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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货币A (51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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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货币A519808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12-11     基金规模:56.24亿份     基金经理: 徐珊 
基金全称: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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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1月15日更新)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月15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3] 119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正
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本基金为场内实时申购货币市场基金,与现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同:本基金采用净额结算原则,赎回申请实时确认、赎回资金实时可用;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实时申购、赎回,无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须使用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T 日申购份额 T+1 日可赎回,T 日赎回资金 T 日可用于证券交易,
T+1 日可提取。但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也可对单笔申购、单笔赎回设定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申购赎回业务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的,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1)销售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2)销售机构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3)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的内容,包括“重要提示”、“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章节,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一并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34
七、基金的募集......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九、风险揭示......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1

一、绪言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2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7、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更新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2、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3、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人的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本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44、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 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7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 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 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 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 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
(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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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
债券、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期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养老2040 混合( FOF)、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嘉实养老2050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嘉实养老 2030 混合(FOF)、嘉实致元 42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ETF、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嘉实融享货币、嘉实瑞虹三年定期混合、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嘉实
致安 3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ETF联接、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纯债债券、
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先进制造 100 ETF、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指数、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
曾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年12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现任基金运营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金灿先生,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Futex Trading Ltd 期货交易员、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2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现任职于固定
收益业务体系短端 alpha 策略组。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3 日至今任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7 月23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增
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今任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 6 个月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30日至今任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6 日至今任
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曈先生,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机构业务部业务经理。2014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固

定收益业务体系短端 alpha 策略组。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 日任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今
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4 月21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日至今任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系短端 alpha 策略组。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
任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3 日至今任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定收益体系策略组组长王茜女士、胡永青先生、王怀震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电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以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 660 多家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9 年 9 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2.68 万亿元,2019 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
182.11亿元。成本收入比20.67%,不良贷款率1.41%,拨备覆盖率为229.25%,资本充足率12.34%,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达548.8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1位,连续六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23 年来,北京银行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具创新银行”、“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
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1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胡贺波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2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sxzq.com

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6、10、12、15、16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3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3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3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3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代)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3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4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4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4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cn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4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4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陈文祥

电话 400-805-8058、021-68419095

传真 021-6887031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51150298-855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分别设置A 类、B 类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代理销售机构收取不同的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使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确定该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以及其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费率(年费率) 0.35% 0

2、A类、B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相同,认购代码为521808,申购、赎回代码为519808。投资者在认购、申购、赎回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交易代码。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3、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或超过300,000,000份时,该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4、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低于300,000,000份时,该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将自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3 ]
119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简称“场内认购”)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2013 年 12 月 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6 日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4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1.00=10,0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100,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为折算前的基金份额乘以折算比例,折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0.01 元。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申购赎回的具体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0.01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投资者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需为 0.01 元的整数倍。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证券账户持有金额不超过 100 亿元(不含),单笔申购金额不超过 999,999,900.00 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

5、本基金可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对基金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笔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基金管理人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第 1、3、4 项规定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 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T 日申
购份额 T+1 日可赎回,T 日赎回资金 T 日可用于证券交易,T+1 日可提取。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中国结算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应在申请当日向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支付相应赎回款,中国结算对该部分待处置货币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八)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0.01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0.01=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0.01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5,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1=50 元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9、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上述第 5、6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申购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三)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5、6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赎回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 5、6、7 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的,经基金销售机构核实投资者前一交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共同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份基金份额办理注销登记。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如触发式自动申购赎回等),并提前公告。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本基金转指定交易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4、投资程序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除上述第(7)、(11)、(13)、(14)条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A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B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B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对于交易所投资者而言,赎回本基金后可立即进行交易所投资,卖出交易所股票或其它投资品后可立即享受本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部分达到活期存款的作用,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4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9,890,504.54 37.50

其中:债券 49,890,504.54 37.5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975,163.46 21.7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52,335,052.11 39.34

合计

4 其他资产 1,825,436.56 1.37

5 合计 133,026,156.67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8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
均值。(2)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5

