,曾任

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轶女士,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国民经济学硕士学位,6年证券从业经验。2005

年7月加入本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历任债券研究员、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11

月起任本公司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冀洪涛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07年1月管理本基金;

孙健先生,于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于华先生,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员:陈晓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钱辉先生,公司高级顾问;何滨女士,研究



9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理部总监;袁航女士,公司首席分析师;汝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10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故意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12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

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金融工程和风险控制部负责为投资业务提供数量化分析服务,同时跟踪和报告投

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

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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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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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 年全球最佳

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中国最具成长性现金管理银行”、“最佳次托管银行”两项大

奖。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1 年公布的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 343.21 亿美元

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 50 强。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止,交通银行资产

总额达到人民币 4.34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263.9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

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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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 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

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

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

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6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5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

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

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

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

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

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

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债券、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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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

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及联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

模超过七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

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

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

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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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

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

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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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联系人:王一平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005 室

联系人:罗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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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155568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西藏南路 218 号永银大厦 1202 室

联系人:栾倩

电话:(021)63343311

传真:(021)6334398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借记卡、光大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兴业银行银联卡和浦发银行卡。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申)购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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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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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A 座 6 层财富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吴海鹏

联系电话:(010)57092616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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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联系电话:(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杨小江

联系电话:(0755)82083788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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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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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5)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网址:http://www.mszq.com

(1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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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热线:400-8888-001、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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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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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03282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3290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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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htsc.com.cn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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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3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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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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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jis.cn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2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http://www.lhzq.com

(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30 楼

33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http://www.csco.com.cn

(41)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人:金春

联系电话:(0755)83025695

网址:http://www.jyzq.com.cn

(4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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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 hfzq.com.cn

(4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http://www.dgzq.com.cn

(4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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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联系人:李珍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cn

(4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36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tx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 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0755)22163333

联系人:冯艾

经办律师:宋萍萍、彭晋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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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鸿

联系电话:(021) 23233283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6 月 15 日证监基金字【2006】12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6 年 8 月 1 日到 2006 年 8 月 11 日止,共募集 1,332,065,230.2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660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相关规

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8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2006年8月23日。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申购、赎回业

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上述交易时

间结束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处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的“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待结转的基金收

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39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内(最迟不晚于 T+2 日,视代销机构系统支持情况确定)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

机构划往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申购、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0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赎回申请不设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但应最迟

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 0。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1.0000=10000 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41 元,则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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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10000×1.0000+41=10041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收益由基

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超过前一日基

金份额总份额数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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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

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

部分,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具体处理方式和程

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5)本基金连续 2 个交易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

定的延期支付期限,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3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可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部分支付给赎回申请人,其余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延期支付期限。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三)其它暂停申购、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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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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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具体条件、程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为准。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办理依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十、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日:2006 年 10 月 26 日。本基金现可与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摩

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转换。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办理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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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上述交易时间结束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处理。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待结转的基金收

益将一起转出;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47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由本基金转换到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单笔转入金额不低于 1000 元,且不低

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最低保留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6月17日发布《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之间转换业务费用计算方法的公告》,自2011年6月22日起,对本基金与摩根士丹利

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下文简称“大摩资源优选混合(LOF)”)之间的

转换业务费用计算方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1)大摩资源优选混合(LOF)转出至本基金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换申请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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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大摩资源优选混合(LOF)转换至本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为0。

(2)本基金转出至大摩资源优选混合(LOF)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转出份额的待支付收益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换申请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注:本基金转换至大摩资源优选混合(LOF)的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金额对应的大摩资源优

选混合(LOF)申购费率。

(3)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

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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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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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预测、判断短期利率变动趋势,以主动式投资管理为手段,把握宏观和微观形势,定性

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优化配置组合的品种和期限结构,稳定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人提供短期现金管理工具,最主要的投资策略是,通过优化以久期为

