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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0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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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医疗保健股票000711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4-08-13     基金规模:4.99亿份     基金经理: 郝淼 
基金全称: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5.19%
  • 近一月增长率
    2.05%
  • 近一季增长率
    0.52%
  • 近半年增长率
    -10.2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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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09月12日更新)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3年09月1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4] 608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8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5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九、基金的投资......73
十、基金的业绩......8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七、风险揭示...... 10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5

一、绪言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Limited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年10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贝恩(Bain & 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DWS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全球首席运营官。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
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黄埔)研究院执行院长。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担任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郝淼先生,博士研究生,12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任助理研究员,从事生物医学领域科研工作。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股票投研体系任大健康研究总监。2019 年 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任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任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9 月 7 日任嘉实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7 日至今任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8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齐海滔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颜媛女士,管理时
间为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

4、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姚志鹏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裕远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邵健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
谭丽女士,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归凯先生,大制造研究总监刘杰先生,大消费研究总监吴越先生,大周期研究总监肖觅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93只,QDII 基金 4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5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黄志凌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66688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
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30 层、32-42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306 号 B 栋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司 号院 2 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4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刘静

电话:(025)86775044

传真:(025)86775376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http://www.njcb.com.cn

17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
大厦


住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张晓欢

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话: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
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
路 88 号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江街 888 号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徐静

电话:0451-87792591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2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
司 东路 2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6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95605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


街 28 号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8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
限公司 拥翠路 2 号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777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400-800-3888,400-
800-2888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29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http://www.xacbank.com

3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
限公司 中路 9 号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9995161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31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限公司 828 号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32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商业银行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商业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联系人:张晓芳、邱素萍

电话:0592-5315938 0592-2270316

传真:0592-5050839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bankonline.com

3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

联系人:戴一挥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34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司 号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3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3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urcb.com

37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38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
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http://www.tf.cn

39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
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4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4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42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
中路二段 210 号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unan-bank.com

43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
汇金融中心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
汇金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

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室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
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铺、39-45 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陈静

电话:0759-3309132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44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限公司 99 号

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45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

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

住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
商务区东区 1-6 栋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

联系人:弋利佳

电话:0851-86858673


客服电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46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
司 路 6 号 1 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锡峰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47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住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48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份有限公司 72 号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49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50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51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

联系人:牧琪尔

电话:0471-5180118

客服电话:40005-96019

网址:http://www.boimc.com.cn/

52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林婉

电话:0592-2078888

传真:0592-2078888-6702

客服电话:956085

网址:http://www.xib.com.cn

53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
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400-003-581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54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
公司 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
府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峣

联系人:侯国治

电话:022-59006885

客服电话: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55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
路 98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号青岛海尔


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高赞

电话:0532-87071088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56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
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5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5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
司 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
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5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住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6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6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
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6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司 楼 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
楼 71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6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公司 180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
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
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6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
山高新北区科苑大道与宝深路交汇处酷派大厦 A
座 17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山高
新北区科苑大道与宝深路交汇处酷派大厦 A 座
1701

法定代表人:赵嘉荣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6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
公司 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7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
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
司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72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4 层

A50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4 层 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www.bzfunds.com

7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
公司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7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5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76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
厦 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7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大厦 1503(2021 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78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
司 楼 1203、1204 室

住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7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80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
司 厦 710、711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81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603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http://www.pytz.cn

8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
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83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


公司 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8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202 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5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B 单
公司 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86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
公司 国际中心 16 层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司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 16 层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8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16 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9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9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9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
融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9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9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9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9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
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9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
滩金融广场(同住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张家瑞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网址:http://www.htsec.com

9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9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0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
路 88 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0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0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0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0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
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
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 5888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0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
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陈静

电话:0755-8355761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10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10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0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1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
区天鹅湖路 198 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1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
路 86 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中金公司股票业务部

传真:010-65058065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1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
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
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
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11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城 10 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7 楼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1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19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
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高晨婧

电话:0311-86273151

客服电话:河北省内:95363;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https://www.95363.com/

12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
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1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1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23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36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
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12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楼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
广场 18-19 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2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
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
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12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
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
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2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8 楼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29 号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戴文楠

电话:021-68751603

传真:021-68756991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
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3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13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限公司 31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
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1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3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35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136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司 4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1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3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
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1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4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4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42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4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
司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4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
厦 11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4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
富大厦 7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4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14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
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48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3

网址:http://jr.tuniu.com/

14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15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
中心 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51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
限责任公司 创汇 3 层 D303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152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
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
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53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4]608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8月8日止。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

10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 + 10)/1.00= 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23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
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 年 4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
告》,自 2020 年 4 月 3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
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注:2014 年 9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
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14 年 9 月 5 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
系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T<1 年 0.20%

1 年≤T<3 年 0.10%

T≥3 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
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
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365 天 0.5%

365 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①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 1.100 1.200 1.300

b)

持有时间 T T<7 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 5% 0.5% 0

赎 回 总 额 ( 元 , 11,000 12,000 13,000

d=a*b)

