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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汇丰晋信货币B (5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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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B541011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1-11-02     基金规模:148.82亿份     基金经理: 李媛媛 傅煜清 
基金全称: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8日发放(非工作日顺延)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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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7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1]113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份额的等级 ...... 43
七、基金的募集 ...... 4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十、基金的转换 ...... 59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60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61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2
十四、基金的投资...... 63
十五、基金的业绩...... 79
十六、基金的财产...... 8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0
十九、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9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二十二、风险揭示...... 10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6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九、备查文件...... 16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
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
施的《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交收、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用;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

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
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B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电话:021-20376789

联系人:周慧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 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
国)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柴宏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长治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山西
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负责人。

李选进,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 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
管理(巴西)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长江商学院EMBA 项目副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廖宜建,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现为瑞穗国际),1997年加入汇丰负责大中华区及新加坡的本地外汇、利率及债券市场业务,后先后担任汇丰中国地区司库、汇丰中国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闫太平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山西信托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媛媛女士,英国艾塞克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国际部交易员、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比利时富通银行上海分行环球市场部交易员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总监。

范力先生,南新罕布什尔大学金融学硕士,2015 年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信用分析师。现任本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钟小婧女士,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8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总经理;郑宇尘,投资总监;范坤祥,研究总监;李媛媛,现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兼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
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8,866.08亿元。2019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7.4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1 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2)代销机构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
及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
及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慧敏

公司网站:www.hangseng.com.cn

客服电话:8008308008/4008308008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博华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 www.essences.com.cn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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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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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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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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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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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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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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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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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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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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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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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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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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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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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姚思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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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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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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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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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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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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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胡宗伟

联系电话:0571-8790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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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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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9532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 893 6885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 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95313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400-619-9059/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 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人:赵钰


六、基金份额的等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40011,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4101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 0.25% 0.01%

管理费 0.28% 0.28%

托管费 0.10% 0.10%

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500 份 500 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500 份 50 万份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500 份,即每个交易账户
A 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 A 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 万份(包含 50 万份),
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始终少于 500万份或由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降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曾达到过 500万份,且其所持基金份额不少于 5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或认/申购为错误类别基金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1年7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135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10 月 28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暂定募集期从 201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共 19 天。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发
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 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 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制

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每次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认购 B 级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46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154,780,815.3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33,407.42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155,014,222.8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日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当前累计未付收益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累计未付收益,则不兑付当前账户累计未付收益;否则将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账户部分累计未付收益,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已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首次申购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
申购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 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 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 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 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 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a)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例五: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99,9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9,9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901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元。


(b)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部分份额?1%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

发生上述 1)、2)、3)、4)、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
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3)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规定决定是否被一并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11月16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首先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对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期是进行基金目标久期设定的基本前提,也是债券部分
进行正确投资的首要条件。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主要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以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报告路线 董董事事会会

指引

监控

组成 总总经经理理

投投资资委委员员会会 投投资资部部 风风险险控控制制委委员员会会

基基金金研研究究小小组组 基基金金经经理理小小组组 基基金金交交易易小小组组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
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券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①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②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③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
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
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第 1)、7)、12)、17)、20)、2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本报告
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0.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047,467,175.77 49.69

其中:债券 7,047,467,175.77 49.6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46,000,000.00 35.5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38,721,874.02 14.38

4 其他资产 49,551,335.44 0.35

5 合计 14,181,740,385.23 100.00

10.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本报告期末不存在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
况。
10.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10.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67.53 5.2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7.0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6.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2.0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1.3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4.95 5.28

10.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10.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10,654,811.31 8.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10,654,811.31 8.2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29,885,464.35 15.0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906,926,900.11 29.01

8 其他 - -

9 合计 7,047,467,175.77 52.3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10.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1806238 18 交通银行 3,100,000 309,372,614.58 2.30

CD238

2 111806275 18 交通银行 3,000,000 299,975,943.75 2.23

CD275

3 111804069 18 中国银行 3,000,000 299,304,669.03 2.22

CD069

4 011901055 19 中车 SCP004 2,500,000 249,900,324.93 1.86

5 111805236 18 建设银行 2,500,000 249,254,075.39 1.85

CD236

6 111991656 19 汇丰银行 2,500,000 245,079,719.94 1.82

CD004

7 111803181 18 农业银行 2,000,000 199,724,413.80 1.48

CD181


8 011900860 19 中电投 SCP013 1,800,000 179,827,184.23 1.34

9 190402 19 农发 02 1,800,000 179,415,749.34 1.33

10 011802024 18 中化工 SCP004 1,500,000 150,112,918.17 1.11

10.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4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41%