核心的资产配置和品种选择,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基金资产的

收益。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


战略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资金供需、利率期限结构

等因素的研究和分析,预测短期市场利率水平,从而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


战术资产配置:主要包括对交易市场、投资品种、投资时机、套利的选择与操作,并根

51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努力实现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本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都低于债券

基金、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微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财政和货币政策变化、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

(4)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5)影响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其他因素。

2、决策程序

(1)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提供研究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研究团队及基金经理提交的各类研

究报告、投资策略或组合方案,以及金融工程团队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等,制定基金的投资

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



52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金

融工程团队的建议和市场销售团队适时提供的申购赎回预测,构建具体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

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每位基金经理可配备若干名基金经理助

理协助其开展工作。


(4)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将指令下达给交易团队,由交易团队交易主

管分配给交易员完成交易指令的执行。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金融工程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金融工程团队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

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及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

出风险防范措施。


(6)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各种风险的监控和

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符合如下具体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3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

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平均剩余期限(天)=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剩余期限天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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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①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④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⑤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⑥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3)债券投资品种市值的确定

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市值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不包括债券应收利

息;


②贴现式债券的市值含有内在的应收利息;


③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金额按照回购首期成交金额计算。




55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

的真实天数;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本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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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的真实天数;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

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

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0、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了部分禁止规

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应修改本基金的禁止行为。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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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5,042,765.59 58.42

其中:债券 45,042,765.59 58.4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000,135.00 36.3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66,847.75 3.46


4 其他资产 1,389,523.30 1.80


5 合计 77,099,271.6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84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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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报告期内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情况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4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4


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违规超过 18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0.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32.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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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6.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34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 券 品 种 摊余成本
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042,765.59 59.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5,042,765.59 59.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其他 - -


7 合计 - -

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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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的比例(%)

1 080306 08 进出 06 250,000 25,073,781.92 32.90


2 100231 10 国开 31 200,000 19,968,983.67 26.20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

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3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3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

的简单平均值 0.07%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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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在有

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

债券。


(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所投资品种

无超出基金合同规定范围的情形,没有需要特别说明和补充的内容。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况。


(4)其他资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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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380,523.30

4 应收申购款 9,0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89,523.30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表: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份额净值
阶段 收益率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④


2006 年 8 月 17 日至
0.7086% 0.0011% 0.7555% 0.0001% -0.0469% 0.0010%
200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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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 日至
4.1213% 0.0112% 2.7850% 0.0019% 1.3363% 0.0093%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3.0089% 0.0164% 3.7725% 0.0012% -0.7636% 0.0152%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8123% 0.0086% 2.2500% 0.0000% -0.4377% 0.0086%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1076% 0.0092% 2.3041% 0.0003% -0.1965% 0.0089%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1.2495% 0.0055% 1.5199% 0.0005% -0.2704% 0.0050%
2011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1 年 6 月 30 13.6919% 0.0110% 13.3870% 0.0019% 0.3049% 0.0091%




重要说明:本基金采取的收益分配方式是采用 1.00 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以份额形式按月结转到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单位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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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

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在 3 个月的初始建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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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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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

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贴现式债券采用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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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在实际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

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偏离达到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按

照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

核后出具复核意见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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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

1、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正舍负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基金管理人确

认已经发生基金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算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4、因发生估值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

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

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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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和票据利息收入、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收入、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费用项目以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实

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

值始终保持 1.00 元;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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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每月结转时,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时,相应调增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份额;反之,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公告

1、本基金每开放日的次日公告该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和公告。


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以正舍负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7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Ri / 7 )×365/10000]×100%
i 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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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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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至(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

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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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再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2、基金认购费

本基金免收认购费

3、基金申购费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

4、基金赎回费

本基金免收赎回费

5、基金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等详见“十 基金转换”。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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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6、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率,调整后的费率在

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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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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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分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每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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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收益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收益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5、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在指定媒

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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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托管部负责人变动;

