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 (202019)
点赞|评论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20201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0-03-30     基金规模:1.74亿份     基金经理: 朱恒红 
基金全称: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76%
  • 近一月增长率
    2.67%
  • 近一季增长率
    8.25%
  • 近半年增长率
    0.2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15%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南方中证房地产ETF 0.4713 6.32%
南方上证科创板新材料… 0.5351 5.77%
南方上证科创板新材料… 1.0228 5.47%
南方上证科创板新材料… 1.0224 5.47%
南方中证电池主题指数… 0.9908 4.77%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南方理财14天债券B 5.669 4.23%
南方理财14天债券A 5.5652 3.91%
南方薪金宝货币B 0.7251 2.13%
南方现金通货币C 0.5277 2.11%
南方收益宝货币C 0.5638 2.11%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82%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1.61%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01%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033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4月更新)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24 年 4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0]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量化投资策略的有关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6
§6 基金的募集......83
§7 基金合同的生效......84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85
§9 基金的投资......95
§10 基金的财产......108
§11 基金资产估值......109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16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119
§16 侧袋机制......124
§17 风险揭示......127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31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2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66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68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69
§24 备查文件......170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0、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即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 董 事 ,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常务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分析岗,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刘治平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3 月 30 日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杨德龙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15 日至 2016 年 3 月 4 日;雷俊先生,管理时间
为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肖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罗文杰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15 年 6 月 16 日、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朱恒红先生,管理
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今。

朱恒红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数量化投资部助理研究员、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任投资经理;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今,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3 日至今,
任南方中证创新药产业ETF基金经理;2021年7月16日至今,任南方中证香港科技ETF(QDII)
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2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医疗保健 ETF 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17
日至今,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QDII)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11 日至今,任
南方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 ETF 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1 日至今,任南方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增强策略 ETF 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3 日至今,任南方沪深 300ESG 基准 ETF 基金经
理;2023 年 5 月 30 日至今,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 发起联接(QDII)基金经理;
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ETF 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8 日至
今,任南方上证科创板 100ETF 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延闽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章晖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106,680.09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8%,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 14.48%。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0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
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
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
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本行常
务副行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
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32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南方策略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公司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公司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 址 :
http://www.citicbank.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闵爱勤

电话:010-63637199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路 167 号 9 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
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
区环城西路 7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宋超

联系电话:0571-87659644
传真:0571-876599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
公司 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
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孙烨

客 服 电 话 : 010-96198 ;
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
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
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张卓智

电话:0535-6699671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公司 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110

客 服 电 话 :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2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
区秦岭路 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
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832-68629956

客服电话:(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徐冬琴

联系电话:025-86776744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9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
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田宇

联系电话:0539-8160669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30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
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刘波

联系人:张晓欢

联系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话:96558(武汉)、
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31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
份有限公司 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联系人:朱芳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3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
区会展路 131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
区会展路 13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蔡鹏

联系电话:0577-88997296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33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
门街 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
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陈郅骁

电话:023-63367180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3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
公司 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
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
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
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
公司 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
江街 888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
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徐静

电话:0451-87792591

传真:0451-87792682


客 服 电 话 : 95537 ,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
道 599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大
道 599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杜轩

电 话 : 0991-4500319 、
0991-4563677

传真:0991-4500319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蒋伟

电话:020-22386433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卜书慧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
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
有限公司 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陈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777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3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刘凤伟

电话:022-28405728

传真:022-28405728

客服电话:4006-95605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4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
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
路 13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联系人:王智慧

电话:0579-821995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公司 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6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宗少俊

联系人:李阳

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传真:0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
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
有限公司 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
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48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
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
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秦季章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80

客服电话: 400-88-96666(全
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9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有限公司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电话:0571-87910313

传真:0571-86415596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5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 址 :
www.xmbankonline.com

51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
区西园路 191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
区西园路 1912 号