注: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号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54.29 0.4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7.5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15.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2.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59 0.46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20,045.16 7.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20,045.16 7.5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15,812.99 7.58

6 中期票据 10,094,820.80 7.64

7 同业存单 19,759,825.59 14.95

8 其他 - -

9 合计 49,890,504.54 37.7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 -

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
和内在应收利息。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张) 比例(%)

1 101454057 14 建材集 MTN001 100,000 10,094,820.80 7.64

2 180209 18 国开 09 100,000 10,020,045.16 7.58

3 011801324 18 国电 SCP006 100,000 10,015,812.99 7.58

4 111921060 19 渤海银行 CD060 100,000 9,950,924.39 7.53

5 111910094 19 兴业银行 CD094 100,000 9,808,901.20 7.42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5 支债券。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70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0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9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5%。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0.01 人民币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0,376.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385,059.71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825,436.56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宝 A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2013 年12月11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930% 0.0034% 0.0201% 0.0000% 0.2729% 0.0034%

2014 年度 4.4403% 0.0162% 0.3500% 0.0000% 4.0903% 0.0162%

2015 年 3.2675% 0.0065% 0.3500% 0.0000% 2.9175% 0.0065%

2016 年 2.0652% 0.0029% 0.3510% 0.0000% 1.7142% 0.0029%

2017 年 3.0970% 0.0030% 0.3500% 0.0000% 2.7470% 0.0030%

2018 年 2.8029% 0.0065% 0.3500% 0.0000% 2.4529% 0.0065%

2019 年 1 月 1 0.0000%

日至 3 月 31 日 0.4727% 0.0073% 0.0862% 0.3865% 0.0073%

嘉实宝 B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255% 0.0037% 0.0201% 0.0000% 0.3054% 0.0037%

2014 年度 5.0694% 0.0163% 0.3500% 0.0000% 4.7194% 0.0163%

2015 年 3.8869% 0.0066% 0.3500% 0.0000% 3.5369% 0.0066%

2016 年 2.6711% 0.0029% 0.3510% 0.0000% 2.3201% 0.0029%

2017 年 3.7086% 0.0030% 0.3500% 0.0000% 3.3586% 0.0030%

2018 年 3.4123% 0.0065% 0.3500% 0.0000% 3.0623% 0.006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0.0000%

3 月 31 日 0.6189% 0.0073% 0.0862% 0.5327% 0.007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图 1:嘉实宝 A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图 2:嘉实宝 B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0.01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管理人协调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所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暂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当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有义务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实际亏损。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顺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基金授信的费用(如有)。

12、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和网站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7 Ri 365

?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1? )] 7 -1}×100%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申购、赎回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对每开放日当日基金及/或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累计赎回数额、净申购/净赎回数额,以及/或单笔申购/赎回数额进行限制,并于当日开放时间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16)基金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0)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下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基金持有如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因此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进行本基金申购时,可能因超过申请申购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或无法申购的风险。

(3)其他申购失败风险详见《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投资者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投资者在进行本基金赎回时,可能因超过申请赎回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赎回,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其他赎回失败风险详见《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投资者场外赎回的风险

因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因超限而申报失败”的条件,且由于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故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存在赎回变更登记申请失败或投资者基金份额虽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赎回款的风险。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销售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销售机构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5、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7、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人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的可能。

(八)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

1、如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该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由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以赎回款用于抵补透支。

投资者一旦场内申购、赎回该基金即表示对相关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的安排已经认可。

(九)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召开事由


(I)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II)尽管有上述第(I)款所列情形,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7)将本基金变更为上市交易的基金。

(8)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终止。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会议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4)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
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
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
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
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
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
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
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
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B.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C.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F.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G.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H.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B.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B.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11)、(13)、(14)条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D.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F.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下述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上述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有效认购款项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D.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G.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H.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I.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包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D.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F.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登记结算服务: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产品讯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进行咨询、查询。

(二)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留言信箱、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我们提出,对于普通投诉我们会在两天内予以回复,对于重大投诉的回复不超过 72 小时。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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