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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混合 (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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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混合12100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4-04-29     基金规模:3.66亿份     基金经理: 李达夫 吉莉 
基金全称: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63%
  • 近一月增长率
    1.97%
  • 近一季增长率
    7.91%
  • 近半年增长率
    2.5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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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更新)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11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9日(证监基金字[2004]28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中国光大银行”)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5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55
八、基金的投资...... 65
九、基金的业绩...... 76
十、基金的财产...... 7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8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六、风险揭示...... 9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招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全部或部分转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即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通过该销售机构交易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景气行业:是指预期行业平均增长率大于GDP增长率的行业,包括政策景气行业和经济景气行业

先锋价值股: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预期股息回报率较高、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股票

先锋成长股: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具有良好的盈利成长性和合理市盈率的股票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私募融资部主管、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副总经理级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也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任职。

韦杰夫(Jeffer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
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伍智勇先生,中国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8 年证
券从业经历。2011 年 3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4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5 月 23 日起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8 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兴颐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綦缚鹏先生,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

孙文龙先生,2015 年 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董晗先生,2014 年 7 月 24 日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马少章先生,2011 年 9 月 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

袁野先生,2007 年 3 月 16 日至 2011 年 9 月 2 日;

陈剑平先生:2006 年 2 月 21 日至 2007 年 4 月 27 日;

马志新先生,200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06 年 2 月 20 日;

许翔先生,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8 日;

邢修元先生,2004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2006 年 2 月 21 日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玮菁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60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389.8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83575993
传 真:0755-82904048
客服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未雨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 1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卞晸煜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 许广圣
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767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8)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电话:0512-63969209
传真:0512-63969209
联系人:陆文菁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szrcb.com
(19)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联系人:张晶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站:http://www.bsb.com.cn/
(20)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敏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4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
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授权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8351699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
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518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5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5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95317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5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 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6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zq.com
(6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7275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6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

客服电话:95335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6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7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7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 66412537

联系人:郭一非

客服电话:95385

公司网站:www.grzq.com

(7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7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7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1 号楼中国宝武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9)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8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8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8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马辉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8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15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8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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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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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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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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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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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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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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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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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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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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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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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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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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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张云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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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gw.com.cn/
(9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9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沈娟、臧静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9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
9-B、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9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0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站:http://fund.jd.com/


(10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10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官网: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 话:010-59053660

传 真:010-59053700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9
日证监基金字[2004]28 号文批准募集。

自 2004 年 3 月 25 日到 2004 年 4 月 27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195,838,983.2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118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4 月 29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
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前、后端模式)、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详情请查询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安排。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一)条列举。

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或减少代销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代销机构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9:3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人应在T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机构网点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红利转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后端申购业务目前仅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及其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办理后端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1)前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 2000 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1.8%

1 年—2 年(含 1 年) 1.6%

2 年—3 年(含 2 年) 0.5%

3 年以上(含 3 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T T<7 天 7 天≤T<1 年 1 年?T<2 年 2 年?T<3 年 T?3 年

赎回费率 1.5% 0.5% 0.35% 0.10%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酌情降低申购和赎回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费率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申购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后端申购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1)前端申购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5%/(1+1.5%)=147.78 元


前端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2)后端申购模式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10,447.5元

赎回费=10,000×1.0500-10,447.5=52.5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1.8%=181.8元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181.8=10,265.7元

赎回费=10,000×1.0500-10,265.7-181.8=52.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总值)/基金总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投资人
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登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人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5)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之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若发生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以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处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该等延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且赎回金额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选择延期或放弃赎回。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需在转出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相同,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定义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者,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适用投资者范围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

3、办理场所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4、业务规则

(1)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在有关销售机构处开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2)投资者可到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固定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其中固定扣款金额应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约定的每月扣款时间、固定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进行扣款。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本计划的具体办理程序、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和撤消方式等规则请遵循有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5、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与一般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费率水平相同。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积极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收益”,即采取积极混合型投资策略,把握景气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财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的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 75%~20%和 20%~75%,其中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上述投资比例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称景气行业,是指预期行业平均增长率大于 GDP 增长率的行业,包括政策景气行业和经济景气行业。前者是指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引起的预期看涨的行业,后者是指由经济与行业周期变化、产业结构升级引起的预期看涨的行业。

本基金所称行业先锋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盈利稳定成长、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绩优股票,包括先锋价值股和先锋成长股。

先锋价值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预期股息回报率较高、具有合理市盈率或低于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股票;先锋成长股票是指主营业务显著、行业地位突出、市场流动性好、经营管理风险低、具有良好的盈利成长性和合理市盈率的股票。

先锋价值股票的选取标准是:(1)行业显著标准,即主要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2)行业地位标准,即主要业务收入不小于行业平均值;(3)市场地位标准,即按流通市值、成交金额和换手率综合排名前列的股票;(4)根据预期股息回报率和 1/预期动态市盈率排名综合评分,选取公司基本面好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