法定代表人:代军

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0871-63111959

传真:0871-6312231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 址 :
http://www.fudian-bank.com/

52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
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 址 :
www.whccb.com/www.whccb
.com.cn

5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
股份有限公司 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67

客服电话:4008896383

网址:www.borf.cn

54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有限公司 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光

联系人: 郭顺子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960123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5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
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
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
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
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7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
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
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8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电话:0731-89828182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 址 :
http://www.hunan-bank.com

59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
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
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60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
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 闫宏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61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
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
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号商铺、3 层01 号商铺、
39-45 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
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
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骆传朋

联系人:邝晓瑜

电话:020-28308753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 址 :
http://www.gdnybank.com

62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
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
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李雨珊

电话:0773-387689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6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 址 :
http://www.qzccbank.com/

64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
公司 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
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65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1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明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 服 电 话 : (029)96669 、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
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
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6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
有限公司 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定表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2557067

传真:0577-6255084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68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
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69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胜
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胜
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马杰

联系人: 王孔清

电话:0536-8986635

传真:0536-8986637

客服电话: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70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
公司 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
区望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刘苗

电话:18701965080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71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
股份有限公司 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
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龙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175625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72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
路 109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
路 109 号

联系人:刁兴朋

电话:024-23595555

传真:024-22535865

客服电话:95337

网 址 :
http://www.shengjingbank.co
m.cn

73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
有限公司 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
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74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 漳州市芗城区水
有限公司 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


办公地址: 漳州市芗城区水
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
法定代表人:王惠山

联系人:纪玲玲

电话:0596-2678563

传真:0596-2680572

客服电话:全省统一客服热线
96336(省外拨打0591-96336)
网 址 :
http://www.fjnx.com.cn/zznsh

75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
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
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6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
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
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77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
有限公司 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林时益

联系人:朱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 址 :
http://www.zjxsbank.com

7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
公司 区秦岭路 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
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锡峰

联系人: 严菲

电话:0532-66957360

传真:0532-66957229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qrcb.com.cn

7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
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
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0731-89736250

传真:0731-89736250

客服电话:40067-96511

网 址 :
www.bankofchangsha.com

南方策略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
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
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
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
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
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
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 服 电 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4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
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
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
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司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曹宇鑫

联系电话:021-80508504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
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 服 电 话 :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 系 电 话 :
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18845074611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
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
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
大道9688号华润置地大厦C
座 31-33 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张宇晨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
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


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582843
客服电话:956060

网 址 :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43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
路 27 号 1#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
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
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
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
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 话 : 0371-69099881 、
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
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菁菁

联系电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河北省内 95363;
河北省外 0311-95363

网址:www.95363.com

5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
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东二路 600 号上海 BFC 外滩
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
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杨依宁

联系电话:0551-6220173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
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 2 座

联系人:刘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
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
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
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
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 服 电 话 :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 服 电 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 址 :
https://www.west95582.com

62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6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F1201-1210 、
F1211B-F1215A 、
F1231-F1232 单 元 、 15 层
F1519-F1521、F1523-F153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F1201-1210 、
F1211B-F1215A 、
F1231-F1232 单 元 、 15 层
F1519-F1521、F1523-F153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安

联系人:高阳

联系电话:021-3866 8962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
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联系电话:1522103791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区茶子山路 112 号滨江金融
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
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6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
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
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19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7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
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
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7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林培鑫

联系电话:0755-83637967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孙盼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7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


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
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6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
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
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ykzq.com

7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
16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 系人 :程 浩 亮 电 话 :
010-6655921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
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9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
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史蕾

电话:010-67017788-8914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
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
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彭昱


电话:028-8619935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82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
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
闹路 49 号恒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523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8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
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85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86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
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网址:www.cczq.com

8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8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 司 基 金 网 网 址 :
https://jijin.txsec.com/

8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
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
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996

传真:010-59053929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91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
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
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储进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5215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92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6-17
楼,2603 室、27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6-17
楼,2603 室、2702 室