注:以上数据按交易日统计。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
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10.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2,844,196.00

4 应收申购款 6,707,139.4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9,551,335.44

10.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汇丰晋信货币 A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准收益率③

② ④

2011/11/2(基金合同生

0.3593% 0.0018% 0.2449% 0.0000% 0.1144% 0.0018%
效日)-2011/12/31

2012/1/1-2012/12/31 2.3283% 0.0016% 1.4178% 0.0002% 0.9105% 0.0014%

2013/1/1-2013/12/31 3.0954% 0.0023% 1.3500% 0.0000% 1.7454% 0.0023%

2014/1/1-2014/12/31 3.4485% 0.0031% 1.3500% 0.0000% 2.0985% 0.0031%

2015/1/1-2015/12/31 2.5302% 0.0043% 1.3500% 0.0000% 1.1802% 0.0043%

2016/1/1-2016/12/31 1.9749% 0.0016% 1.3537% 0.0000% 0.6212% 0.0016%

2017/1/1-2017/12/31 3.1963% 0.0018% 1.3500% 0.0000% 1.8463% 0.0018%

2018/1/1-2018/12/31 3.0052% 0.0025% 1.3500% 0.0000% 1.6552% 0.0025%

2019/1/1-2019/06/30 1.1048% 0.0021% 0.6695% 0.0000% 0.4353% 0.0021%

2.汇丰晋信货币 B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准收益率③

② ④

2011/11/2(基金合同生

0.3995% 0.0018% 0.2449% 0.0000% 0.1546% 0.0018%
效日)-2011/12/31


2012/1/1-2012/12/31 2.5754% 0.0016% 1.4178% 0.0002% 1.1576% 0.0014%

2013/1/1-2013/12/31 3.3426% 0.0023% 1.3500% 0.0000% 1.9926% 0.0023%

2014/1/1-2014/12/31 3.6987% 0.0031% 1.3500% 0.0000% 2.3487% 0.0031%

2015/1/1-2015/12/31 2.7762% 0.0043% 1.3500% 0.0000% 1.4262% 0.0043%

2016/1/1-2016/12/31 2.2212% 0.0016% 1.3537% 0.0000% 0.8675% 0.0016%

2017/1/1-2017/12/31 3.4448% 0.0018% 1.3500% 0.0000% 2.0948% 0.0018%

2018/1/1-2018/12/31 3.2534% 0.0025% 1.3500% 0.0000% 1.9034% 0.0025%

2019/1/1-2019/06/30 1.2252% 0.0021% 0.6695% 0.0000% 0.5557% 0.0021%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汇丰晋信货币 A

注: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

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 2012 年 5 月 2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
合同约定的比例。
2.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2、 汇丰晋信货币 B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
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
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
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
建仓。截止 2012 年 5 月 2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或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存款及债券利息收入、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和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月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8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九、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8%。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6)在基金季度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9)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净值出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二、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 1 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等。

1、市场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等。此外,经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导致本基金投资品种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负面的影响。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导致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下跌,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主要由投资组合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衡量。

(3)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走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票息收益用于再投资时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水平所导致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其变现的难度加大,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资产,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3、信用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

4、政策风险

由于相关政策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是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例如,若国家临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收所得税或下调同业存款利率等都会减少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若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研究水平不足,对于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判断不准确,获取信息不完全准确、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有可能影响基金的净值

6、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7、合规风险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而导致的风险。

8、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9、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
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
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④ 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级别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存款及债券利息收入、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和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月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 8 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8%。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
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
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7)、12)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
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估值方法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
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6)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 10%;


(1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1)、(7)、(12)、(17)、(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估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4)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估值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估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尽快完成复核,协助基金管理人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月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021-20376888 按 0 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计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11月1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产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11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11月1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登于指定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9/5/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6/1 汇丰晋信货币基金关于 2019 年端午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6/15 货币更新招书(2019 年第 1 次)

2019/7/1 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基金净值公告

2019/7/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
中信期货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7/17 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9/7/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调整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9/7/22 汇丰晋信关于在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汇丰晋信旗
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并调整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9/7/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7/27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8/1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海通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8/1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9/8/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认)购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9/8/29 旗下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9/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招商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9/6 关于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于 2019 年中秋假期前两日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9/9/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9/9/23 关于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于2019年国庆节假期前两日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10/19 汇丰晋信关于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10/1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1/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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