先锋成长股票的选取标准是:(1)行业显著标准:即主要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2)行业地位标准:主营收入不小于行业平均值;(3)市场
地位标准:按流通市值、成交金额和换手率综合排名前列的股票;(4)根据主营利润预期增长率、经营性净现金预期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预期增长率排名综合评分,选取公司基本面好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把握行业投资机会,稳健实现投资收益”。即,通过系统、严谨、细致的行业、类别资产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利用行业轮换现象,发掘那些增长快的行业,投资这些行业中预期盈利和现金流持续稳定增长、具有合理估值或低估值的证券建构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采取下述手段贯彻这一投资理念:

1、采取宏观和微观分析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流程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投资研究方法,以行业、类别证券和单个证券投资价值评估为核心,研判行业经济变化前景与行业景气度、公司预期盈利与现金流成长性以及收益曲线预期变动,寻求预期盈利持续稳定成长、具有合理估值或低估值的证券建构并调整投资组合;

2、在行业和证券估值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盈率、交易量等市场指标,研判行业与类别证券相对价格结构调整动态,把握行业与类别资产轮换现象,及时合理调整行业与类别资产配置结构;

3、以预期未来盈利与现金流持续稳定增长前景分析为核心,评估公司投资价值,发掘推动公司股票稳定增值的基本动因,相对不关心资产转让、非正常盈利等短期因素引致的股价短期波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研判行业景气状况、行业经济变化前景、股票市场未来走势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变动趋势、以及利率预期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除现金资产外,本基金所涉及的类别资产配置,主要是景气行业先锋股票组合与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配置。

本基金具有积极型股票—债券混合基金特征,其中,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的基准配置比例分别为 75%、20%和 5%,但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两大类盈利性资产可依据市场风险收益状态进行调整,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 75%~20%和 20%~
75%,即:在基准比例基础上,运用优化型动态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调整股票与固定收益证券两类资产配置比例,以便在保障固定收益证券组合产生的稳定收益的同时,灵活地根据股票市场变动趋势,适时跟踪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在牛市时增持股票,熊市减持股票,获得风险有效控制下的收益最大化。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市场系统风险的基础上,遵循行业优化配置和行业内部股票优化配置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以行业和个股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为核心,遵循合理估值或相对低估值原则建构股票组合。依据持续的行业和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果调整行业与个股的配置权重,在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度集中投资于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景气行业先锋股票。

(1)在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的基础上,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四个方面遴选景气行业并展开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中的不同行业股票的权重,把握行业轮换投资机会。

(2)通过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市场面的权衡比较,在运用主业显著标准、行业地位标准和市场地位标准确定有行业代表性的股票初选库后,综合评价公司经营素质、未来盈利增长前景及盈利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根据成长性和价值性指标遴选出行业先锋股票备选库。在此备选库的基础上,以未来两年的预期动态市盈率为主要定量参考指标,结合公司基本面、行业内竞争地位和独特性、股票流动性和股票市场运行特点,给出各行业先锋股票的投资价值排序评价。最后,依据相应的投资价值排序评价确定行业内股票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利率预期、收益曲线变动趋势研判,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以下具体投资策略:(1)在收益曲线变动趋势研判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债券投资遵循合理价值或低估值原则建构组合,并以久期管理为中心,采取利率预期互换策略、收益差互换策略、定息与浮息债互换策略调整组合配置结构;(2)根据债券组合头寸,利用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利率差异和市场短期失衡现象,合理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套利,最大化短期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根据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与操作程序

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2)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成果,出具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研究部提供的投资建议、其它信息渠道和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4)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3、权证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1)本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的权证投资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各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必须在相应的授权范围内操作。超出基金经理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必须分别经投资部总监、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

(2)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管理交易程序中,设置有关权证投资交易阀值,确保基金的权证投资符合各项比例限制和授权制度。

(3)原则上,各相关基金不得投资沪深 300 成份股以外的公司发行的权证和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的权证产品。投资于该限制之外的权证,必须报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4)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证投资比例要求、投资权限等。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权证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6)借鉴国际通用的权证风险管理方法,评估权证及其组合风险,并与标的股票合并风险管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5%×同业存款利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取积极型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具有适度风险回报特征,其风险收益高于平衡型基金,低于纯股票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75%-20%和20%-75%,其中基金股票部分主要
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3)、(4)、(7)、(8)、(9)条规定的比例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按照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号 比例(%)

1 权益投资 560,896,433.25 72.58

其中:股票 560,896,433.25 72.58

2 固定收益投资 180,074,000.00 23.30

其中:债券 180,074,000.00 23.3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429,112.23 3.55

7 其他各项资产 4,373,662.81 0.57

8 合计 772,773,208.2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码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9,092,819.26 3.8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4,360,161.21 41.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55,043.54 0.18

J 金融业 102,056,513.84 13.34

K 房地产业 41,753,871.60 5.4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226,900.00 3.4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984,889.80 2.0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066,234.00 3.93

S 综合 - -

合计 560,896,433.25 73.3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000002 万科A 1,191,600.00 30,862,440.00 4.03