法定代表人:葛国栋

联系人: 申春晓

电话:0571-88375017

传真:0571-88373174

客服电话:400-700-7878

网址:www.yafco.com


9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
中路 399 号金融城二期 3 幢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
中路399号金融城二期A4栋
2103 室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9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
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
公司 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
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 址 :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9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
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1381708073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9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
公司 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
11 室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0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司 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02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公司 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 址 :
http://www.cifcofund.com

10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10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限公司 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
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 址 :
https://www.puyiwm.com/

10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
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
有限公司 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
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
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
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1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
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
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11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
公司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
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1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
司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
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 址 :
http://www.66liantai.com

1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
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
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
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6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1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2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2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1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司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公司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2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


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
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
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
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
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2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
公司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2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限公司 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 址 :
http://www.jianfortune.com

125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
限公司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13522015622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6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
限公司 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
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2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
公司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董怡芳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
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
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武安广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 址 :
https://danjuanfunds.com/

132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
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


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 址 :
www.zhengtongfunds.com

133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
公司 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
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3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
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公司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3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3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
公司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
号楼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 址 :
http://www.hgccpb.com/

14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 址 :
http://www.yibaijin.com/

14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司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
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 话 : 0755-86013388 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42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
司 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周宇亮

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4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司 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 址 :
www.duxiaomanfund.com

144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
公司 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
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 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4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4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 080 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47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48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公司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
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80
传真:021-35073616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49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
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150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
接到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51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0年2月25日至2010
年 3 月 25 日,共募集 2,173,254,149.88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4,351 户。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8%,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 365 天):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 年 1.8%

1 年≤N<2 年 1.5%

2 年≤N<3 年 1.2%

3 年≤N<4 年 0.8%

4 年≤N<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 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0= 96,970.63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1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 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续《基金的募集》例:若该投资者赎回 100,05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 日以上,
一年内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 1.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0×1.00×1.2%=1200.60 元

赎回费用=100,050×1.0360×0.5%=518.26 元

赎回金额=100,050×1.0360-1200.60-518.26=101,932.94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在 7 日以上、一年以内,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60×1.8%=1,828.8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360×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60-1,828.80-518.00=101,253.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8.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1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间的转换,
具体内容详见 2010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基金定
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公告。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在任何情况下,接受划转主体的资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8.16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0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
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公告。

8.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8.18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手段优化投资策略,在积极把握证券市场及相关行业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精选优势个股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现金、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固定收益类工具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方式进行策略优化,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思想和理念通过具体指标、参数的设定体现在数量模型中,强调投资纪律,充分发挥数量化投资的优势,并辅以定性分析,以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9.4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含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等三个层面。基金管理人在综合分析经济周期、财政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思路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针对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基于 Black-Litterman 模型的“南方量化行业配置模型”。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使用“南方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依据基本面、价值面、市场面和流动性等因素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分,精选各行业内具有超额收益能力或潜力的优势个股,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全球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走势把握的基础上,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并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将严格控制组合风险,调整组合配置,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最大收益。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采用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基于 Black-Litterman 模型的“南方量化行业配置模型”。该模型在充分考虑市场均衡的行业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加入基金管理人对于各个行业风险收益的预期,从而测算出满足条件的最优化行业配置比例。

“南方量化行业配置模型”根据市场均衡计算出基础行业配置,按 Markowitz 收益-方差最优化过程得到市场均衡收益的估计值。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与行业景气的相关性分析和行业周期性变化特征确定行业评级、行业预期收益等指标,并将上述行业分析的结果构建数量化模型,建立行业预期收益和风险的矩阵,之后将该矩阵作为参数导入“南方量化行业配置模型”,加入特定约束条件后通过数量方法求解,得到经过优化的行业配置比例。
(三)个股投资策略

基于对国内外股票市场大量的实证研究,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南方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模型将影响个股超额收益的因素归纳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1)基本面因子