赎回费(e=c*d)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23 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2、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c)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h)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优选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淡化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医疗保健子行业间的灵活配置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医疗保健行业由从事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公司组成,包括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医疗服务行业等。本基金定义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包括:1)主营业务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公司股票;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股票。

(2)行业配置策略

医疗保健行业根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灵活配置。

1)政策因素

医疗保健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老病死,与公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政府在其中起到重要引导作用,因此相关行业政策对医疗保健细分行业发展影响巨大。本基金重点关注政策支持或因政策改变带来发展机会的子行业。

2)人口因素

城镇化人口比例的不断增加、公众医疗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等,这些人口因素都推动医疗保健行业有长期稳定发展前景。本基金重点关注受益于人口因素改变的子行业。

3)技术进步

医疗保健行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技术进步不但能延长行业生命周期的进程,而且能对有效推动行业需求容量和利润的爆发式增长。本基金重点关注技术先进或持续进步的子行业。


4)行业格局

医疗保健子行业的产业发展周期以及内部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重点关注处于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能够进一步提升的子行业。

5)行业估值情况

在宏观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各子行业行业估值体现出不同的特点,本基金重点关注在不同阶段估值合理的子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医疗保健行业内的公司因所处子行业不同需要通过不同的投资逻辑进行筛选,因此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公司的研发能力、产品和服务的独占性、公司的治理结构、销售和资源整合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包括收购、兼并能力)等。定量分析主要包括: P/E、P/B、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并强调绝对估值(DCF、DDM、NAV 等)和相对估值(P/B、P/E、/P/CF、PEG、EV/EBITDA 等)的结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行业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风险管理部除了监控本基金的行业偏离风险外,也会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监控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如大中小盘等的偏离风险并及时预警。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除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9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5%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中按行业分类标准选出的医药卫生行
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指数,涵盖全市场医药行业股票中的较好投资标的。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35,472,220.36 89.76

其中:股票 935,472,220.36 89.7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0,741,750.68 6.79

其中:债券 70,741,750.68 6.7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666,138.33 2.65

8 其他资产 8,299,872.36 0.80

9 合计 1,042,179,981.7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43,935,511.79 62.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35,447.47 0.00

E 建筑业 8,140.64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58,780,951.81 5.6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19,783.56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1,398,107.23 17.5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740.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1,186,537.86 4.9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5,472,220.36 90.38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3259 药明康德 1,500,173 93,475,779.63 9.03

2 688617 惠泰医疗 210,674 78,739,407.50 7.61

3 688131 皓元医药 1,231,772 70,186,368.56 6.78

4 603368 柳药集团 2,375,436 58,697,023.56 5.67

5 300896 爱美客 126,828 56,432,118.60 5.45

6 603456 九洲药业 2,036,279 55,753,319.02 5.39

7 600276 恒瑞医药 1,134,535 54,344,226.50 5.25

8 300015 爱尔眼科 2,758,100 51,162,755.00 4.94

9 688050 爱博医疗 245,171 50,340,961.43 4.86

10 688271 联影医疗 352,539 48,653,907.39 4.7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0,741,750.68 6.8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741,750.68 6.8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230001 23 附息国债 01 700,000 70,741,750.68 6.83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2,604.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594,287.5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02,979.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299,872.3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4 年 8 -3.10% 0.97% 9.14% 1.10% -12.24% -0.13%
月 13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52.63% 3.02% 41.32% 2.47% 11.31% 0.55%

2016 年 -12.10% 1.66% -11.35% 1.57% -0.75% 0.09%

2017 年 14.62% 0.89% 12.99% 0.73% 1.63% 0.16%

2018 年 -19.73% 1.79% -24.38% 1.61% 4.65% 0.18%

2019 年 52.34% 1.45% 28.78% 1.35% 23.56% 0.10%

2020 年 64.71% 1.68% 48.30% 1.66% 16.41% 0.02%

2021 年 -4.03% 1.93% -11.26% 1.67% 7.23% 0.26%

2022 年 -20.52% 2.12% -21.17% 1.69% 0.65% 0.43%

2023 年 1 -12.76% 1.36% -8.05% 1.02% -4.71% 0.3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齐海滔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颜媛女士,管理时
间为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将该等错误偏差告知基金托管人。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所指的医疗保健行业由从事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公司组成,包括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医疗服务行业等。本基金定义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包括:1)主营业务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公司股票;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股票。

医疗保健行业根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灵活配置。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中度高,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投资标的流动性充足能够及时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高仓位风险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的比例为 80%-95%,淡化大类资产配置,因此在股票市场出现较大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遭受较大损失的风险。

2、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较高的行业集中度在帮助投资者获得行业成长收益的同时,也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行业风险暴露。当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低于其他权益类基金。

3、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形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内容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意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B.《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C.《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况。

D.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形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E.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F.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G.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H.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I.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库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除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A、B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A.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C.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A.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B.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C.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D.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2022 年 11 月 10 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 2022 年 12 月 21 日

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基金托管 2023 年 2 月 28 日

协议的公告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诈骗活动 2023 年 3 月 21 日

的提示性公告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 年 4 月 29 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 年 4 月 29 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 年 4 月 29 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 年 6 月 20 日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 2023 年 7 月 8 日

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批复文件。

2、《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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