2 300133 华策影视 4,555,490.00 30,066,234.00 3.93

3 002384 东山精密 1,501,939.00 29,588,198.30 3.87

4 002008 大族激光 830,300.00 29,517,165.00 3.86

5 600030 中信证券 1,201,805.00 27,016,576.40 3.53

6 002027 分众传媒 4,995,600.00 26,226,900.00 3.43

7 000651 格力电器 447,213.00 25,625,304.90 3.35

8 002236 大华股份 1,442,500.00 24,911,975.00 3.26

9 300037 新宙邦 928,058.00 23,498,428.56 3.07

10 603737 三棵树 350,095.00 22,430,586.65 2.9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0,074,000.00 23.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0,074,000.00 23.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地方政府债 - -

10 其他 - -

10 合计 180,074,000.00 23.5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占基金资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例(%)

1 190304 19进出04 1,000,000 99,980,000.00 13.07

2 180216 18国开16 600,000 60,018,000.00 7.84


3 150203 15国开03 200,000 20,076,000.00 2.6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大族激光”市值 29,517,165 元,占
基金资产净值 3.86%。根据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日
公告,大族激光因重大购置财产项目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等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公司上述被处罚事项有利于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该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件对该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该公司基本面。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580,917.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48,605.57

5 应收申购款 844,139.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73,662.8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截止 2019 年 9 月 30日)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③ 准差④

2004.04.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5.06% 0.58% -12.80% 1.00% 7.74% -0.42%
至 2004.12.31

2005.01.01至

7.11% 0.86% -16.35% 1.00% 23.46% -0.14%
2005.12.31

2006.01.01至

116.19% 1.22% 83.88% 1.05% 32.31% 0.17%
2006.12.31

2007.01.01至

95.17% 1.65% 107.87% 1.72% -12.70% -0.07%
2007.12.31

2008.01.01至

-39.33% 1.86% -52.30% 2.26% 12.97% -0.40%
2008.12.31

2009.01.01至

57.61% 1.08% 66.77% 1.53% -9.16% -0.45%
2009.12.31

2010.01.01至

3.26% 0.93% -7.52% 1.18% 10.78% -0.25%
2010.12.31

2011.01.01至

-17.79% 0.79% -18.99% 0.97% 1.20% -0.18%
2011.12.31

2012.01.01 至

4.73% 0.81% 6.66% 0.94% -1.93% -0.13%
2012.12.31


2013.01.01至

10.89% 0.81% -3.36% 1.03% 14.25% -0.22%
2013.12.31

2014.01.01至

16.63% 0.72% 37.77% 0.89% -21.14% -0.17%
2014.12.31

2015.01.01至

31.63% 1.77% 7.31% 1.85% 24.32% -0.08%
2015.12.31

2016.01.01至

-11.91% 1.26% -8.44% 1.05% -3.47% 0.21%
2016.12.31

2017.01.01 至

1.71% 0.68% 15.28% 0.48% -13.57% 0.20%
2017.12.31

2018.01.01至

-12.98% 1.31% -18.53% 1.00% 5.55% 0.31%
2018.12.31

2019.01.01 至

24.95% 1.34% 20.09% 1.16% 4.86% 0.18%
2019.06.30

2019.07.01 至

2.46% 0.75% -0.06% 0.72% 2.52% 0.03%
2019.09.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519.75% 1.17% 194.66% 1.27% 325.09% -0.10%

注:1、本基金属于积极型股票-债券混合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 7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
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同业存款利率及市场代表性较好的中债综合指数和沪
深 300 指数进行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具体业绩比较基准为“5%×
同业存款利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的联合名义开设基金证券账户。以上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4、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收盘价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条第1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前端、后端)、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和(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的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中归入基金财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2、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前述费率限额内酌情降低有关收费水平,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中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费率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和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种类、时间和披露方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和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基金合同摘要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基金托管协议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网站上。

(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6)基金募集情况

(7)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②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③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④变更基金经理;

⑤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⑥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于不晚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和基金合同进行编制。定期报告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①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③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财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比较基准存在差异,债券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财产的收益可能低于比较基准。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较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景气行业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由于行业景气与否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变迁、行业政策等,都会导致行业的盈利能力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风险控制降低景气行业误选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品种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品种,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

(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 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

(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 的权利;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率限额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④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①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ⅰ、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ⅱ、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现场开会的条件。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ⅱ、本人直接或者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ⅲ、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ⅳ、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ⅴ、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再次开会的提前通知时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通讯开会的条件。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由大会召集人负责审议。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②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2)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人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
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人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
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清算的公告

(1)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3)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与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持一份外, 基金合同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完整、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不得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帐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各开立证券帐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首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8、 因为登记结算模式转换,关于账户开设、超头寸交易等处理,需要双方共同签署《补充托管协议》或《资金结算协议》,待新文本确定后, 双方补充签
署。《补充托管协议》或《资金结算协议》中如有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或不一致的内容,以《补充托管协议》或《资金结算协议》为准。如国家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9、《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后,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为准进行相应调整。


(四)资产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9 年 5 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2019 年 5 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2019 年 6 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6、2019 年 6 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7、2019 年 6 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8、2019 年 6 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9、2019 年 8 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0、2019 年 9 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信息官)任职公告。

11、2019 年 10 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2、2019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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