基本面因子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财务杠杆水平以及未来成长性等,如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每股收益、总资产回报率、企业现金流、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上述因子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当前价值和成长潜力。通过对上市公司大量财务数据的筛选和加工,基金管理人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股票数据库,其中也包括市场对于上述主要指标的一致预期数据。采用相应的一致预期数据,“南方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可以测算出整体市场对于各个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的预期。

(2)价值因子

价值因子主要是指股票的绝对和相对估值水平。价值因子既包含上市公司基本面的信息,也包含股票价格的信息。对于不同行业的股票,该模型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的特点和历史实证检验结果,采用不同的估值指标,如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EV/EBITDA 等,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股票。

(3)市场面因子


市场面因子主要包括股票价格的动量/反转趋势、股票所处风格板块的轮动,股票价格的历史波动等。在构建模型的过程中,通过历史数据实证检验的方法确定各个行业最适用的市场面因子,同时动态跟踪相关市场数据,对模型进行不断地检验和修正。

(4)流动性因子

流动性因子也是“南方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因子直接影响投资组合的构建。“南方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采用移动时间窗的方法计算平均成交量、平均流通市值、Amivest 流动比率等各种指标,对个股流动性进行衡量。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价有影响的潜在事件等作进一步定性分析,对模型筛选出的结果进行复核和优化,追求同等条件下的较高收益。

综上,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南方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配置各行业内具有超额收益能力或潜力的优势个股,从而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组合。
(四)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五)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依据资产配置结果,本基金将在部分阶段以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出发点配置债券资产。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9.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确定资产配置,由基金经理参考量化分析结果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5)策略优化投资方式。本基金采用严格的量化股票投资策略,力争克服人为情绪干扰,取得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1)依据投资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通过量化分析决定基金的行业配置方案;3)依据投资研究团队对各行业的具体分析与股票候选名单,按照南方基金量化选股模型,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基金的个股投资方案。

(3)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4)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致力于对上述量化选股模型、组合构建方式和投资操作流程不断地进行改造、提高和完善,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6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为:80%×沪深 300 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沪深300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沪深 300 指数中的成份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上证国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9.8 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5%-40%;

(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15)、(16)项另有约定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9.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9.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1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9.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9.1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5,112,992.70 92.26

其中:股票 225,112,992.70 92.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8,631,955.76 7.64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54,931.93 0.10

9 合计 243,999,880.39 100.00

9.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12.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856,755.00 2.82

C 制造业 126,383,694.27 51.9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2,379,313.08 0.98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4,831,370.00 6.10

F 批发和零售业 5,709,899.80 2.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3,240,203.96 1.33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31,218,556.34 12.84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7,657,275.00 7.26

K 房地产业 6,583,791.00 2.7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669,174.00 2.3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228,757.60 0.5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57,576.65 0.02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1,187,830.00 0.49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0,886.00 0.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37,910.00 0.80

S 综合 - -

合计 225,112,992.70 92.61

9.12.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9.1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9.12.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5,100 8,802,600.00 3.62

2 000538 云南白药 99,880 4,909,102.00 2.02

3 000338 潍柴动力 342,700 4,677,855.00 1.92

4 600845 宝信软件 86,780 4,234,864.00 1.74

5 600339 中油工程 1,322,500 4,007,175.00 1.65

6 601318 中国平安 93,700 3,776,110.00 1.55

7 600332 白云山 131,100 3,749,460.00 1.54

8 601868 中国能建 1,695,000 3,559,500.00 1.46

9 601618 中国中冶 1,076,100 3,292,866.00 1.35


10 002439 启明星辰 117,900 3,183,300.00 1.31

9.12.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9.12.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9.1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1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1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12.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2.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2.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1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2.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12.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2.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9.12.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2.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2.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9.12.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685.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1,985.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1,260.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4,931.93

9.12.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9.12.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3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0.3.30- -2.80% 1.42% -4.82% 1.32% 2.02% 0.10%
2010.12.31