5、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之内变更超过 5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7、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0、基金经理更换;

11、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份额发售机构;

12、变更注册登记机构;

13、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

未来表现的评估;

15、重大关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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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9、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20、基金募集期延长;

21、基金合同生效开始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水平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6、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

0.5%;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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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可能会因为宏观经济形势、宏观政策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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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但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每个交易日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80 天以内,通过组合剩余期限的调

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利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货币市场

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

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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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

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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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

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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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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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报酬;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

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

办法》相关规定和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

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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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

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

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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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

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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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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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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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4)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按有关规定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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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

上;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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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的规定:


1)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

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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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类别;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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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需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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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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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

有效书面授权书。


(2)通讯方式开会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

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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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

表决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

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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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

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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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

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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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委派授权代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委派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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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下列基金合同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先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

1)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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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

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

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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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依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和发起设立基金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50 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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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①现金;

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③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④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

⑤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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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①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④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⑤本基金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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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

的真实天数;


⑦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⑧买断式回购融入基本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⑨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

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①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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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销证券;


④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的真实天数;


⑦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

证券;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⑧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⑨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⑩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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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②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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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

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③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

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⑥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货币市场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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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1)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账管理基金财产,是否挪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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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是否按期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妥善管理上述账

户;

(3)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有关问题是否及时反馈;

(5)基金托管人是否对基金非公开信息保密,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披露

相关信息;

(6)基金托管人是否认真履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职责,是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基

金管理人沟通;

(7)法律法规要求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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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募集资金划入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

市场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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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资金、收取认(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存款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

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③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

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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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⑥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⑦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货币市场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上述规定时,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视情况进行修改。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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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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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其它有价证券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

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①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②基金的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③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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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

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

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至少披露

发生日期、偏离程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

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如有新规则,按新规则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基金资产估值差错的处理

①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正舍负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基金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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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


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④因发生估值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A、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B、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C、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D、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E、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资产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

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无误

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方式当日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据此对外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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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的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账务数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个交易日核对会计数据以及基金的财务指标,发现相关各

方的数据存在不符的,双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数据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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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加盖公章的报表以加密传真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更新招募说明书复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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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少

于 15 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由于未妥善保存持有人

名册和未遵守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托管协议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

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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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基金托管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形,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

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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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息查询等业务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funds.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四)网上查询服务

投资人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查询基金持有情况之外,还可通过基金

账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和查询密码登陆本公司网站“客户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在基金管理人能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

单。

4、基金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公司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

复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

(六)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免费定制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

短信等方式向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确认、

电子账单、基金视窗、基金理财刊物、基金公告等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

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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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及获得其他业务咨询、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八)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电话、发送

邮件、书信、传真、面晤等不同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 3 个

工作日内回复。


(九)服务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传真:(0755)82990911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一期第二座17楼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1 年第 3 号) 《上海证券报》 2011-03-16


2 本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1-03-29


3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1 年第 《上海证券报》 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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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号)


本公司关于重申警惕冒用摩根士丹利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 2011-04-06
的名义进行基金销售的提示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本公司关于客户服务相关系统进行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 2011-04-15
整的通知 券报》、《证券时报》


6 本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1 年第 4 号) 《上海证券报》 2011-04-18


7 本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1-04-22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开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8 2011-05-1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9 本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1 年第 5 号) 《上海证券报》 2011-05-17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0 2011-05-20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券报》


11 本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1 年第 6 号) 《上海证券报》 2011-06-16


本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之间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2 2011-06-17
换业务费用计算方法的公告 券报》


13 本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1 年第 7 号) 《上海证券报》 2011-07-18


14 本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1-07-20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长江证券开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与网上交易、手 2011-08-05
券报》、《证券时报》
机证券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6 本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1 年第 8 号) 《上海证券报》 20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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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7 商银行及参与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2011-08-17
券报》、《证券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

3、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本基金托管协议;

5、本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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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还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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