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1 月 4 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
0:00 起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 17:00 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的现场公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3 年 1 月 4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37,843,333.73 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0,274,242.68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3.5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895,067.42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的 98.13%;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79,175.26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38%;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4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
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履行本
基金的退市程序。本基金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起停牌并不再复牌和不再恢复申购赎回及转
托管业务。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 2023 年 2 月16 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申请,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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