2011.1.1-2 -30.43% 1.29% -19.67% 1.04% -10.76% 0.25%
011.12.31

2012.1.1-2 -1.96% 1.22% 7.04% 1.02% -9.00% 0.20%
012.12.31

2013.1.1-2 -3.69% 1.31% -5.30% 1.11% 1.61% 0.20%
013.12.31

2014.1.1-2 48.40% 1.09% 41.16% 0.97% 7.24% 0.12%
014.12.31

2015.1.1-2 62.43% 2.46% 6.98% 1.99% 55.45% 0.47%
015.12.31

2016.1.1-2 5.37% 1.68% -8.16% 1.12% 13.53% 0.56%
016.12.31

2017.1.1-2 -2.01% 0.74% 17.32% 0.51% -19.33% 0.23%
017.12.31

2018.1.1-2 -35.69% 1.38% -19.66% 1.07% -16.03% 0.31%
018.12.31

2019.1.1-2 37.33% 1.44% 29.43% 1.00% 7.90% 0.44%
019.12.31

2020.1.1-2 34.67% 1.94% 22.61% 1.14% 12.06% 0.80%

020.12.31

2021.1.1-2 13.65% 1.18% -3.12% 0.94% 16.77% 0.24%
021.12.31

2022.1.1-2 -26.50% 1.28% -16.86% 1.03% -9.64% 0.25%
022.12.31

2023.1.1-2 -10.34% 0.76% -8.40% 0.68% -1.94% 0.08%
023.12.31

自基金成 41.56% 1.44% 18.61% 1.11% 22.95% 0.33%
立起至今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7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方式进行策略优化,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思想和理念通过具体指标、参数的设定体现在数量模型中,强调投资纪律,充分发挥数量化投资的优势,并辅以定性分析,以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采用策略优化投资方式,在对市场海量数据进行清洗、加工与处理的基础上,利用基于 Black-Litterman 的“南方量化行业配置模型”和“南方多因子量化选
股模型”,挖掘出具有投资优势的个股,并构建优化的投资组合。在此过程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数据风险和模型风险两种特定风险。

策略优化投资的重要基础是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包括上市公司基本财务数据、卖方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及评级数据,股票交易数据、基金数据、债券基础与交易数据、高频交易数据,及各类宏观数据等。以上数据数量庞大,并且可能经过多次预处理,因此可能出现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带来的错误,从而对数量模型输出正常结果产生影响。针对此风险,本基金更加注重对主要数据源的检测,并采用多数据源对同一数据进行复验,避免由于单一数据源出错带来的源数据错误风险,并定期对各个预处理程序进行逻辑检验和代码检验,尽可能避免预处理程序带来的数据风险。

模型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环境变化,造成数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无法在一定风险下达到最大化超额收益。一方面,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各类市场指标,在市场环境出现变化趋势时,及时调整核心参数,尽力减小市场环境对模型的冲击。同时,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投资组合的收益能力、收益稳定性和投资效率。在投资组合收益性出现大幅波动、收益稳定性或投资效率降低时,对模型核心参数和逻辑进行梳理和检查,不断将新增历史数据加入模型中进行测算,动态调整核心参数,并不断吸取最新研究成果,力争使模型日渐完善,追求更高的稳定超额收益。

五、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七、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发售和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手段优化投资策略,在积极把握证券市场及相关行业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精选优势个股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现金、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固定收益类工具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5%-40%;

(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15)、(16)项另有约定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生效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现金、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固定收益类工具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5%-40%;

(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5)、(15)、(16)项另有约定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基金托管人应免于承担责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计算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并核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日,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2024-01-22
第 4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4-01-06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12-23
资关联方兴业证券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12-23
资关联方华泰联合证券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
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12-13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 2023-12-05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12-01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2023-10-25
第 3 季度报告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2023-08-31
中期报告
关于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2023-08-26
基金经理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08-18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08-03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4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