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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安货币A (25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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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A253050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1-01-26     基金规模:172.46亿份     基金经理: 万莉 洪阳玚 
基金全称: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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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499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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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37
十五、禁止行为......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2
二十、其他事项......4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二)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5、14、16、19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融资进行监督。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承销证券;

3、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
数;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
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违规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银行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以及客户服务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撤销了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书面通知了基金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以后,撤销授权生效,基金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销授权生效后发出的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并应确保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在验证无误后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在指令上加盖印章,将指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新的指令。由于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使交易、清算延误或失败导致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该指令,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以及新的授权书的期限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容。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通知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证券投资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双方应对该数据的接口规范进行书面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2: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7、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首先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资金支付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应付资金(包括赎回资金、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中午 12 点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5:00 之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4、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365

7 Ri 7

七日年化收益率= 1 1100%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估值错误处理与责任界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导致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估值方法中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F)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7、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与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复核时间与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和计算后,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8、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9、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互联网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个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相关业务信息。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将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收益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其他费用的计提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费用列支违规的处理

若发生费用列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应于下月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本基金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六)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法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共谋等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本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对方损失进行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对方由此发生的所有直接损失。

(四)如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发生下列情况,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肆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以下无正文)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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